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莲、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于莲、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6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

【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莲;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莲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莲

【当事人-公司】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莉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于莲

【被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于莲与TCL华星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首先,根据双方确认的离职流程办理,于莲于2019年7月17日

10:41发起辞职申请,至当天14:13,其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均已审批同意其辞职,也即TCL华星公司已经批准于莲辞职。TCL华星公司根据于莲的辞职申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莲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客观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1、于莲在二审中提交了张某的证人证言,以证明于莲的上级管理人员同意其继续留在公司任职,以及张某知悉整个事情的经过。TCL华星公司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主张证人张某因工作原因于2020年7月31日被TCL华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其证言缺乏公允性和客观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莲与TCL华星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于莲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西公司与于莲解除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TCL华星公司主张,于莲于2019年7月17日在OA中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其在审批后与于莲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于莲则主张,其虽然向TCL华星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在TCL华星公司批准之前,其于2019年7月19日已经撤回了辞职申请,因此,TCL华星公司要求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确认的离职流程办理,于莲于2019年7月17日10:41发起辞职申请,至当天14:13,其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均已审批同意其辞职,也即TCL华星公司已经批准于莲辞职。2019年7月17日14:15,审计中心审计长张某批准于莲进行离职交接

确认,说明TCL华星公司在2019年7月17日14:13已经同意于莲辞职。其次,根据于莲提交的录音资料、视频资料及文字整理内容,于莲2019年7月18日上午与人力资源中心的张媛媛、陈燕进行谈话时确认,其基于个人发展前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黎梅和陈燕已经批完了,流程走到了IT这边让其还电脑了,说明于莲也知悉TCL华星公司已经同意其辞职,且已经到了办理交接的程序。虽然张媛媛劝说于莲没必要裸辞,可以考虑公司内部的其他岗位有没有机会,陈燕也表示,如果于莲愿意留下,其可以联系公关那边的负责人李竹子,看看那边有没有需求,但张媛媛和陈燕的上述陈述只是劝说于莲是否同意留下,并不能证明TCL华星公司没有批准于莲辞职。第三,虽然于莲于2019年7月19日要求张敏将离职手续办理流程“跳转至起草节点”,但该操作并不能改变张某、黎梅、陈燕于2019年7月17日下午已经审批完毕于莲的辞职申请的事实。第四,即使根据于莲确认的离职流程OA操作指引,在离职流程已经达到“离职手续办理”节点后,申请人如需撤回辞职申请(即选择“废弃”操作),也只能废弃“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并不影响辞职流程;只有HRBP进行了“驳回-起草节点操作”,“离职流程”及“离职手续办理流程”才能全部废弃。而本案中,虽然于莲2019年7月19日要求张敏将流程“跳转至起草节点”,但根据于莲与黎梅的沟通可知,HRBP黎梅不同意于莲的请求,也即黎梅不同意对于莲的“废弃”申请进行“驳回-起草节点操作”,因此,于莲在“离职手续办理”流程中自行进行“废弃”操作,并不能达到撤回辞职申请的目的。综上,因TCL华星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下午14:13已经批准于莲辞职,且TCL华星公司不同意于莲撤回辞职申请,因此,本院认为,TCL华星公司根据于莲的辞职申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莲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于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于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44:07

【一审法院查明】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于莲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6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77440.42元;二、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诉人于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TCL华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6272.96元;2、TCL华星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综上,上诉人于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莲、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7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莲。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

委托代理人:毕丽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