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建筑物倒塌的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的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的归责原则涉及到许多法律和行业实践。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原则:
1. 建筑者责任原则:也称为建筑师、工程师或承包商责任原则,意味着他们在设计、施工和监督建筑过程中负有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是由于他们的设计错误、施工缺陷或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他们将承担责任。
2. 监督责任原则:建筑物倒塌时,监督员或工地监管部门可以被追究责任。
他们的责任是监督建筑工地的施工过程,确保合规、安全,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倒塌,他们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使用责任原则:建筑物的使用者,如业主、租户或管理者,也有责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如果他们没有合理维护建筑物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导致倒塌,他们可以承担一定的责任。
4. 法律责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筑物倒塌事故,责任主体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会依据事故原因、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而定,可能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倒塌的责任可能涉及多方,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确定归责时,通常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专业评估。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缘何特别单独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民法通则》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规定在第条,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规定在一起。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原本草案也是将这些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的,最后之所以将其分为两条作为两种不同的物件损害责任,单独规定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原因有五个:第一,专家学者对地震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特别重视,有关学者多次建议应当专门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我到汶川地震灾区考察过,都江堰中学、北川中学教学楼、实验楼垮塌造成大量学生死亡,绝非只是地震的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心中愤愤不平,就此曾经提出过意见。
学者提出规定这种物件损害责任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非常重视,于年月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宾馆专门召开研讨会,研究如何规定具体规则。
我和张新宝教授在会议上都积极支持专条规定这种物件损害责任的意见,建议直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的构筑物管理缺陷和设置缺陷损害责任规则,因而形成了现在这个条文。
第二,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中,决定不规定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设置缺陷损害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得不规定相关条文,以解决这种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恰好,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能够涵盖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损害责任,将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特别是不属于建筑物的构筑物等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归之于“其他设施”之中,一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二级建造师法规基础讲义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课前练习:例1下列己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宪法部门法范畴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取法》【答案】C例2根据一定的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规规范的总称,称之为()。
A.法律体系B.法律类别C.部门法律D.法律部门【答案】D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讼诉程序法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
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烟法等。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经济法包括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1.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建筑物倒塌的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的归责原则一、引言建筑物倒塌是指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结构破坏而失去承载功效,最终导致建筑物完全或部分倒塌的现象。
建筑物倒塌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建筑物倒塌的归责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多种多样,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1. 设计和施工问题•设计缺陷: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存在结构设计不合理、计算偏差、材料选用不当等问题,导致结构失稳。
•施工质量问题: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工艺不当、材料质量差、施工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结构失稳。
•非法建设问题:部分建筑物未经合法审批和监管,存在建设过程中违规操作、使用低质量材料等问题,导致结构缺陷。
2. 自然灾害•地震:地震是导致建筑物倒塌的主要自然灾害因素之一。
地震的震源、地震波传播和建筑物的共振效应会导致建筑物产生严重破坏甚至倒塌。
•风灾:强风、龙卷风等气象灾害会对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产生巨大影响,导致倒塌。
•洪水:洪水能够冲毁建筑物的基础,使其失去承载力而倒塌。
3. 人为因素•不当使用和维护:建筑物使用者不按照规定方式使用和维护建筑物,导致其结构逐渐破坏、失去稳定性。
•破坏行为:恶意破坏、爆破等非法行为会直接导致建筑物倒塌。
•盗采矿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地下空洞形成,使得建筑物基础失去支撑。
针对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建筑物倒塌的归责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和施工责任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物倒塌负有直接责任。
设计单位应具备合格的设计能力,确保结构设计安全可靠。
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2. 监管责任政府和相关行政机构对于建筑物的监管责任不可忽视。
政府应加强建筑物审批、设计和施工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减少违规建设和施工行为的发生。
3. 使用和维护责任建筑物使用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对于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负有责任。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物塌陷造成的危害是时有发生的,而建筑物塌陷的原因比较多,有些是建筑物本身质量造成的,有些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那么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什么?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
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
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原因除外。
建筑坍塌安全知识分析讲解
建筑物坍塌事故机理研究
2. 地基剪切破坏坍塌
根据岩土力学的弹塑性理论分析 与大量刚性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 下的压力盒测试记录证实,刚性 基础下的压应力(地基反力)分布 曲线呈马鞍型,压力强度为边缘 大、中间小。因此,地基很可能 在边缘出现应力集中状态,形成 塑性体,引起剪切破坏,土体向 旁挤出,导致建筑物倾斜与坍塌。 如图2.1所示。著名的加拿大谷 仓坍塌事故就是一例。
建筑坍塌安全知识分析讲解
工程出现坍塌事故是最大的不幸,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 来重大损失。因此结构抗震规范有“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三准则。既然可以确保工程结构在 特大地震灾害条件下坏而不倒,也就应该完全可以杜绝工 程坍塌事故的出现。可是工程实践证明,事实并非如此简 单。这就充分说明了有对工程坍塌机理进行深入分析、研 究的必要性。
建筑物坍塌事故概述
三.倒塌事故不应多见
既然倒塌事故要付出的代价这么高,就要遵循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三准 则: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严格要求。所谓“大震 不倒”,是指即使遇到了抗震设防标准以上的特大地震建筑物难免要 受到损害,也决不容许建筑物出现倒塌。其实,凡是经过正规设计, 正规施工的新建筑物,不论是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还是钢结 构,都具有很好的延性,应该有很高的抗倒塌能力。在1994年前后的 美国洛杉矶地震和日本阪神地震中,倒塌的就都只是那些年久失修的 旧建筑物。实践证明要实现抗震设防三准则是完全有可能的。超过抗 震设防标准以上的地震荷载应该算得上建筑物可能遇到的最大荷载了。 既然如此,也就表明,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许、不应 该有建筑物倒塌的情况出现。只要出现,就完全可以认定在设计、施 工与管理(使用)方面必然存在严重问题,必需追究人为过失。决不容许 人们在自然灾害的大帽子底下开小差,逃避责任。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试题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不定项选择题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______。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司法解释答案:B[解答]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2. 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______。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E.国务院各部委答案:AC[解答]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3.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C[解答]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4.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是______。
A.行政法规B.司法解释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答案:A[解答]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我国法的形式的效力。
效力由高到低的顺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2021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高频考点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⑧民事基本制度;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⑩诉讼和仲裁制度;①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7.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8.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竣工后的建筑物倒塌,主要责任人是谁建筑倒塌由谁承担责任
竣工后的建筑物倒塌,主要责任人是谁建筑倒塌由谁承担责任竣工后的建筑物倒塌,主要责任人是谁倒塌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人为原因,如质量问题,则由建设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则要看是否交付使用,未交付由建设方承担,已交付则只能有业主承担!物权法邻居建筑倒塌伤害了别人怎么办涉及的是侵权责任法中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附属物掉落或倒塌,这时施工单位还有连带责任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原文是这样规定的: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即使是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附属物掉落或倒塌的,施工单位仍然有连带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伤亡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新建房倒塌,建筑队责任多大楼主的问题不太好回答。
新建房倒塌的,首先要区分是什么原因。
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规则
《侵权责任法》在第9章关于⾼度危险责任的条⽂中,规定了⼀个新的⾼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即地下挖掘损害责任。
这是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因⽽颇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利⽤分层建设⽤地使⽤权和不动产⽀撑利益的规则,确定其法理基础。
笔者就此作如下论述。
⼀、实施地下挖掘⾏为的法律主要根据是分层建设⽤地使⽤权 地下挖掘是⼀种⾼度危险活动,是指在地下掘进矿井、构筑坑道、挖掘隧道、构筑地铁等在地下进⾏的具有⾼度危险的施⼯活动。
主要的地下挖掘,来源于《物权法》第136条关于“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新设⽴的建设⽤地使⽤权,不得损害已设⽴的⽤益物权”的规定。
地下挖掘的对象是作为不动产的特殊表现形式即空间;其物权根据主要是分层建设⽤地使⽤权。
(⼀)作为不动产特殊表现形式的空间 在地表之下设⽴建设⽤地使⽤权,⾏使该权利就需要在地下挖掘,构筑地下空间以使⽤。
空间,是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经过物权登记簿登记确认的六⾯闭合的特定范围。
空间有两种表现形态:⼀是地下空间,这是近年来逐渐发展出的⼟地利⽤形式,常见的利⽤⽅式是在地表之下的⼀定深度建设建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场、⼈防⼯程、地下铁路和地下商场等。
⼆是地上空间,这是较新的⼟地利⽤形态,例如在地表建筑物之上再设⽴新的建设⽤地使⽤权,建筑新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以现有的建筑技术,利⽤地上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可能漂浮在空间,必须获得⼀定的向上的⽀撑⼒固定在地表。
地下挖掘所要解决的是地下空间的利⽤问题,⾸先就是要进⾏地下挖掘,形成地下可以建设的空间之后,才能够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挖掘活动,就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的⼿段和过程。
为了利⽤地下空间⽽进⾏地下挖掘,不仅涉及挖掘者的安全问题,也涉及进⼊到地下空间的⼈的安全,更涉及到在地表的⼈和⼟地、建筑物等财产的安全问题,具有⾼度危险性。
因此,地下挖掘造成损害,构成地下挖掘的⾼度危险责任。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损害责任是指当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了损害时,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复杂而又深刻的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经济等多个
方面的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进化论的观点
进化论的观点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系统,每个成员在社会中
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这个系统中,损害责任是一种对社会秩序
的维护机制,它要求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就要对所造成
的损害承担责任。
2. 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在进入社会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同意接受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
损害责任可以视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具体体现,它要求每个人在
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社会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 风险责任的观点
风险责任的观点认为,每个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
成为现实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产生风险的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损害责任可以视为对风险行为的一种正确引导和规范,它要求每个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要
对可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预防和控制,以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复杂而又多维度的问题,它涉及到进化论、社会契约理论、公平正义的原则和风险责任的观点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最终,损害责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和规范风险行为,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和有序。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损害责任是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而导致他人损失或受伤,作为违法侵权行为的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民法责任、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损害责任的基本法理基础之一。
民法是指协调人们日常社会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核心原则包括保护人的权益、维护合法利益、禁止损害他人权益等。
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伤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义务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
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形式,是通过赔偿金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和评估,旨在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偿。
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他人损失的情况,其赔偿责任是基于过错原则而确定的。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并无过错或者故意,但是由于其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结果造成他人损失,侵权行为主体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引发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时,国家依法对其进行追究的责任形式。
刑法是国家权利保护的最高形式,当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触犯了国家法律时,除了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禁、罚款和剥夺政治权利等,其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民法责任、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法理基础在适用于不同情况下,通过不同的责任形式,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4-11-15浏览次数:6278字体大小:大中小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和多元化,侵权案件从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过去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使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常常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参照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
《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已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
另一方面,由于对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
尽管有些单行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但由于赔偿标准问题牵涉分配正义,对民事权利影响极大,所以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仍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起草制定,既是由于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为了依法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在起草过程中,《解释》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变化。
第一次变化,是对过去既有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原则持基本否定的态度,完全抛弃我国历来采取的定型化赔偿模式,按照主观计算方法设计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模式,实行差额赔偿。
建筑物倒塌谁该承担责任
建筑物倒塌谁该承担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认定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的追偿权问题,是指因为勘察、设计、监理等环节的原因造成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首先向受害人赔偿,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第三方施工导致房屋倒塌,比如隧道挖掘、地铁修建等,或者醉驾撞击房屋、犯罪毁坏房屋等。
4.房主或承租人违规装修、野蛮装修
房主或承租人违规装修、野蛮装修导致房屋倒塌,则应由房主或承租人承担责任,其中房主对承租人的野蛮装修疏于管理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1一建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题库试卷及参考答案-word版解析
一级建造师考试模拟测试题含答案解析《法规及相关知识》一、单选题。
1.单选题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之债。
A.侵权B.合同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答案:A解析:《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单选题某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杨某,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利用业余时间编写了《网架结构施工技术》一书。
该书完成后,该单位将享有()。
A.署名权B.发表权C.优先使用权D.许可使用权答案:C解析:2021 / 2020版教材P29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单选题下列关于企业信用档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企业的信用档案主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B.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向其资质许可机关提供C.企业信用档案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行情况等D.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公布应征得企业同意答案:C解析:2021、2020版教材P119 / 2019版教材P117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4.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建造师的执业说法错误的是()。
A.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即能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B.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C.一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D.一级建造师除应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外,还应具有相关经济理论水平答案:A解析:2021 /2020版教材P78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1. 引言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或损害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倒塌损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问题,因此对于相关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的法理基础展开研讨,涵盖相关概念、责任主体、错失配比等方面内容。
2. 相关概念2.1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是指由人类进行的工程建设或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桥梁、道路、水利工程等。
这些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倒塌或损害的情况发生。
2.2 倒塌损害责任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或损害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涉及对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赔偿责任,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3. 责任主体3.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承担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职责的组织或个人。
在建设单位的责任中,包括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把控和监管。
3.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具体负责施工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施工单位应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执行,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验的组织或个人。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审查,确保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质量。
3.4 相关责任人员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外,还存在一些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相关的责任人员。
例如,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的设计错误、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次品材料等情况也可能导致倒塌损害责任的产生。
房屋倒塌责任承担分析
房屋倒塌的责任承担分析前不久,宁波市徐戎社区一幢房龄仅为23年的房屋轰然倒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而实务过程中住宅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五十年,该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中倒塌令人费解。
虽然房屋倒塌的原因还未查明,但房屋倒塌的责任如何承担却牵动人心。
在此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分析,供大家参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我国建筑物倒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只要业主能够证明“建筑物倒塌了”、“自己有损害”、“自己所受损害与该建筑物倒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点,即可推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过错,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业主或者租户的损失。
即使建筑物倒塌是其他责任人(如勘验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造成的,也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先行赔偿业主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但是,房屋倒塌并不一定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造成的。
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为了美观或者最大化利用空间,往往拆改承重墙,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
如果有证据证明确系业主擅自变更房屋承重结构而至房屋倒塌,则应由相关业主承担责任。
如果房屋倒塌由于不可抗力(比如特殊的地质变化)等不可归责的原因造成的,房屋的建设单、施工单位可以此抗辩免责。
在此情况下,则需要考虑有无购买财产保险,如果购买了房屋财产险,业主可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关保险;如果没有购买财产险,依据宪法及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可以启动公共救助机制,由政府向受灾者提供政府援助。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
理基础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因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倒塌或损坏,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的情况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人、建造人或设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人必须对他的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或损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使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了建造人、监理人和设计人对建筑物质量的质量需承担责任。
在建筑物的起、施工、验收阶段中,建造人、监理人和设计人需对建筑物的地基、结构、保温及防水等方面进行检测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得到保障。
对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施工、监理和设计等环节当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潜在的倒塌风险。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或者经过验收之后,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施工缺陷、不当使用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倒塌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以满足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此,建筑行业的建造人、监理人、设计人以及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使用人需严格遵守各项建筑法规和规范,确保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质量得到保障,以此避免因建筑物或构筑物倒塌或损坏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同时,一旦发生建筑物或构筑物倒塌或损坏的情况,负责任的方应及时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022年2天3科《工程法规》答案
2022二建法规答案解析1.关于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上一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处理B.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C.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D.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问A选项错误,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B选项正确,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夏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C选项错误,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D选项错误,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考察考点】2Z203015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专业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是()。
A.自愿性、强制性、保密性B.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C.公权性、快捷性、保密性D.自愿性、独立性、快捷性【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乂一)公权性(二)程序性(三)强制性【考察考点】2Z2080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专业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承担。
A.本人B.项目经理C.项目经理部D.施工企业【答案】D【解析】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F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问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考察考点】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专业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4.下列情形中,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的是0OA.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暂停委托C.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病重D.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答案】A【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总)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⑶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⑷什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⑸作为被代理人或者1问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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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缘何特别单独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民法通则》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规定在第126条,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规定在一起。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原本草案也是将这些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的,最后之所以将其分为两条作为两种不同的物件损害责任,单独规定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原因有五个:第一,专家学者对地震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特别重视,有关学者多次建议应当专门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我到汶川地震灾区考察过,都江堰中学、北川中学教学楼、实验楼垮塌造成大量学生死亡,绝非只是地震的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心中愤愤不平,就此曾经提出过意见。
学者提出规定这种物件损害责任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非常重视,于2009年10月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宾馆专门召开研讨会,研究如何规定具体规则。
我和张新宝教授在会议上都积极支持专条规定这种物件损害责任的意见,建议直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构筑物管理缺陷和设置缺陷损害责任规则,因而形成了现在这个条文。
第二,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中,决定不规定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设置缺陷损害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得不规定相关条文,以解决这种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恰好,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能够涵盖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损害责任,将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特别是不属于建筑物的构筑物等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归之于“其他设施”之中,一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不用单独规定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损害责任,又能够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并且一揽子解决了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是一个非常简洁又非常管用的立法方法。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专门规定构筑物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损害责任,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缺陷。
该条文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五年中效果很好,很解决问题,有必要移植到《侵权责任法》中来,作为法律规则作出规定。
第四,在上海发生楼倒倒事件之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
豆腐渣工程在住宅楼建设中并非罕见现象,如何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五,从法律渊源上,自罗马法开始就有物件损害的准私犯制度。
在《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专门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维修不善,或者因建筑缺陷、塌损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国司法经验认为,建筑物倒塌不仅应理解为建筑物的完全塌毁,而且应理解为整个建筑的部分毁损,或者其一部发生毁坏,或者与建筑物结成一体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构件毁损。
《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1)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于土地的工作物倒塌,或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部分脱落,致使某人死亡,或谬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物被损坏的,只要倒塌或脱落系因建造有瑕疵或维护不足所致,土地的占有人就有义务想受害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
占有人以避开危险为目的而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的,不负赔偿义务。
(2)倒塌或脱落是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的占有结束后一年以内发生的,土地的前占有人就损害负责任,但前占有人在其占有期间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后占有人本可因尽此注意而避开危险的除外。
”这些立法经验也是《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条的来源。
正因为上述原因,立法机关决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将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倒塌责任抽出来,第85条只保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剥落、坠落的物件损害责任,专门规定第86条。
据此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86条在法律规范上有三个来源:一是《民法通则》第126条的部分内容;二是《国家赔偿法》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的国有公共设施损害责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构筑物管理缺陷设置缺陷损害责任的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掌握上述立法缘由和法律规范来源,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特别是对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纳入第86条之中,以更好地保障社会环境的安全,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现代社会,国家大力加强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建设,增进人民福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日益增多,但危险相随而来,公民因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缺陷而受损害的案件不断发生。
国家立法和民法理论将上述两种责任严格区分开来,将国家作为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并适用与推定过失责任不同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加重了责任主体的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
同时,对于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对设置和管理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恪尽职守,善尽注意义务,促进国家文化,教育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立法没有将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损害责任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实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好处的,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和赔偿标准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一)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6条没有明确规定过错的要求,因此,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不同意这种意见,对此,在2009年10月23日的专题研讨会上进行了讨论,主要理由是:第一,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高度危险责任,按照传统,它应当遵循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而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第二,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也不适用产品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等也是产品,但通常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不动产不认为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法律来源是《民法通则》第126条以及《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第126条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通常是过错推定原则;第四,《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其最为相似的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也是如此。
因此,认为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并不充分。
(二)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1.造成损害的物件须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是侵权人直接实施的行为所致损害,而是由物件所致损害。
其造成损害的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如何理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为自己、他人使用或者公共使用目的而建筑或者构筑的不动产。
建筑物,是民用或者公用的房屋、写字楼、商厦等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堤防、渠堰、上下水道、纪念碑馆、运动场馆、公园、名胜古迹等一切构筑物。
设施应当包括其附属设备,例如,道路应包括护路树、路灯、涵洞等,纪念碑应包括围栏、台阶等。
按照法国法的经验,简单地伫立于地,仅用指甲支撑的栏栅,不是建筑物。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责任人建造或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有其建造者,包括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造成损害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是赔偿责任主体。
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仅仅追究所有人、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却不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损害往往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设置缺陷所致,法律未规定其责任就会使其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例如,在居民小区中,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是所有人,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其实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没有关系,他倒是受害者,因此,法律应当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作为侵权责任主体作出规定。
是否应当对设计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在专题研讨会上对此有过讨论,基本的意见有两种,一是认为设计单位可以认定为施工单位,即施工单位中包括建造单位和设计单位,也包括监理单位;二是施工单位不能包括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应当认定为第86条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人”。
对此,我持后一种意见。
上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设置、管理的高度注意义务。
在德国法上规定的“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就是说的这种注意义务。
设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计、建造、施工和装置,其对象,系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体物本身,而不包括人。
管理,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后的维护、保养、修缮及保管,其管理的对象,亦专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管理,不包括对人的管理。
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应当以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计、建造、施工和装置,对维护、保养、修缮和保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标准组织进行。
3.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须有缺陷而倒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为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
缺陷,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
设置缺陷和管理的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是“建筑有瑕疵或维护不足”。
设置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时,即已存在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质量低劣等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和不安全性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