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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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娱乐服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 龄球。
(二)娱乐服务
• 计费销售: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 外费用。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征收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征收范围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 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费率3%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解读
202007
一、概述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概念: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娱乐业的单位、个人和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 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 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设 费的缴纳义务人。
征收范围: 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 播放收入、广告展示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征收范围: 广告策划收入、广告咨询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 制作收入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 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 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 发布费后的余额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费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