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及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是什么?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是什么?导读:高管资格: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有从业资格,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之一必备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私募基金也称为私人股权投资,也就是说是通过增资的方式扩股权或者是进行股份转让的方式,来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然后再通过股份的增值转让来获得利益。
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也比较大,公司成立一支私募基金必须要进行备案,那么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是什么呢?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第一条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一一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一一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1. 引言1.1 概述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的基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创业创新热潮的兴起,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私募基金类型逐渐崭露头角。
创业投资基金旨在支持初创企业发展,成为他们取得成功的关键推动力。
然而,在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和政策调整的背景下,监管问题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和申请流程备受关注。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会对文章整体进行一个概述和简单介绍文章结构。
接下来将全面介绍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紧接着,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对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于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针对关键问题之一——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我们在第四部分详细解读了相关政策内容、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最后,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将总结私募基金监管问题与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性,并对未来发展趋势和政策调整提出展望,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与支持环境搭建。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探讨私募基金监管问题中涉及的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和申请流程。
通过对相关政策和现行监管措施进行梳理、问题和挑战进行分析,进一步阐述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并具备申请该税收政策所需的知识,以促进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2. 创业投资基金概述:2.1 定义和特点: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专注于投资初创企业或创新项目的私募基金。
它通过募集来自有限合伙人的资金,然后由基金经理进行选股和管理。
与传统的股票市场不同,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关注早期阶段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机会。
其特点包括:-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初创企业相对较高的失败率,创业投资基金面临更高的风险,但成功案例也可能带来巨大回报。
- 长期投资:因为初创企业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盈利,所以创业投资基金通常采用长期持有策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篇一:登记备案操作指南登记备案操作指南为了方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直观了解登记备案系统填报要求,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信息填报前或过程中,认真观看操作说明视频。
管理人登记操作视频(请点击下载)基金备案操作视频(请点击下载)一、操作流程(一)管理人登记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对于尚未成为协会会员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
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1、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2、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3、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二、操作手册及填表说明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方便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网上填报,基金业协会制作了《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模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私募投资基金),供参考。
篇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管理人信息备案基本信息填写一、申请人资料1.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 《法律意见书》应通过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基金业协会问答(1-14)
服务自律创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常见问题2014年1月17日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3. 多长时间办理通过?服务自律创新答: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
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答: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公示。
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请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及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及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
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及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及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题库100道及答案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题库100道及答案一、私募基金概述1. 私募基金是指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
A. 特定B. 不特定C. 个人D. 机构答案:A2. 私募基金的特点不包括()。
A. 公开募集B. 投资灵活C. 风险较高D. 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答案:A(私募基金是私下募集)3.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A. 公司制B. 合伙制C. 契约制D. 以上都是答案:D4.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A. 股票B. 债券C. 期货D. 以上都是答案:D5.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登记。
A.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证券交易所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A二、私募基金的分类6. 按照投资对象分类,私募基金可以分为()。
A.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C. 创业投资基金D. 以上都是答案:D7.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
A. 上市公司股票B. 债券C. 期货D. 以上都是答案:D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
A. 未上市企业股权B.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C. 并购重组D. 以上都是答案:D9.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
A. 初创企业B. 高新技术企业C. 成长型企业D. 以上都是答案:D10. 对冲基金属于()。
A.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C. 创业投资基金D. 以上都不是答案:A三、私募基金的募集11.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
A. 合格投资者B. 不特定投资者C. 个人投资者D. 机构投资者答案:A12.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包括()。
A. 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B.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C.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D. 以上都是答案:D13.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是()。
A. 公开募集B. 私下募集C. 网络募集D. 电话募集答案:B14.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时,不得()。
私募之其他类-----投资基金备案常见反馈及整改措施
问题一【托管出函】反馈: 请管理人上传托管机构针对本产品出具的确认函,具体内容包括:(1)本产品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涉及分离定价。
(2)本产品的管理人已建立并有效实施交易风险控制制度,涉及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全部经第三方合理估值,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存在任何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3)本产品的管理人已向全体投资人充分披露基金财产的最终真实投向,并经全体投资人确认。
(4)本产品不存在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等行为,其募集过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方对基金应承担以下义务: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但合同同时约定“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托管人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或合伙企业等)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即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委托资产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托管人不承担协会要求确认的相关职责.针对本问题管理人一般会联系托管人出函,但是托管人基本拒绝出函,同意出函的托管人也是较为含糊地回应问题,而协会审核人员亦会再次“无情”退回,要求托管人重新出函正面回答以上问题。
经跟协会审核人员沟通,对于面临托管出函的产品,表明协会对该产品的交易结构或投资要素不认可,再次提交通过的机率极低。
我们建议管理人重新设计交易结构或变更基金要素,具体设计方案以协会反馈为准。
?问题二【分批募集问题】反馈:请管理人说明本基金是否募集完毕,说明加盖管理人公章上传至相关附件“其他相关协议”。
答:该问题为有设立临时开放期并首次募集未募满预计规模的产品常见退回问题。
20170524中基协培训问答(深圳)
一、管理人登记相关答疑(一)高管兼职问题(二)人员社保购买问题(三)申请机构体系内存在地产公司需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四)金融控股平台旗下设置机构申请管理人登记(五)前台设置问题(六)控股股东(七)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问题二、产品备案问题(一)基协对产品备案的主要监管态度(二)地产基金备案审核态度(三)股+债产品备案问题(四)基金对热点城市住宅与非住宅项目的投资(五)FOF基金是否为通道及产品备案要求(六)股权基金投资信托并进行信托贷款(七)基金主要投资方向的备案披露要求(八)股权投资是否必须列明投资标的(九)募集与托管(十)双管理人的产品是否属于两个管理人(十一)先投资后再备案问题(十二)《委托管理协议》的签署主体问题(十三)结构化产品需每一层级均有实缴才可以备案(十四)风险揭示书的上传(十五)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处理(十六)股权投资基金下的可转债(十七)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较小提交拟投项目投资合同问题(十八)母子基金中,子基金备案失败的处理(十九)原备案的基金产品变更基金管理人问题(二十)合伙型基金成立的时间的确定(二十一)首期募集的资金要求(二十二)基金产品的名称错误修正(二十三)产品备案时上传附件的命名规则(二十四)产品备案的反馈时限(二十五)收益以业绩比较基准来表述,不得保底保收益本团队结合项目经验,将2017年5月24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在深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功能及综合应用培训班上现场相关答疑内容进行整理,供同业人士作实操参考。
特别说明:本文为笔者根据现场问答做的相关整理,部分内容的表述可能不到位,最终以中基协的相关规定及反馈为准。
一、管理人登记相关答疑(一)高管兼职问题 r> 1.根据中基协的现场回答,目前允许法定代表人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或在实业机构兼职,不允许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风控负责人不允许对外兼职,投资经理不允许对外兼职;3.若存在对外兼职的,需如实披露兼职情况,说明如何能将私募工作做好,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备案,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
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通过登记备案,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和监测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投资风险。
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审核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要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受理: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备案审核: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审核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4)备案结果通知:协会根据审核结果,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发出备案通过或不通过的通知。
(5)备案公示:协会将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公示在协会官方网站。
5.哪些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提供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的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对于以上机构,只有获得登记备案才能合法开展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6.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私募基金合同及协议文件-私募基金募集文件-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其他相关材料具体的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可以参考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9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产品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及注意问题(详细版)
[资产管理业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新登记备案系统上线的同时,中基协公布了《资产管理业【正文】登陆备案系统,进入产品备案,点击【新增】按钮即可开始备案。
产品备案需依次选择或填报产品基金类型、管理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结构化信息和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一、产品基金类型选择1、选择方式有“自主发行”和“投资顾问”两种方式供选择。
当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担任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时,选择“自主发行”。
当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顾问时,应选择“投资顾问”。
当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填写,投资顾问不必填写备案信息。
2、选择基金类型当产品基金为“自主发行”时,需要选择基金类型。
可供选择的基金类型为:(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二、管理人信息若私募基金由多家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在本页添加其他管理人信息。
管理人之间应自行协商,只能由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
(但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均会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三、基本信息产品基本信息需填报或提交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注:需与基金合同一致)2、产品简称(注:需与基金合同一致)3、业注:既募集又投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既负责基金产品的募集,又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募集方式可以是管理人直销,也可以是管理人直销加第三方代销;只投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完全由代销机构负责基金产品募集;只募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募集,并聘请其他“投资顾问”来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
4、产品类型5、成立日期6、到期日7、组织形式(下拉菜单: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型)注:公司型基金要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和本机构审计安排(包括审定的频度,是否有指定会计师事合伙型基金要写普通合伙/执行事8、币种9、是否涉及跨境投资10、11、投资方式(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其他)12、是否存在保本情形13、是否存在保收益情形14、主要投资方向:应当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并说明投资方式(如直接投资、通过某基金或资管计划投资、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等)和明确投资标的(如未上市公司股权、委托贷款、收益权等)15、管理人(投顾)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非必填)16、备案主要联系人姓名、座机、手机及邮箱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第一条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
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
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探讨一、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种类繁多,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备案、募集、投资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的备案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获得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制度旨在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风险。
三、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私募基金在备案过程中出现了补正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材料不齐全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完成备案,甚至可能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操作不规范可能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所致。
信息不完整和材料不齐全则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审核标准,导致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这些问题的出现给私募基金的正常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筹集和投资进程,从而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影响。
四、案例分析以某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其在备案过程中因未按规定报备高管人员资质而被要求补正。
原来,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并未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在备案时才发现这一问题。
虽然该基金随后完成了补正工作并获得了备案,但这一事件仍然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深入剖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首先,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缺乏明确的资质要求和审核机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次,在备案过程中,该基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最后,该基金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在备案过程中出现疏漏。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为了解决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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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1—15
目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3)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4)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9)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13)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1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20)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2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2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28)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33)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
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
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人。
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