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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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朱文奇

国际法由西方引入,第一本书《万国公法》(美国人惠灵顿所著)传入清朝、

“国家主权”传入中国很难,与中国理念相抵触

因为我国秉承天子理论,认为自己是世界的中心,而国家主权的理论显示中国只是世界一部分,之前,中国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不接受这个理论,而现在中国的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重要性,不过在一个时期,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软法,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本不同,国际法不应该列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朱老师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朱老师认为学习国际法应该注重思维方式的转变

以前的思维模式是某一个历史事件,它具有各种各样的意义,而我们现在应该有的思维模式,就是如果某个历史事件不发生,将会怎么样

所以,在当今社会,如果没有国际法,这个社会会怎么样,国际法远远不是知识,而应该在学校将思维搞活,思维不能定格化,口号化,定格化就是将没有定论,在朦朦胧胧的情况下被下定论,但是国际法原则是价值中立的,没有好坏之分,所以我们的思维要打活,Legal thinking 和Legal mind 是非常重要的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的发展

2003年3月20日,美国入侵伊拉克

1,合法性;2,反恐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3,自卫权的使用;4,国防机制

有关合法性的问题

战争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每个国家对此反应不同,但中国人一般认为不对,作为民众情感,不会去深究原因

美国原本希望通过安理会,但未获成果,所以其最终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对此的职权由联合国宪章第24条和25条规定,安理会对国际安全有Primary Responsibility

美国原本希望游说,因为常任理事国根据大国一致原则,享有否决权,常任理事国法国和俄罗斯坚决反对,非安理会成员德国也反对。

问题:一国攻打另一国是不是必须得到联合国授权

布什:一个国家要保卫自己不用得到任何一个国家授权。这个理论本身在国际法上站得住脚。结论:不是,1945年之前没有联合国的时候难道国家战争都要得到不存在的联合国授权吗?我们在研究美国攻打伊拉克是否合法的时候,应该站在美国的立场上考虑美国的相关国际法观点,作为国际刑事法庭的检察官,不仅要研究透对方的观点,也要研究法官的观点

国际法是否允许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动武:当然允许

国际法有两大原则

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端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其实该条款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要求禁止非法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二,国家有自卫的权利,self-defence,又称自助,理念是:国家至上,再也没有超越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家之间是horizontal而非vertical,根据古罗马法谚:“平等者之间

无管辖”,所以国家创设这项规则用来解决国际争端,因为国家不能诉诸其他力量,所以在禁止使用武力作为原则的同时,允许国家自卫,因为国家已经没有可以申诉和求助的地方,所以受到侵害的国家有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作为国家基本权利,被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五十一条:自卫权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的原则

第一,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或自然的权利(inherent),可单独或集体行使。

第二,自卫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

第三,自卫应在受到武力攻击之时,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之前行使,且自卫行动应该报告安理会,并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奇所认为必要行动的权责。

第四,行使自卫全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Ps:inherent 可以解释成固有的,自己的,与生俱来的,毫无争议的

美国在这件事上钻了国际法的空子,源自于2001年的9·11事件

在国际法规则方面,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法条约

有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等等

一共十三个国际公约,主要是反对,预防和打击,主要就是依靠相互合作,用公正的行使司法程序解决罪犯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体系的前提是确定的:即抓的劫机犯必须生存

以前的劫机犯是有政治目的的,可以满足

对劫机的政策一直在发生变化,在我国从与犯罪作斗争到为了其他乘客的要求而先答应其要求,但是911事件将这种假设和处理模式彻底推翻

911事件不仅改变了国际法,也改变了国内法

各国纷纷修改法律,首先将敏感地区设为飞行禁区,并且允许武力在必要时刻将其击落

所以针对911的战争是一场恐怖主义战争

再回到伊拉克战争这个话题,美国将联合国宪章五十一条推进一步,提出了预先型自卫,涉及到911问题,当我们切实了解到911事件的惨状,我们就能理解美国的反恐政策。

Ps:预先型自卫通常指国家在武力攻击实际开始之前队迫近的武力攻击或迫近的武力攻击威胁事先采取的武力行动。预先型自卫和先发制人的自卫以及预防性自卫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联合国高级别名人小组将预先型自卫视为种概念,将先发制人和预防性自卫视为属概念,并将二者进行区分,见联合国秘书长2005年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安全、发展和人权》

这个概念不是新的概念,在1982年伊拉克建立核反应堆,以色列派出飞机进行轰炸,并且回溯到1941年,日本轰炸美国珍珠港

其与2001年的911事件的共同点

第一,都是对美国本土的侵犯

第二,都是美国所没有预见的

第三,攻击的发动都是一种冲击

美国的白皮书列出邪恶的轴心国:包括阿富汗,伊朗和伊拉克

先发制人理念在许多国家进行了发展,推进

国际安全机制发生很大变化

高级别名人小组将此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家应由预先自卫权,但不应该由单个国家,而应该由多个国家或者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国家主权

1,为什么会有国际法

因为国际社会没有一个世界政府,没有超国家的机构存在

国家之间是horizontal,平等之间无管辖

2,主权原则的发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确立了国际法领域主权原则

否则,世界就会变成丛林

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口号神圣,一直有争议,一直被侵犯

有时候国家主权应该被侵犯,例如联合国安理会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其首要责任

联合国宪章第24条/25条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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