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仲裁前调解协议有强制效力吗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协商和调解吗
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协商和调解吗?答:不是。
协商和仲裁前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和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达不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调解,而不愿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就是说,是否采用协商解决、参加调解或是否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选择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虽然在第23条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调解争议,但前提仍然是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在我国,调解是贯彻在整个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但仲裁前调解和仲裁、诉讼程序中由仲裁员或法官主持的调解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前调解,即双方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愿与合法原则所进行的调解,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无权直接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而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仲裁员或法院主持实现的调解,如已经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则该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不选择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
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79条;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第9条、第13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8条、第12条、第23条、第30条。
例:王某2009年大学毕业后来到某建筑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公司与王某约定了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工资,但同时以此为由没有依法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王某几次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都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失去耐心的王某向街道调解中心递交了调解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在我国的劳务关系中,劳动纠纷是很常见的问题,劳务纠纷主要有薪酬、购买保险、工作赔偿等问题。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有调解、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等。
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下面由赢了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1、事实清楚原则。
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
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
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申请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制调解,以及调解委员会都不得强行调解。
②、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任何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
③、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条例》第11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这里的“应当履行”,也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不能像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答
5. 当事人应该前往哪个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答:劳动争议 案 件 由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者 劳 动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
合同履行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续,且社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不 能 补 办 导 致 其 无 法 享 受
或者赔偿 金, 如 果 仲 裁 裁 决 涉 及 数 项, 每 项 确 定 的
加遗漏的人 为 诉 讼 当 事 人。 被 追 加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 的, 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16.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 医 疗 费、 经 济 补 偿 或
者赔偿金,不 超 过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休 息
具的受理 通 知 书 或 者 其 他 已 接 受 仲 裁 申 请 的 凭 证、 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答:仲裁裁决 对 提 起 诉 讼 的 劳 动 者 不 发 生 法 律
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 劳 动 者,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 哪些案件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 法》 第 四 十 七 条:下 列
劳动争议,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法规政策解答·
彭雪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解答
诉前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受理案件,对民事纠纷实行调解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调解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调解民事纠纷。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开展,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调解;(二)自愿调解;(三)公平公正;(四)及时调解;(五)注重调解效果,促进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纠纷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三)调解协议的内容;(四)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五)调解费用的承担;(六)调解人员签名、调解组织印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二)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三)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解;(四)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该条款
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
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选派,调解员应当履行调解职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也可以自行协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职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调解员的主要任务是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协议是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调解协议
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遵守协议内容,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果调解无果,当事人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员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仲裁职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事实,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出台,旨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
谐稳定。
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有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减少矛盾,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实施,对于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核心内容:需要进行相关的劳动调解,那么在劳动调解的时候,我们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呢?原则主要的问题是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不是必经的程序,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
2) 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
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机构本身并我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双方自愿。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不得强迫。
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解或勉强达成协议,更不允许包办代替。
调解的过程是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行强迫另一方。
3) 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约束自觉遵守。
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任何人无权强制其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问题。
(二)民主说服原则这是由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不像司法、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那样拥有国家授予的权力,调解活动的参与不享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没有强制处理权,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因此,在调解劳动纠纷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民主讨论、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
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When your destiny wants you to grow up, it will always arrange some people or things that make you uncomfortable to stimulate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有哪些(一)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民主说服原则。
这是由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话,此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需要在30日内作出。
同时,也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作出了规定。
那到底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有哪些1、自愿、平等、协商;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3、当事人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事前双方协商。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
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解步骤: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文第1篇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事不再理。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中的内容付诸实现。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文第2篇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书申请调解方:名称(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职务(岗位):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申请调解对方:名称(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职务(岗位):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上列双方因__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
申请调解方:(签名盖章)申请调解对方:(签名盖章)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盖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文书要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形成的法律文书。
特别提示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1)调解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该法律文书的主体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上必须有三方的签名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送审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01•【分类】司法解释送审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送审稿)(2006年)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明确拒绝劳动者支付工资要求的,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合同后的具体时日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或者终止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四)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约金、赔偿金、培训费、录用费等争议,劳动者明确拒绝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纠纷】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存续的,除用人单位已经书面拒绝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工资欠条纠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债务纠纷的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第四条【住房补贴纠纷】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法仲裁的调解与仲裁有何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仲裁的调解与仲裁有何区别与联系在劳动法领域,解决劳动争议是一项重要任务。
当雇员与雇主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劳动法仲裁进行调解或仲裁程序。
虽然调解与仲裁都是解决争议的手段,但它们在操作和影响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仲裁的调解与仲裁的具体区别与联系。
1. 调解的定义与程序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独立中介的努力,帮助争议双方实现和解并达成协议。
调解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双方申请: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
(2) 调解会议:第三方调解员组织会议,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并寻求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3) 协议达成: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调解协议。
(4) 生效与履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 仲裁的定义与程序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或指定的仲裁机构,由一名或多名专业仲裁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2) 仲裁庭组建:仲裁机构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组建仲裁庭,由仲裁员负责主持仲裁程序。
(3) 仲裁听证:依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仲裁庭进行听证,并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争议的理由和要求。
(4) 仲裁裁决:仲裁庭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该裁决有法律效力。
(5) 裁决执行:根据仲裁裁决,双方根据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3.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1)程序性质:调解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程序,双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与调解,调解过程强调的是和解与协商;而仲裁是一种强制性质的程序,一旦启动仲裁程序,双方必须按照仲裁庭的安排参与仲裁程序。
(2)结果约束: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性;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3)调解员与仲裁员的角色:调解员是帮助双方协商和解的中介人,更注重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仲裁员是具有裁决权限的法定人员,通过听证和调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国开(河北)02790-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形成性考核1-参考资料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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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2题劳动争议的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平等且独立。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3题利益争议是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已经由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事先确定的。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4题利益争议不属于法律争议。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第5题权力争议不属于法律争议。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6题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审议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第7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8题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正确的答案是“对”。
第9题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正确的答案是“对”。
第10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正确的答案是“对”。
第11题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不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12题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正确的答案是“对”。
第13题劳动争议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个体的合法权益。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14题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一裁,一调,两审”制。
()()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和解协议书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方式,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并终结纠纷。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和解协议书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从法律程序上来看,和解协议书必须在法院进行确认后,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还受到可撤销性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和解协议书的一方在协议达成后,可以自愿申请撤销,这就意味着和解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撤销的。
因此,如果一方后悔或发现和解协议书对自己不利,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和解协议书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此外,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和解协议书还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意味着,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和解协议书可以直接作为判决执行的依据。
此外,根据一些判例及司法实践,和解协议书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法院一般会予以保护,认定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和解协议书,具体效力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之,和解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一定效力的。
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法院确认后的和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特定的法律领域中,如劳动争议解决中,和解协议书可以直接作为判决执行的依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受到限制和条件的,具体的效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要注意合理明确的约定,确保和解协议书的效力并保护自身权益。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和特点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和特点在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诉讼。
下面我们看看这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具体有什么特点。
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企业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劳动部于1993年11月5日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调解原则、调解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用人单位内部,也可以由各地方的工会负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需注意的是,调解委员会只能起调解作用,它本身并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也无权作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但是如果双方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仲裁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
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由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第三者身份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因此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介入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主体可以向其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在确定事实后,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进行调解,可以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具有强制性。
如当事人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虽然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劳动争议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但是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才享有对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推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推荐】为了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解决劳动争议, 我国实行了很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发生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调解、仲裁、诉讼, 很多人对于三者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不是很了解, 不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1、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2、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除《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外, 还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3、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的条件不同:1、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2、如果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但是, 当事人不能就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 当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三、申请时效和处理期限不同: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 逾期不能结束的, 视为调解不成;2、当事人申请仲裁,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 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四、法律效力不同:1、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 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2、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流程在工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时,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就成为了重要的解决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流程。
一、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较为温和、灵活的解决方式,旨在通过第三方的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1、申请调解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收到申请后,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3、实施调解调解通常由一名调解员或多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小组进行。
调解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了解争议的事实和诉求,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寻找解决争议的方案。
4、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一致意见,会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5、未达成调解协议如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组织会出具《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1、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
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一、概述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是指调解协议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的范围。
调解协议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解决各类纠纷中广泛应用。
了解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具体来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自愿约束调解是一种自愿的解决纠纷方式,当事人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后,他们应当自觉遵守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它具有自愿约束的特点。
2. 合同效力调解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它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具有明确约定和合法性,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因此具有合同效力。
3. 法院认可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可以由人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经过法院的认可。
一旦法院认可了调解协议,协议即具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4. 具备强制执行力经过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具备与判决类似的强制执行力。
一旦协议中的义务未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时会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调解协议的实施。
三、调解协议的适用范围调解协议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可以涵盖各个领域的纠纷解决。
以下是调解协议适用范围的一些具体案例:1.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广泛应用。
例如,邻里之间的纠纷、合同履行问题、婚姻家庭矛盾等都可以通过调解协议进行解决。
调解协议在此类纠纷中的效力范围十分显著。
2.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调解协议也可以用于解决劳动争议。
当雇主和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协议达成一致,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
3. 商业纠纷商业纠纷是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调解协议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也十分广泛。
例如,合作合同的履行问题、商业合作伙伴间的纠纷等都可以通过调解协议解决,进而维护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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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仲裁调解书,那么很显然,这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劳动纠纷相关的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既然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那么它在拟定的过程中就肯定有不少需要引起重视的事项,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应注意的事项到底有哪些呢?协议书应当是真实地表达双方的意愿的,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调解应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从而结束争议。
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这不仅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要求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也要先行调解。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具有本质的不同:
1.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发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作出裁决前,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发生在劳动争议产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前。
2.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不一定产生调解结果,形成调解结果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经过仲裁程序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解读-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解读-劳动法一、法条内容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条文注释劳动仲裁如何安排调解与裁决?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的仲裁调解作了规定:(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前的调解是必经程序。
仲裁庭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前,不能进入裁决程序。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3)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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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争议的仲裁前调解协议有强制效力吗?
答:
没有。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前调解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需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在仲裁中的效力确认制度:
1)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于调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出具调解书。
通过这种方式出具的调解书,因为已经包含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式程序确认,从而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调解协议的证据效力
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审查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于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作为依据作出仲裁裁决。
即此种调解协议具有经质证被仲裁庭认可的证据效力。
企业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第14条第2款、第3款,第15条,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
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第12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
6.《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94条;
7.《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1条、第27条、第28条。
例:
2008年5月15日,孙小姐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孙小姐负责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如公司安排加班,应安排同等时间轮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此后的半年里,公司频繁安排孙小姐加班,并以公司为了财务管理简便,加班费年底统一发放为由,既没有安排孙小姐轮休也没有按月支付加班费,孙小姐年底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时,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告知须延缓支付。
与公司几次协商未果,孙小姐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了申请。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公司与孙小姐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在2009年1月20日前公司把拖欠的加班费打到孙小姐银行帐户。
孙小姐在1月20日到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并没有将加班费打进来,经打听得知公司同意调解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根本无意履行调解协议,孙小姐1月22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由于争议期间孙小姐开始患病,不能立即找到新的工作,生活拮据起来,孙小姐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了支付令。
公司因为同时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在收到法院支付令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没有向孙小姐支付加班费,结果仲裁活动尚未结束,孙小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财务人员很快发现应支付给孙小姐的加班费已从公司银行账户被划转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律给予了劳动者多重的保护,一是劳动者可
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二就是法院支付令,三是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是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企业对法院支付令可以在法定期间(自收到支付令15日)内提出异议,使支付令
归于无效。
该等异议不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归于无
效。
本案中,孙小姐和化妆品公司在企业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本来可以利用最简单、成本也最低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却因为无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最终除了必须依约支付孙小姐加班工资外,还要额外付出仲裁、诉讼执行费用以及为解决与孙小姐争议的人员及时间成本。
如果孙小姐没有选择仲裁及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而是选择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化妆品公司就不仅要支付拖欠孙小姐的加班费,还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包括罚金在内的行政处罚。
操作提示:
1)企业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有足够的重视,如果不想采取调解方式或对调解方案不满意,就不应签署调解协议。
企业要慎重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的承诺,尤其是涉及劳动者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事项,否则会使争议解决过程复杂化,易造成企业被动。
2)企业也可以依靠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及较强的证据效力保护企业利益。
3)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也应认真履行,因为和解协议对双方也有拘束力,在仲裁程序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和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和解协议的,除非企业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该和解协议在法院审理中即被认定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有效协议。
即该类和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一般民事协议的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
4)企业对支付令异议使支付令无效后,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会予受理,无需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