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实施日期】2015.08.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国家管理形式、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优越性,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及表现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其它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我国政体: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3、优越性: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统一;有利于我国各民族平等和团结;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业和民族团结。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能。
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5、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义务:遵守法律、保守机密、联系群众、接受监督。
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6、民主集中制:(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关系上,人大代表民主选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关系上,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1959年4月)一次会议(1954年9月)二次会议(1955年7月)三次会议(1956年6月)四次会议(1957年6月)五次会议(1958年2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9年4月~1965年1月)一次会议(1959年4月)二次会议(1960年3~4月)三次会议(1962年3~4月)四次会议(1963年11~12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9年4月~1965年1月)一次会议(1964年12月~196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年1月~1978年3月)一次会议(1975年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3月~1983年6月)一次会议(1978年2月~3月)二次会议(1979年6月~7月)三次会议(1980年8月~9月)四次会议(1981年11月~12月)五次会议(1982年11月~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3年6月~1988年4月)一次会议(1983年6月)二次会议(1984年5月)三次会议(1985年3月~4月)四次会议(1986年3月~4月)五次会议(1987年3月~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年4月~1993年3月)一次会议(1988年3月~4月)二次会议(1989年3月~4月)三次会议(1990年3月~4月)四次会议(1991年3月~4月)五次会议(1992年3月~4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年3月~1998年3月)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 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 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 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 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年3月~2003年3月)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 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 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5日) 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 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年3月~)一次会议(2003年3月)二次会议(2004年3月)三次会议(2005年3月)1、届:因为一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换届选举中央委员,大会完毕也就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所以几届几中的届是第几届委员的届,而非第几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012全国两会会议议程
全国两会会议议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分别于2012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3月3日(星期六)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开幕下午3时,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大会堂开幕,贾庆林主席作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月4日(星期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等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3月5日(星期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会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会。
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小组会议,小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团全体会议。
3月7日(星期三)外交部长、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发布会外交部长答记者问,财政部长答记者问,商务部长分别答记者问,下午小组讨论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8日(星期四)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作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小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3月9日(星期五)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
住建部谈保障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
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
人大休会一天。
3月10日(星期六)吴邦国作工作报告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
3月11日(星期日)两高工作报告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2日(星期一)审议“两高”报告小组讨论“两高”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草案,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5.1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1、回老家买房 2、敏感问题问我干什么 3、当代表就要敢说话
(1)这些人大代表有没有履行职责? (2)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三、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产生方式和任期:由人民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为五年。
人 大 代 表
人大代表的权利
注: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有差异
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 关的完整体系
判断下列情形属于人大的哪种职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建筑领域中普 遍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监督权 建议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薪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2003年10月 起,全国开展了清欠工作。 综合分析了国内外各种情况,十一届全国人 决定权 大会议将2012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定为7.8%。 2011年3月,淮安市中人大会议审议并通过 监督权、决定权 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立法权 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
人大部分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 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是 我国的立法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 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七次会议高票得通过《食 品安全法》、《保险法》。
决定权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 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 计划执行的情况;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情 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决定特 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 平的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2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是2008年组建的新部门,2009年开始独立承办代表建议工作。
下面,我就有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向会议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四年来,我部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1844件。
其中2012年,承办410件。
今年还牵头办理了全国人大确定的“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健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体制机制”重点处理建议。
总体情况看,代表建议集中反映在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
主要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品牌建设,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是关于加强工业行业管理。
主要是做好食品药品、稀土、黄金、建材等生产管理,完善电子产品、钢铁、汽车等行业准入制度,大力推进控烟工作等。
三是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主要是加大财税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等。
四是关于推进通信业发展和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
主要是实施“宽带中国战略”,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电信市场监管等。
五是关于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主要是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信息资源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管理,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等。
这些建议为我部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大力支持,是推动工业和信息化改革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 (1)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一、单选题【第1题】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月()日施行。
( )A 第十九次,9月1日B 第二十九次,9月1日C 第十九次,12月31日D 第二十九次,12月1日[答案解析]:B;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2题】原《安全生产法》共()条,新修改后共()条。
A 114,119B 97,114C 97,129D 98,114[答案解析]:A;2014版《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新修后2021版《安全生产法》为七章119条。
【第3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 )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A. 2020 年11 月1 日B. 2019年12 月31 日C. 2020 年11月25 日D. 2019 年6 月29 日[答案解析]:C;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草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4题】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A 第三次B第四次 C 第五次 D 第六次[答案解析]:A;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程: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高二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试题答案及解析
高二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试题答案及解析1.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了国务院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这表明全国人大拥有()①最高决定权②最高监督权③最高立法权④最高任免权A.①②B.②③C.①③D.③④【答案】A【解析】①②选项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题中全国人大审批国务院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说明全国人大拥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监督权,故入选。
③④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题中没有涉及法律条文,也没有涉及对领导干部的任免,不能体现全国人大拥有最高立法权和最高任免权,故排除。
【考点】本题考查全国人大的权力2.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
下列政治现象中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有:①某村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②某市人民法院院长向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③某市委决定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范围④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答案】D【解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三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
②项中的表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符合题意,可以入选;④项中的表述符合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符合题意,可以入选;①③两项中的表述不符合题意,故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D项。
【考点】本题考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相关知识。
3.材料 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审议批准了2013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中央预算报告。
同时,在会议召开期间,人大代表纷纷通过各种渠道连线公民,就住房、就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工资收入、教育等百姓最为关心的热门话题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日前召开的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议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明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
主席会议决定将这一草案提请政协十一届十六次常委会议审议。
虽然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会期还需要政协十一届十六次常委会议审议,但按照全国两会召开时间上的惯例,全国两会会期将于3月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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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两会召开时间
2012全国两会召开时间【导语】:2012全国两会召开时间:2012全国两会召开时间在2012年3月5日。
◆2012两会召开时间为:2012年3月5日◆2012两会召开地点:北京(一)什么是“两会”?“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
(二)全国两会召开时间为: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
(三)全国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2012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以新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在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见到新成效,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1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0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夺取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胜利。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日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日程中国人大网日期:2012-03-07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3月5日(星期一)上午9时开幕会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2. 审查国务院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3. 审查国务院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3月6日(星期二)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3月7日(星期三)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二次全体会议1.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3.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3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下午3时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3月11日(星期日)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修改稿、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修改稿下午3时第四次全体会议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的三个决议草案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决议草案和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3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时闭幕会1.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2.表决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3.表决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4.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5.表决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6.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7.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8.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9.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10. 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闭幕2012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二、审查和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审查和批准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七、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八、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九、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十、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五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12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政治热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到3月9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89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有477件,监督方面的议案有8件,其他方面的议案有4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484件。
大会秘书处分析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会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大量调查研究,会中认真进行讨论和沟通,所提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都较强。
代表议案内容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
代表所提议案针对错综复杂国际形势的挑战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技创新,抓好节能减排,大力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
二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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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的决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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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在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见到新成效,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