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指数修正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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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上证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调整和修订。

作为国内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致力于提升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不断完善和规范交易规则,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再次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市场监管规则的修订1. 新增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修订后的交易规则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更多相关财务信息和业务进展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

2. 强化交易行为监管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恶意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并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

二、交易制度规则的调整1. 优化交易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交易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优化了交易机制,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交易体验,加强了市场流动性管理,促进了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2. 加强交易监管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加强了对交易监管的力度,包括对交易审核、交易操纵、交易异常等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监管和处罚,以保障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

三、风险管理规则的完善1.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此次修订中完善了风险管理规则,包括对风险防范机制的优化和完善,加强对投资者风险的提示和警示,提高了市场整体风险防控水平。

2. 加强市场风险监测新修订的交易规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包括对市场波动、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的监控和应对措施,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23年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市场监管规则的修订、交易制度规则的调整和风险管理规则的完善。

这一系列的修订和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市场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这些新规则的实施,相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迎来更加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证180指数和上证50指数样本股的公告(2005年6月1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证180指数和上证50指数样本股的公告(2005年6月13日)
600096
云 天 化
600087
南京水运
600110
中科英华
600091
明天科技
600267
海正药业
600102
莱钢股份
600269
赣粤高速
600120
浙江东方
600339
天利高新
600226
升华拜克
600383
金地集团
600253
天方药业
600399
抚顺特钢
600258
首旅股份
600497
驰宏锌锗
600275
武 昌 鱼
600498
烽火通信
600322
天房发展
600510
黑 牡 丹
600406
国电南瑞
600694
大商股份
600429
三元股份
600744
华银电力
600469
风神股份
600786
东方锅炉
600547
山东黄金
600797
浙大网新
600620
天宸股份
600886
国投电力
600757
华源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证180指数和上证50指数样本股的公告(2005年6月13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5.06.13
【文 号】
【施行日期】2005.06.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证180指数和上证50指数样本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上证180指数和上证50指数将于2005年7月1日调整样本股。其中上证180指数更换18只股票,上证50指数更换5只股票。调整名单见下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开展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是指ETF采用网上发售方式,投资者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以现金形式进行认购,本所提供交易系统支持的业务。

二、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为网上现金认购日的9:30-11:30、13:00-15:00。

网上现金认购期为1个或3个交易日。

三、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

本所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多次申报总量进行确认,当日认购申报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超过当日15:00则不得撤单。

四、基金管理人选择1家代销机构作为ETF的发行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ETF发行协调人自主协商并签署协议,规范双方在ETF网上现金认购期间资金流转等相关权利义务。

五、代销机构发生当日ETF认购资金交收未到位情况的,应在当日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认购日截止后,本所根据情况说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金数据,对未到位资金的认购申报进行无效处理。

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本所在该代销机构认购申报的总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时间顺序从后往前依次进行无效处理,直至其代销的认购申报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新《交易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新《交易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新《交易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新《交易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将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本所已于2001年8月31日向会员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业务和技术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交易规则》的顺利实施,本所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公告如下:一、有关业务调整:1、收盘价:由现行的最后一笔成交价调整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含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2、交易方式:B股交易由现行的T+0回转交易调整为T+1起回转交易,交收方式不变。

可转债交易由现行的T+1调整为T+0回转交易,交收方式不变。

3、B股大宗交易: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B股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

目前以场内配对方式实现。

4、申报单位:B股交易买入最小单位从现行的1000股调整为100股。

申报买入股票或基金,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不足100股(份)的股票或基金可以申报卖出。

5、债券开盘价:债券(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债券回购的开盘价由现行的连续竞价产生调整为集合竞价产生。

6、单笔申报数量进行如下调整:流通股份1亿以下的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

流通股份1亿以上(含1亿)的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

7、B股指定交易方式变更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为方便会员及营业部对各自系统的业务和技术的调整,本所将组织两次交易系统的全网测试,具体安排如下:1、测试时间:11月24日和12月1日的9:15-15:00,同正常交易时间。

2、数据准备:每次测试的初始化数据以前一天的闭市数据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业务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所对下列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等。

二、本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

三、2013年10月8日起,下列业务每个交易日上午的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9:15至9:25、9:30至11:30;中午休市,下午的申报时间保持不变:(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六)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八)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物申赎)和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维持不变。

五、本所将于2013年10月7日就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组织进行全市场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并参加。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七、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测试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妥善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实施2014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第二次修订2017年6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4月第四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20〕8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

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八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上证公告〔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
八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5〕2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商有关联合发文机构,对成立以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八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29件。

现将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2.28
•【文号】上证公告〔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10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3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3件。

现将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十三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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