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和交通部 《公 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竣工文件内容及编制要求中,带“*”号的内容必须在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前整理 好,并先行组卷。竣工文件根据归档范围分别装订成卷。正本归建设(业主)单位。
第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排列顺序按工程进度顺序产生文件的顺序排列,做到完整、准确、 系统,竣工文件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做到清晰、耐久、规范。
第十五条 特种载体的归档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种载体档案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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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 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
(四)竣工图中必须增列设计与竣工工程数量对照表,表中竣工数量必须与计量支付相符。 (五)设计变更一览表和变更图纸应排列在竣工图表的前面。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张图 纸的,或图纸不在同一卷内的,应在备考表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的更改方法 (一)更改一般是杠(划)改;局部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地重新绘制;当无法在 图纸上表达清楚时,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 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二)利用施工图更改必须注明更改依据(如设计更改通知单、洽商记录等的文件编号)和 更改日期。 (三)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文字有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变 更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的办法。 (四)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凡有一般性 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新图)上修改,加盖修改专用章(见附件 9), 并加盖竣工图章。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 10%的,应重新 绘制竣工图(图框见附件 10)。参照原施工设计图顺序按实际竣工图图纸的数量重新编写图号, 并把图号的第一拼音字母 S(原代表施工图)改 J(代表竣工图)。 (五)更改应用黑色墨水或碳素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书绘。 第二十二条 竣工图章的使用 (一)竣工图章尺寸为 70mm×50mm,内容有:编制单位名称、图号、编制人、技术负责 人和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式样见附件 11)。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版)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建筑工程管理)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壹、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和管理,要和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壹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且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壹位分管领导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和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工程竣工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工程竣工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交[2007]2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工程竣工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交〔2007〕25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2006年4月至9月,国家审计署派出审计调查组对我省收费公路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调查指出,浙江省建成通车的“四自”公路项目中仍有“近一半通车收费的公路项目至今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不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
为严肃、认真做好审计整改,严格执行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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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号),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在立卷、归档过程中如与《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二、全省公路在建项目档号即日起不再由省公路局统一确定,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确定。
档号应简单、清晰。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XXX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1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准绳,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举行监督的指导。
按照《国度重点扶植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扶植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度和浙江省《重点扶植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扶植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定设想、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商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用度、工夫、质量要求,和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2目竣工文件。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由建设单位与验收机构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验收计划进行。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安全、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合理给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查验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现场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线形、纵断面、标志标线、排水系统、隧道桥梁、设施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交通组织布置、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公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程序分为材料准备、前期审查、现场检查、评审与评价、验收决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材料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供公路工程的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前期审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阶段。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实地查看、设备测试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与评价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设计标准等。
第十六条验收决议阶段,验收机构根据评审与评价结果,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根据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不通过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浙交[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1〕121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要求,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吕伟东,电话:*************)附件: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当年度省交通建设计划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委托,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所辖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考评材料。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五条考核工作分自评、初评和考评三个阶段。
第六条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建设工作的自评工作,填写《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并报县(市、区)交通局。
县(市、区)交通局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浙交[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着力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参加考核评比。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
考核评比工作由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交通局(委)按属地原则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年度考核评比的指导和抽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全省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第五条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当年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的考核,填写《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年度评比打分表》(见附件),并报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分别于2004、2005年公布。
几年来,我省大部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能较好地执行交通部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但还有部分项目特别是一些国、省道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即进行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验收工作,现就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市交通局(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二、根据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交通局(委)要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委)报厅,由厅和省档案局联合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委托验收)。
申请文件需附上档案专项验收行政许可表(浙江档案网下载)、工程档案整理情况汇报材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自查评分表。
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提出档案专项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由厅转报部档案馆组织验收(委托验收),邀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浙交[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3〕519号)同时废止。
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工程档案整理与数字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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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归档条目
开工报告(含合同段和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 工程变更文件 计量支付 安全检查 施工日记 质量评定(按分项设置) 原材料报验单
施工单位归档条目(续)
试验报告(按分项设置) 中间交验审批(按分项设置) 施工记录 沉降观测 竣工图 照片、录音录像
监理单位归档条目
与扫描时设置相同
设置相关输出选项
压缩可同时批量进行。
批量重命名
选中需要改名的全部文件
例1:对原文件名的批量替换
例2:批量重设文件序号
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中的有关要求
1.扫描与不扫描范围 需要扫描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30年)的全部材料(包括图纸)。 不需要扫描的保管期限为:短期(10年)。 特种载体档案 ⑴照片档案:无数码的纸质照片扫描。 ⑵实物(锦旗、奖状、证书等)拍成照片后归入照片档案内
2
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中的有关要求
移交前一定要检查备考表是否有缺,缺签字的要补齐。
使用标准档案盒
选用工程档案专用档案盒,根据案卷厚度购买合适尺寸的盒子。 盒面无破损、折皱、污迹。
使用标准档案盒
用铅笔在盒子统一位置标注案卷号
档案盒正面不用任何文字标识。
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内容
35
• 实测项目:
项 次
检查项目
零填及 0~0.30
1
压 实
挖方( m)
0~0.80
△度 (%)
填方 (m)
0~0.80 0.80~1.50
>1.50
2 △
弯沉(0.01mm)
3
纵断高程(mm)
4
中线偏位(mm)
5
宽度(mm)
6
平整度(mm)
8
• 5.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
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
档〔1988〕4号);
• 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
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
• 4)《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2
50
10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 弯道加HY、YH两点
2
不小于设计
15
20
±0.3
±0.5
不陡于设计值
米尺:每200m测4处
2
3m直尺:每200m测2处 ×10尺
2
水准仪:每200m测4个 断面
1
尺量:每200m测4处 36 1
• C、隧道工程长隧道每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多个中、短隧道可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每座隧道分别评定后,按中隧道权值为2, 短隧道权值为1,计算加权平均值作为该单 位工程的得分。
20
• 2)路线分部工程划分 • 均以1km的整公里桩号为界进行分部工程划分,
零星桩号大于200m的单独列出,零星桩号小 于200m的并入相邻整桩号段内 。标段单位工 程汇总评定时,直接按上述分部工程划分要 求进行,但需根据路线长短进行加权平均。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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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竣工文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设计文件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表、竣(交)工验收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十条重点工程档案按照交通部、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厅一贯的行文关系办理。
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或省公路局、港航局、交通集团公司,下同)报厅,由厅转报交通部档案馆组织(委托)验收;由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或者主送厅、抄送省档案局。
由厅与省档案局联合组织验收(委托验收)。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时,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附件2的归档要求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项目档案交接签证单(接收签证单见附件3)上签字,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接收凭证永久保存。
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竣工档案,按交通部进馆要求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相关的档案。
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还需向省公路局移交第三部分工程管理文件、第六部分科研文件材料、第七部分竣工图表、第八部分竣(交)工验收文件。
移交竣工文件同时附科技档案归档目录(见附件4)一式二份和文件级、案卷级数据库光盘一份。
第三章编制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竣工文件分九部分编制,第一部分:项目申报文件,第二部分:设计文件,第三部分:工程管理文件,第四部分:施工文件,第五部分:监理文件,第六部分:科研文件材料,第七部分:竣工图表,第八部分:竣(交)工验收文件。
第九部分:特种载体(声像、实物等)档案。
竣工文件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5。
第十三条竣工文件内容及编制要求中,带“*”号的内容必须在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前整理好,并先行组卷。
竣工文件根据归档范围分别装订成卷。
正本归建设(业主)单位。
第十四条竣工文件的排列顺序按工程进度顺序产生文件的顺序排列,做到完整、准确、系统,竣工文件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做到清晰、耐久、规范。
第十五条特种载体的归档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种载体档案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归档。
第十六条照片档案以册为保管单位,照片与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一同整理存放,照片档案装具应统一。
数码照片要求冲印一套5或6寸照片装册,与定期刻录的光盘一一对应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附属设施本办法已包括的按本办法执行,没有明确包括内容的,则按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编制整理后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文件中各类表格、表式详见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编制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统一用表》。
第四章格式第十九条案卷编目案卷构成的顺序依次为外封面、内封面、卷内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详见附件6A、B、C、D)。
文件材料幅面原则为A4纸(210mm×297mm)。
打印文字材料原则采用3号仿宋体,表头标题原则采用20号仿宋体,表格文字、数据原则采用5号标准仿宋体。
1、页号单页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号,双页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且与目录相对应。
图样页号编写在标题栏外。
保管单位之间不连号。
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与其他文件材料组卷的,应排在卷内文件材料最后,已编有页号的只需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中填写册数,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可在备注中注明总页数。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原有图样目录除外)、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2、案卷封面和脊背案卷封面须填写档号(指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项目名称、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等项目。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
主要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起讫里程、单位工程(含分部、分项)名称及文件名称,如属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标明结构、部位的名称。
项目名称以初步设计的批复为准。
编制单位,是指案卷形成单位。
编制日期,是指案卷形成日期。
卷脊应填写保管期限、档号和案卷题名或关键词。
3、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件材料题名、文件编号、责任者、日期、页次、备注等项组成。
顺序号,填写文件材料排列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样图号。
责任者,填写文件材料的直接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责任者可采用通用的标准简称。
文件材料题名,应填写文件材料标题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自拟标题。
日期,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年、月、日,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页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终件标注起止页号。
备注,需要时填写。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4、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形式文件的数量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卷人应由责任立卷人签名。
立卷日期应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检查人应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检查日期应填写审核日期。
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保管单位的档号。
档号后应注明档案载体形式,并用括号括起。
5、案卷装订文件采用盒装。
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重要工程竣工文件(最终计量支付报表)可同时采用光盘或缩微技术进行归档、保存。
数据格式要求见附件7。
竣工文件采用整卷装订。
图纸及其他不便于装订的文件材料可不装订,但每份图纸或文件材料右上角需加盖档号章(见附件8)。
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图纸所在案卷的档号和在本案卷中所在页次。
文件装订应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每卷装订厚度一般为10mm,20mm,30mm,40mm为宜,特殊情况可用50mm,60mm。
装订时靠装订边和下边取齐,不得使用浆糊、普通胶水和金属丝等其它方式。
每卷文件装订线一边至少应空出25mm,其他各边空出10mm,文字部分上下应多空出一些。
对批语、签注意见写在文件装订线上的,应予以粘贴补宽,对纸张规格大小差别较大的文件材料应适当粘贴或折叠。
外文资料应保持原来的案卷、文件排列顺序及装订形式。
第二十条设计图设计图应按初步设计图和施工设计图两大部分装订。
设计变更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设计资料扉页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符合图纸出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竣工图表的编制要求(一)竣工图应全面、准确反映工程竣工时的全部施工实际造型和特征,其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相一致。
竣工图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在扉页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二)竣工图要求图面整洁,文字工整、清晰。
竣工图规格一般按A4(297mm×210mm)或A3纸(420mm×297mm)装订;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
图标外露、模湖不清的图纸应重新绘制,全部合格后再装订。
(三)竣工图应参照原设计图编制要求,按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绘制。
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
(四)竣工图中必须增列设计与竣工工程数量对照表,表中竣工数量必须与计量支付相符。
(五)设计变更一览表和变更图纸应排列在竣工图表的前面。
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张图纸的,或图纸不在同一卷内的,应在备考表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的更改方法(一)更改一般是杠(划)改;局部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地重新绘制;当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时,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
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二)利用施工图更改必须注明更改依据(如设计更改通知单、洽商记录等的文件编号)和更改日期。
(三)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文字有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变更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的办法。
(四)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
凡有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新图)上修改,加盖修改专用章(见附件9),并加盖竣工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