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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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汇编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
科技政策汇编内容目录
一、高新技术企业 (1)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 (4)
三、科技创新平台 (8)
四、创新券 (9)
五、知识产权 (11)
六、科技人才 (15)
七、成果转化 (20)
八、科技金融 (24)
九、科技奖励 (27)
十、科技计划 (31)
十一、其他政策 (34)
科技政策内容摘要
一、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3.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的,对其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项审计、咨询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首次申报的小微企业按40%补助;首次申报未通过的,再次申报时按20%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6号)
4.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6〕11号)
5.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的,对其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项审计、咨询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聊发〔2016〕16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7.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8.新升级为国家级的孵化器,择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9.对进入孵化器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研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专利代理、专利运营、专利分析评议等科技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支持。对孵化机构的房租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孵化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降低创业企业创业成本。在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中,按不高于市级财政支持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补贴总额每个孵化器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6号)
10.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国家大学
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
11.鼓励在孵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方式进行融资,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科字〔2015〕119号)
12.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高水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升级为国家级的孵化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省级和市级审核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政策依据: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聊发〔2016〕16号)
三、科技创新平台
13.支持省级示范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中心,获得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格的,继续执行原有政策,按照与国家经费1:1的比例,公益类的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企业类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山东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质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鲁科字〔2014〕109号)
14.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层次的技术创新平台,凡是认定国家、省和市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200万、5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聊发〔20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