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要求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1. 通知权:嫌疑人有权通知自己的律师,并要求会见。
律师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赶到。
2. 协商时间和地点:律师和侦查人员应当协商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与嫌疑人会面。
3. 会见记录:律师会见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见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和会见内容等。
确保会见过程的透明和可查。
4. 会见权限:律师有权与嫌疑人私下交流,而且此时没有扣押权。
然而,律师仍应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不得干涉调查或阻碍证据收集。
5. 会见保密:律师会见内容应保密,并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以确保嫌疑人的隐私权和客户律师关系的保密性。
6. 法律援助:针对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需与嫌疑人讨论法律援助的程序和申请流程,以确保其能够获得合适的援助。
7. 合理时间:律师会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给予嫌疑人太少的时间来与律师交流和讨论。
8. 安全保障:侦查部门应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安全。
请注意,这些注意事项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有所差异,嫌疑人和律师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行事。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比如称、语气等。
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
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哪些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代理权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
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
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
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
1. 了解案件情况呀!律师就像侦探一样,要去深挖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呢。
比如说,在一起盗窃案中,律师会去仔细询问当事人事情发生的经过,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线索,这多重要啊!
2. 会见嫌疑人呢!这可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哦,律师要面对面和嫌疑人交流,给他打气,告诉他该怎么做。
就像在黑暗中给人点亮一盏灯,比如在那个涉毒案件里,律师的会见让嫌疑人重新燃起希望,不是吗?
3. 调查取证哇!律师得四处奔走,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那股认真劲儿,简直就像在寻找宝藏一样。
像那个故意伤害案,律师通过努力找到关键证人,难道这不是超级厉害的吗?
4. 与检察官沟通呀!这可需要技巧和智慧呢。
律师要把自己的观点清楚地表达出来,争取对嫌疑人最有利的结果。
就如同在谈判桌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比如在经济犯罪的案子里,律师和检察官的沟通起了大作用,这可不容小觑啊!
5. 提供法律建议呢!律师要根据案件情况,给嫌疑人出谋划策。
这就像是一个军师,在旁指点迷津。
像那个交通肇事案,律师的建议让当事人知道该怎么应对,多有意义呀!
6. 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啊!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律师都不能退缩。
这就像是一位勇敢的战士,为了正义而战!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律
师始终坚定地维护着嫌疑人的权益,这才是真正的负责啊!总之,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可太重要了,他们就是当事人的希望和依靠!。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
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
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
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
律师会见嫌疑人有哪些的相关规定
律师会见嫌疑⼈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都是可以聘请律师的,可以⾃⼰聘请,也可以委托亲戚朋友代为聘请。
律师是可以会见嫌疑⼈的,那么律师会见嫌疑⼈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律师会见嫌疑⼈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当2⼈,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少1⼈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如⾮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通知》办理会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会见,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员的,须出⽰经办机关批准的⽂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亲友参与会见;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具;会见期间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看守所的⼯作⼈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
会见注意事项: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在民事诉讼的范畴里,很多人对于其了解并不透彻,当自己吃上“官司”后,想到要请律师,请律师所牵涉到的肯定就是手续问题,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并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现对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简单介绍。
第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 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十九)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之九)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之八)其中,1-3是律师向办案机关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师在向侦查机关出具1-3之后,侦查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此函律师应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门提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注: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建立信任关系,不宜操之过急。
律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避免急于要求当事人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务。
2.尊重当事人,体现双方地位平等性。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决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告知当事人权利,包括能做哪些事和起什么作用。
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4.甄别转达家人的话语,有风险的需释明。
律师在会见时应谨慎甄别当事人转达的家人的话语,避免因不实信息导致不必要的误解或风险。
5.保障当事人隐私,如强奸案中不追问细节。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在会见中询问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信息。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不记入。
律师应确保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相关,避免记录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7.根据案件进度进行会见,解决特定问题。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安排会见,确保每次会见都能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
8.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规定,但不得教唆陈述。
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应教唆或怂恿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
9.技巧性拒绝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要求。
律师应明确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违规要求,并解释原因。
10.授权委托书需当事人本人确认。
律师应确保当事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其委托的法律服务合法有效。
11.会见笔录中记载有利和不利的部分,可单独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作单独的会见笔录,以便后续处理。
12.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会见时需调整笔录内容。
律师在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应特别注意调整笔录内容,以符合法律规定。
13.在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时,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14.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15.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刑事诉讼法限制会见律师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限制会见律师的情形是什么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会见和探视这完全是不同的两种性质,实际上大多数会见这是针对律师会见自己的代理人的。
尽管说会见律师这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一种合法的权利,但为了确保整个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有些刑事犯罪的性质是非常的特殊的,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限制会见律师的情形就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限制会见律师的情形是什么?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
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
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限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限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案情: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案件的细节,了解案件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信息。
2. 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辩护律师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3. 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公正的待遇。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不当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表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5. 申请解除羁押: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辩护律师可以代表其向侦查机关申请解除羁押。
申请解除羁押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
总之,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限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对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了⽴法机关对于改进刑事诉讼制度,维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使的基本⽴场。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进步,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权益。
新刑诉法第三⼗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根据这⼀条⽂: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义务,并且⽴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时间⼤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一、确保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合法性在进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律师需要确保会见的合法性。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被讯问的嫌疑人是否已经委托自己作为辩护律师,并确认自己的律师身份和执业证明。
其次,律师需要核实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批准会见请求,并了解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最后,律师还需明确会见的目的和范围,以确保会见符合法律规定。
二、保持会见过程的机密性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过程应保持机密,律师有义务对会见中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进行保密。
律师在会见前应向被讯问的嫌疑人说明保密义务,并在会见中避免透露相关信息给其他人员。
律师还需注意不要在会见过程中被他人非法录音或录像,确保会见的机密性。
三、与被讯问嫌疑人保持良好沟通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应与被讯问的嫌疑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律师应尽量让嫌疑人感到安心,耐心倾听其陈述,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还需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易懂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确保嫌疑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律师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应尊重被讯问嫌疑人的权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威胁或恐吓。
律师还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伪造证据或教唆嫌疑人作伪证,以及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五、及时记录会见内容和准备相关文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应及时记录会见的内容和细节,以便后续的辩护工作。
律师可以使用笔记本或录音设备进行记录,但需事先获得被讯问嫌疑人的同意。
此外,律师还需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以支持后续的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律师需要注意会见的合法性、保密性、沟通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在合法、公正、严谨的基础上进行律师会见,才能更好地为被讯问的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在我国案件在审查和受理阶段,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可以要请律师,为自己的罪名进行辩解。
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和犯人见面的次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那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一、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 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5个要点实录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5个要点实录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尤为关键。
以下是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的五个要点实录。
一、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情况首次会见当事人时,刑事律师首先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当事人的情况。
律师可以通过与当事人交流,询问案件的起因、经过和关键证据,了解被指控的罪名以及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相关案件。
同时,律师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如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家庭状况等,这些信息对律师的后续辩护工作以及制定辩护策略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评估证据情况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律师还需要评估案件的证据情况。
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详细讨论案件的证据,了解该证据对检察机关起诉和庭审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对这些证据的陈述和辩解。
评估证据情况有助于律师确定后续辩护的方向和策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审讯和庭审。
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律师需要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
律师要向当事人解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保持沉默权、获得法律援助、请求律师代理等。
律师还要说明当事人的义务,如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等。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律师的职责之一,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理解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确定辩护策略会见当事人之后,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律师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案件背景、证据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制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确定辩护策略是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辩护效果和当事人的利益。
五、建立信任关系和沟通机制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建立信任关系和有效的沟通机制非常重要。
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他们的说话,理解他们的困惑和疑虑。
通过积极的沟通,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可以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的五个要点实录。
侦查阶段是刑事律师工作的重要阶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情况,评估证据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定辩护策略,并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和良好的沟通机制。
侦查阶段批捕律师会见的规定
侦查阶段批捕律师会见的规定犯罪嫌疑⼈在被依法逮捕以后,肯定都是会关押在看守所当中的。
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规定,犯罪嫌疑⼈也是可以依法聘请律师为⾃⼰进⾏⽆罪辩护的,所以刑诉法当中就对律师会见作出了相关的要求,律师也是要持相关⼿续才可以见到犯罪嫌疑⼈的。
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侦查阶段批捕律师会见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为犯罪嫌疑⼈、被告⼈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
不得将通讯⼯具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使⽤。
不得携领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或其他⼈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员参与会见。
所携实习⼈员应提供本⼈《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需要翻译⼈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
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员参与会见的批准⽂件和翻译⼈员⾝份证明。
第⼋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被告⼈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不得进⾏录⾳、录像、拍照。
第⼆节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第九条犯罪嫌疑⼈被办案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第⼗条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起5⽇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一)会见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享有会见权,才能很好地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法律职责。
律师行使会见权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开始。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与律师会见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诉讼中的知情权、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是从现实来看,律师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前都必须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进行会见。
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还自行规定繁琐的申请形式,要求律师先填写申请表格,交由预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后才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有的案件即使被侦查机关允许会见,但办案人员仍以工作忙等为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安排会见,甚至有的侦查人员故意躲避律师,这样导致律师的会见无法真正进行。
第二,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普遍加以限制,很多侦查机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只能会见一次,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调研结果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郾3次,非常少。
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被侦查机关严格限制,有的被限制在30分钟以内,更有不到20分钟就被侦查机关要求停止。
如此短暂的会见时间对于律师来说,很难系统、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何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问题呢?有时候,侦查人员会以“谈论案情”、“会见时间过长”、“存在串供或教唆”等理由打断谈话或停止会见,③如此做法使得会见的效用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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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在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开始正式服刑之前,其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的,在整个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到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正处在侦查期间,案件并没有彻底查清,因此会见时需要履行许多手续。
具体如下:
1.要求有两位律师、一位律师与实习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必须是司法局核准的)。
2.律师持的手续: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会见时首先由律师提起会见的申请,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安排会见,如果案情比较重大或复杂可在5日内安排会见,如涉及大国家秘密的案件,则有侦查机关批准才可以会见。
4.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不派员参加旁听。
5.在本阶段律师的身份是提供法律帮助,并不是辩护人,律师只能了解基本案情、解答嫌疑人的提问、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