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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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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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燃油、气从油(气)卸料站/码头或输送管线输送至生产系统输送的过程。

第二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三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

第四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监督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五)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六)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油(气)管道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样进行“三同时”预评价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

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

燃油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

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管道使用部门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
(二)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
(三)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

第十六条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 SY/T 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 SY 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 SY 6506
《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八条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和压力泄放、阴极防护系统等。

第十九条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第二十二条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物质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

第二十六条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章管道检测
第二十八条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

第二十九条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
(一)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
(二)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和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及管内腐蚀介质测试。

第三十一条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新建管道投产三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五年检测一次,最长不超过八年检测一次;对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
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十五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第三十二条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且在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工作。

第五章输油(气)站
第三十四条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洗地板、设备和衣物。

第三十七条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

第三十八条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第三十九条输油(气)工艺
(一)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
(二)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完好投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三)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四)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
(五)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条输油(气)泵管理
(一)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

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
(三)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完好可靠;
(四)转动设备的联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
(五)输油(气)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

第四十一条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账。

第四十二条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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