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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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导读:目前金税工程全国联网,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并且抄报税后,所开具的发票信息就会上传到税务信息平台上,而获取价外费用的购货方通过认证抵扣,双方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无误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企业收到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总局2008年1月14日曾经解答过这个问题,其大意是符合价外费用的,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开具具体的价外费用的项目即可.但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例如约定延期付款利息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条款等等.

那么价外费用的发票如何开具?是和销售额一起开在一张发票上还是允许分别开具?这一点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如何开具对于销售方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发票的取得方确是有影响的,因为涉及是否能抵扣的问题.开在一张发票还是分别开具就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掌握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第五条规定,”凡价外费用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脱离了货物,则不能抵扣.”该文件只是条款失效,但第五条仍未

失效.无锡国税也曾经解答过,”价外费用必须与货物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普通发票”.

实际上,个人认为价外费用必须与销售额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过于死板.例如,有很多销售业务完成在前,发票开具时并不知道购货方是否会延期付款,所以在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时已无法与销售额开在一张发票上.

目前金税工程全国联网,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并且抄报税后,所开具的发票信息就会上传到税务信息平台上,而获取价外费用的购货方通过认证抵扣,双方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无误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企业双方而言,应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并确保合同中价外费用的条款、计算方法及数据、发票流、资金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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