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精)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与社会支持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与社会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他们来说,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不仅能改善生活状况,还能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感。
为了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
本文将探讨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与社会支持,并分析其效果。
一、政策措施为了缓解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通过减税、扶持政策等,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降低用工成本,增加就业机会。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例如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青年新人等制定了针对性的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职业培训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
二、社会支持除了政策措施,社会也为失业人员提供了相应的支持。
首先,社会各界开展了各种就业服务活动,例如举办就业招聘会、职业指导培训等,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找到工作。
其次,社会各界广泛倡导“人人有责,人人尽力帮助失业人员”的理念,推动社会各界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帮助和援助。
此外,社会还大力宣传失业人员在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倡导公众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支持。
三、政策与社会支持的效果政策措施和社会支持共同推动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政策的出台促使了更多的企业提供就业机会,失业人员的就业率得到了提高。
企业减税和其他政策的扶持,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激发了投资和招聘的积极性。
其次,政府的职业培训投入提高了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使他们更容易找到工作。
社会支持的加强也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提高了他们找工作的成功率。
然而,政策与社会支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政策的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政策虽然制定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问题,导致政策的效果不够显著。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书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7、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标 签】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 号】苏政发﹝2004﹞61号【发文日期】2004-06-30【实施时间】2004-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财社[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
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
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快速性增长,失业问题在社会中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再就业,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就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展开阐述,从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支持、失业救济和公共就业机会提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提供职业培训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各国都重视提供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制定,包括开设技能培训班、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
通过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提高就业技能,增加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二、创业支持为了帮助那些具备创业潜质和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创业支持可以包括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等。
政府还可以建立创业孵化器,为失业人员提供场地和资源,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三、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可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经济困难时期。
失业救济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失业津贴,以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失业救济还可以配备一定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四、公共就业机会提供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公共就业机会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公共就业机会可以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服务等领域,为失业人员提供暂时的就业机会。
公共就业机会不仅可以缓解失业压力,还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五、加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资源。
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平台,政府可以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招聘信息和就业政策信息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职业介绍和人才输送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六、鼓励与产业结合的创新就业模式政府可以鼓励与产业结合的创新就业模式,为失业人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这些创新就业模式可以包括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新兴产业等。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提供灵活的工作机会,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湘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
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完整版)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及流程
(完整版)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及流程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及流程简介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是为了帮助失业者重新融入就业市场而设立的一套政策和程序。
本文档将介绍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流程。
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旨在提供支持和帮助失业人员找到合适的工作。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要点:1. 就业援助金: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就业援助金,以在失业期间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该援助金的发放标准和金额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2. 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业培训计划,提升自己的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培训内容将根据失业人员的需求和就业市场的需求而定。
3. 就业指导:失业人员可以获得就业指导,包括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方面的帮助,以增加成功找到工作的机会。
4. 就业信息和推荐:失业人员可以获得有关就业市场的信息,包括岗位空缺和招聘活动等。
同时,相关机构也会根据失业人员的需求将合适的工作岗位推荐给他们。
失业人员再就业流程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流程如下:1. 注册失业:失业人员需要在就业服务机构注册失业,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就业需求评估:就业服务机构将进行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评估,包括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
3. 制定就业计划:根据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评估结果,就业服务机构将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包括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内容。
4. 实施就业计划:失业人员按照就业计划参加职业培训、接受就业指导,并积极寻找工作机会。
5. 就业推荐和安置:根据失业人员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就业服务机构会将合适的工作岗位推荐给他们,并协助他们安置到新的工作岗位。
6. 就业报到:失业人员成功找到工作后,需要到就业服务机构报到,并注销失业身份。
同时,就业服务机构还会为他们提供后续的跟踪服务和支持。
结论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在他们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和提升就业能力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遵循指定的流程和参与相应的服务,失业人员可以获得个性化的帮助,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失业再就业补贴与相关政策
失业再就业补贴与相关政策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
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失业再就业补贴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
根据现行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符合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主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另外,失业人员还可以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
对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同时,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1、税收减免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财税[2005]186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避免交有关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记录费(包括开业记录、变更记录、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记录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查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昔时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6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1 —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2 —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中国界定就业失业再就业
中国界定就业失业再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对就业、失业、再就业进行界定。
该文件规定,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对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
相关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3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文件指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
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叶紫)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5月10日。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二、申报核拨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季度终了后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并填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
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
件;
5、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明;
6、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且经过人社部门登
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工资支会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8、银行基本帐户。
2、区人社部门审核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区财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额的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 为限; 大于上述扣 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扣减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
对 2 0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 05
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 0 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 , 2 0 年 1 1日 0 0 从 06 月 起 元, 可上下浮动 2 % , 0 由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
置的人员 , 有条件的地 区也可纳 人 《 再就业
发放 范围 , 具体办法 由省级人 民政 2 .独立核算 、 产权清晰并 逐步实行产 优惠证 》
权 主体 多元 化 ; 府制定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
工 总 数 3 % 以上 ( 3 %)从 事 工 程 总承 包 营业 税 “ 0 含 0 , 服务业 ” 目规 定经 营活 动 的企业 。 税 以外 的建 筑企 业 吸纳 原企 业 富余 人员 达 到本
一
4 一 8
维普资讯
业 以及 销售 不动 产 、 让 土地 使用 权 , 转 服务 型 的 ,主要 向 主办 国有企 业提 供 配套 产 品或 劳
企 业 中 的广 告业 、 拿 、 摩 、 吧 , 筑业 中 务服 务 ,在工 商行 政机 关 登记 注册 为 集体 所 桑 按 氧 建 从事 工 程 总 承包 的 除外 ) ,凡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有制 的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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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政 府根 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在 此 幅度 内 执行 。
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并报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极为重视。
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切实保护下岗职工利益,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二、坚决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类企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要重点落实好税费减免、工商登记、场地安排、小额信贷、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要全面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制度。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破产关闭企业分流安置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凭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接受就业服务,监督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各地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把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纳入“两个确保”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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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 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对下岗失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 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 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计算。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文件的规定, 原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 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 上(含1年)。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止期限有什么 新规定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 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 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 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 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 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 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总局进行了进一 步明确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申请税收 扶持政策程序是什么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范 围是什么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 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 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 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 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 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有关内容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 期限问题有什么新规定
十、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的认定办法是什么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 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 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 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 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
十一、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 需报送的材料有哪些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认定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 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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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 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 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 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 个人所得税。
九、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哪些 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问题
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 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 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 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和街道
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税发〔2002〕160 号)中的相关规 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有关问题
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 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 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 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 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
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的认定办 法是什么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 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 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 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
五、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申请认 定需报送的材料是什么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 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 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的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 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
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 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 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 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 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 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 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 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 离退休人员。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 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 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 面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