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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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
(一)城市公共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
(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
(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
(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
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专项计划。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入库项目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套,并按项目库管理制度适时更新。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完成下列相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五)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审批、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其他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由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手续由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按照管理权限应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相关工作程序遵照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政府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国家规定的规要求编制外,还必须明确需要政府资金
投资的理由及具体金额。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围,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建议方案,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市投资主管
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建设中无拖欠工程款和建筑施工人员工资的问题。
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单位或业主需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时,须提交经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