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征求意见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控制特殊问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控制特殊问题及内控建设的相关建议一.研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控特殊问题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意义作为防范企业风险和保证企业目标实现的基本手段,内部控制的研究和实践在国内已成“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2006年6月,中央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中央企业建立以内部控制为核心的风险防范体系,《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均在酝酿之中;2006年6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9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2006年甚至被财政部作为“企业内控年”。
作为一个“舶来品”,内部控制的体系和架构依赖于美国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作为基本依托。
而目前国内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相当一部分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现有已发布的内控规章,也主要是针对这类企业。
我国国有企业的作用集中于弥补市场缺陷、发展战略性民族企业和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等三个方面。
前两个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后一个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和特点,能够发挥特殊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绝不是普遍地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
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该类企业内控相关因素的具体特征。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控制的特殊问题;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有企业目标多元化和企业类型的多样化内部控制是对偏离企业目标的活动的控制,因此,企业目标必须清晰和明确。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企业定位于特殊企业的地位,以其特殊的优越性,承担特殊的职能,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
国有企业的目标不同于一般企业。
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来源: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8-04-10 14:33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3]4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
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2、3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征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征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关于征求对(xx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各部门:根据(……文件)精神,领导班子定于近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以“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为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
重点对照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纪律,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的情况;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尤其是换届工作纪律的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及应报告的1个人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对照学习杨善洲同志的先进事迹,在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加强党性修养方面找差距、摆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
为帮助领导班子及成员找准存在的问题,现将《……领导班子及成员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可复印)印发你们,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部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收集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于9月26日上午11时前统一将电子档报办公室。
附件:……领导班子及成员征求意见表xx年九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党建民主生活会通知分送:所领导……………………(单位)办公室xx年9月21日印发(共印18份)第二篇:关于征求基层单位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关于征求基层单位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工厂所属各党支部:按照公司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现在全厂范围内征集干部员工对公司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及建议。
工厂党委对此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征求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征求基层员工意见的方式从两个层面开展征集意见活动。
一是广泛征求基层党员、群众和管理人员的意见,要求采取党小组会、调度会、谈心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征集意见和建议,注意听取先进模范人物的意见,切实将群众的期盼和呼声反映出来。
二是征求基层领导班子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见》主要内容(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四川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南_征求意见稿1_
四川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南适用下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主持上述地区(部门或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但不实际履行职责,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工作要求(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审计机关应当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保障其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抓好联席会议决策的落实工作,做好部门协调,总结推广审计工作经验,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按照领导干部权力运用到哪里就审计到哪里的要求,坚持行政绩效审计、合法性审计并重,坚持业务审计、财务审计并重,突出责任审计和决策审计,强化民本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如实反映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四)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整合机构内部资源,与财政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结合;统筹系统资源,上下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确保落实审计计划。
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温登平【摘要】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从事公务”和“委派”两个方面进行限定.“从事公务”要求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是国家事务或者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社会公共事务,所从事的公务应当具有管理性,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委派”即委任、派遣等,要考察其是否由国有单位委派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或决定.“从事公务”是实质标准,“委派”是形式标准,二者缺一不可.【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7)002【总页数】8页(P90-97)【关键词】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委派【作者】温登平【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要成立受贿罪等职务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尽管《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界定,但是,如何理解该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却存在很大争议。
随着近年来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如何理解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期望能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因此,除非具有国有单位的委派文件或者证明,一般不宜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1]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除了非国有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的,除国有公司专门委派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2]第三种观点主张以行为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所担任职务的来源为据。
如果来源是与新成立公司具有诸如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关系的国有单位的委派,则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不具有此种身份。
有关进一步加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股比50%以上,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企业应按照《宁波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甬党发[2014]10号)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2013]40号)等规定,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制订完善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公务消费。
1.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以考察、商务等名义变相旅游。
企业应参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细化同职级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不得报销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以及高铁、动车商务座等交通费用,不得报销套房住宿费,特急商务活动需乘坐或住宿的需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未审批或超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2.严格业务接待并实行集中管理审批制度,细化接待工作用餐标准。
企业业务接待费,不得列支烟草制品、高档酒水等费用,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
业务接待禁止使用会所。
企业接待省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接待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城一律不接待(工作餐、会议餐除外)。
市属国资系统内企业不得相互宴请。
业务接待费报销必须提供接待审批件、发票等原始凭据,并提供消费清单(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消费除外),做到一事一批一结。
3.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本着“必需、合理、节约”原则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7、依法管理的原则;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
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公安部: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
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平谷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平谷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下属的一级监管企业。
二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所属一级企业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专职书记和组织配置的总经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副职人员不适用此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的二线人员不适用此办法(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二线人员)。
第四条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任期考核另行制定办法。
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以及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企业分类第六条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社会责任和主营业务情况,将企业划分为三类,即投融资建设类、民生服务类、市场竞争类。
第七条投融资建设类企业是指执行政府投融资政策,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搭建投融资平台,同时兼具一定资本经营性或服务经营性特点的企业。
包括北京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倚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民生服务类企业是指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兼具公益性、垄断性和经营性的企业。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京办发[2000]2号----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1999-2003)规划纲要》,加强对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厂长、经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或者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委派或者委托,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离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一)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的审计;(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份期权奖励的试点企业,在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三)企业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及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对履行出资人指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人事更替交接制度,客观评判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zz 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评价[2004]27号)和《zz 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豫国资评价[2006]67号),结合zz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知被审计的高管人员范围包括:(一)控股企业的董事长;(二)控股企业的总经理;(三)控股企业的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下同);(四)其他由股东会(董事会)提请审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控股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其他高管人员经济离任或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所在企业建设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高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