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注重经常 整合资源 不断创新国防教育的方法手段
注重经常整合资源不断创新国防教育的方法手段上海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上海历来有着重视国防教育的光荣传统。
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工作期间就十分重视国防教育工作。
1992年9月14日,上海市人大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国防教育法》颁布后,我市全民国防教育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注重经常,狠抓普及,营造国防教育 "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在《国防教育法》颁布之前,我市按照《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的要求,建立了完备的国防教育体系,落实了徐匡迪同志任市长期间提出的"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齐全的工作制度、有完备的工作资料、有必要的工作经费"的"五有"要求,确保了国防教育组织建设的落实。
《国防教育法》颁布后,我市认真贯彻学习,全市国防教育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国防教育职责,领导坚强有力。
《国防教育法》颁布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带头学习,各区、县党委中心组将其纳入学习计划,并采取报告会、法制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辅导。
在开展国防教育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积极组织,身体力行,提供保障,确保了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
在2001年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期间,刘云耕副书记对全体市民发表了电视讲话,冯国勤副市长也于当天对部分国防教育宣传现场进行了视察;2002年,为开展第二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就有关宣传工作专题向刘云耕副书记汇报,刘副书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2003年初,市委常委会明确,要把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列入市、区两级党校年度教学计划。
随后,市委党校开设了"国防动员"课程,各区、县党校也均安排了国防教育内容。
去年9月19日,上海警备区王文惠司令员应邀到市委党校,给270多名局级领导干部和青年干部作了题为《东南沿海军事安全形势与我们的责任》的专题报告。
确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后的三年来,全市共开设600余个宣传点,15万余人次的党政领导、国防教育工作者、民兵预备役人员、青年学生上街宣传,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5万余份,有力地普及了《国防教育法》知识,强化了全体市民的国防意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沪府办〔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日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18日)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结合警报试鸣组织防空演练。
为此,制订本方案。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防空警报试鸣安排在9月18日上午11时35分至11时58分进行。
其中,11时35分至38分,试鸣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11时45分至48分,试鸣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11时55分至11时58分,试鸣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二、防空警报试鸣方式组织本市固定防空警报器和机动防空警报器进行鸣放。
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同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和防空演练电视同步直播。
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防空警报试鸣信息及宣传语。
三、防空演练内容及参演对象人口疏散演练以各区防空袭行动方案为基准,对照年度训练演练计划,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各区组织街镇实施。
(一)人口疏散掩蔽演练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组织街镇进行战时人员防空掩蔽演练,参加防空演练的对象为城镇居民,以居民区为重点组织演练。
同时,也可开展高层楼宇、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人员疏散演练。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和方式,对普通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国防观念、安全意识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根据《国防动员法》和《国防教育条例》,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如下:
1. 申请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并拥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一般来说,申请单位可以是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军地合作单位等。
2. 申请单位应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爱国主义情感,熟悉国防法律法规和军事科技知识,能够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教育和培训。
3. 申请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确保培训内容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开展相关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4. 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服务能力,能够为学员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此外,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防知识宣传和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公众对国防事业的认识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申办国防教育培训还需要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规定和审核要求。
一般来说,需要向当地国防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名)
3 、本 市2 0 0 5年度 本级决 算报 告
4 、加 大金融集聚和金融刨新力度 ,
1 、农民台作 经济组织条例 ( 0 暂定
)
7 、保护供 电安全若干规定 ( 暂定
名)
推进 金融中心建 设情况的报告
5 、推进和实施浦东新 区综合配套改
1 、2 0 年环保工作情况 ( 0 06 书面报
境,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法规的执法检查。 3 、围绕方便群众就 医, 开展社 区卫
8、实施 《 女权 益保障法 》办 法 妇
( 订) 修
、
立 法 工 作
9 、人才市场管理条 例 ( 改 ) 修
1 、街道 办事处 豢倒 ( 0 修订 ) 1 1、艾滋病 防治条例 ( 暂定名 ) l 、终身教 育促 进 条例 (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名 )
(三 )立 法 调 研 项 目
进 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着力提高 立 法质量 。 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 适 应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实际需要。
( )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 一
目
兰和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的工作监督。
积极配台全 国人大执法检 查组来 沪 开展相关法律 的执法检查工作。
维普资讯
特别 道 IEIADO 报 I B BOA E T
20 0 6
20 0 6年是实施 “ 十一五”规划的开 l 、水务方面 4件法规的修 改 ( 2 涉 及 行政 执 法主体 变 动 )
评估工作。
局年 。也是 市人大常委会全 面贯彻党的 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和
l 1、国防教育 条例 ( 暂定名 1 1 、市级预 算审查监 督规定 ( 2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损毁国防教育展品⾏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国防教育展品,是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物质载体。
这些设施、展品,特别是具有国防教育主题内容的军事设施、军事训练场地、烈⼠陵园、⾰命遗址和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陈列的展品,如果遭到⾮法侵占、破坏和损毁,不仅影响国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甚⾄会危及国家的国防利益。
近些年来,有些地区的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这类违法⾏为有必要依法予以制裁。
本条第⼀款规定的“侵占”,是指⾮法占有不属于⾃⼰的财产;“破坏”,是指⼈为地使建筑物遭受损坏。
“损毁”包括损坏与毁坏两种情形。
“损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部分丧失,使其不能正常使⽤;“毁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丧失殆尽,⽆法修复还原,如烧毁、砸毁等。
侵占、破坏⾏为均为主观故意,损毁⾏为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但违法⾏为⽆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其⾏为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款规定,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有关责任⼈,除了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当依法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1)停⽌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付违约⾦;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法活动的财物和⾮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沪民防[2005]174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民防[2005]174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办公室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民防办公室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础性工程。
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加紧落实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各项要求,全面实现新时期上海民防建设发展目标,推进民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防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常抓不懈,把“准军事化”建设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落实上海民防“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在开展“准军事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确保到2010年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全面实现“准军事化”建设目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标准(试行)》和《2010年前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纲要》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认真落实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各项规定,紧紧围绕《上海市民防建设“十一五”规划与2020年前发展纲要》,结合创建精神文明活动,营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全面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为上海民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民防条例
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发布时间:2020-02-26近年来,我国民防工作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改革,正经历着一次巨大的转型。
上海市民防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上海市民防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民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的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物资、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以下统称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民兵预备役工作:(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依法进行预备役登记;(二)对编入民兵组织、预编入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其他服预备役的人员(以下统称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和担负战备勤务;(四)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五)管理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六)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规定设立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沪教委高〔2004〕40号
沪教委高〔2004〕4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各高校: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继续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步伐,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等教育新的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更好地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现对下半年工作强调以下补充意见:一、继续加快上海高等教育事业建设和改革步伐1、启动教育事业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
按“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组建编制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上海教育发展目标和框架,启动上海教育“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推进高校布局调整和院校设置工作。
继续推进本市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和落实。
做好本年度院校设置工作。
3、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方案加强高校办学条件监测。
在全面完成2004年教育统计年报的基础上,做好教育统计的信息分析工作并制定探索相关的宏观调控方案。
发挥教育综合统计的主导作用,根据新的高校办学指标,做好高校办学条件的监测工作。
4、加强基建投资管理开展教育行业经济普查。
为完成“十五”期间市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研究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
配合市规划部门做好编制单元规划中的教育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根据上海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教育行业的普查工作,协调教委系统的普查工作.为适应财务制度变化对财会人员的要求,举办加强财务管理培训班,开展财务处长暑期调研工作,开展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5、继续推进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和运行模式的改革。
制订新形势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方案。
继续开展专升本、插班生招生试点工作,拟定2004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政策。
协调处理2004年高校各类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继续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报名条件 考试时间
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报名条件考试时间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行测、申论)完整版及职位表下载等最新资料详情点击:/shanghai/gwy/ 预祝大家考出好成绩。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查询职位:13日;网上报名:10月15日-24日每天8:00-18:00;资格审查:10月15日-26日;查询报名序号:10月28日8:00后;确认缴费时间:11月2日9:00-7日16:00;打印准考证:11月19日-24日每天10:00-12:00;公共科目笔试:11月25日。
报名条件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3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中12%左右的职位专门用于招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央直属机构市(地)级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专门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6月7日至6月2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请寄至: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请发至:*************.cn(三)传真请发至: 63586499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2年6月7日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责任与权利、义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是同级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国防教育的服务保障、评估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海高中生国防教育
上海高中生国防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军事训练:学生通过军事训练,学习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体魄和纪律作风,培养爱国主义精神。
人民防空教育: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学生通过学习空袭特点和危害、疏散掩蔽等基本知识,了解防空警报的相关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国防观念培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国防观念,让学生认识到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的道理,培养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上海高中生的国防教育还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的国防意识和素质。
全民国防教育日PPT
鸣 6秒 停 6秒
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 时间3分钟,特点是“短间隔”
3 解除警报
解除警报是在敌空袭危险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发 放的警报信号。
解除警报信号规定:连续鸣放一长声,时间3分 钟,特点是“无间隔”。
3 听到三种警报信号如何行动
听到三种警报信号如何行动
听到预先警报时,应立即拉断电闸,关闭煤气,熄灭炉 火,携带好个人防护器材和必需的生活用品,按定人、 定位、定路线的要求,迅速有序地进入指定的防空设施。
安置
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 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 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5 如何过好一年一度的全民国防教育日
中国国防报总结
唯有持之以恒,始终着眼强化全民的国家意识、国防意识 和忧患意识,坚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把全民 国防教育日打造成人人皆知、参与广泛的“品牌”教育活动, 方能充分发挥这一节日的作用,营造出全社会关心国防、 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不断为强国兴军凝聚强 大正能量。
04
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 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使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 国防教育方针及原则
方针
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原则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 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4 国防教育方针及原则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履行兵役的义务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所以说,国防工作不是哪一个人的 ,也不是国家主席、军委 主席一人的事情,军队的事情,而是包括军事、政治、经济、 科技、外交、文化等等方面及全体人民的防务 。军队打胜仗, 人民是靠山。
为此,国家为了祖国的安全,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法》等20多部法规,以完善国家防务,鼓励广大人民群 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8.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国防建设与其它各项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增强国防观念为重点,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为目的的教育。
第三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条例的施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民和一切组织。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国防教育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检查,各有关机关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分工协作,按地区、系统、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二)制订并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规划;(三)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先进经验;(四)研究解决本辖区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五)表彰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项。
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有关机关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本职工作,承担国防教育的任务。
(一)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且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二)人民武装和民防部门分别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和民防专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并且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三)宣传、文化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四)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工作。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5修正)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民防条例(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责任。
《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责任。
篇一:国防教育手抄报3国防教育手抄报:国防教育知识宣传资料1.《国防教育法》是何时颁布的?答:20XX年4月28日。
2.《国防教育法》根据什么制定的?答: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
3.我国《国防法》何时颁布的?答:1997年3月14日。
4.《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地位和作用是怎么表述的?答: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5.《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的方针是什么?答: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6.国防教育的原则是什么?答: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7.《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内容与目的是什么?答: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国防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哪部法律规定的?答《国防教育法》第五条。
9.《国防教育法》对全社会在国防教育中的作用提出什么要求?答: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0.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由谁领导?答:国务院。
11.各地方的国防教育由谁领导?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12.军事系统在全民国防教育中起什么作用?答:中央军委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13.在国防教育中社会团体的任务是什么?答: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14.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国防教育中任务是什么?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14.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国防教育中任务是什么?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15.国家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国防教育持何态度?答: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2年4月9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朱济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就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退役义务兵的意见。
3月25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36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和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依法规范本市的征兵工作,加强国防教育、改善优待政策,有效地缓解本市“征兵难”的矛盾,提高本市应征兵员的质量,保证本市每年都能顺利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征兵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修改后,《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与本市征兵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上位法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对本市的征兵组织方式、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结构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的修改,是基本可行的。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对《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还需作必要的修改:一、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已对退役义务兵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关于“义务兵由单位应征入伍的,原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一轮本市学校艺术“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布局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一轮本市学校艺术“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布局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沪教委体〔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一轮本市学校艺术“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布局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4〕22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体育艺术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学校美育的普及实施,促进青少年学生审美素养持续提升,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艺术后备人才,现就做好新一轮本市学校艺术“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布局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校艺术“一条龙”布局建设工作2019年7月起,本市相继下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体育艺术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学校美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艺术“一条龙”布局建设工作。
目前,市、区两级学校艺术“一条龙”人才培养体系已基本形成,全面发展的艺术骨干人才招收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学校及项目建设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最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艺术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校艺术“一条龙”建设发展水平,助力学生艺术人文素养持续提升及优秀艺术后备人才培养,本市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市、区两级进行新一轮学校艺术“一条龙”布局建设工作。
其中,市级学校艺术“一条龙”布局工作由市教委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区级布局工作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开展。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一条龙”学校布局申报工作各区要加强经验总结和资源整合,统筹制定新一轮布局建设总体方案,所申报的市级学校艺术“一条龙”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大城市全民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海 是 一 个 有 着 国 防 教 育光 荣 传统 的城 市 。
新中国成立后历届上海市委 、 市政府和警备
区党委对国防教育一直高度重视 。近年来 , 我们认真 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一系列重 要指示精神,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紧贴形势任务 ,
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 民国防 、《
教育大纲》 把国防教育规章融人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 , 各项规范制度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第一是工作计划 制度 。每年在征求职能单位意见基础上 ,下发年度国
防教育工作指示 ,对全年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具体部
署 ,提出明确 目标、要求 ,使各级在开展 国防教育工
的规划体 系。坚 持把国防教育 作为构建社会主义 核 价值体 系的必 然要求 ,作为城 市精神文 明建设 内 容 ,纳 入经济社会发展 的总体规划 。在市委 、市政
府年度 工作 计划 中设置 国防教育相关 内容 。在制定 上海市经济与社会 “ 十一五” 规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时 ,把 国防教育 、
国防教育情况每年进 行专项督查 。从2 0 年 开始连 01
程 中 ,专 门委 托 城 市 调 查 队 对各 区 ( ) 民 国 防观 县 公
导大家充分认清我 国安全环境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不 断强化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二是把 开展全 民国防教 育和开创 国防、军队建设新局面有机联 系起来 ,在广
念情况进行综合调查 ,并把排名情况进行公布 。四是
规 范制度 ,始终 把 国防教 育 纳入职 能部 门工作 运 行体
评体 系。坚持把党政干部 的国防观念和工作政绩联系
起 来 ,把 支 持部 队建设 和 抓好 民兵 预备 役 工作 作 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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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国防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必不可少的基本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已经把国防教育列为德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文是上
海市国防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形势需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教育内容。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
教育。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是同级联席会
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国防教育的服务
保障、评估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司法行政、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人民防空、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七条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批准开放的军营,可以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
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等方式,开展国防
教育。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领导、组织国防教育工作,履行国防职责。
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初任培训,应当设置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专题教育的内容,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开展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常识。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军事训练、举办国防知识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天;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进行;在集中军事训练期间,安排国防教育课程的时间不少于政治教育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者其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立国防教育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社区学校应当结合社区教育的特点,举办国防教育讲座、报告,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采取举办形势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或者纪念地、试鸣防
空警报、组织军事体验活动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国防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出版、展览展示、演出、
播映等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应当开展国防教育宣传,通过开设国防教育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公民国防观念。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播放视听资料等方式,开展国防教
育活动。
鼓励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结合整体布局和要求,设置国防教育题材的城市雕塑等。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军营开
放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生、居民或者村民参观军营,体验军营生活,接受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建立国防教育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普及国防知识,为方便社会公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社区信息平台等途径,宣传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鼓励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聘用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帮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需求。
第二十三条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组织编制或者开发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国防知识读本、国防教育音像制品和网络教育资源等。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国防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支持国防教育工作。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防教育的特点,强化对负有国防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的评估考核,对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防教育的工作绩效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创建双拥模范区(县)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宣传、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切实履行职责,齐心协力抓好国防教育工
作的落实。
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防教育
工作的职责。
要将国防教育检查和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国防教育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培养和宣传国防教育的先进典型,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国防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1、强大的国防,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2、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重要
前提;
3、科学技术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动力;
4、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力量源泉;
5、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现代化革命军队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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