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同价原则的司法解释 - 副本
“同命”是否应“同价”
肇 事 司 机 挂 靠 单 位 —— 重 庆 铺 金 公 路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 按 照 现 行 的交 通事故 人 身伤害 赔偿 相 关规定 , 其 中城 镇 户 口 的两 名 学 生 的 家 人 各 得 2 0 余 万 元赔 偿 : 为 何 源 为 农村 户 口 , 源 因 何 的父 母 只 能 获 赔 58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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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条新 闻说起
20 0 6年 3月 2 日 ,国 内许 多 媒 体 0 在 显著 位 置 刊 登 了这样 一 条 新 闻 : 安 徽 省 高 院 率 先 在 该 省 推 行 关于 人 身 损 害 或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新 规 定 。 安 徽 省 高 院宣布 :农村户 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 “ 上 学 、 生 活 的 , 人 身 损 害 或 死 亡 赔 偿 金 等 , 城 镇 居 民 的标 准 计 算 。 ” 按 安 徽 的 这 一 新 规 定 并 非 仅 仅 停 留在
注, 这场关于 “ 同命 同价 ” 的大辩论 , 法 从
理 的辩 论 走 向 了司 法 实 践 。
还 有媒体 透 露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正在 将废 止“ 同命 不 同价 ” 问题 提 上议 事 日程 。 的 “ 命” 该 ” 价” 同 就 同 吗 同 命 同 价 ”
这 个结 论 果真 就 是 对 的 吗 7 为 了 清 晰 地 说 明 这 件 事 ,还 是 让 我 们 回 放 一 下 引 起 举 国 关 注 的 、 发 生 在 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同命同价的法律解析
【同命同价的法律解析】同命同价的法律评价同样是花季女孩,同时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了20余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一半。
这个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
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同一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长期困扰司法实践。
实际上,“同命不同价”作为一种通俗的说法,从法律来讲是不确切的。
因为生命本身是无价的,事故造成人死亡后,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生命本身,赔偿的是生命遭受侵害之后引发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在群死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的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数倍,显得非常不公平。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并发全省三级法院。
该《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孰是孰非?
——以交通事故为例的法经济学视角分析
张广辉∗ 杨志明∗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济南 250100)
内容摘要:“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引起了学术界的很大争 论,本文则以交通事故为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从法学的角度对二者的根源进 行了探讨,而后通过引入卡拉布雷西事故责任模型,在不考虑责任问题和考虑责任 问题情形下,对二者进行具体的分类讨论,得出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同命 不同价”赔偿制度下社会的总成本小于“同命同价”下的社会总成本,并且通过一 些现实的思考来支持“同命不同价”的命题,在文章的最后指出文章分析的局限, 为进一步的研究明确了一个方向。
许多学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赔偿方式等都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有的 学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标准的分析,以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的划 分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影响,分析了“同命是否同价”问题各种不同观点(王福泉,2007); 有的学者通过分析影响死亡赔偿金数额的因素、依据死亡赔偿金性质分为的扶养丧失说和继 承丧失说,反思了我国死亡金赔偿制度中存在着的计算方式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的问题, 并对此力求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张楠,2008);大多数学者研究的是从赔偿主体、赔偿 金额为出发点,思考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责任归谁、衡量如何赔偿才不显失公平。有的学 者从法律角度运用侵权法归责原则,通过与国外关于交通事故归责问题相对比,分析我国交 通事故中的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归责问题(刘新辉,2004);有的学者研究 了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刘黎明,2001);有的学者基于“同命不 同价”和“同命同价”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孙鹏,2007;佟强,2008;黄 建中,张小奕 2007);有的学者从社会学、生物学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 得出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赔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石春玲, 2005);有的学者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的“继承丧失说”,与“同命不同价”这 一社会现象联系,解释我国现行有关死亡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是财产损失赔偿,即对未来收 入损失的赔偿,寻出现行死亡赔偿金城乡差别标准的理论依据(张旭东,2008);。针对“同 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赔偿金额差距悬殊的现象,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从法理学角度通过 对受害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来简单的分析,而应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通过 对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分析来最小化社会成本。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作者:李玲玲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5期摘要: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死亡损害赔偿规定的不够完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使民众产生了命价赔偿的误解,“同命不同价”这一伪命题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实际上,作为死亡损害赔偿项目之一的死亡赔偿金,其主要赔偿的对象并非死者而是死者近亲属、赔偿的内容并非命价而是死者的预期收入。
为了完善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理应把目光转向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以期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确定一个较为精细的公式。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平等;同命不同价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21-032006年1月8日,邬某在成都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邬某的近亲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同年7月9日,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农村户口的邬某之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6.77万元,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高出11万余元。
该法院的主审法官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确立了城乡二元化的赔偿原则,但未明确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邬某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是由于其在成都市区已经连续居住数年且以非农收入为主,因此可以将邬某等同为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此案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上不少人建议,最高法院应当尽快考虑修改城乡二元化赔偿原则,将标准统一以实现同命同价[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29条规定自2003年颁布后遭到了无数人的“批评”:有人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宪法相违背[2];又有人指出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本来就有缺陷,应当借此机会对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进行修改;还有人认为生命本来就是平等的,“同命不同价”是对生命的亵渎。
论同命不同价
摘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民事律师实务(“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
其一,《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不能适用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于是,《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总额时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就是说,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可以得到证实。 笔者认为,用国家赔偿法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本身没有可比性,因为,国家赔偿产生的基础是国家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人身损害,其产生的前提基础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为了履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完全属于城镇范围,如果用一种不太恰当的话来讲,实际上是公民被迫履行国家公务职责,只不过国家公务是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或遭受人身损害是被动接受国家公务,如此看来,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身就是定型化赔偿和填补损失原则的一种体现,是建立在国家公权力行使基础上的,与民事上的私权力没有可比性。更何况这种定型化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矛盾百出,一个普通公民可能对这种赔偿认同,一个能够创造很多财富的公民受到这种灭顶之灾后,几乎难以平心静气地去接受。
生命价值观下的“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
生命价值观下的“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作者:黄金桥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09年第06期[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通过创制及健全相关民事立法——侵权责任法来积极应对各种事故导致人身与财产损害后果的关键时期。
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侵权死亡赔偿的一个司法解释引爆了社会上“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论。
生命双重价值观命题的提出对于理性回应“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关键词]人身侵权损害;生命价值观;“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6-0012-02一、问题之提出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正式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众多焦点、疑点与难点问题亟待广泛和充分讨论。
其中,围绕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中的用语)损害赔偿问题而引发的法理争议及法律制度建构等问题非常复杂,各界人士对此兴致盎然,各种议论热火朝天,思想火花不时显现。
就人身侵权损害后果而言,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后果不但最为严重,而且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死亡赔偿问题也最为复杂,在学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引起的纷争也最大。
在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户籍制度条件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别,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悬殊是其中之一。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显然也考虑到这种现实,比如,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解释》均采用了因城乡、地域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双重标准,即所谓的“定型化赔偿和客观计算的方式”。
其第29条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但第17条使用的却是“死亡补偿费”,学者一般认为二者指向同一事项,没有区别)的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同命不同价”的平等权分析
“同命不同价”的平等权分析【摘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学界正为“同命同价”的到来欢呼时,新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让人们重新思考,宪法平等权的真谛。
平等权伴随生命权而存在,而生命权侵害后的不平等待遇,使得这两大基本人权保护甚是不足。
【关键词】平等权;生命权;同命不同价近年来,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备受关注,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探讨。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作出了城乡差别对待的规定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财产性补偿“同命不同价”在民法上看来只是简单的财产性补偿和精神抚慰。
民法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因此,死亡被害人不能以主体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被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依据这样的理解,“命价”的法律内涵便是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因丧生活来源丧失,而需要得到填补的抚养费,以及近亲属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解释给“命价”的计算带来了操作上的可能性,故此“同命不同价”也寻找到了理论的支持,城乡差别便成为合理合法的区别对待。
然而,这样的操作依然蕴含着巨大的弊端甚至危机,人们始终在反思,作为被侵权主体,生命权这一人之最根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既无救济可言。
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那么,生命权的保护力度着实令人担忧。
尤其在目前,社会群体对生命权漠视的现象颇多如“小悦悦事件”、“药家鑫案”等等。
二、生命权的救济空白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对生命的漠视就是人性的泯灭,但是法律的规定又似乎忽略了这一基本的理念,引起了民众的质疑。
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已经被世界161个国家在宪法中作出明文规定。
“尊重生命诚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施政之基本指标,将落实与宪法并保障之早已蔚为潮流”。
其他国家虽然并未明文规定生命权,但是生命权作为其他权利存在的载体,宪法只要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那么必定隐含了生命权的踪迹。
论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确定——从“同命不同价”
N O.1 2, 2 013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1 2期
论死亡赔偿 金标准 的确定
— —
从“ 同命 不 同价 ’ ’
张 琪 悦
( 厦 门大 学法学院 , 福建 厦门 3 6 3 1 0 5 )
3 . 1 . 2 法 律 因素
表可读性 , 对 监 督 机 构 有 积 极 作 用 。 对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企 业 的 经 济 业 务 和 会 计 准 则 与 制 度 都 属 于 国 家 的 法 律 范 畴 。 所 以 选 择 哪 性 质 , 分为三个层 次 : 会 计制 度 、 会计 准则 和会 计制 度补 充 。
2 “ 同 命 不 同价 ” 的 法 律 依 据
3 对“ 同命不 同价 ” 的 质 疑 在 我 国 法 律 中 的体 现
在 反对的声音 中 , 很 大一 部 分 是认 为 “ 同命 不 同价 ” 的 2 0 0 3年 颁 布 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形 成 过 程 与 结 果 均 为 违 宪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具 有 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 第2 9条 规 定 : “ 死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或 最 高 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法 律 效 力 , 是 一切 普通 法律 、 中 央 及 地 方 者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 , 按2 O年 计 算 。但 6 0周 岁 以 上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制 定 基 础 。一 切 关 于 同命 同 价 或 不 同 价 范, 制度具 有很强 的强制 性和 统一性 , 方 便 管 理 。 通 过 市 场 内容 不 一 致 性 。 第 二 , 目 前 我 国 的 社 会 制 度 和 会 计 准 则 的 对 资源进 行优化 是市 场 经济 的主要 特 点 , 市 场 可 以 公 平 的 类 别 很 多 , 既 有 一 些 企 业 要 实 行 企 业 的 会 计 制 度 也 有 不 少 进 行竞争 , 因此 经 济 主 体 就 应 该 具 有 一 定 的 自主 权 利 , 国 家 企 业 要 逐 步 并 轨 到 新 的 制 度 上 来 。所 以 企 业 往 往 不 知 道 到 对 此不能 管理过死 , 而 准则只是 一种 规范 , 正 好 满 足 这 一 需 底 要 执 行 哪 一 个 制 度 。 求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已 经 改 革 , 而 会 计 政 策 应 该 满 足 经 济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制 度 应 该 加 强 一 致 性 。在 不 同 阶 段 的 建 设 需 求 而 建 立 或 发 展 。所 以 准 则 的 出现 就 存 在 必 然 性 。但 是 中 , 应 随一方变化 而 适 当改 变 , 允 许 存在 重 复 , 但 不 可 以 有 我 国处 于 市 场 经 济 初 级 阶 段 , 需 要 稳 定 的 发 展 需 要 国 家 指 较 大 冲 突 ; 对于两 者 分 工应 该 明 确 , 保证 信 息 真实 , 确 保 报 导, 而且具有理 论基 础 , 因此一定要保证 会计制度 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本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同命同价,即指在法律面前,不同身份、地位、性别、种族等的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从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实践意义、实施现状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同命同价原则在宪法层面的体现。
2. 法律层面(1)刑法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同命同价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
(2)民法我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强调了同命同价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3)行政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歧视。
”这一规定体现了同命同价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3. 司法层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保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同命同价原则的实现。
三、同命同价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命同价原则的实施,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提高法律权威同命同价原则的落实,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3. 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同命同价原则的践行,有助于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保障。
四、同命同价的实施现状1.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命同价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2. 司法公正逐步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注重维护同命同价原则,不断提高司法公正。
3. 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增强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同命同价原则的认同度不断提高。
五、同命同价的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同命同价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同命同价原则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道德与法治】部编版2022-2023学年八年级上册第四单元—崇尚法治精神 检测题(含解析)
第1页/总11页【道德与法治】部编版2022-2023学年八年级上册第四单元—崇尚法治精神检测题一、单选题1.2019年11月19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瑞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缪瑞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缪瑞林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案件的判决说明()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犯罪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③我国法律具有强制性④严格执法方可彰显法律尊严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2.下面漫画体现()A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B .特殊群体享有特权C .权利义务相统一D .公平正义3.习近平在中央政法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
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这表明()A .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B .我国司法活动中已消除司法不公现象C .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监察权D .实现公平正义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4.身份证异地办理、公积金、全国联网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车辆审查异地办理、单位开具发票需要“税号”、政府机关办公实施“互联网+”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公开等()①体现了制度保障公平②有利于社会稳定进步③能够杜绝非正义现象发生④体现了机会公平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5.维护正义要求我们分辨是非,惩恶扬善。
下列行为属于正义行为的是()A.小明上课说话,老师批评他,小亮说小明这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B.考试作弊的同学受到老师的严厉的批评C.小丽的妈妈和邻居因小事发生争吵,小丽怕妈妈受委屈,上前和邻居争吵D.王林看见小偷偷东西,他怕小偷报复自己不敢生张6.“人生而平等,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说明A.人与人之间是绝对平等的B.人们都处于各种羁绊当中C.人与人之间没有平等可言D.人生而平等,但要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7.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带来的思考
2011 ・ 01 (中)
亡赔偿金 “赔偿死亡” 的本意差之甚远。 那么同样是城市户口, 一 个公司老板和一个门卫的预期收入也是不同的, 他们的死亡带来 的影响也会不同, 如果此时对他们实行相同的赔偿标准, 岂非也 是一种 “实质上的不平等” 吗?事实上, 每个人的生存状态都是有 差异的, 每个自然人的死亡带来的影响也都是各不相同的。 这种 维护 “同命不同价” 的理论根本站不住脚。自然人丧失了相同的 权力, 这种权力基于一种法定的平等, 那么所获赔偿自是理应相 等, 而与预期经济损失、 给他人带来的精神痛苦等一切外在因素 无关。这种赔偿就是对 “生命价值” 的补偿, “可预期经济收入 与 相比” 这个补偿的解释更贴近 , “法律之中人人平等” 的本意。抛 开 “生命丧失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损失” 一节不谈,解释》 《 中的同命 不同价还有个更为荒谬之处——户口。即把人的生命权从户口 上进行了定价区分, 从法理上确立了一种不平等, 城市户口与农 村户口由此分出了高低贵贱。 按照城乡不同的户口制定法律政策本来就是违背自然平等 的。对公民进行户籍上的区分是人为地将人与人之间划分成不 同的等级。尽管城镇和农村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能会造成收 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上有所差距, 但是, 如果我们继续将这种差异 扩大化, 并在法律上加以肯定下来, 那么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大, 以 至于无法弥补,这也形成了一种制度上的歧视。从现实意义上 看, 户籍制度更为不恰当的一点是,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 人 们并没有被局限在某块土地之上, 而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 的过程当中的。农民进城居住、 工作的事情屡见不鲜。城镇之间 的人口流动则更为频繁。户籍制度变更的不灵活性完全没有考 虑到这个人口快速流动发展的社会现实。同命不同价是一种明 显的制度缺失, 在崇尚平等自由的民主国家之中不应有这种落后 的法律存在与实行。 三、 《侵权责任法》 浅析 第十七条的不足之处 《侵权责任法》 一出, 不少维权斗士、 法律界人士为之欢欣鼓 舞, 认为其是中国法学界的一大进步。 我们看到该法之中很多条 款都是开中国法律之先河, 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如明确精神损 害赔偿、 药品等致医患纠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建筑物倒塌伤害 人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包括同命同价, 等等。这些法律条款针对 多年来法学界、 社会舆论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修改、 明 确, 所以总的来说这是一部有诚意且很有改革气息的法律。 回到本文的主题之中, 同命同价, 我搜索了一下各大门户网 站的标题:侵权责任法》 《 今起施行城乡赔偿 “同命同价” ——网易 新闻中心; 我国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新浪网; 侵权责任法 拟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搜狐……可以看到, 基本 上这种知名网站都对 “同命同价” 用了肯定的语气。 “同命不 似乎 同价” 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成为了历史。其实这是一种对大众 的误导。 来看看第十七条的原文: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我们期待已久盼望 已久的同命同价条款。 笔者认为,可以” “ 两个字大大削减了同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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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法办发〔2019〕2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院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保证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应当在主文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规定或者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批复类解释在批复最后载明的发布日期作为施行日期。
二、确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中拟出,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发布司法解释公告中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施行日期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
——结束——。
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
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同命同价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种法律规定。
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其背景、性别、种族或其他特征,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和保护。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
以中国宪法为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意味着不论民族身份,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类似地,在美国宪法中,第十四修正案保障了每个人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在各个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
首先,在就业和劳动方面,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例如性别歧视或种族歧视。
就业机会应公平对待,并且雇主不得以性别、种族等因素作为招聘、晋升或解雇的决定依据。
其次,在受教育权利方面,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并禁止因个人背景而对学生进行歧视。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且不因个人特征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同样,在司法方面,法律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庭上享有同等的权利。
法官、陪审员和律师都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不能因个人特征而偏袒某一方。
此外,在社会公共服务和政府服务方面,法律也要求公正和平等对待。
例如,政府必须向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医疗、社会保障和住房服务等,不得因个人特征而歧视或限制。
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它强调人人平等,摒弃了对个人特征的歧视,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然而,实施同命同价的法律规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此外,社会观念和文化习俗的影响可能导致对同命同价原则的理解和接受有差异。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同命同价原则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同命同价的理念,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法治社会。
“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学分析
就会给执法留有很大的任意余地 ,造成纠纷不能合理的解决 。 其 次,《 侵权 责任法 》中只有第十七条 来解决不 同身份
死 者的赔偿 问题 。按该条字面上的意思解释 ,只有发生造成 多人死 亡的交通故事 、矿 山事故等重大事故才时可 以不考虑
关于审 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在
一
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如果这 一法 条中用的是 “ 应当” ,那
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有关部 门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 。而 “ 可 以” 的具体 结果取决 于侵权责任事 故处理部 门的 自由裁
判。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解释加 以限制 ,那么 “ 同命 同价 ”形 同虚设 。一旦利益主体对其追求 的利益 出现分歧 时,“ 可以”
为 户籍 的不 同 ,赔偿 金额 会有 巨大 的不 同 ,一个 城镇 居 民 死亡时所得 的赔偿 金要 比一个农村居 民死亡时 的所得最少多 1 O万 元。另外 ,由于被赔偿 者所 处 的行 政 区域 不 同,其赔 偿标准也是 大不一样 的。 比如上海和广东地区 的赔偿标准相 对较高 ,而 石家庄的赔偿 标准就要低很多 。此外 ,被赔偿者 的所处行业 的差 异也是造成赔偿标准不 同的重要原 因。比如 煤矿 企业在赔 偿死亡 劳工时往往 赔偿 2 0万元左右 ,而航空 运输的承运人对死亡 的旅客的赔偿金额大约在 4 0万元左右 。 在 司法实践中 ,我同司法机关一般参照 《 最高人 民法院
等权 利的重要体现 。然而 ,在 实际生活 中却存 在着双重标 准 ,城 乡居 民的死 亡赔偿 标准有 着非 常大的不 同,出现 了 “ 同命 不
同价”的奇怪现 象 ,这是有违我 国现行 法律的相关规定 的。文章就对 “ 同命 不同价”现 象出现 的原 因进 行分析 ,并对 其进 行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问题的探讨
根据黑龙江省 2012年 的赔偿标 准 (2011年城镇居 民人 均可支配 收 入 及农 村 居 人 均 收入 分 别为 15 696元 和7 591 元 ),如果一个城镇 居民受 到伤害 ,他所 能得到残 疾赔偿 金 、 死亡赔偿金 的最高 限额 为 :15 696元 ×20年 =313 920元 ;被 扶养人生活费为 :12 054元 ×20年 =241 080元 。如果一个农 村居 民受到伤害 ,他所能得 到残疾 赔偿金 、死亡 赔偿金 的最 高 限额 为 :7 591元 ×20年 =151 820元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为 : 5 334元 ×20年 =106 680元 J。
2013年 7月 第 26卷第 4期
黑 龙 江 生 态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ourna 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 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 ing
Ju1.2013 Vo1.26 No.4
关 于人 身 损 害赔 偿 同命 同价 问题 的探讨
同命同价 ,是指人们的生命健康 尊严等人身权利应 当平 等受到法律 的保护 ,不应当因为其是农 村居 民或是城镇 居民 而有所不同。这在具体 的司法实践 中,就是要求农村居 民与 城镇居民其 人身受到 伤害时 ,所 得 到的残疾赔 偿金 、死 亡赔 偿金等数额应当相同 ,而不是数额相差悬殊 。
陈 学 林
(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 ,伊春职业 学院人文 系 ,黑龙江 伊春 153000)
摘 要 :自从 1987年《民法通则》施行 以来 ,人 身损 害赔偿 中同命不 同价的 问题 在 实践 中饱 受诟 病。2010年 出 台的《侵权 责任 法》只是 触及 了这一 问题但 仍没有解决。就 同命 同价 问题进行探 讨 ,分析 成 因,探 求解决方法 ,以期 能为 司法 实践提供参考 ,使我 国法律体 系更加 完善 ,公 民的人身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
“同命同价”的理与法
价" 的
王 冬 梅
理
与
法
(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 哈尔滨 10 8 ) 5 0 0
摘
要: 生命是“ 无价之宝”是人类赖 以存在的前提。 以个人 生命安全利 益为 内容 的生命 权在整 个权 利体 系 ,
中 于最高位置 , 居 是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 础。虽然法律赋 予了 自然人 生命权 并对侵 害他人 生命 权的行为 予以惩 处, 但是面临着更 多的生命被侵 害的危险 , 法治文 明玎个人 权利的保护应该进一步 完善 , 尤其要赋 予同样生命 以同
二 、 命权 法律救 济 中的问题 生
作者简介 : 梅 (99一)女 , 江哈 尔滨人 , 王冬 16 , 黑龙 法学 教研部副教授。
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 出判 决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 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以下 简称为《 ( 解 释》 , )但这个《 解释》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问题。 ( ) 解释 》 一 《 的缺 陷 1《 .解释》 违背法理的精神。生命无价, 尊重生 命, 关爱生命 , 是法律应有的正义要求。在同一部法 律之下 , 死亡赔 偿金按照农 村 、 对 城镇户 口进行 细分 , 不仅有违法律公平和正义 , 也违背起码的伦理道德。 2《 . 解释》 与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相背离。一 是《 解释》 宪法》 与《 精神相违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宪法》 3 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第 3 “ 律面前一律平等。 《 ” 解释》 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 它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对农村人 口和城镇人 口 采取了不同的标准, 这显然是违宪行为。二是《 解释》
样的尊重。 关键词 : 生命权 ; 同命 同价 ; 法律救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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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深圳城镇居民最高命价为101万元,而当地农村居民死亡只赔偿18万元。
为消除“命价”中的城乡差距,《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2004年11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也消除了城乡差别,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记者了解到,宁夏目前城乡赔偿金额差距悬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规定,宁夏200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死亡赔偿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93.6元,按20年算,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2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08.9元,死亡赔偿金为5.02万元,前者比后者高出11.18万元。消除城乡“命价”悬殊差距,应引起宁夏相关部门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