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物管理办法及规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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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变化点的管理,防止出现因初物质量控制不当而产生的批量供货质量问题,必须对初物采取特别的质量控制。它适用于试制阶段以及设计变更和过程变更后制造的首批(件)。
2、初物的定义:
初物是指《初物分类表》(见附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首次提交给顾客的零部件(包括样件及首批件)。
3、样件的要求:
3、1需进行样件鉴定的初物类别:
3.1.2、《初物分类表》中的第二种情况
3.1.3《初物分类表》第一种情况,以及顾客要求需进行样件鉴定时。
4、送样要求:
4.1对于首次送样的零部件的送样数量一般为3-5件,对于变更样件的送样数量一般为3件(套)。样件要做好编号标识,且能与“供方自检报告”中样件的编号一一对应。
4.2如果零部件是采用多腔的铸模、工具、冲模或模型加工出来的,送样时必须提供每一腔铸模等生产的零件,数量要求同上。
样件鉴定部门对送样有特殊要求时,按特殊要求执行。
5、资料提供要求
5.1“供方自检报告”,《样件鉴定申请书》;
5.2首次送样的零部件需提交《原材料及外购申请单》并按要求提供各种文件资料。
注: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页。
6、初物检验
6.1检验项目的要求
6.1.1、对于生产试制零件及小批量生产的零部件,按图纸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6.1.2、对于设计变更零部件及过程变更零部件,对变更项目及关联项目进行检验。
6.2检验记录的要求
提供的自检报告内容应齐全,无漏项,所有送样的资料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整洁干净。送样资料内容真实、可靠。
7、初物单
对于提交的批量初物(提供样件鉴定的是指样件鉴定通过后的第一批,不需提供样件鉴定的是指提交的首批产品),必须在其中的一个包装箱及周转箱上(或产品自身上)贴上“初物单”。
若批量初物在检验不合格时,下次提供货的零部件仍应作为初物对待,且须附上“初物单”及自检报告。
8、未通过初物检验时的处理
鉴定部门对初物检验的结果为不合格时,待将检测结果等通报后,再分析不合格原因。
9、初物检验资料的保留
所有的初物检验资料保存期限为1年,以便索取时能快速提供。
附表:
初物分类表
样件鉴定申请单
日期:年月日
初期流动管理
一、初期流动管理制度
技术部负责制定初期流动管理的项目、管理期限、设定人及解除人,质检部负责初物管理台账的登记及初物检验报告的填写。
配套部负责外协、外购件的初物管理。
1、初期流动管理的设定
初期流动管理设定时需明确的事项:
●管理对象
●初期流动管理期限
●初期流动管理项目
●初期流动管理解除条件(过程能力指数、不良率等)
2、初期流动管理项目
●批次管理的要求
●过程能力的调查(明确检查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次并予以实施)
●找出问题,并进行改善
●对试产阶段出现的问题所采取措施后效果的验证
3、初期流动管理期限的设定
初期流动管理期限根据我公司的质量状况及生产准备的情况确定初期流动的期限及批数,但对于设定困难的场合,设定为2个月。
4、初期流动管理的解除
在初期流动管理期限到期后,满足下列的所有要求时,可取消初
期流动的管理。
●认为所有的过程能力都达到要求时
●所有针对试产阶段出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都被认为有效时
●所有针对初期流动期间出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都被认为有效时
201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