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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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一)

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和整体冲击性,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现出日益泛滥的态势,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已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预防控制有组织犯罪问题,已成为各国所普遍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对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加以科学的界定,不仅能为国内刑事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上的依据,明确打击的重点,而且对于在取得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共识的前提下,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有组织犯罪,指导各国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内立法与司法对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到目前为止,对于有组织犯罪仍然没有一个精确的、统一的并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最广义说。该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此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二是广义说。该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两种情况。该说的不足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其三是狭义说。该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该说将一般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

综观上述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其主要分歧在于有组织犯罪的“有组织性”上。有的认为所有以有组织的形式进行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有的认为只有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集团才是有组织犯罪,有的认为只有典型的有组织犯罪即黑社会犯罪才是有组织犯罪等。以上观点的缺陷在于,或者是将有组织犯罪的范围扩大,或者将其缩小,或者混淆概念。

笔者认为,为有组织犯罪下定义从根本上就是在组织程度、犯罪方式、危害影响等方面界定条件,但仍难以提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尽管如此,笔者认为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以下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对于界定有组织犯罪将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1、准社会性。首先表现为结构的组织性和层次性,其组织系统一般严密而复杂,是一定数量的成员联合起来的必然方式,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定。在系统内部,等级森严、层次分明、分工细致。其次,有维持组织生存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最后,有相对独立的亚文化。

2、目的的非法性和手段的暴力性。通过犯罪或介入一定成分的合法经济谋取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有组织犯罪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窃取政治权力,是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保障。目的的非法性决定了手段的非法性,获取权力和财富都是建立在有组织的暴力之上。对内可残酷压制越轨者,对外通过暴力消灭对手,威胁、暗杀迫使政府官员屈从。同时还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3、组织的稳定性和组织化程度的成熟性。有组织犯罪系统随着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大,其组织结构作出相应的自我调整,以适应生存和发展,保持其组织的长久性和稳定性。同时,其组织更加趋于成熟,不仅具有“社会性”,即其组织化程度已达到或将达到一个“小社会”的程度,而且具有反社会性。“黑社会”的“黑”字即表示了其非法性和秘密性,以及其与现实社会的对立性。

据此,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即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理由有二:

1、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认识相一致。在国际社会中,包括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所谓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

2、根据中国的立法实践和汉语语义,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有组织性”,但不能将一切具有组织性的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均视为有组织犯罪。从形式上讲,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均属于犯罪集团,但两者不能等同,其区别在于组织性的“成熟”程度。前已论及有组织犯罪的成熟性包括社会性和反社会性两个方面,而犯罪集团的组织性,其成熟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有组织犯罪的有组织性。因而有组织犯罪是特指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

二、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最早始于明末清初的洪帮与青帮,其开始的宗旨是“缅怀先祖,抗清复明”,是有积极意义的帮会组织。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的旧中国,帮会组织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尤其是帝国主义租界当局利用帮会、流氓势力作为殖民统治的爪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帮会势力受到毁灭性打击,有组织犯罪曾一度销声匿迹。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雏形——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像意大利黑手党、台湾竹联邦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态势”。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基本具备了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典型的组织特点和犯罪手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从产生形式上看,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自产型,包括帮会复辟型、亲缘同族相聚型等;二是境外渗透型,主要以内外勾结的形式出现。有的境外犯罪组织在内地设置分支机构,有的甚至以投资经商合作办企业为名,暗中从事非法活动,将大陆视为他们的避风港。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固定地域型和流动型两种:前者指在某一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者指以流窜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导致滋生有组织犯罪的若干因素依然存在,客观上刺激了有组织犯罪的加剧。一些具有相当规模,在犯罪的方式、方法上具备了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积聚了千百万元以上的资财,并从事跨省区,跨国域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已经出现。有组织犯罪向经济领域渗透的同时,为了便于实施犯罪及逃避制裁,力图使自己合法化并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向国家政治领域渗透。并且,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国外,境外黑社会向大陆的渗透活动加剧,有组织犯罪“国际化”问题将日益突出。总之,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从宏观方面而言,呈现出在数量上日益增多,在质量上向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演化;在活动领域上趋于跨国、跨地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从组织内部来看,呈现出内部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员激增、趋于职业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特点。

三、有组织犯罪成因分析

在我国,有组织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和日益复杂性的特点和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形式。现实斗争的迫切需要,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从理论上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有组织犯罪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和渐变性,主要体现在其经历着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从组织松散不定型到定型成熟的复杂过程。其组织化程度之所以能够日臻成熟,具有社会性及反社会性等特点,以及具有不断完善的现代化和智能化设备,是有多方面的原因所致。

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成因,不仅可为我们指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元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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