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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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
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12.03.13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
理意见的报告
(2012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政治热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9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89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有477件,监督方面的议案有8件,其他方面的议案有4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484件。
大会秘书处分析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会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大量调查研究,会中认真进行讨论和沟通,所提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都较强。代表议案内容涉及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代表所提议案针对错综复杂国际形势的挑战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技创新,抓好节能减排,大力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
二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代表所提议案反映了对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建议努力实现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三是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法律,努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更为繁重。代表所提议案希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善于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建议修改法律、加强法律实施和普法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代表法的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本次会议结束后,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23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96件,法律委员会审议88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74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58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43件,外事委员会审议5件,民族委
员会审议1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上述议案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审议好、处理好代表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
第一,认真研究分析代表议案。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分析,完善处理方案,改进处理方式,回应代表关切,依法按程序审议好、处理好代表提出的每一件议案。特别是对代表议案内容反映比较集中或代表多次提出议案涉及的重要问题,要加大处理力度,落实处理措施,增强处理实效,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积极采纳代表议案内容。把处理代表议案与改进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在起草、修改法律案时尽可能地吸收代表议案的内容,将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作为法律条文形成的基础;在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时积极采纳代表议案的相关内容。建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实施各项工作时,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的相关内容。通过代表议案的处理,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和加强工作。
第三,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沟通。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审议相关议案,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等活动,在监督工作中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
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同时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
2012年3月13日附件: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共489件)
一、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1件:
1、尹广军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法的议案(第423号)。
二、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88件:
1、梁慧星等35名代表:关于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议案(第181号);
2、薛少仙等3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议案(第221号);
3、龙国英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第312号);
4、黄美缘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110号);
5、刘志新等40名代表:关于修改监督法的议案(第121号);
6、金硕仁等30名代表:关于明确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的议案(第310号);
7、金硕仁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第311号);
8、徐景龙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国旗法的议案(第60号);
9、陈继延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议案(第476号);
10、高明芹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第357号);
11、左延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第440号);
12、刘庆宁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236号);
13、张剑波等3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担保法,允许民办学校对外担保融资的议案(第329号);
14、陈文华等33名代表:关于提请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421号);
15、梁慧星等32名代表:关于制定婚姻家庭法的议案(第182号);
16、李开喜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议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