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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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桂财资环〔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桂财资环〔2021〕18号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企业):为加强和规范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并为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矿产资源保障,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定》两部分组成。

二、《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财政性投资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社会资金在广西投资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质勘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四、《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12〕23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1日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来源:(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

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桂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源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檀庆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田凤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潘文峰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万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蒙旭富自治区监察厅监察专员(自治区纪委常委)李杰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钟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孙剑秋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赖炳瑞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指导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实施;研究协调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田凤鸣同志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各市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行文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2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自治区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自治区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黄金管理局、中色南宁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但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编委办明确的规定,各司其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方案编制要求(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全部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 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 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业权人名称与矿山名称相同的用一个名称)。

方案要分别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情况。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 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并取消相应资质要求。

(三)方案编制人员不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单位要切实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保证方案符合矿山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桂政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矿产资源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区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近年来,我区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矿业经济有较大发展,有力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但仍存在矿业开发布局不够合理、规模化水平不够高、粗放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够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提高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奋力推进矿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和创新治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规划管控,优化开发布局(一)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矿业活动,其他区域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以及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禁止新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对已依法设立矿业权,除油气探矿权、铀矿矿业权外,均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等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一、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二、矿产资源现状三、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及保障程度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第四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一、基础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二、矿产资源勘查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重点工程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二、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四、矿产资源集约开发与综合利用五、矿山开采准入条件六、利用区外、国外的资源与市场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重点工程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五、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六、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七、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一、严格依法实施规划二、不断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五、实施科技兴矿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附表:附表1-附表7 略附表8 广西各市矿山数及有关矿产总量调控指标表附表9 广西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分区表附表10 广西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项目表附表11 广西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附表12 广西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附表13 广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附表14 广西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附表15 广西矿业经济区规划表附表16 广西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附表17 广西主要矿区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附表18 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表附表19 广西矿山土地复垦规划表附表20 国家规划矿区一览表附表21 自治区规划矿区一览表附表22 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一览表附表23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一览表附表24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一览表附表25 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一览表附表26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地质公园一览表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广西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要求,结合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及广西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实际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及探讨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及探讨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及探讨发布时间:2021-07-06T11:16:53.07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0期作者:周辉[导读] 摘要:地质矿产资源产业是我国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广西贵港 537100摘要:地质矿产资源产业是我国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我国地勘单位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经济刺激政策形成的地勘格局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

只有严格依照地质矿产勘查规范和文件,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从而更好的满足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添动力。

关键词:固体矿产;勘查常见问题;勘查要点;分析 1、前言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矿产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对经济的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工作,提升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区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区,通过应用各种勘查手段和有效方法,加密各种采样工程以及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

固体矿产勘查的各勘查阶段任务各不相同,如普查的任务是根据已有的地质矿产资料和找矿信息,在选定的普查区内,运用有效技术方法,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

笔者通过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固体矿产勘查要点及难点进行剖析,供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2、固体矿产勘查常见问题分析(1)矿体研究常见的毛病是控制程度低,该取的参数不全、漏项太多,尤以社会出资的矿产勘查问题最突出。

在普查阶段,应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稀疏地工程揭露,大致查明勘查区内矿体(层)、大致查明主要工业矿体(层)的形态、空间位置。

(2)固体矿产勘查报告存在问题及建议中应注意对开采技术条件、矿山生产安全的建议。

如防水、防塌陷、防爆炸、防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议等。

(3)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

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予以关闭退出。

三、对关闭矿山,应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及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实施治理,其治理方案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应规范进行处置,其产生的矿产资源收益可专项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对管理办法附录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发证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型同用途矿种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一)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137号文规定报批;除137号文规定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1.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一个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的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从矿产资源概况、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柳州市矿产资源概况柳州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主要矿产资源包括铝土矿、锰矿、铁矿、磷矿等。

这些矿产资源对柳州市的经济建设和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铝土矿是柳州市的主要矿产资源之一,其蕴藏量相当可观。

铝土矿广泛用于铝工业的原材料,对促进柳州市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锰矿是柳州市的另一重要矿产资源,其富集度高、品位好,在冶金、化工、电子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柳州市的锰矿资源储量大,优质矿石比较丰富。

此外,柳州市还有一定数量的铁矿和磷矿等矿产资源,虽然其规模和品位相对较低,但仍然对当地城市的建设和资源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合理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推动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优化矿产资源产业结构,提升矿产资源的附加值;•推动矿产资源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产业升级;•加强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4.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内容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4.1 矿产资源调查和评价对柳州市的各类矿产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价。

包括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位评估,以及资源的空间分布和潜力评估等。

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评价,为后续规划和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4.2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制定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划,明确各类矿产资源的开发目标、时间表和工作重点。

同时,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的环境和生态影响,合理规划矿区的开发方式,确保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4.3 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矿产资源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3.16•【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1.凡在广西境内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矿业权)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2.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广西其他优势矿产(见附件1)。

3.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桂政电〔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

《×××(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

附件2《×××(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为《×××(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为加强《总体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编制的《总体方案》适用于本办法。

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非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相关技术方案,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编制《总体方案》;已有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不能全部沿用原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编制《总体方案》。

第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总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总体方案》应依据《〈×××(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五条《总体方案》按照采矿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方案审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总体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内业审查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

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2008—2015年)编制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编制项目承担单位: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项目负责人:郑跃鹏编写人员:李毅郑跃鹏王建业张紫峰陈世文郭尚其龚国华谭少初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形势 (2)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2)二、矿产资源基本情况 (3)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现状 (6)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7)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8)六、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及保障程度 (8)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11)一、指导思想 (11)二、基本原则 (11)三、规划目标 (12)第四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4)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14)二、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14)三、加强管理 (19)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20)一、开发利用方向与开采总量调控 (20)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20)三、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30)四、矿产资源集约开发与综合利用 (32)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34)第七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调查与监督.. 37一、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与监督 (37)二、调查与监督实施方案 (37)第八章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40)一、规划的实施 (40)二、保证措施 (40)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编制说明 (43)附表附表1 南宁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附表2 南宁市主要矿床(点)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附表3 南宁市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附表4 南宁市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附表5 南宁市主要矿产探矿权现状表附表6 南宁市主要矿产采矿权现状表附表7 南宁市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附表8 南宁市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表附表9 南宁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表附表10 南宁市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附表11 南宁市矿业经济区规划表附表12 南宁市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附表13 南宁市主要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附表14 南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规划表附图附图1 南宁市矿产资源分布图1:20万附图2 南宁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1:20万附图3 南宁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图1:20万附图4 南宁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及规划图1:20万附图5 南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1:20万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南宁市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4.19【实施日期】2012.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2号)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函〔2011〕620号)的部署,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分工从2012年5月1日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按探矿权、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因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由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

广西《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

广西《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

附件2《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为《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为加强《总体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编制的《总体方案》适用于本办法。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非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相关技术方案,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应编制《总体方案》。

第四条在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矿山企业已经编制并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如果主要参数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使用;但矿山开采发生较大调整变化,原来的方案已不符合矿山实际,矿山企业应重新编制方案。

第五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总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总体方案》编制应依据《<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六条《总体方案》应按照采矿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方案审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条市、县资源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购买服务委托选取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总体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

第八条评审工作主要流程包括申报、受理、成立专家组、现场核查、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专家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公示备案批复等。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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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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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本可以从广西地质学会网站下载。

.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机构名称: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应与印章一致。

.机构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

.应如实提交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本表不要与其他证明材料装订在一起,且每份申请表单独装订。

.本表提交一式三份(原件)。

.各栏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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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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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简况
6 / 9
主要技术装备和应用软件情况
应用软件情况
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创新及应用情况
说明: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创新及应用情况应填写规划技术方法在理论上的创新,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水平,包括参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咨询等有关科研课题情况。

承担过的主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情况
注:项目类型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专题研究、规划评价与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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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证明材料清单
、机构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培训证书(复印件);
、仪器设备及软件证明材料;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咨询等可以反映业绩、技术水平的成果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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