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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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控制性详细
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规划管理的需要,保证龙湾工业园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主要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龙湾永强南片分区规划》及《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划是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开发建设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文本和有关图纸同时使用。

第五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照部、省、市有关规定和参考其他城市的经验确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规划范围界定
第六条本规划四至城市道路为:北至通海大道(道路红线宽度50米);南至滨海六路(道路红线宽度38米);西至滨海三道(道路红线宽度60米);东至经五支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明珠路(道路红线宽度69米)东西向穿越本区。

规划总用地面积298.04公顷。

龙湾工业园位于本次规划用地范围内,总面积292公顷(以市规划局温市规函[2003]28号确定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第三章用地性质分类控制
第七条规划中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

混合用地如商/住混合用地视为商业用地。

第八条本区的功能定位为以一类工业为主,融居住、工业及各类服务设施于一体,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生态型工业园区。

产业特色上以发展机械阀门、不锈钢、电子、光机电一体化等机电类工业为主。

第九条本区用地布局:以周边道路为边界,形成一条教育科研服务带(位于下横河东侧、经四支路与经五支路之间);两条景观轴(明珠路景观轴和滨海五道景观轴);以及二个工业片和一个居住片。

第十条在以地块为整体进行开发时,区内干道所规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开发过程中,因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土地用途。

附表说明了各地块允许设置、不得设置以及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的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可附带一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在规划区内开办有烟尘、强电磁场等污染环境的项目;控制高耗电、高耗水等浪费资源的项目;限制社会效益不高的项目。

第十三条在进行附表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一切有关法则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图则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严禁改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用地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各地块开发时,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必须符合图则所规定。

第十六条区内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上限,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五章建筑后退红线控制
第十七条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必须符合图则中的规定,后退相邻基地红线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一般地段建筑后退道路不少于5米,后退相邻地块各不少于5米,具体见图则。

第十九条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震动、辐射等干扰的建筑物,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章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第二十条任何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

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居住地块建筑日照间距按1.0以上控制,其它建筑日照间距暂不做规定,由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审批时再做补充。

第二十二条两边建筑之间侧距,多层最少为6米,高层最少为13米。

建设单位要在上述侧距内通行自备车辆,侧间距还需增加。

如需设置消防设备,由消防部门协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用地东北方机场起降控制要求,本区教育科研用地区域最高建筑应控制在45m以下,其他区域建筑控制在24 m 以下。

区内所有建筑应符合图则的高度控制规定。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道路按外围道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划分,道路控制点座标详见图则。

外围道路有滨海三道(红线宽度为60米)、通海大道(红线宽度为50米)、经五支路(红线宽度为24米)、滨海六路(红线宽度为38米)。

主干道有明珠路(红线宽度为69米);次干道有滨海五道(红线宽度为30米)、滨海二路(红线宽度为38米)。

支路有滨海四道、滨海三路、滨海四路等主要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2-24m。

以上道路断面形式见图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必须符合图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入口离主干路交叉口(主+主)不得小于80米;离主次干路交叉口(主+次)在主干路上不得小于60米;在次干路上不得小于50米;离次干路交叉口(次+次)不得小于30米;其中外围道路中滨海三道和通海大道按主干路标准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地块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库)。

第二十八条区内人、车流集中的公建必须留出足够的人流疏散广场。

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九条各地块内的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

第三十条工业片社会管理机构、服务中心、工商税务、卫生、文化活动室等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三十一条垃圾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在区内主次干道上按800米左右间距设置,每处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第三十三条消火栓分布沿区内主干道双侧错开布置,其它道路上单侧布置。

第三十四条公共绿地指为本区提供户外游憩活动的集中绿地,在绿地内允许修建游憩设施、建筑小品、雕塑等。

但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共绿地的20%。

第九章市政工程规划
第三十五条给水工程
1、用水量:本区用水量为1.91万m3/d。

2、供水水源:规划引水干管分别接自本区西北的温州新状元水厂,(近期)沿通海大道布置,管径DN800;西南部的西泉水厂,远期增加沿经五支路干管,管径DN800;水源均为温州珊溪引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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