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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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1、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
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2、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1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
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3、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https://img.taocdn.com/s3/m/deeb562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63.png)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外保内贷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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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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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案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中行内保外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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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内保外贷产品说明内保外贷是指: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若面临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可由其母公司向中国境内中行分支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以我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其海外子公司则以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担保向我行申请贷款。
产品特点1. 可有效满足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融资需求。
当前,众多实力雄厚的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发展,但其海外子公司往往实力较弱,难以满足我行直接授信条件,故这些企业可通过“内保外贷”方式,实现跨境融资,有效满足其海外子公司日常资金需求。
2. 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贷款审批程序更为快捷简便,可充分满足客户的融资时效性需要。
收费标准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确定的收费原则和费率执行。
适用客户适用于中国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有贷款需求的中国“走出去”企业。
申请条件1.借款申请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法人及其他具备贷款申请资格的经济组织;2.借款申请人在我行开立公司账户;3.借款申请人已取得境内母(总)公司合法有效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4.借款须符合当地监管规定、总行及我行有关贷款政策。
提交材料1.借款申请书;2.借款申请人的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4.借款申请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5.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流程1.借款申请人向我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2.我行对借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我行协助借款申请人及其母(总)公司与中国境内的中行分支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沟通联系,并据此出具贷款意向书;4.收到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并审核无误后,我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正式的《贷款协议》;5.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贷款账户,放款后提取资金。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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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和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引言外汇管理是指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以及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操作指引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的概念、政策和流程,方便相关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
一、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在国内外以非居民的贷款资金进行国际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内保外贷的操作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资金用途:企业首先需要明确使用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资金用途一般包括进口结算、出口退税等。
2.办理银行业务: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进行内保外贷操作。
银行将审核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外汇额度。
3.履约与支付:在内保外贷合同签署后,企业需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借款利息和偿还本金。
4.监测与报告:企业在使用内保外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经营,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外债监测和报告。
二、外保内贷物权担保外保内贷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在国际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
下面是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操作步骤:1.选择金融机构:借款人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操作。
借款人应仔细审查金融机构的资质和声誉。
2.签署借贷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等具体事项。
3.实施物权担保:借款人将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需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4.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外汇监管:借款人在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三、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跨国业务。
以下是跨境担保的相关操作:1.确定担保主体:担保主体可以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或个人。
担保主体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信用。
外保内贷解读
![外保内贷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7997ea2ba0d4a7302763ace.png)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一、概述
外保内贷—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
)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 一直以来,外保内贷政策对境内中资企业限制非常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 定,境外机构或自然人为境内借款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债管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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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及防范
❖ 境外主体签约问题
在与境外担保方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时,需关注是否符合其本国法相关规定,应通过 当地执业律师尽调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其主体资格合法性及承担担保合同约定 义务的合法有效性
如需接受对方当事人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基于保障其真实性以及使其成 为有效证据的要求,根据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履行 相应公证、认证手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证、认证内容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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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演变
经外汇局批准可外保内贷
《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
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境内金融机
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时,如接受了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境内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 约情况登记表》。被担保人今后不再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 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 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 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 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 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https://img.taocdn.com/s3/m/9aab46d1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b8.png)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01内保外债业务是指境内企业(即债务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借款保函,由境外银行提供融资,境外银行放款后,汇入境内企业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又叫做内保直贷。
简单地说,内保外债业务属于担保人、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债由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两部分组成,该业务的授信主体即保函业务申请人同时又是境外融资的债务人。
2017年以来,为积极响应监管机构拓流入政策导向,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的前提下开立表外保函,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有效增加外债流入量、结售汇量、保函业务量和中收。
02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银行向境外企业发放融资提供担保。
利用境内人民币定期存单收益或理财产品收益与境外美元融资成本利息差;利用人民币预期升值趋势,赚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差。
总结:内保外贷与内保外债的最大区别在于,内保外债资金汇入境内企业使用,内保外贷资金由境外企业使用。
二、基本业务特点及风险点01内保外债1适用客户适合达到银行授信要求且有人民币融资需求或外币使用需求的企业,希望拓宽一条替代境内人民币额度紧,价格高的情况下的境外融资渠道。
业务并不限于贸易企业,外币放款后可以直接使用或归还他行外币贷款,也可以结汇人民币用于企业合理的日常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归还他行人民币贷款,最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购汇还本付息至境外银行。
2操作流程3案例某市属的国有企业为当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旗下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较好,营业利润率较高,货币资金充裕,营业收入稳定增长,为银行战略客户,重点营销对象,经调查了解,企业对资金成本要求较高,某行便以融资成本较低、不受规模限制等优势为该企业制定了内保外债业务服务方案,融资利率仅为3.35%,锁汇后的成本为5%左右,低于其他融资渠道成本。
4风险点业务能够盈利,关键在于利差和汇差无。
外保内贷法律规定(3篇)
![外保内贷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5859e5f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37.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外保内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外保内贷是指企业通过境外银行提供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以解决境内融资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外保内贷业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保内贷的定义、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外保内贷的定义外保内贷是指企业利用境外银行信用,为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内银行的贷款。
具体来说,外保内贷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 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的银行,通常为国际知名银行。
2. 境内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通常为我国商业银行。
3. 企业: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通过外保内贷方式获得融资。
三、外保内贷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业务、风险管理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法律框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担保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合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机构的职责、外汇收支管理等,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外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保内贷业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外保内贷业务的定义、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具体指导。
四、外保内贷的操作流程1. 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
2. 境内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
3. 企业与境外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8583d0f14791711cc791766.png)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担保主要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因此类业务无须逐笔审批,所以,它与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业务流程缩短了许多。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相应地,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一、“内保”和“外贷”之基本含义“内保”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而“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国内公司为A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为B公司。
其因为自身之经营活动,比如参与国际贸易而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而需要贷款。
在此情况下B公司就需要银行授信支持来筹措流动资金。
可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筹款公司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因而B公司短期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境内的母公司A与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情况下,B公司的海外融资计划就可以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来解决。
其操作流程就是,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或者相关境外银行,由离岸中心或者海外银行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最后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
当事人关系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需特别说明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某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某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3c70a5a8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b7.png)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日益频繁,跨境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事务,保证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内保外贷操作指引内保外贷是指国内居民以自己在国内拥有的资产负债,为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担保。
内保外贷旨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境外经营活动,增加汇率收入。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 申请资格: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和信用记录,并满足相关审批要求。
另外,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资产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企业向指定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附件。
银行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监测与报告:企业需按时和银行共享相关经营信息,包括境外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如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贷款。
二、外保内贷操作指引外保内贷是指境外非居民以自身或境内居民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的目的是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并为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1. 申请条件:境外非居民或境内居民(个人或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政府规定的外保内贷条件,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稳定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将对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产。
审查通过后,贷款将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3. 还款与管理:申请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支付。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https://img.taocdn.com/s3/m/857244df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37.png)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1、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三)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至今只有52家,却占据了60%以上的市场份额;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00多家,主要从事传统租赁业务,以息差为核心,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4000多家,但只有1000多家有实际经营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类型融资租赁的两种主要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一)直接融资租赁(直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个标的物(租赁物,一般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2份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其交易结构如下:直接融资租赁主要用于服务实体企业,其主营业务为“购置租赁资产”及“处置租赁资产”,因此可将其比作“可以分期付款的贸易公司”。
(二)售后回租(回租)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供应商和承租人为同一人,可以帮助固定资产较多的客户盘活固定资产、获得流动资金。
其交易模式可简单分为3步:•1、承租人(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得到所有权;•2、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回资产继续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3、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大量从业人员来自银行,因此大量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这种形式实质类似于“放贷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之初“以物为载体、以社会为核心”的本源。
3、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得租金收益,最终不转让所有权,传统的租赁方式。
内保外贷——外汇管制中的“双刃剑
![内保外贷——外汇管制中的“双刃剑](https://img.taocdn.com/s3/m/06a7f301e009581b6ad9ebc9.png)
前言:为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战略合作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不断被推行,因而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简政放权就成了XX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XX”),为满足境内企业国际化发展和境外资产配置的内在需求。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近几年外汇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内保外贷规制的逐渐放宽。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内保”即境内担保,“外贷”可以简单理解为境外贷款或境外融资。
根据XX发布的汇发[2014]29号文,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划分,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中的一种形式,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通俗来讲,就是由境内的主体为境外的借款人做担保,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
也正是因为内保外贷业务中一旦保函履约会发生实际的资金出境,XX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常见形式如下图所示:跨境担保,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XX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二、相关政策规定解析2017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3号文突破了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明令禁止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限制,明确允许境外债务人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银行内保外贷
![银行内保外贷](https://img.taocdn.com/s3/m/26c3d81ea5e9856a57126030.png)
二、产品功能: 解决境外关联企业资金不足、授信困难的问题,为 “走出去”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三、产品特色: 境外关联企业可以借助国内关联公司的实力通过银 行担保获得在当地金融机构的授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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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叙做“内保外贷”业务的注意事项: ◇“内保外贷”的本质是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 所有 业务的叙做应围绕这个原则开展; ◇外管局严格禁止将“内保外贷”项下的境外贷款资金 以任何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应具备还款能力,应通过自筹 金偿还贷款,避免通过保函索赔的形式归还境外欠款。
万象分行秉承“中银”卓越品牌、国际化网络、全球服务、地方智慧理念,致力于为中老两国企业及民众提供优 质高效全方位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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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流程 境内行
境内公司(申请人) ①反担保
②保函/ 备用信用证
③贷款/授信额度
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
境外关联公司(被担保人)
流程
1.向总行报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
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 2、发起部门的申请报告 3、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 4、保函/备用信用证格式草本 5、被担保人授权申请人代为申请出具保函的《授权委托 书》
6、申请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视具体情况 而定)决议,同意为其海外子公司的境外融资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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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展开全文作为一名融资租赁的前线业务人员,如果你只熟练于跑业务和串客户,把客户的脚脖子当鸭脖子嘬,把尽调报告写成后宫妃子求临幸的细腻情感美文,与时俱进的关注各类财经新闻和监管政策,那你还没搞清楚上帝给你的这张牌是什么;高级的租赁业务人员在酒桌上谈笑风生,讨论的是国际汇率的走势,巴黎银行欧元贷款的价格,几十BP的精准套利空间,这年代,还有比玩外汇更高冷的职业吗?此类业务的出现,给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一次突飞猛进的机会,高质量高规格的跨境通道类业务给了行业创新发展的黄金机遇,通过引进低成本境外资金扶持境内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不谋而合;这个高规格通道,打通了境内外资金的使用限制,且夹杂着10倍杠杆的高端属性,其自然禀赋已经赢在了起跑线上,是风月楼里的头牌,让各类金融机构充满觊觎之心,唏嘘不已。
言归正传,此类业务或多或少牵扯到外债,先大概介绍下外债的概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2013〕1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可大致理解为境内主体对境外举借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贷款、境内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等各种形式。
由于国内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的管理也是有严格的计算方法,防止境外低成本资金或短期套利者对国内经济及人民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想想当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有近期谣传的外资做空股市,其实根本是无稽之谈。
下面大俗话讲解开始。
外保内贷:即境外担保境内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有钱想境内用的情况。
比如A企业境外有一笔资金1亿,可把资金质押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保证金存款等形式),形成存单质押,再由境内银行放款到A企业境内使用,实现间接的资金跨境。
存单利息与贷款利率差额大概2-3%左右,还是比较实惠的。
且这种业务不计外债,除非发生违约才记。
内保外贷:即境内担保境外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主体资信较差,无法境外融资的情况,比如央企去海外修光伏电站,通过央企提供担保来实现境外项目公司融资。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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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https://img.taocdn.com/s3/m/e3aa620352d380eb62946dd4.png)
企业承担的融资成本包括境外保函的手续费和境内的贷款利息,如果该成本超过了企业正常的风险溢价,银行需要深入了解企业贷款的资金流向,以防止第一还款来源失控导致的保函履约风险。
2、保函文本格式审查 Fra bibliotek原则上,境外保函文本应该采用境内银行要求的标准格式,适用国际惯例,以防止保函文本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3、额度审查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制度规定,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因此在上报授信或出账前需要确认上述额度可以覆盖境内贷款金额。
一、外保内贷定义
根据外管局跨境担保制度的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根据境外担保人的性质,外保内贷可具体分为银行保函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境外企业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和境外个人担保项下得外保内贷业务。但由于境内银行一般较难接受只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因此当前咨询最多的业务形式还是第一种,即凭借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办理授信业务。
同时由于银行保函项下外保内贷业务需要占用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建议提前咨询同业额度是否充足。
4、外保内贷业务登记
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外保内贷业务,都需要境内银行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即外保内业务外汇登记。
二、外保内贷业务的企业需求
企业由于在境内缺乏抵质押物难以在境内银行获得授信额度,但在境外拥有抵质押物资源,因此希望通过将外币资金、土地房产等抵质押给境外银行(或者境外母公司实力强大可申请信用贷款),由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用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同时在当前汇差利差的情况下获取一定的套利收益。
外保内贷_法律适用(2篇)
![外保内贷_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cd97f8da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49.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金融业务日益增多,外保内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外保内贷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在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外保内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外保内贷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外保内贷的概念外保内贷是指境内企业(借款人)为获得境内银行的贷款,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中,担保人通常为境外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三、外保内贷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外保内贷涉及多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2.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遵循以下顺序:首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其次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后适用法院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发现外国法律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四、外保内贷具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外保内贷业务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外保内贷业务的担保方式、担保合同、担保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包括对跨境金融业务的监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对外保内贷业务的外汇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兑换等。
五、实务操作中法律适用问题1.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因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同,导致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
此时,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但在冲突情况下,仍需以法律规定为准。
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
![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a51053d02768e9951e738af.png)
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购买优质资产,在众多收购方式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而后直接通过子公司以现金交易完成对标的企业的收购。
然而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日益严格,资金出境受到限制较多,境内公司难以将境内资金直接拨给境外公司使用。
与此同时,由于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无经营实质、无业绩、无资质、在银行没有授信能力,也无法获得境外银行较大额度的授信支持。
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进一步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使得“内保外贷”较以前易于实现,从而企业在设计海外并购方案时,多了一种选择的方向。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在发行债券的担保中,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但是如果境外债务人未能到期还款,则境外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会向境内银行(担保人)提出保函项下索赔。
根据保函开立的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境内银行必须“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随后再向境内企业(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这个赔付的过程即形成了境内资金的流出。
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
也正是因为内保外贷业务中一旦保函履约会发生实际的资金出境,外管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序号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11996-10-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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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2013-04-05 09:50:44)转载▼标签:分类:待价而估外保内贷内保外贷银行授信融资担保境外业务杂谈外保内贷定义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 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定义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申请条件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建立了良好业务关系;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业务背景等;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原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惯例,应注意严格遵守惯例规则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按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
7.按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则,银行处理各项保函业务必须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8.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风险控制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4.审核通过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
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
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案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
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什么是银行“内保外贷”,央行为什么要求银行暂停受理?(2011-08-05 11:03:49)转载▼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节节攀升,中国的外汇管制正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转变。
而在放松资本管制方面,最具实效的则是开放了金融机构向海外开立备付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以支持企业海外融资业务,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
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指境内银行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
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即便存在上述额度控制,目前在使用人民币开出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企业融资方面依然属于全面放开,毕竟该项措施与中国货币当局着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动紧密相关。
与内地人民币贷款相比,境外人民币贷款利率约在3%—5%,融资成本低很多,内地放贷普遍上浮利率,幅度高者可达70%。
从中国的宏观层面考虑,这种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名义下的“内保外贷”在实际结算中并未使用人民币,以至于所期望的以人民币支付进口商品推动人民币走出海外的事实并未发生。
反而由于海外(贷款)资金以进口商品或其他渠道与形式大量涌入内地,加大了内地的流动性,令宏观调控更加艰难。
因此,央行在7月18日以邮件形式通告,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包括有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额度的银行贷款,贸易融资除外。
为了便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内保外贷”,先来看所谓“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程序为:内地企业a公司将一笔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押给内地银行,内地银行据此存款的金额向海外开出一张人民币的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的b公司向海外银行融资。
与此相应的是,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迅速。
2010年7月,中国央行与中国银行(香港)对人民币清算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扩大了人民币业务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订后的协议,允许任何企业自主开立人民币账户;尤为重要的突破是,出于任何目的的账户间资金转移,不再受限于是否与贸易结算相关;允许香港银行推出与人民币关联的产品,如定期存款、人民币可交割远期合约、共同基金以及保险产品。
政策放宽的副产品是,相关套利应运而生。
一个典型案例是,一家进料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历年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流动资金(经营所需的货币)从未超过5000万元,净资产也就3000万元多一点。
总资产亦不过12000万元。
但近期却一次性筹集人民币2亿元现金押给内地某银行,开出了以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相应金额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海外融资。
赌外币与人民币利差和汇差的心态昭然。
在宏观层面上,在推动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方面,中国央行的各大区域分行、各沿海城市的金融办之间存在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
这不仅是工作成绩和面子问题,还牵扯到诸如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贸易结算中心等关乎城市功能定位的问题。
由于深圳与香港的天然优势,目前很多香港公司的内地总部都设在深圳,这也导致了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排名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即深圳排名第一、北京第二、广东(除深圳)第三。
2011年6月,中国央行发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深圳银行业在发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上处在全国领先水平。
截至2010年末,已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6802笔,金额1179.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60.2倍和169.3倍,业务金额占全国的20.3%,居第一。
由于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属于“表外科目”,即“或然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y),本意为或有或无、一种目前对行为主体暂时无法确定的债务。
加之中国货币当局在力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大前提下对其放任,故而目前全国“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总额不容低估。
虽然具体数字难以查明,但可以在如下四个方面推测:1.目前国内信贷放款趋紧,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攀上历史新高的状况下,此类内地押人民币、海外贷外币的业务大受欢迎,成为银行力推的主要业务,以至于银行与海外多家银行彼此间商定的年度信用融资额度相继告罄。
其中,企业是认为可以套利,商业银行则是在信贷收紧下有着吸收人民币存款的压力。
2.中国央行官员在2011年5月19日表示,央行当前力推的“最主要的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去年实现5000亿元的规模,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中占2%左右的比例。
2011年的前4个月已经达到5300亿元,超过了去年全年,占同期进出口贸易量的5%”。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爆发式增长可见一斑。
这其中混杂了多少“内保外贷”的融资,尚无统计。
3.过去30年来,由于中国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关联企业被强制结汇,缺乏抵押给当地银行的外币资产,因此,他们在港融资可谓寸步难行,如今却峰回路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