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泛滥的思考
对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标 准。
强化制度执行
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制度 漏洞。
加强监督力度
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公职人员 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外部监督
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鼓 励公民举报职务犯罪行为。
04
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
部分地区和部门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任 用上存在不正之风,导致部分不具备 良好素质的人员进入公职队伍。
社会因素
社会风气影响
不良的社会风气会对公职人员的 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其违
法犯罪的风险。
经济发展不平衡
经济发展不平衡可能导致部分地区 或部门的公职人员面临较大的经济 压力,增加其违法谋取利益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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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即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职 责要求,损害公共利益。
职务犯罪的特点
主体特定性
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
作人员。
权力关联性
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的 职务有直接关联,即犯 罪行为与职务行使密不
可分。
隐蔽性
职务犯罪往往隐藏在合 法外衣下,难以被外界 察觉,具有很高的隐蔽
案例一:某官员受贿案
总结词
权钱交易的典型
详细描述
某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某国企高管挪用公款案
总结词
企业内部的蛀虫
详细描述
某国企高管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案例三:某基层干部贪污案
浅析看守所监管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

浅析看守所监管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浅析看守所监管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据我省检察院监所部门的数据统计,目前对全省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已立案侦查16件1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件数和人数均有一定下降。
从发案部门看,监狱系统7件8人,看守所系统9件9人,劳教系统1件1人;从犯罪类型看,涉嫌受贿罪9件9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件3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1件3人,涉嫌行贿罪2件2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1件1人。
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
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调研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而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和治安行政管理权进行的犯罪活动,其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微观表现形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在我国,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公安局下辖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
通过大量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案件查处,可以发现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与看守所民警的监管身份密切相关,正是由于犯罪人具有警察身份,其犯罪表现出明显的身份特征,作为看守所监管民警,其特殊身份使其从事犯罪有明显的职业化倾向。
因此,在研究看守所犯罪问题时,要从治理的实质内涵出发,从整个民警队伍,改变民警形象的角度看,注重警察违法犯罪的职务化倾向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看守所职务犯罪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个壁垒森严,对外界曝光的几率非常的小,不利于为外界监督,看守所的这一封闭性特点决定了看守所职务犯罪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具有的多重性,如虐待在押人员罪,客体是羁押的在押人员,侵犯的是其人身权利,在押人员是在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过程,无法立刻向外界举报,也有的害怕由于打击报复,无法举证。
对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发展,职务犯罪屡屡发生,对社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对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严肃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就对职务犯罪做了几点思考。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危害职务犯罪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很大,首先它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在法制建设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其次,职务犯罪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再次,职务犯罪削弱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职能执行力,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最后,职务犯罪对于公共资源的浪费也是不可忽视的。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职务犯罪的成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成因包括人性的弱点、利益的驱使、监管不到位等。
在此,我们需要关注公职人员贪腐问题。
贪腐是职务犯罪中很常见的犯罪行为,是由于公职人员贪图权力和金钱,侵占公共财产等行为引起的。
贪腐问题需引起更多的关注,严肃查处,加大惩治力度。
三、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职务犯罪必须得到严惩,才能切实减轻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对于职务犯罪,我们应该加强打击力度,形成环环相扣的惩罚体系,建立起健全的预防机制和监管措施。
这不但可以有效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还能够增强公民的信心和对法制的认可。
四、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与监管对于职务犯罪的防范,我们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和监管。
道德教育是公职人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仅靠法律的制约是远远不够的。
与此同时,监管也是必须加强的。
监管的形式可以是日常的巡视、检查、岗位轮换等,增强了监察力度,铲除了职务犯罪的内在根源。
五、建立健全的职务犯罪处置机制职务犯罪的排查和处理需要及时有效,这需要建立健全的职务犯罪处置机制。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机制,做好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等方面工作。
同时,还应该注重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增强公职人员对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看守所是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机构,主要负责羁押和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相关人员。
在这个岗位上,看守所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相当的责任和义务,要时刻保持严谨执勤的态度,确保看守所内部的安全秩序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会发现有一些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关注和解决。
一、看守所缺乏监督和管理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作人员的自觉和责任心,但是很多时候工作人员难以保证绝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存在权力滥用、违法乱纪等不良现象。
而当前看守所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尚未完善,监督力度不够,也难以实现有效的自我检查和纠正,这样会给看守所内部治理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二、看守所人员工作压力较大看守所工作与一般工作不同,他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需要承担高度风险和压力,很多时候工作人员会面临着生命安全的威胁。
这样一来,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会不可避免地增大,同时长时间的工作也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这些都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工作效率。
三、看守所设施和设备存在问题看守所是一项高度安全敏感的场所,他们需要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设备来保障其工作正常运行。
但是有时候看守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比如看守所的监控系统、安全门等管理设施不够完善,这会增大看守所工作的管理难度,也容易给犯人逃脱等不良事件留下隐患。
四、对于犯人的教育和感化不足看守所的工作不仅仅只是监管和管理,还需要对犯人进行文化教育和心理感化,帮助犯人改正错误思想和行为,回归社会。
但是实际上很多看守所的教育和感化工作并不够完善和系统,有时候甚至可能会对犯人产生误解和偏见。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犯人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其尽早融入社会。
五、对于看守所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不足看管所工作是一项高度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它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作风。
但是很多时候看守所的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这会导致看管所工作人员在职业上的门槛不够高,他们的工作素养和专业水平也不够稳定和成熟。
预防职务犯罪学习心得体会(5篇)

预防职务犯罪学习心得体会(5篇)预防职务犯罪学习心得体会篇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新生事物、新生问题层出不穷,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也呈现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由此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少数的高级领导干部,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经不起来自各方面物质利益的诱惑、糖衣炮弹的攻击而沦为阶下囚的事例屡见不鲜。
今年,为了配合纪律教育月活动,分公司组织六岗以上人员参观了_市麻章看守所,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第一阶段的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实施纲要》、《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课学习以及观看《赌色筑囚笼》、《热血铸警魂》、《长安之路》、《根深叶茂》等廉政录像片,使我认识到作为领导干部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反腐倡廉工作:1、树立公仆意识,正确对待权利。
腐败现象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而决策权又是权利行使的关键。
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对待手中掌握的权利,要认清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自己要把这个权利用到为人民谋利益上,而不能用来谋取私利。
要政治过硬,旗帜鲜明,忠于职守,弘扬正气。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金融、经济、科技、管理等知识。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廉政、勤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
要好好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在领导岗位应该干什么?将来留给后人些什么?”。
要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公仆意识,努力实践江“”思想,真正体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反面事例警示我们:越是职务高、权力大,越要警钟长鸣,正确使用手中权力,不以权谋私,不以权压人,要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作好表率,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掌权为民。
2、建立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个人权力不受约束是产生腐败的温床。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范文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范文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参阅。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范文区工商局组织的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图片展览,使我们深受教育,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
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精良、纪律严明的工商执法队伍是工商部门实现公正执法、廉洁行政,履行职责、不辱使命的根本保证。
强化反腐倡廉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教育是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
作为工商部门应该突出抓好四项教育:1.基本理论教育。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个务必”重要论述为重点内容。
建立每季度、每月的学习制度;邀请相关人员作辅导报告。
通过学习教育,使全体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党风廉政教育。
坚持“教育从严、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开展权力观教育,严格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和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的“六条”禁令,引导执法干部“多做防患于未然的事,少做亡羊补牢的事,不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典型激励教育。
进一步深化“树典型、学先进、争一流”活动,在干部队伍中树立标兵典型,组织现场会,由身边的工商干部代表讲述自己的廉洁执法的亲身经历和体会,用身边的榜样激励全体执法干部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奋发向上。
4.作风整训教育。
深化“作风整训年”活动的要求,适时开展教育整顿,着重解决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织开展以“改进作风作表率,提升效能促服务”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以作风建设作为突破口,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努力提高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工作水平。
对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最新资料推荐------------------------------------------------------对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对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本文作者:夏寒梅原创投投稿近年来,渎职犯罪越越来越呈上升的趋势。
我院在在渎职犯罪受案数有所上升,,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下,均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判判决,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促促进依法量刑做出了应有的贡贡献。
但是,在对近年来我院院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分分析和查找原因时发现,此类类案件量刑偏轻现象确有存在在。
下面笔者以 20xx 年至至 20xx 年我院办理渎职犯犯罪案件的判决为例对此类案案件的量刑及轻刑化趋势的原原因及其对策作简要分析。
一、20xx 年至 20 x xx 年我院办理渎职犯罪案件件判决基本情况。
20xx 年年至 20xx 年我院共受理渎渎职案 10 件 10 人,作出有有罪判决 10 件 10 人。
其中中,1 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分,9人缓刑,还有 1 人被判判处实体刑。
可见,我院 2 0 0xx 年至 20xx年办理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被判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占此此类案件的 88。
9%。
1/ 7渎职职侵权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倾倾向较明显。
而有的案件量刑刑甚至已经达到了畸轻的程度度,如 20xx 年我院查处的的王某、姚某涉嫌刑讯逼供一一案。
20xx 年 7 月31 日日,兴义市公安局对胡绍华涉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进行侦侦查,原兴义市公安局干警王王某、姚某在讯问胡绍华的过过程中,多次用钝器击打胡绍绍华的面部、颈部、胸腹部、、背腰部及四肢,造成嫌疑人人胡绍华皮肤擦伤、大面积皮皮下及肌肉组织挫伤、右侧第第 3、第 4 肋骨骨折导致创伤伤性休克死亡。
我院对王某、、姚某二人依法立案侦查,但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法院院仅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较好,有自首等情节为由判处处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看守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其发现渠道的调查研究

关于看守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其发现渠道的调查研究看守所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看守所监管干警在从事监管公务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亵渎职守而进行的各种犯罪。
它不仅严重破坏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侵犯国家、个人财产权和被监管人合法权利,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危害极大。
但在实践中,看守所职务犯罪查处存在发现难、侦查难的特点,如何,提高监所检察干警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和突破职务犯罪的能力,是当前监所检察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一)违法为在押人员传递信息现象突出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案件中。
部分看守所在押人员亲属为达到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的目的,通过向监管民警行贿,里应外合为在押人员传递信息,串通案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二)窝案、串案日趋明显监管场所中所出现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多人呈纵向或横向的联系,或是同处于工作程序的相连环节,如担负同一职责的同事。
比如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核心业务工作,往往多个环节互相关联,决定了违法办理业务不可能一人独立完成。
因此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往往是查一人带一串,查一案端一窝。
(三)担任一定职务的监管民警职务犯罪所占比例较高从查处的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人大都在监管场所担任着一定的职务,案发时一般都拥有某项权利或是在主管某项重要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
他们或者对被监管人管理、奖惩等事宜有建议权和处置权,或者与被监管人直接接触,具有传递信息的便利和条件,这些方面均存在“以权谋私”空间。
(四)犯罪手段趋于隐蔽性、复杂化,发现难,查处阻力大监管场所民警一部分是从警察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毕业,学过法律专业知识、侦查专业知识,而且在工作岗位上受过一定的业务培训,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
他们往往又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情况熟悉,犯罪行为及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手段极其诡秘,一般难以被察觉。
其次,就被帮助人而言,其为了顾全自身利益,不会主动交待案情、积极配合作证。
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作者:李波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公平、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
查办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相比,监所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较为滞后,面临着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制约。
因此,认真分析当前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十分必要。
关键词看守所监所检察法律监督职务犯罪作者简介:李波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70-02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的依据和面临的问题(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1.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依据。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职权划分。
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划分上,按照监所职责的规定,监所部门办理案件的范围包括:“负责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案;渎职侵权案;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各种犯罪案件。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损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损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说明:“从 2023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 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别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64.2万余元,并为别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 2023 年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 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 11 人,看守所系统 3 人,法院系统 1 人,律师 2 人,社会人员 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讯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成因和预防对策浅议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成因和预防对策浅议论文摘要本文综述看守所监管场所这一特殊场所的职务犯罪概况后,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后,提出从以四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看守所职务犯罪监管场所一、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概况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监管职责相关的行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在押人员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等。
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看守所这一原先封闭于公众的场所为舆论所关注,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渎职滥权行为。
监所检察工作除了对看守所开展日、周、月检察外,还要按照规定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
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①。
认真研究看守所这一特殊场所下国家公职人员即民警的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找准对策,从而达到维护刑诉法的顺利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
二、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的问题和原因(一)从管理制度上看看守所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到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
看守所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都定有规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规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力,违反制度不究的个别现象,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少数干警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如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上,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保外就医,达到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目的。
看守所内易发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及防范对策

看守所内易发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及防范对策—以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检察为视角刘树金*王平**内容摘要: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人员在从事监管事务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而实施的各种犯罪。
它不但破坏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侵犯了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本文在分析看守所内易发职务犯罪几个主要环节的基础上,深刻剖析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源,并从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深化阳光检务、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环节诱因防范对策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的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一些监管干警因虐待被监管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管人者”沦为“阶下囚”,这不仅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职业形象,也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提出了挑战。
因此,检察机关应着力分析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惩防力度,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由柔性向刚性方向发展。
一、看守所内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主要环节《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看守所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提升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地位和声威的最有效途径。
1[①]无论是查办犯罪还是预防犯罪,只有对职务犯罪滋生的环节有所了解,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
根据近年来派驻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区看守所的区域特点,笔者认为易引发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如下:(一)收押和出所环节看守所的收押活动主要包括查验法律文书、健康检查(由看守所医生进行)、检查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收押登记、拍摄照片和按捺指纹、履行告知程序和送入过渡监室。
对看守所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

对看守所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浅见。
一、看守所易发职务犯罪的几个环节纵观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涵了贪污受贿(索贿),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脱,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活动。
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在探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收”和“放”的环节上。
“收”主要指新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在对其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检察不认真不细致,致使通风报信现象的发生。
“放”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
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不应有半点马虎。
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有的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终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会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在押人员会见环节。
法律明文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致使在押人员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三)在办理减假保的环节上。
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材料,全部必须由监管大队呈报。
关于职务犯罪要案多发领域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关于职务犯罪要案多发领域的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反腐败道德控制司法制度控制论文摘要:掌握职务犯罪要案多发的重点领域,分析特点、规律,研究打击、防范的对策,对于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有效遏制其滋生蔓延势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思路,全面加强道德控制,强化“不想犯”的心理动机;全面加强社会控制,营造“不能犯”的外部环境;全面加强司法控制,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从根本上防范职务犯罪要案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要案多发的领域目前,职务犯罪要案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如下:(一)高等教育领域。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各高校普遍出现了基建、采购、招生三大热点问题,随之而来的是高校领导腐败案频发,发案集中在基建、采购、招生三个重点环节,成为高校腐败案的三大根源。
近年来,群众举报高校腐败的比例在很多地区常年高居第一,高等教育领域已经成为职务犯罪要案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
(二)工程建设领域。
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历来是职务犯罪要案高发、多发的重点领域。
本来靠技术、质量、信誉、资质、实力竞争的建筑市场,在很多地区和部门演变成贿赂的竞争,以致于建筑领域贿赂之风愈演愈烈,不断恶性蔓延。
一些拥有基建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和经办人,往往成为被围攻的核心。
(三)医疗卫生领域。
近年来,医疗卫生领域成为职务犯罪要案多发、高发的重点、热点领域,社会各界对此极为关注。
(四)司法、行政执法领域。
二、职务犯罪要案多发的特点、规律及趋势从职务犯罪的现状看,职务犯罪案件总体上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大案要案仍然高发。
二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影响恶劣。
三是经济热点部位、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突出。
四是窝案串案突出。
五是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严重。
因失职渎职而造成“豆腐渣”工程、特大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不仅财产损失巨大,而且人员死伤惨重,社会影响恶劣。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第一篇: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一、主要特点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
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
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
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
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
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
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
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
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特别是加大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形成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合力。
关于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的几点思考的工作报告

关于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的几点思考的工作报告各项专门斗争的深入开展,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刑事案件发案总量一直在高位运行,一批重大恶性案件尚未侦破,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
看守所羁押的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蕴藏着大量送上门的破案线索。
现存的破案资源,就在于我们去发掘,去使用。
在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把“犯罪信息库”里的信息转化成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锐利武器,直接为打击犯罪服务,已成为看守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看守所工作上档次,争地位的“资本”。
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看守所深挖犯罪的工作职能得到正式确认。
笔者在看守岗位上工作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面我就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谈点认识。
一、转变思想,充分发挥看守工作得天独厚的优势。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地认为:看守所的职责就是一看二守三送走,监内侦察是刑侦部门的事,与看守工作不搭界,看守所搞侦察破案是狗咬耗子,多管闲事,“种了别人的园,荒了自己的田”。
这种观念的存在,使监所功能单一,除了看守就无所事事。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刑事犯罪活动也出现许多新的变化,侦察破案的难度越来越大,有不少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使已落网的犯罪分子,也不老老实实交代所有的犯罪行为,总有一些刑事案件被他们带到劳改场所,有的甚至带到刑场上,使这些案件成为难破的隐案、积案、甚至死案。
看守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开展深挖犯罪工作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应有之义,是看守所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对于提高看守所地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看守所民警队伍、全面提升看守所工作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因此,看守所必须切实转变思想,提高对深挖犯罪工作的认识,第一从全局角度看,在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开辟破案追逃的“第二战场”是侦查工作的延伸和发展,是投入少、收效大的一种重要破案方式,也是新形势下基层公安机关提高破案追逃实绩的一条新途径,第二从看守所角度看,要以“有为”争有位,关键一条是不断提高深挖犯罪的水平和实效。
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探讨

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探讨一、看守所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目前来看,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类的所有罪名以及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罪名。
具体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私访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等。
这其中,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犯罪案件一直是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重点和难点。
二、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主要发生环节因为犯罪发生场所的封闭性、隐秘性、可控性,看守所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个体和环节特点,尤以环节特点较为突出。
就全国目前侦破的该类案件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通讯工具使用环节在看守所只有三种人能直接与在押人员接触:一是履行职责的人员,主要是管教民警、驻所检察人员、承担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职责的办案人员:二是律师等被委托人员,经过合法程序依法与在押人员会见,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三是经批准可以会见的在押人员或留所服刑人员的家属。
资料显示,该环节特别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案。
这类案件多表现为,对一些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得以减轻处罚。
如山东省某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宁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该案中,宁某某多次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在押人员张某使用,让其与外部联系,属明显滥用职权。
(二)违禁物品流入环节目前,在押人员的其他个人物品均不能带进看守所监室,香烟、酒类、手机等违禁品更是严禁流入。
一些在押人员的家属或朋友拉拢腐蚀管教人员,给他们钱物,请他们吃喝,然后让管教人员帮他们将香烟和手机带进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
违禁物品的流入极易发生玩忽职守案。
(三)履行监管职责环节该环节犯罪主要表现为:看守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掌控所内动态,以致酿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等各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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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泛滥的思考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浅见。
一、看守所易发职务犯罪的几个环节纵观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涵了贪污受贿(索贿),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脱,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活动。
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在探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收”和“放”的环节上。
“收”主要指新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在对其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检察不认真不细致,致使通风报信现象的发生。
“放”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
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不应有半点马虎。
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有的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终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会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在押人员会见环节。
法律明文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致使在押人员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三)在办理减假保的环节上。
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材料,全部必须由监管大队呈报。
于是,有的符合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监管大队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假保的目的。
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假保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假保材料,为其非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
(四)在管理环节上。
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监管干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干警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乱收费,违反监管,违规组织劳动及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的等等。
(五)在留所服刑环节上。
依照《监狱法》规定,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可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有的罪犯为了能留在离家近、劳动强度较轻的看守所服刑,就千方百计的托亲友找看守所领导说请,甚至请吃、行贿,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当然,看守所监管干警特别是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
这些也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二、看守所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原因探究(一)价值观错位。
这是造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看守所监管干警虽身在大墙之内,但不可避免也受到影响,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的唆使下,将权力异化为捕捞私欲的工具,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
(二)执法观念淡漠。
监管民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滥用为个人的“私用资产”,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逐渐形成“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犯罪链条。
(三)生活环境缺失。
大部分监管场所建在远离城市、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管干警特别是那些第一线的干警,工作环境较差,文化生活匮乏,大多数基层监管干警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禁锢在“三点一线”上,与大墙为伴,与嫌疑人为伍,过着“苦行僧”的生活,一旦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和社会上灯红酒绿的生活环境,就有可能“眼花燎乱”,以至“把握不住自己”。
另外,警力的不足及岗位的特殊性,使得部分民警长期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时间一长,其身心必然负荷过重,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放任不管。
(四)执法监督乏力。
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
尽管看守所在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会见、提审、出所、值班巡视等各个执法环节均有制度约束,但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由于看守所的相对封闭性,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使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很弱,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产生创造了土壤和条件。
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作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看守所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方法途径看守所监管干警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监管干警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强化教育,提高队伍的免疫力。
在监管干警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个干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一心为民、两袖清风”,牢固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则应该把思想政治工作分解、量化成可以看得见、摸的着的具体指标,与每个监管干警的岗位目标责任挂起钩来,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衔接起来,力戒空洞说教,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搞“两张皮”,真正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铲除职务犯罪的根基。
共2页: (二)强化预防,增强干警拒蚀力。
检察机关要通过驻所检察室这一窗口配合看守所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做好监管干警的犯罪预防工作。
要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经常对民警进行思想道德和政治法律教育,增强民警反腐防腐的能力。
针对针对监管岗位的实际,开展“以案说法”,利用监管场所系统内部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全国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来告诫、警示监管干警,让他们吸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教训,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绷紧遵纪守法这根弦,晓之以情,动之以义,释之以法,让他们“不愿犯”,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
(三)强化监督,保障制度抓落实。
应该说目前的看守所都有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关键就要狠抓落实。
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机构、健全监督网络,形成领导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内部和群众监督等互相配合的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
强化检察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驻所检察作用。
驻所检察人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发现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前兆,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要积极与公安督察部门密切配合,掌握全面真实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查处,决不姑息,以儆效尤。
(四)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构筑威慑防线。
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监督武器,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同时,要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看守所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掌握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发案规律,畅通在押人员的举报、申诉渠道。
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一定要认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严肃立案查处,并与法院沟通、协调,形成打击监狱职务犯罪的合力,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让潜在的腐败分子明白“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构筑法律威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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