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氢站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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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氢站的安全评价

1、制氢站内工作时,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一些发电厂的制氢站,在制氢设备旁放置了近20瓶高压氮气瓶,这些高压气瓶,氮气本身并不对氢气构成威胁,但气瓶内的高压力和气瓶使用时的金属碰撞产生的火花严重危及制氢设备的安全运行。氢气站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对作业人员的工作服没有特别要求,工作人员也没有使用铜制扳手或涂抹黄油,氢气站大门使用钢铁大门等。制氢站大门及四周也没有严禁烟火的警示和动火作业要求。为此建议:应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进行整改。制氢站,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为甲类,说明火灾危险性极高。氢气的爆炸极限是4.0%~75.6%(体积浓度),说明氢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在4.0%~75.6%之间时,遇火源就会爆炸;由于氢气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制氢站成了氢冷式火电厂的一个特殊危险源。加强制氢设备的安全管理,不仅是其本身安全运行的需要,也是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因此,制氢站内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维修和紧固。当发生氢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加强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制氢站10m范围内,严禁明火,不应有易燃易爆设备。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制氢站内,工作时,应选用铜质工具,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氢气系统动火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

内部和动火作业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制氢站内应配备干粉、1211或CO2灭火器。总之,制氢站的防火防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2.储氢罐未纳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氢站内的储氢罐,许多单位都忽视了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有些单位投产十多年来一直未进行过定期检验。作为承压容器,也找不到相应的定期检查记录和图纸。一些放在制氢站内作置换用的高压氮气瓶,承压150kg/cm2,瓶上定检钢印显示属于严重超期。为此建议:储氢罐应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实施)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焊缝不合格的必须及时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因设备存在缺陷降压使用的储氢罐,事先应经过强度计算,确保在规定的安全定值范围内运行。投产后一直未按压力容器要求进行过定期检验的储氢罐应及时安排作全面检验,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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