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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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

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年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年审工作。

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原则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国性、分行业、分地区的收费审验工作。

第六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第八条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 o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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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3-19 09:39:38发布部门:计财处阅读次数:4548分享鄂价费[2010]2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我们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正式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时,均应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附件2)以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附件3)的规定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要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7]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算方法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收费管理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印发打印:王欣校对:郑袁鸿共印500份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为了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现将各类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关于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但课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水平。

国家机关的培训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省定收费标准内,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对申请列入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法定培训可由国家机关直接开展,也可以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文件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财规[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24日财规〔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苏价费[2006]83号、苏财综[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二○○六年三月三日苏价费[2006]83号、苏财综[2006]18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审和换证时间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间,换证工作量大的地区可适当延长年审时间。

二、年审方法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各地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主要由收费单位带齐有关资料到发证物价局进行年审。

三、年审和换证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号),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和换证工作。

四、年审重点1、各收费单位贯彻《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88号)、的情况,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取消,“取消收费项目执行情况和收费公示专项督查”后的落实情况。

2、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

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重点审核“咨询服务收费”和“培训收费”的情况。

3、收费单位是否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4.16•【文号】计价格[2000]433号•【施行日期】200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0〕433号)中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编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中编办函〔1999〕92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现就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事业单位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一)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二、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三、收取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5项、转出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项目名称征收部门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1.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 劳动能力鉴定费3.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和计划生育(六)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4. 法定培训收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5. 省委党校收费省委党校(3)培训费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1. 汽车过渡费交通运输——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综[2006]8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2.04【实施日期】2006.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发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备案的报告》(苏质技监计发[2003]9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现核定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规程或规则进行检验,其出具的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已收取费用的,应确保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不得收费。

四、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企业等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减半收费,特殊情况可予以免收。

五、各级检验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验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收费标准从2006年12月15 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局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反映意见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一、压力管道安装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苏财综[2015]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5〕27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2015年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苏价费[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2]9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等有关规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开展驻宁部、省属单位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换证范围和时间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参加收费年审、换证。

年审、换证时间为3月15日-5月31日,各单位具体年审、换证时间通过江苏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申请预约确定。

二、年审重点(一)《收费许可证》的基本信息。

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情况;注册的收费项目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的吻合情况。

(二)收费政策的执行。

一是对照收费设立政策规定,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方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二是涉企收费政策的执行。

重点审核《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等文件的执行情况;三是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1988年6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8]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或为弥补国家拨款不足所收取的补偿性费用;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的收费,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省、市、县物价部门要配备与任务要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五条经营性收费,按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等成本,加所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考虑供需情况,相关行业比价、毗邻地区收费水平和政策要求等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事业性收费,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本着补偿合理费用支出为原则,以提供的技术水平、服务内容、受益程度、事业发展需要和付费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国家全额拨款单位,履行经济技术管理职能时,原则上不收费,如需发放证照的,以收回工本费为原则;国家差额补贴的单位,按以收抵支、弥补补贴不足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没有国家拨款或补贴的,按以收抵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参照经营性收费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行政性收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办理公务,履行签证手续,除国家规定外,一律不收费;确因管理需要所发的证件、牌照、执照、本簿等,只收取直接消耗的工本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陕价行发[2005]210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210号2005年12月28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审时间安排2005年度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安排在2006年1—5月进行。

1—4月为审验阶段,5月为汇总报表、上报总结及相关材料阶段。

5月底前各市务必将收费统计报告及审验总结按要求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年审主要内容《收费许可证》年审的主要内容:一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二是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行了专户储存;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年审方法及形式鉴于年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市、县在年审中应实行“一厅式”办公,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联合年审工作。

同时,改进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年审形式,一是逐步建立地市间交叉审验制度;二是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收费单位可采取上门重点审验的方式,审验范围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进行必要的延伸审验;三是建立审验抽查制度,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进行抽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单位《收费
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0]7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3.02
【实施日期】2010.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10]76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从2010年4月起开展2009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参加收费年审。

年审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各单位具体年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年审重点
1、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

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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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
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11]52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从2011年3月25日起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参加收费年审。

年审时间为3月25日-4月30日,各单位具体年审时间由网上申请预约。

二、年审重点
1、依据收费政策规定,规范发放<<收费许可证>>。

根据近年来收费管理规范要
求,年审重点为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止、合并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各项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以证代文实施收费等问题。

2、梳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及省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收费种类、标准、范围和依据等。

3、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对照收费政策规定,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方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4、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纳税。

5、上一年度年审发现的收费问题和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三、年审方法和要求
年审以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规定备齐有关资料送审。

此次年审实行网上申请,收费单位登陆江苏省物价局网站()“收费许可证年检”栏目中提交申请并预约送审,送审时需提交或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及2010年度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存根。

票据(发票)存根较多,无法全部备齐的,需带2010年11月份的票据(发票)存根;在宁省属各类学校需带2010年9月份的票据存根;在宁省级医院需选择2010年连续两天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按《收费许可证》副本项目填报《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一式三份,表式请登录到江苏省物价局网站“电子政务大厅-在线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服务表格”中下载)。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相关账册及审计结论等。

5、培训费备案表。

6、经营性收费已纳税的,需提供纳税情况,并完整填写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表)。

7、未参加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的,需说明原因,并提供2009年度和2010
年度年审规定的报表、资料。

8、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1、无故连续两年未接受年审的,吊销《收费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收费的项目,其收费项目予以注销;连续两年未发生收费的单位,注销其《收费许可证》。

2、培训费未报核或备案的,应提交整改报告,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暂扣《收费许可证》。

3、填报《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须真实有效,凡隐瞒不报或失实填报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或注销收费项目。

4、年审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将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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