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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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津高法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31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0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民二庭联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人级别评定、晋级或者降级。

第二条(分级原则) 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管理人。

一级管理人原则上不超过全部管理人数量的30%。

第三条(任职资格)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案件分类) 根据企业类型、社会影响、财产价值、债权人人数和难易程度等,企业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和普通破产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审理:(一)金融机构等金融类企业破产案件;(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三)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四)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五)债务人财产价值1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六)普通债权人人数1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七)重整案件;(八)其他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

新规速递市中院印发办法规范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

新规速递市中院印发办法规范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

新规速递市中院印发办法规范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市中院印发办法规范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为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 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障我市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市中院印发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试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 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障我市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和管理人队伍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本院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的分级、调整、除名,以及对参与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分等。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监察室、破产审判庭、司法鉴定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管理人的分级】本院对编入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管理人5-10名,二级管理人15-20名,其余均为三级管理人。

第四条【破产案件的分级】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单破产案件三级。

重大破产案件包括:(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三)本市、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2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按合并后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五)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达3家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六)其他案情复杂、矛盾突出的破产案件。

简单破产案件包括:(一)债务人资产、债权人人数均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二)预计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三)其他案情简单的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除重大破产案件、简单破产案件之外的破产案件。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他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利益,并在破产程序中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破产管理人能否积极履行职责,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由于破产管理人在人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大规模、复杂的破产程序,需要分级制度来更好地保证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目前,国内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处于初期阶段,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多位独立破产管理人、所属专业服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组成的联合团队担任。

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能力、经验和资历等,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破产管理人。

一级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领域经验丰富、具有独立执业能力的破产管理人。

一级破产管理人应具备法律、金融、会计等多项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一级破产管理人需要有多年的破产管理实践经验和丰富的案例经验,熟练掌握国内外破产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全面的管理和执行职能,能够独立负责大规模、复杂的破产程序。

通过分级制度,能够让破产管理人尽职尽责、专业有序地履行职责,提高破产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一级、二级破产管理人可以对破产程序产生重要的影响和引领作用,为破产程序的决策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而三级破产管理人则可以通过逐步增长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总之,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制定分级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破产程序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相信随着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破产程序将会越来越规范化、透明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沪高法〔2021〕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高法〔2021〕212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破产管理人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商事(破产)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2021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人工作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会商研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高院、市司法局共同组织评审和编制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市管理人名册由中介机构管理人和自然人管理人组成,本市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依照本办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修订)》的规定,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本市管理人分为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自然人管理人属于三级管理人。

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目和档案,调查债务人的财 产状况,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债权人会议等等。为了确保管理人能够有效地 履行职责,新破产法赋予其一定的权限,如变卖破产财产、提出债务减免等。
3、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3、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的产生 应充分听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管理人的任期应当与破产程序的期限相匹配, 一般不超过两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主体部分
1、破产人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时,由法院指定或者债权人选举出的 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事务和债权债务处理,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 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在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提高 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为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4、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效果和不 足
4、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效果和不足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管理人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公正进 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管理人的 监督机制不完善、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
完善管理人制度的建议
1、明确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
2、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 的现状和缺陷
2、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和缺陷
虽然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目前该制度仍存 在一些缺陷。首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有待提高,部分破产管理人缺乏必要的 经验和知识,无法胜任工作。最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破 产管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 置思路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律程序中的重要角色,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协调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以便管理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破产案件。

本文将就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进行论述,并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概念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将破产管理人分为不同级别,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破产案件。

针对规模较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低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处理,而规模较大或复杂的破产案件则由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负责。

三、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优势1. 提高破产管理效率。

通过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制度,可以使得更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复杂的破产案件,提高破产管理效率,加快破产程序的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提高破产管理水平。

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通常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可以为复杂的破产案件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破产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3. 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可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因破产管理人的水平和经验不足而导致破产程序的不公正和不合法。

四、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不足1. 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因为对于规模较小的破产案件而言,用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可能有些“杀鸡用牛刀”,带来资源的浪费。

2. 可能导致破产管理人不公平竞争。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可能会导致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过于集中,造成高级别破产管理人之间的竞争激烈,而低级别的破产管理人难以有机会提升自己的水平和能力。

3. 可能带来管理混乱。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可能会导致破产案件的分配不均衡,造成管理混乱,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作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作者:王瑞刘显松来源:《当代经济管理》2008年第03期[摘要]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一个最重要的组织机构,他参与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具体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文章通过新旧破产法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管理人[中图分类号] 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3-0081-04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取代了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对于企业破产的规定。

此次对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新增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它是《企业破产法》上的重要机构,是新《企业破产法》的一个亮点。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1]它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具体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和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平、公正和高效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以下笔者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作简要的讨论。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与其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人进入破产管理者团队,是其在今后的破产程序中能否真正发挥管理人作用的关键,因此,在修订后的破产法中彻底打破了旧法当中行政机关人员主导的传统,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进行了全新的规定:1.选任的方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深中法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23日深中法发[2013] 3号)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xx中级人民法院

xx中级人民法院

xx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治理人分级治理方法〔试行〕〔2016年9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完善治理人运行机制,促进治理人队伍的健康进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治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本院对治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治理。

本院编制的治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方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治理人。

第二条治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治理人,各级治理人依照本方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三类。

一级治理人能够担任所有类别破产案件的治理人,二级治理人能够担任第【二】三类别破产案件的治理人,三级治理人只能担任第三类破产案件的治理人。

第三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方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相应级别的治理人名册中指定治理人。

指定治理人原那么上采取摇号的随机指定方式。

第一类破产案件原那么上在一级治理人名册中摇号;第二类案件原那么上在二级治理人名册中摇号;第三类案件原那么上在三级治理人名册中摇号。

治理人有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的,原那么上不得参与新受理破产案件治理人摇号。

第四条本院能够依照实际需要,将第二类案件在一级治理人中进行分流,将第三类案件在一级、二级治理人中进行分流。

特别重大复杂的第一类案件,本院可依照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治理人,不受本方法第三条第三款限制。

公开竞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治理人的规定》,通过投票和摇号的方式产生治理人。

第五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案件;2.上市公司案件;3.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4.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妨碍的案件;5.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法学研究Һ㊀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李晓涵摘㊀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法律引入的一项新制度ꎬ这项制度的引进改变了过去我国处理破产案件的方式ꎬ使管理人成为破产案件的核心ꎮ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ꎬ为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ꎬ我国各地法院逐步制定并实施了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ꎮ由于缺乏相关经验ꎬ管理人分级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ꎬ唯有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ꎬ这项制度才能够在我国真正发挥良好的作用ꎮ关键词:破产管理人ꎻ管理人名册ꎻ管理人分级中图分类号:D91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6-0153-03㊀㊀破产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时ꎬ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ꎬ按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ꎮ破产是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ꎬ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下ꎬ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ꎬ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ꎬ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ꎬ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ꎮ破产管理人ꎬ顾名思义ꎬ是在企业的破产案件之中ꎬ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依法设立的ꎬ在法院的指定和监管之下ꎬ接手破产企业ꎬ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ꎬ例如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㊁清理㊁估价㊁处理和分配等ꎮ当今世界各国关于企业破产的立法或本国的商法典中ꎬ大多数都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应规定ꎮ破产管理人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ꎬ这项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债权人自力救济主义ꎬ发展到今天有着广泛而深厚的历史基础和法律渊源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ꎬ2007年6月1日起施行ꎮ其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ꎬ并专门设立第三章作为管理人系列规定的独立章节ꎬ明确了包括管理人的选任方式㊁管理人的资格㊁管理人的职责等在内的相关问题ꎮ与此同时ꎬ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作为配套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同时施行ꎮ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破产管理人制度ꎮ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能中不难得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ꎬ管理人直接影响着企业破产程序的开展和破产案件的最终走向ꎬ与债权债务人㊁破产企业员工和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ꎮ甚至可以说ꎬ管理人就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核心ꎮ一㊁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介绍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ꎬ各地法院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制定各地的管理人名册ꎬ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㊁会计师事务所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ꎬ由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核ꎬ最终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机构和个人ꎮ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采取轮候㊁抽签㊁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ꎬ一般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ꎬ相对简单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ꎮ但法院通过管理人名册随机选任的方式往往达不到破产管理的效果ꎬ且部分法院没有设立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更易造成管理人名册僵化ꎬ发挥不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ꎬ暴露出种种弊端ꎮ因而在此基础上ꎬ除了对编入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进行管理ꎬ我国许多地区还推出了管理人分级制度ꎬ并陆续出台了关于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文件ꎬ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划分等级ꎮ当下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趋向于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ꎮ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为例ꎬ该办法规定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分级管理ꎬ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划分为一㊁二㊁三级管理人ꎮ同时还根据案件类型㊁影响范围㊁价值总额等标准将破产案件分为三类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㊁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ꎮ规定一级管理人可以作为所有三种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ꎬ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以外的其他两种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ꎬ而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ꎮ法院评审委员会结合管理人提交的材料ꎬ以管理人的执业能力㊁职业操守㊁工作绩效㊁勤勉程度等为考察因素综合认定管理人的等级ꎬ根据考核的结果有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ꎮ确定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方法为:由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类别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不同等级管理人名册中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ꎮ目前ꎬ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就能够看到当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册ꎮ此外ꎬ据了解ꎬ全国多地法院的做法都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似ꎬ颁布了类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分级的管理办法ꎬ采取的分级方式也是大同小异ꎮ普遍上均是对已经被纳入本地管理人名册的破产管理人划分等级(多数分为三级)ꎬ限定部分较高级别管理人的人数ꎬ设立相关的进入和退出机制ꎬ规定成为较高级别的管理人的方式及其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资质ꎮ明确在处理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时选任管理人的方法ꎬ一般也都规定了较为复杂重大的案件只能由较高级别的管理人负责ꎬ较低级别的管理人可以处理相对简单的案件等制度ꎮ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就从具有相应资质且自愿报名的破产管理人之中采取随机摇号等的方式进行指定ꎮ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相比之前不加任何区分地盲目随机选任的方式无疑是进步了一个台阶ꎮ 对症下药 的特点不仅便捷了法院的具体选任和管理工作ꎬ也能够有效推动破产程序的有序开展ꎬ节约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ꎮ但在此过程中ꎬ管理人分级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ꎬ加剧了管理人自身职业环境的不平等性ꎬ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ꎮ本文将全面地对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进行剖析ꎬ以期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管理人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ꎮ351二㊁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优势(一)保障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在目前ꎬ我国整个破产管理人群体不够成熟㊁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能力和总体素质不均衡的情况下编制管理人名册ꎬ法院再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的做法ꎬ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设立了职业准入机制ꎬ这样就可以区分出不同资质的破产管理人ꎮ一方面使法院了解破产管理人的真正实力ꎬ方便法院管理和选择ꎻ另一方面使破产案件能够让具有相应资质的破产管理人接手ꎬ保证了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ꎮ由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处于核心地位ꎬ在保管㊁清理㊁分配和处置破产财产以及对债权债务的认定和清收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权力ꎬ甚至可以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最终发展ꎬ因此选定适当的破产管理人尤为重要ꎮ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力的大小指定不同级别的管理人负责ꎬ由能力较高的管理人处理较为困难的案件ꎬ能力稍次的管理人处理相对简单的案件ꎬ能够较好地保障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ꎬ促进破产程序的高效有序运行ꎬ降低责任风险ꎬ优化管理人团体的资源配置ꎬ提高工作效率ꎬ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压力ꎬ维护社会的稳定ꎮ(二)促进破产管理人能力的提升从较为通俗的角度来说ꎬ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就是管理人行业中优胜劣汰㊁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的生动体现ꎮ法院通过设立一定的资格准入标准ꎬ再进行分级管理㊁定期考核ꎬ虽然不是直接的竞争机制ꎬ但无形之中其实创立了一种隐藏的竞争机制ꎮ在考核中处于较低等级的破产管理人为了能够处理更为重要㊁更加复杂的破产案件ꎬ也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管理人报酬ꎬ势必想要成为更高等级的破产管理人ꎮ因此这样的分级制度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ꎬ促使在分级过程中暂时处于稍低层级的管理人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处理破产案件的水平ꎬ进入到更高级别的管理人中ꎮ这样一来ꎬ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就能得到大幅提高ꎬ我国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整体能力也必将提升ꎮ大多数具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其他国家对管理人都有较高的资质要求ꎬ有些国家已经设立了破产管理人专门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ꎬ要求须通过考试才能够成为破产管理人ꎮ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ꎬ但已然形成的管理人分级制度也反映出了我国对破产管理人素质的高度重视ꎮ这样具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划分等级的制度有利于激发地区破产管理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竞争机制ꎬ促使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处理破产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ꎬ也与国家对于管理人能力的重视相契合ꎮ(三)推动破产程序有序进行对管理人进行分级选任和管理的办法能够使法院更加具有针对性地为破产案件选出合适的管理人ꎬ真正达到破产管理的效果ꎮ这种 精准选任 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之前随机选任带来的程序上拖沓缓慢和能力上不对口的现象ꎬ是对现阶段紧张的司法资源的高效节省ꎮ并且由法院来进行分级选任ꎬ能够推动破产程序的公平㊁公正㊁有序㊁有效开展ꎬ避免因管理人选任的不到位留给债务人时间和空间进行抽逃资金等一系列恶意逃债的行为ꎬ也避免了管理人同债务人恶意串通利用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主导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发生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ꎮ当然ꎬ对管理人分级选任的管理制度也能够加速促进整个社会资金的流动运转ꎬ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ꎬ化解社会矛盾ꎬ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尽早合理解决ꎬ促使破产企业及时退出市场ꎬ优化社会资源ꎮ三㊁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缺陷(一)造成行业内部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将破产管理人划分等级的做法固然解决了管理人业务水平㊁工作能力不一的问题ꎬ但是另一方面也逐渐造成了我国管理人两极分化的现象ꎮ具体表现为较高级别的管理人能够从事更多的专业性较强且复杂重大的破产案件ꎬ能够接管破产案件的机会也较多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积累大量的实务经验ꎬ其工作能力也能够在此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提升ꎬ获得的报酬也因此较多ꎮ而稍低级别的管理人囿于当前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下对其能够负责案件种类的限制ꎬ一般只能接手较为简单㊁资产较少的案件ꎬ总体从事破产案件的机会也少ꎮ他们本身因为缺乏相应经验或工作能力欠缺而被评为较低级别的管理人ꎬ后又因为处于较低级别而无法接手更多的案件来积累经验ꎬ尤其是重大复杂㊁财产较多的破产案件ꎬ反过来又因此被限制了发展ꎬ导致缺乏实践经验的还是缺乏㊁工作能力不足的依然不足ꎮ此外ꎬ在报酬方面由于较低级别的管理人一般都从事一些小额的㊁资产较少的破产案件ꎬ在某些情况下ꎬ他们可能都无法获取报酬ꎬ甚至还需要自行垫付破产费用ꎬ严重打击了他们从事破产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ꎮ在我国法院仍然采取现有标准和方式对破产管理人分级的情况下ꎬ稍低级别的管理人很难升级为较高级别的管理人ꎮ长此以往就造成了恶性循环ꎬ只能使好的越来越好㊁差的越来越差ꎬ严重影响我国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ꎬ同时也不利于刚刚入行从事管理人职业的社会中介机构㊁不利于整个管理人团体的成长和发展ꎮ(二)阻碍破产管理人行业整体发展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ꎬ各地法院一般只能从当地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ꎬ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㊁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ꎬ才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ꎮ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ꎬ当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案件时ꎬ通常都只能局限于本地区的管理人ꎮ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当地的管理人应该对当地的企业更为了解ꎬ处理破产案件时能够更得心应手ꎬ但也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管理人并不流通的局面ꎬ管理人行业内部也缺乏一定交流机制ꎮ显而易见的是ꎬ就我国当前总体经济发展状况而言ꎬ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ꎬ我国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ꎬ企业数量相对较少ꎬ所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也相对较少ꎬ相应地区的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也相应较少ꎮ当地的破产管理人缺乏经验和实践操作机会ꎬ若再加上法院的管理人分级制度ꎬ一些刚刚入行或者工作能力暂时有所欠缺的破产管理人就几乎没有处理破产案件的机会ꎮ不同地区的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机会和数量存在差异ꎬ进一步使得各地区的管理人之间能力和水平具有差异ꎬ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管理人整体发展不均衡㊁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ꎮ况且就管理人行业而言ꎬ我国缺乏专门的官方性组织ꎬ没有固定的行业协会和沟通机制ꎬ各地区管理人也并不流通ꎮ国家缺乏对管理人行业发展的整体引领机制和思路ꎬ各地区的管理人各自为营ꎬ阻碍行业整体发展ꎮ(三)导致破产管理人不平等职业环境的产生«指定管理人规定»里明确规定ꎬ各地法院一般应当根据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随机公开指定管理人ꎬ可以采取的随机方式有轮候㊁抽签㊁摇号等ꎮ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ꎬ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并从中指定管理人ꎬ即在指定管理人时以随机指定为主要方式ꎬ以从竞争中指定为辅助方式ꎮ但以摇号㊁抽签等方式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方式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灵活性ꎬ法院在其中的可操作空间也较大ꎬ在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的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地进行干预和操作ꎬ让一些与法院有利益牵扯的破产管理人成为较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ꎮ实践中出现了有些社会中介机构短时间内连续被指定为管理人ꎬ而有的中介机构可能一年到头都没有一451法学研究Һ㊀次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现象ꎬ而且这种现象的存在还比较普遍ꎮ另外ꎬ以一定的标准对管理人分级并限制不同等级管理人所能接手案件种类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现象ꎬ造成了管理人职业环境的不平等ꎬ管理人的能力在一定时间内固然存在高低差异ꎬ但是其所享有的被平等对待的权利都是一样的ꎮ而且有些法院对于管理人等级的划分以其从事破产工作的年限为标准ꎬ这样单纯以所谓的从业时间论资质的做法ꎬ难免会有些偏颇ꎬ也无法使各管理人信服ꎬ容易降低法院的威信力和公信力ꎮ这种不平等的职业环境不仅不利于管理人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ꎬ也不利于破产管理人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ꎬ打击其工作积极性ꎮ(四)缺乏固定的管理人团队和整体运作模式我国目前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大多为律师事务所㊁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ꎬ破产清算事务所只占据极少数ꎬ这就意味着多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并不是专门从事破产案件的机构或个人ꎮ在处理破产案件的同时ꎬ这些管理人还有其他的社会工作需要完成ꎬ即便是法院管理人名册中较高级别的管理人都很少有专门的管理人工作团队ꎮ而且对于较为优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而言ꎬ他们实际上在其他领域拥有更多的业务ꎬ并不以破产业务作为主要业务ꎮ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很多都是临时组成管理人团队ꎬ管理人的队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随机性ꎮ但是对于破产案件尤其是重大破产案件这种较为复杂㊁社会影响力大㊁牵扯人员多㊁涉及资金大的案件ꎬ需要更多的人员进行分工合作去完成复杂繁重的工作ꎬ也需要一定的默契和配合ꎮ在团队人员同时兼任其他社会职务的情况下ꎬ他们的主要精力一般都放在处理其他工作上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ꎬ容易拖慢破产程序的进程ꎮ此外ꎬ在无固定管理人团队的情况下ꎬ在处理复杂案件时ꎬ管理人之间分工配合不够默契㊁凝聚力不强ꎬ短时间内无法高效完成工作任务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ꎬ除了受我国的历史传统影响外ꎬ管理人分级制度和指定管理人方式的不确定性也是重要因素ꎮ因为一旦固定了管理人团队就代表团队要有日常的固定成本支出ꎬ而随机方式指定使管理人团队无法得知是否能够接手破产案件ꎬ也即无法确定团队的工作所获报酬是否能够满足日常开支的需求和分给各个成员的报酬ꎬ所以在分级制度和随机选择方式的制约下目前也难以形成固定的管理人专业运作团队来专门从事破产企业管理工作ꎮ四㊁完善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思考(一)改变法院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笔者建议ꎬ在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取消抽签㊁摇号等能够留下可操作性空间的随机不确定的方式ꎬ在指定管理人时可由具有接管破产案件意愿的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相应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计划ꎬ以公平方式进行公开竞争ꎮ为了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并提高处理破产案件的效率ꎬ法院可采用限制每个破产案件报名数量的方法ꎮ例如ꎬ规定稍微简单的破产案件每次只能由两名管理人报名ꎬ稍微复杂一些的破产案件每次可以由3 4位破产管理人报名ꎮ可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ꎬ实行先到先得ꎬ既做到了公开透明ꎬ也减少了法院在其中的可操作空间ꎮ确定破产案件报名的管理人后ꎬ再由法院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管理人的方案进行审核ꎬ确定最终管理人ꎮ出现没有管理人报名的情况时ꎬ法院可以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ꎮ这样就能够减少随机方式的不确定性ꎬ增强指定管理人工作的透明度ꎬ让有意愿从事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都有一个凭借实力公平公开竞争的机会ꎬ减少了不平等现象的产生ꎬ也让真正有能力㊁有资质的管理人能够接手破产案件ꎮ根据我国现状和管理人分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优越性ꎬ暂时无法改变管理人分级制度ꎬ所以可以继续对管理人进行分级ꎬ但应当建立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等级考核认定机制ꎬ所有法院都应当有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ꎬ在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更加开放包容ꎬ如果有较低级别的管理人对从事较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工作具有强烈意愿ꎬ法院应当酌情给予一定的参与和学习机会ꎬ促进其能力的提高和工作经验的积累ꎮ(二)组建专门的管理人协会ꎬ推进管理人职业化发展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ꎬ如英国的破产署㊁美国的破产托管人管理办公室㊁加拿大的破产监管办公室㊁俄罗斯的联邦政府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ꎮ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地区(如厦门㊁杭州㊁济南㊁南京等)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ꎬ为了更好地促进管理人行业的发展ꎬ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性地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ꎬ加强各地管理人之间的交流ꎮ国家也要尽快出台关于管理人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发展办法ꎬ鼓励不同地区的管理人之间加强交流沟通ꎬ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会和经验交流会ꎬ召开全行业的会议ꎬ交流各地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推动破产程序全面有序展开ꎬ发展我国的管理人团队ꎮ国家应当有所侧重和倾向ꎬ落实扶持性政策ꎬ着力提高全地区㊁全行业管理人的素质ꎬ促进我国管理人队伍的整体发展ꎮ同时ꎬ笔者建议国家应该鼓励管理人团队的专业化㊁职业化发展ꎬ可以对外国相关制度进行一定借鉴ꎬ如法国实施的破产管理人专职制度ꎮ推进管理人的职业化进程ꎬ使管理人全身心地投入到破产工作中ꎬ提高工作效率ꎬ也有利于我国管理人行业走向更加专业化㊁职业化的道路ꎬ同国际社会接轨ꎮ未来ꎬ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群体ꎬ减少不同地区管理人的能力差异ꎬ国家还可以设立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ꎬ将其作为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㊁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一样的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准入考试ꎬ进一步优化我国管理人的职业环境ꎬ提高管理人团体的整体素质ꎮ(三)逐步放开管理人执业的地域限制ꎬ促进市场化发展我国只能从当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限制了破产管理人的流通和市场化发展ꎬ这样的规定相当于设置了一定的地域保护ꎬ同我国市场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相适应ꎮ在将来ꎬ我国应当逐步放宽对管理人的地域限制ꎬ使各地区的管理人都能够加入破产案件中ꎬ保障行业内部的充分竞争ꎬ让其他地区有能力的破产管理人也能够接管本地的破产案件ꎮ在管理人职业化发展的进程之中ꎬ放开地域限制㊁促进市场化发展也是破产管理人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ꎮ以实行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为主流的今天ꎬ无疑是对过去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优化的结果ꎮ但如何解决管理人分级制度存在的问题㊁改善和优化管理人的职业环境㊁具体配套措施如何落实等在我国的立法层面仍然留下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空间ꎬ在理论层面也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ꎬ此外也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推进和落实ꎮ参考文献:[1]王欣新.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J].法学杂志ꎬ2004ꎬ25(5).[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5月15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Z].[3]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Z].[4]徐建新.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ꎬ2015.作者简介:李晓涵ꎬ女ꎬ山东聊城人ꎬ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ꎮ551。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2019年文档资料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2019年文档资料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因此,破产管理人就是指破产宣告后。

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

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破产托管人”、“临时管财人”和政府破产托管人”的概念和制度。

英国破产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

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则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

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

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

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

我国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使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而是采用了清算组”这样一个概念。

2007 年的新《企业破产法》采用了破产管理人”的称谓。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及我国立法概括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债权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并无区别。

并且,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

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

法官可依照债权人的请求,发给管财命令,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

此种制度即被视为破产制度的起源。

但此处的管财命令只相当于现今的破产宣告,至于此后的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的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

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 日后,债权人可为财产的变价而申请法院就债权人中选任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的拍卖方式。

360度全解码: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实务干货系列四)

360度全解码: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实务干货系列四)

360度全解码: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实务干货系列四)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以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原来的清算组,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同时,200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在《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为实务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法律支撑。

一、破产管理人性质各国破产法普遍均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各国破产法对于管理人性质存在不同学说,具体分类如下:1、代理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使职权,主要理念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无直接利益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清偿程序,旨在处理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的行为后果都归于破产当事人一方,类似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反对该观点的人认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中立的地位,有自己独立的职权,以自己名义工作,这点并不符合民法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

根据代理的对象不同,代理说又可分为破产人代理人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和债权人共同代理说。

2、职务说。

该说源自于1892年3月30日德国帝国法院民事判例集所载的一则判例,是破产程序中公力救济的产物。

强调破产程序是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选任,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视为国家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该说又可分为两种:(一)公务上的职务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法上的执行机关,其职务内容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将债务人财产进行变卖。

(二)私法上的职务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虽基于国家授权,但其是在私人名义下进行的,属于私法上的职务。

但是该说仍存在缺陷,即破产管理人是法院临时指定产生的,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最终也会解散,且其被选任依据的是破产法而不是公务员法或者法官法,因此,破产管理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作者:李晓涵来源:《市场周刊》2019年第06期摘;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法律引入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的引进改变了过去我国处理破产案件的方式,使管理人成为破产案件的核心。

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为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我国各地法院逐步制定并实施了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由于缺乏相关经验,管理人分级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唯有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这项制度才能够在我国真正发挥良好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分级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6-0153-03破产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是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下,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

破产管理人,顾名思义,是在企业的破产案件之中,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依法设立的,在法院的指定和监管之下,接手破产企业,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例如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企业破产的立法或本国的商法典中,大多数都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应规定。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这项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债权人自力救济主义,发展到今天有着广泛而深厚的历史基础和法律渊源。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专门设立第三章作为管理人系列规定的独立章节,明确了包括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职责等在内的相关问题。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作为配套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同时施行。

司法界热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司法界热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界热议破产管理人制度新《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两周年后,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全国司法系统最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公开表示,今年以来,我国破产案件呈现一种显著增长的态势,今年第一季度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

《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先后颁布了三部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初步解决了《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审理破产案件的燃眉之急。

然而,对于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来说,这三部司法解释不足以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奚晓明副院长强调,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对破产案件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尽早出台涉及整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由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涉及的主体众多、审理周期长、事务性工作繁重等特点,再加上破产案件大幅度增长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破产管理人制度也面临挑战,培养专业化破产管理人队伍迫在眉睫。

竞争+随机”选任方式成主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新设的重要制度,在破产司法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破产管理人的选人方式、专业水平、报酬保障以及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与监督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验不足,在《破产法》实施两年以来,随机摇号的选任方式弊端显露无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宝贵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破产管理人从业经验比较欠缺,以北京法院为例,目前大多数进入法院名册的管理机构和个人,均只是担任过一次破产管理人,部分机构甚至没有机会成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从业经验匮乏可见一般。

”据李宝贵介绍,根据北京市法院的做法,破产案件机构破产管理人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个人破产管理人是律师或者会计师,上述机构和个人都不具备破产管理人所应具备的法律、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不同的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对破产管理人
的资历和能力进行分类管理,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破产
案件的有效处理。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提高破产管理
人的水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根据不同的情
况对破产管理人的资历和能力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破产案件可以分为大型破产案件和小
型破产案件两类。

对于大型破产案件,其涉及的债权人众多,财产规模庞大,破产管理人
需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

而对于小型破产案件,其涉及的债权人较少,财产规模较小,破产管理人的要求相对较低。

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破产管理人的资历和能力,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
应的破产案件。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以分为初级破产管理人、中级破产管理人和高级
破产管理人三个级别。

初级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法律知识,可以处理一
般的破产案件;中级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可以处理复
杂的破产案件;高级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极高的管理经验和法律知识,可以处理特别复杂
的破产案件。

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破产管理人的资历和能力
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的考试和评价,对破产管理人的资历和能力
进行评定,确定其相应的级别;可以通过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水平,保
证其持续胜任破产管理工作。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格等因素,将破产管理人分为不同级别,以便更好地满足破产案件不同层次的需求。

这种分级制度是破产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培训、管理和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背景、意义、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随着国内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规模庞大、类型多样、风险复杂等特点。

由于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破产审判实践的积累和破产市场的逐步成熟,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素质和工作经验等要求也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队伍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能力卓越的特点,以便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破产案件的多样化和专业化要求,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制度可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经验和能力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采取不同的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措施,以便更好地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

二、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意义2.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经验水平。

分级制度不仅可以帮助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更好地成长和发展,也可以促使一些基层破产管理人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便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分级制度,可以更好地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执业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破产案件的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 分为不同级别。

国外一般将破产管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要求和待遇,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2.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国外一般会建立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管理机构,以便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保障其权益和履行职责。

河南省高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

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规范全省破产管理人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审判工作有序推进,我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发挥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立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就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省法院依法编制全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应注明管理人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编制本地区个人管理人名册;经省法院授权或批准,可以自行编制本地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应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条【管理人的分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根据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确定。

个人管理人为三级管理人。

一级管理人由省法院确定,二级管理人由省法院或经省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三级管理人由中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分类】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他们负责调查公司和债务人的情况,收集和处理资产,管理和分配债权人的利益,交付资产并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制度对破产程序的运作非常关键。

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和系列化。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管理规定》的规定,破产管
理人分为A、B、C、D四级。

A类破产管理人是资深、有很强实践经验,熟悉破产法律的资深人士;B类破产管理人则相对年轻,经验较少,但已具备独立操作能力;C类破产管理人则是初级破产管理人,还需要考取资格并受到指导;D类破产管理人则是实习期的破产管
理人。

不同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可以配合运作,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首先,它可以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

破产程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需要破
产管理人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经验。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确保了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具备更
为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并且将这些经验和知识传递给下一级别的破产管理人。

这样的话,
破产程序可以更为专业地运作,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更公平和透明。

其次,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可以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

由于不同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各
自拥有不同的经验和技能,他们可以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专门的工作。

例如,高级
别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处理更加复杂的事务,而低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执行更简单的任务。

这样,整个破产程序会更为高效。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摘要】破产法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为管理人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包括管理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等。

管理人的选拔和资格要求也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

管理人受到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管理人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程序不够透明、管理人独立性不足等。

为了完善管理人制度,可以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督,并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未来,管理人制度应当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破产法、管理人制度、角色、职责、选拔、资格要求、监督、约束、问题、改进、重要性、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破产法的背景破产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用于处理企业或个人因财务困难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

破产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重新开始的机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破产法在各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稳定。

破产法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摆脱资金链断裂的困境,促使企业及时解决债务问题,避免演变成更大的经济风险,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有效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管理人制度作为破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对管理人制度进行较详细的分析。

1.2 管理人制度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管者,承担着整个破产过程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到了调解债权人利益冲突、促进债务人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调各方利益等重要角色,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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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资历、经验、能力等因素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评定和分级,以便在破产案件管理中合理地分配工作任务和资源,并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破产案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背景、意义、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初步形成,并已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得到了初步实施。

具体来说,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评定标准、分级制度等内容,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已经探索和实施了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等行业协会分别建立了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和分级评定机制,实施了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并在一些破产案件管理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些破产管理人培训机构已经开始探索和实施了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培训和评定制度。

中国破产管理人培训中心、中国破产法研究院等破产管理人培训机构已经建立了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培训和评定体系,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评定和分级提供了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评定标准和分级标准不够科学和合理。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评定标准和分级标准主要依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年限、案件经验、专业资格等因素进行评定,但这些评定标准和分级标准并不够科学和合理。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评定程序和机制不够规范和透明。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评定程序和机制主要由相关行业协会或培训机构负责,评定结果缺乏公正和公平,评定程序和机制不够规范和透明。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实施效果难以评估,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存在一些破产管理人评定结果不实、分级不公等问题。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培训和评定体系不够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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