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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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2•【字号】桂政发[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1998年12月2日桂政发〔1998〕7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

1998年5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对此,我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在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计划、经贸、财政、劳动、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工作。

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为全面完成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的各项任务,经研究,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增强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1998年全年工作任务为了保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提高养老、失业保险费收缴率、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真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作出进度安排,采取“倒计时”的工作方法,集中力量狠抓实干,务必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哈民政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低保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工作(一)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三项费用:1.因病支出。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总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发[1998]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发[1998]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1998年3月14日陕政发〔1998〕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去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解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千方百计做好解困工作,全省解困工作走上了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起到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解困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特别是一些地方由于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已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不得有丝毫的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不懈地做好解困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陕政发〔1997〕40号)的精神,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健全、完善落实省政府40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和办事程序,做到责任到人,资金到位,服务到户,不留空档。

对困难企业的申请,要做到特事特办,尽快审批。

对于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必须如数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任何部门、企业和任何人都无权扣发和挪用,否则,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查处。

省劳动厅要根据40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研究提出调整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的具体标准,保证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健康发展。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哈民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0〕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为更好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人社、工会等多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主动发现的机制。

一是与人社部门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信息共享机制。

对人社部门提供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员信息数据进行交叉比对,提取疑似预警信息;对交叉比对出的疑似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预警信息,以及接到上级民政部门反馈的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人员入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相应的救助。

二是与工会组织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与工会组织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

二、严格落实低保救助政策认真落实低保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一是按“三个基本条件”纳入低保。

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按“支出型”纳入低保。

对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其家庭可按“支出型”政策纳入低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2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当前,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07.30•【字号】襄政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襄政发[20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1998年8月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行“三三制”保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并处理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特别是我市三年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中心高峰期将至,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保大局、保稳定、保发展、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把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强化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措施(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不变”的要求,继续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是工作目标不变。

一定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拖欠。

对过去的拖欠,要尽快进行清偿。

二是现行政策不变。

要继续贯彻执行通过“三三制”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由财政兜底的政策。

三是工作要求不变。

要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对工作不力,出现新的拖欠或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

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9•【文号】中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中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

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帮助我省城镇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把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稳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并轨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已有的政策,加大再就业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扶持弱势的常规工作制度,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人员,为这次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一)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二)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三)年龄偏大(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技能偏低,再就业困难的;(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失 业 保险 经办 机构 提 供有 关证 明 .并 将享 受 失业 保 险 待 遇 期 满 人 员 名单 提 前 1个 月 通 报 民政 部 门 。民政部 门要对 此 类人 员进 行 专 门登记 .对符 合 条件 者及 时给予 救济 。 对 按省 级 人 民政 府规 定建 立 了再 就业 服 务 中 心 的 城镇 集 体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实 施 基 本 生 活 保
部 门追 回损 失 的失业 保 险基 金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依 法 给予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二 条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人 民政府 根据 当地 实 际情 况 .可 以决 定本 条 例适 用 于本行 政 区域 内的社 会 团体及 其 专职人 员 、民办非 企 业 单位 及其 职工 、有 雇工 的城 镇个 体 工商 户及 其雇
关政 策 .指 导 国有企业 再 就业 服务 中心 按 照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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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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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有关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完成中央提出的再就业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围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明确工作目标。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指导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有效的服务。

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今年年底前,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

要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各地应根据上述目标,制定落实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

今后三年,各地每年都要对就业服务工作提出阶段性、量化的目标,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要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托,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工作信息,加强工作指导。

要发挥街道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对下岗职工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状况。

要帮助中心制定组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的计划,并指导其做好实施工作。

要组织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了解和熟悉再就业政策,掌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法,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将其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多次研究部署。

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对困难群众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掌握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自然灾害频发,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要求和目标,充分认识关心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好、保障好。

二、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狠抓落实,确保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和有效保障。

(一)周密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2001年3月21日)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更好的保障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中,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分配的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招收录用的职工下岗后,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符合进入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困难企业内退职工无法领到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四条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条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下岗失业人员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

第六条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999年调整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后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企业发不出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区、行业问题相当突出。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

鉴于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状况,必须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满腔热忱地帮助困难企业和职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中央确定,由劳动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办国办信访局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建立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解困工作。

各地区的解困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要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国办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

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1]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1]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尤其是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职工生活还比较困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要求,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保障资金省级统筹制度。

从2001年4月1起,全省分步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筹措。

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是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资金。

三是失业保险基金。

四是帮困基金。

五是盘活国有资产变现的部分资金。

六是中央在陕企业由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

地市及以下所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现行保障办法和标准,由当地财政把原财政承担的1/3经费划转省财政。

原企业应承担的资金用于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债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再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切实摸清底数,确保新老保障办法的平稳衔接。

各地、市对现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认真核实,速将下岗职工人数、保障标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情况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3.07•【字号】陕劳社发[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84号)各市(地)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确保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加强了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少企业通过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清理,促进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全省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精神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

个别地方和企业还没有完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存在不少下岗职工已经自谋职业,仍旧和企业没有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这些都是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出中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再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思想的重大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把这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抓好。

要按照中央关于“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现行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现行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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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的通知
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
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按照规定加大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临时救助力度,帮助他们缓解陷入生活困境之急、解除创业就业后顾之忧,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区分救助类别,确定救助标准。

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

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帮扶措施,提高救助额度。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各地要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参与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
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衔接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跟踪服务力度,激发创业、就业意愿,优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岗位,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于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充分考虑其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实现
再就业。

对于重新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衔接,对于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兜底保障。

要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

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社区、企业大力宣讲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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