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分类及分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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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分类及分管部门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类噪音的监管部门是有区别的,所以不同类型的噪声应向不同部门进行投诉。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噪声共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4大类。
按照分工不同,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环保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可细分为七类,并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具体分工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负责查处的噪声包括: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娱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如果违反噪声污染排放规定,可视情况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罚款并依法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等处罚。
二、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查处的噪声包括: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音方法招揽顾客的;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对周围居民产生噪声污染的. 可视情况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