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深卫人发[2009]21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人发〔2009〕210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办医院及疗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必须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自2010年2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于2009年12月25日前办理有关申请手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所有社会办医院直接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卫生局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2)体检场所、候检场所平面图;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4)体检有关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5)有关仪器设备清单;6)近期体检工作总结、现有服务项目清单及所有体检套餐清单及其内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要按照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和评估,组织实地检查验收。
对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将“健康体检”作为服务方式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对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的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慧敏联系电话:25532737)
附件: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在《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妇幼卫生监测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一、预警的意义预警,是指针对各种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捕捉其具有警戒防范意义的前馈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警备预防措施,从而促进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和维持最优水平的服务。
启用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加强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环节质量控制。
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值按基于“指标”或基于“不良事件”两个方面设定。
二、预警指标根据预警指标的条件,对全市产科医院进行预警的产科质量指标有:产后出血发生率、新生儿重度窒息率、剖宫产率;对全市各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预警的指标有:活产数和产科病床使用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子痫发生率等。
基于个案的预警指标有:经评审认为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和可避免的足月非畸形新生儿死亡个案、院内子痫发生个案、发现非法接生导致的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个案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03【实施日期】200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40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了探讨我市出生缺陷的影响因素,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供依据,根据《深圳市预防出生缺陷项目工作方案》(深卫基妇发[2007]38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二○○八年九月三日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预防出生缺陷项目工作方案》,结合深圳市出生缺陷监测情况,以及疾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分病种进行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探讨该类出生缺陷的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出生缺陷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供依据,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
一、调查方法、对象及范围(一)调查方法采用1∶1配对的病例对照研究,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用统一调查表,对患儿和配对健康新生儿的母亲分别进行面对面地询问,并由调查员填写调查表。
(二)调查范围根据出生缺陷监测不同病种发生率的排序情况确定调查范围。
(三)病例的确定根据出生缺陷不同病种的确诊标准确定,主要来源于在妇科病房病理性引产时发现;在产科住院分娩时发现;在新生儿科住院时发现;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等。
(四)对照的选择选择与病例同性别、在同一医院出生、母亲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前后相差在1个月以内的健康新生儿作为对照。
(五)病例和对照的登记将在本项目点分娩的确诊出生缺陷胎儿及围产儿(围产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登记在册,同时依据母亲的末次月经时间推算对照新生儿的出生日期范围,将符合条件并接受调查的健康新生儿登记。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深卫人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20号)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卫生安全,我委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国军电话:25503215)附件: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取缔文书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一、概述:(一)监督目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行医,取缔无证行医,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保障医疗安全。
(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三)监督对象: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四)无证行医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等情形。
(五)执法流程:(略)二、无证行医的现场调查取证(一)无证行医证据分类及其作用医疗监督执法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七种:1、书证:包括证照(许可证、身份证、机构执照等)、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深卫人发[2011]350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350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给我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关之年,深圳市的中医工作,紧紧围绕全国中医工作要点和广东省中医药局要求,按照我市卫生工作会议的部署,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圳市中医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文化全面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绩,迈上了新台阶。
一、2010年中医工作总结(一)中医各项业务营运指标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是有史以来的最好水平。
1、服务机构:截止2010年底,深圳市各类卫生机构2434家,中医医疗机构270家,占全市医疗机构11.1%。
其中,中医医院4个,中西医结合医院2个,中医专科医院1个,中医门诊部12个,中医诊所211个,中医“坐堂医”诊所40个。
2、服务能力:(1)中医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2617人,占全市执业医师(21231人)的12.3%,比2005年(834人)增长213.79%。
(2)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床位数1450张,占全市床位数(22842张)的6.30%,比2005年(918张)增长57.95%。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管理制度、加强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是改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方式、探索医药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总体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
请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落实责任和任务,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品规目录,切实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控制高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努力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我委将会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进行检查。
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具体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防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滋生腐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深卫人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5号)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21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和定期检查对象(一)重点对象:居住在我市的已生育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49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1.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2.使用其他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3.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4.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期(一)每年检查3次,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一)机构要求: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是由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2.有妇检室、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检查设备;3.具备跟踪随访能力。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深卫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8〕70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建设与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和现代化进程要求相适应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全面规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总体要求。
为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要求相适应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全面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四个坚持”原则:坚持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与公益性质,明确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加大投入,优化配置妇幼卫生资源。
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妇女儿童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以人为本,横要到边、纵要到底的服务定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作用,确保提供公平可及的妇幼保健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卫生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形成全面覆盖、适应需求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区域妇幼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卫人发[2010]96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96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深卫人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27日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三条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工作督导、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市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督导、评估和业务指导;(二)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每半年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四)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区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工作的培训、督导、评估和业务管理;(二)落实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三)审核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每半年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四)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二)开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自查;(三)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深卫人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深卫人发[2009]40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有关民营医院:自2000年实施《深圳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补充规定》(深卫妇发[2000]8号)以来,我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工作运作良好,全市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
为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在《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妇幼卫生监测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一、预警的意义预警,是指针对各种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捕捉其具有警戒防范意义的前馈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警备预防措施,从而促进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和维持最优水平的服务。
启用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加强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环节质量控制。
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值按基于“指标”或基于“不良事件”两个方面设定。
二、预警指标根据预警指标的条件,对全市产科医院进行预警的产科质量指标有:产后出血发生率、新生儿重度窒息率、剖宫产率;对全市各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预警的指标有:活产数和产科病床使用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子痫发生率等。
基于个案的预警指标有:经评审认为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和可避免的足月非畸形新生儿死亡个案、院内子痫发生个案、发现非法接生导致的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个案等。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冬病夏治“三伏灸”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冬病夏治“三伏灸”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深卫人中医[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冬病夏治“三伏灸”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卫人中医〔2013〕28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属各医疗单位,社会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冬病夏治“三伏灸”是具有浓烈中医药学特色的预防保健治疗方法,体现了中医“治未病”的理念。
因其预防、保健作用明显,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接受喜爱。
为规范我市冬病夏治“三伏灸”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去年制定印发的《深圳市冬病夏治“三伏灸”技术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冬病夏治“三伏灸”技术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3年5月27日深圳市冬病夏治“三伏灸”技术操作规程为规范我市冬病夏治“三伏灸”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开展时间选择在“三伏天”进行的天灸叫“三伏灸”,又称“三伏贴”、“三伏天灸”。
“三伏”是以每年夏至以后第三个庚日(指干支纪日中带“庚”之日)为初伏,第四个庚日为中伏,立秋后的第一个庚日为末伏,合称为三伏。
一般在初、中、末伏进伏当天进行“三伏灸”工作。
如伏日当天未能贴敷,伏日后2日内贴敷亦可。
二、药物组成及功效、方解(一)成人1.处方:白芥子(40%),细辛(40%),醋甘遂(10%),延胡索(10%)混匀,粉碎成细粉,姜汁调膏。
2. 功效:温阳化痰,行气活血。
3.方解:白芥子温肺化痰、利气散结,细辛祛风散寒、温肺化饮、通窍止痛,醋甘遂泻水逐饮、消肿散结,延胡索活血行气止痛,生姜汁温肺化痰,诸药合用,共奏温阳化痰,行气活血之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深卫人发[2010]60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60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的精神,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增进居民健康、实现卫生公平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好本辖区实施计划,要分解、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作为当前医改宣传的一个重点,周密部署,及时报道进展情况,让群众动态了解医改进展,增强对改革的信心。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协作,加快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但是也涉及到发改、财政、教育、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9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深卫人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27日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促进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心理咨询机构备案工作。
市精神卫生中心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2012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经按照规定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2年内办理备案;2012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30日内办理备案。
第五条心理咨询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六条心理咨询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心理咨询机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三)从事心理咨询服务人员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心理治疗专业资格证书或者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2012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实习考核合格证明;(四)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在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五)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从事心理咨询服务人员的专职证明材料;(六)从事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名单。
第七条市精神卫生中心收到心理咨询机构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回执;(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深卫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反映。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和经费来源。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奖励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体制安排。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后,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的奖励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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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1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8
【实施日期】2011.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
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11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直管单位,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现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各直属医院要结合实际,在3月4日前制定本区、本单位的操作方案,明确重点工作项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报我委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疑问,要及时向责任处室咨询和反馈。
附件: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步伐,让市民尽快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按照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座谈会精神,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安排,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点面结合、远近结合、边试边推、分阶段、有重点、依条件推进的策略,坚持“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见效快、易操作的重点政策措施,争取在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得方便、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让医务人员受鼓舞三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同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的专题研究,找准解决“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科学路径,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确保全面完成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1.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
(1)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
按照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空间,与公共卫生、
基层医疗卫生、中医药等服务体系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2011-2020)》。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规财处、中医处协助)(2)调整公立医院结构布局。
加快推进已经立项的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到2015年,每个城市功能组团都有1家三级公立医院。
以“四大新城”和原特区外卫生资源薄弱区域为重点,做好“十二五”期间新增医院的规划工作。
(由罗乐宣同志牵头,规财处负责,医政处、中医处协助)
(3)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发展。
完善中医药管理机构。
完善中医医院、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规划布局。
设立中医药专项资金。
推出一批中医、中药技术规范和评估标准。
深入推进中医药进社区。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中医处负责,规财处、人事处、妇社处协助)
(4)完善专科医院服务体系。
根据本市居民的疾病谱和服务需求,完善妇产科、儿科医院布局,加快发展口腔、肿瘤、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院。
(由罗乐宣同志牵头,规财处负责,医政处、中医处、妇社处协助)
2.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1)健全医疗体系分工协作机制。
以各城市功能组团内的综合性三级医院为中心,推动组团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联网运行。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规财处、人事处、医管处、市医学信息中心协助)
(2)推动分片转诊、分级诊疗。
按照与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分片转诊标准和责任,疏通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之间、三级医院和下级医院之间转诊的“绿色通道”。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医管处、妇社处协助)(3)完善举办医院与社康中心之间分工协作机制。
坚持“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举办模式,强化举办医院对社康中心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管理支撑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举办医院要建立转诊服务平台,对社康中心转诊的患者开通绿色通道,优先诊治。
(由
罗乐宣同志牵头,妇社处负责)
(4)建立三级公立医院结对帮扶一级医院的制度。
由三级医院负责一级医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提供技术支持等任务。
对口医院之间建立远程诊疗系统,推行远程诊断、远程检查、远程教育。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中医处、规财处、人事处协助)
3.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1)启动“一三九”二期工程,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社康服务、医疗保险、公共卫生、金融服务等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加快全市医院集成平台建设,年内基本完成统一共享的“数字化医院”信息系统并覆盖所有公立医院,逐步在民营医院推广应用。
(3)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与银联系统互联试点工作,年内覆盖所有公立医院,逐步在民营医院推广应用。
(以上三项工作由罗乐宣同志牵头,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规财处、妇社处、中医处协助)
(二)推行惠民便民措施
4.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1)全面推进预约诊疗服务。
年内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完善预约诊疗系统,丰富预约形式,加强出诊管理,引导群众主动通过预约得到诊疗服务。
(由谢若斯同志牵头,医管处负责,妇社处协助)
(2)优化医院门急诊服务环境和流程。
按照“填平补齐”和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对三级公立医院急诊设施进行改造。
按照与“居民健康卡”系统相衔接的原则,完善公立医院门诊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公开、预约挂号、叫号、报告单打印、满意度评价、投诉管理等服务。
(由谢若斯同志牵头,医管处负责,医学信息中心、医政处、中医处、
规财处协助)
(3)推进专科门诊与普通门诊。
大力推动公立医院普通门诊向专科门诊转型,到2015年,三级医院70%以上的门诊量为专科门诊,年内选择若干家医院实行试点。
通过有效分离普通门诊,使大医院在非流行性疾病高峰期,门诊排队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中医处协助)
(4)进一步推动“社区首诊”。
加快推进家庭医生责任制。
从医疗收费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偿付机制、加大中医适宜技术进社区、加强社康中心内涵建设等方面着手,引导市民“小病到社区”。
到2015年,社康中心首诊人数达到全市门诊总量的40%以上。
(由罗乐宣同志牵头,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