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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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反垄断── 从微软反垄断案谈起

为什么反垄断── 从微软反垄断案谈起
社会要发展,既需要效率,也需要平等。法律的任务就是在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使社会能够可持续地高效发展。但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如上文所提到的微软公司自成立以来带动了美国甚至是整个世界信息产业的发展,使全世界人民触摸到了新经济的脉搏,是一个高效率的,或者说有“责任感”的垄断者的典范。联邦法官伊斯特布鲁克也毫不讳言微软公司的效率,他说,“在信息产业里,如果一种商业行为能够维持一段时间,足以坚持到让人向法院起诉且法院有时间作出判决,那么这种商业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率的。否则,敏感的市场早就会作出反应了”。但微软利用其市场支配力,遏制并威胁了Netscape、Apple、Java等等先进技术的生存和发展,故美国政府在平等和效率中仍然坚定地选择了平等,因为他们知道唯有平等的竞争才能带来更大的、更持久的效率。
美国的反垄断法既反结构,也反行为。如果从三个要件出发认定某企业触犯了反垄断法,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制裁:一是改变市场结构,切割、解散大企业。二是损害赔偿,由垄断企业向受害人进行3倍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是单纯性的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这种高额赔偿可以起到削弱垄断企业市场支配力的作用。三是刑事处罚,其主要手段是罚金和监禁,用于情节恶劣的反竞争行为,如故意违反法律、屡次违法等。刑事诉讼由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提出。罚金可以针对个人或公司,监禁则只针对个人,期限在几个月至二三年之间。
1999年11月5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公布关于微软公司垄断事实的调查报告,称微软公司对“Windows” 操作系统的垄断性销售行为损害了消费者、计算机生产商和其他相关公司的利益。
随后的5个月中。波斯纳法官召集微软公司和州以及司法部的代表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的方案差距太大,4月1日波斯纳法官宣布调解失败。
法律意义上来讲,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垄断主要取决于三个要件:一是状态要件──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其中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才有可能在价格、销售方南具有控制力。第二,行为要件──取得、维持和扩展市场支配力的积极行为。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认定企业是否从事垄断时看重该企业“是否有意识地取得和使用支配力量”。第三,后果要件──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损害。如造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限制,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大幅度下降等等。

美国法律体系案例(3篇)

美国法律体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诉微软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它始于1990年代,一直持续到2001年。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微软是否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力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一案例的背景、过程、判决以及其对美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 微软的崛起20世纪80年代,个人电脑(PC)市场开始蓬勃发展。

微软公司凭借其操作系统的优越性能和强大的研发能力,迅速占领了市场。

1985年,微软推出了MS-DOS操作系统,随后与IBM合作推出了Windows操作系统。

随着Windows操作系统的普及,微软逐渐成为了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2. 市场垄断的争议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成为市场垄断者。

许多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开始质疑微软的市场行为,认为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压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开始对微软进行调查。

3. 美国司法部介入1997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随后,案件被提交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

三、案件过程1. 一审阶段2000年,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对微软进行了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微软辩称其并没有滥用市场力量,而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赢得了市场份额。

然而,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认为微软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垄断,并作出了初步判决。

2. 二审阶段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微软确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同时也指出一审判决过于严厉。

随后,美国司法部与微软达成和解协议。

3. 和解协议2001年,美国司法部与微软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微软遵守以下规定:(1)开放其操作系统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开发兼容软件;(2)在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时,不得捆绑销售其他软件;(3)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监督微软的市场行为。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关注。

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在2001年,美国法院对微软做出了垄断判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1998年,FTC和司法部开始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2)微软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之间的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3)微软在软件授权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2. 审理阶段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FTC和司法部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3. 判决阶段2001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构成垄断,并要求其进行以下整改:(1)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分开销售;(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软件接口;(3)修改软件授权条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微软进一步整改。

1. 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得全球软件行业开始关注反垄断问题,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微软垄断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完善。

美国司法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为后续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微软垄断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微软被迫改变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软件选择和价格方面获得了更多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经济学视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微软垄断案体现了以下特点:(1)市场失灵: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消费者利益;(2)外部性:微软的垄断行为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产生外部效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3)公共利益:微软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反垄断手段予以纠正。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案例三美国“微软”垄断案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7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8日凌晨4时30分),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这份裁决书,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下面是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公布的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的一些要点。

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称,法庭判决肢解微软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法庭已公布相关证据,但微软一直拒绝承认其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微软公司官员在公开场合表示,微软没有做错过任何事情,并称将进行上诉。

因此地区法院希望尽早公布最终判决,这样微软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

其次,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尽管微软一直强调其“清白”,但该公司仍在从事过去进行过的商业违法行为,很可能对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以外的市场再使用垄断手段。

再次,微软曾有过不值得信赖的“前科”,在初步判决发布后,微软履行这一判决的认真程度令人怀疑,因此,现在有必要尽早做出最终判决,以便尽快采取执法行动,使本次判决能够起到最大效应。

最后,法庭认为继续就这一诉讼案的肢解计划进行听证已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有利于得出最佳判决结果的证据。

微软曾指责司法部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缺乏细节,措辞模糊,而原告则称这么做是有意让微软提供相关细节,以便其经营业务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原告最终赢得了这一诉讼案的胜利,其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是司法部与执法官员与原告19个州的总检察长共同努力的结果。

杰克逊法官下令微软无权拒绝司法部及原告各州要求对其进行肢解的建议,微软有关就本案进行进一步听证的要求同时遭到拒绝,而且司法部与原告各州提交的最终肢解决定已被判定为最终判决。

英美法律制度案例(3篇)

英美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0年代初,微软公司凭借其操作系统的强大功能和广泛的市场份额,迅速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的垄断地位逐渐显现,引发了美国司法部对其垄断行为的调查。

二、案件概述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微软公司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为由,向其提起诉讼。

该案历时数年,最终以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而告终。

三、案件焦点1. 微软是否构成垄断?2. 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3. 如何解除微软的垄断地位?四、案件分析1. 微软是否构成垄断?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是指一家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行业或市场中拥有绝对的控制力,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微软垄断案中,司法部认为微软通过以下方式构成了垄断:(1)在操作系统市场,微软凭借Windows操作系统的强大功能和广泛的市场份额,对竞争对手形成了压制。

(2)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其他软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

(3)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对竞争对手进行了打压,如限制竞争对手的软件兼容性、提高进入门槛等。

2. 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司法部认为,微软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消费者被迫使用微软的产品。

(2)降低了软件行业的创新速度,竞争对手无法在市场上立足。

(3)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

3. 如何解除微软的垄断地位?针对微软的垄断行为,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如下:(1)微软必须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内核代码与第三方软件分离,允许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与Windows系统兼容。

(2)微软不得将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捆绑销售,消费者有权选择其他浏览器。

(3)微软不得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如限制软件兼容性、提高进入门槛等。

五、案件影响1. 微软垄断案的判决,对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起诉微软公司,控告微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网景公司,将互联网浏览器技术与Windows98操作系统非法搭售。

199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Thomas Jackson 公布“事实认定书”(Finding of facts),指出:微软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垄断市场,伤害竞争对手,具有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及巨额利润破坏其他公司推出创新产品与其核心产品进行竞争的企图,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

在公布的“事实认定书”中,Jackson 法官根据以下三点认定微软存在市场垄断行为:(1)微软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力。

法院认定,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稳定地保持在95%以上。

(2)微软具有从事垄断的企图。

1995年6月,微软向网景公司提出建议,要求网景放弃视窗浏览技术市场,具有明显的垄断浏览器市场的企图。

在该建议被网景公司拒绝后,微软采取了一系列反竞争的行为来实现其垄断浏览器市场的目的。

(3)微软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微软将Win95 和Win98 操作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出售。

在因特网浏览器方面,最初成功的是网景公司的产品(Navigator)。

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方面的优势和经济实力,迫使个人电脑制造商和消费者在购买Windows 软件时不得不同时购买所搭售的IE浏览器。

Jackson 法官认为,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市场上存在着不同的消费需求,微软是惟一一家将购买浏览器作为许可销售操作系统条件的公司。

这种以排挤和消灭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捆绑销售,给网景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自微软推出IE 后,网景公司的亏损额高达100亿,严重影响了其生产和发展(注:现已被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购并)。

2000年4月3日,Jackson 宣判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

同年6月,Jackson采纳司法部和17个州提出的处罚建议,判决将微软按经营的产品划线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即一家拥有并经营Windows 操作系统,另一家拥有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微软案例

微软案例

案件概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对微软提起了反托拉斯的民事诉讼。

当天,美国20个州的司法部门也针对微软提起了独立的民事诉讼,理由是,微软违反联邦《谢尔曼法》的同时,也违反了该州法律中的反托拉斯规定。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推广过程中实施了侵害消费者、计算机制造商和其他一些公司利益的垄断行为,认为微软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于是于11月19日任命查德,波斯纳(美国第七地区上诉法院主法官)对此事加以调解。

庭外调解失败以后,美司法部要求: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公司和软件公司。

微软公司提出上诉。

2001年6月,美国司法部戏剧性的宣布,撤消对微软公司反托拉斯案的起诉,取消指控微软非法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罪名,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处罚微软公司。

美司法部起诉微软以四种方式垄断:据路透社电美国联邦司法部和19州政府前天就起诉微软公司反垄断讼案提出的抗辩书说,微软起码以四种方式违背《反垄断法》。

诉方律师依据联邦地区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Jackson)上个月发表措词严厉的事实认定书(fingdingsoffact),指出微软触犯反垄断法的多个要项。

杰克逊在认定书中初步裁决微软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的70页申辩书说:“法庭在1999年11月5日发表的事实认定书裁决微软起码以四种方式触犯反垄断的《谢尔曼法》(ShermanAct)。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2001-07-15[编者案]美国是现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微软公司本身是那个国家打破垄断、迅速崛起的成功企业的代表和象征。

象如此一个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技术垄断企业,仍然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背反垄断法,不仅在美国本土,而且在全世界都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应。

本刊转载西南财经大学刘峰、靳立新的这篇文章(原载《经济学消息报》),供业内人士参阅。

案件的起因源于1994年4月,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网景公司使全世界用户都能够通过其“航行者”阅读器接入互联网。

同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到一项协议,微软同意再也不要求运算机制造商将其视窗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

这一协议在1995年取得美国地域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的批准。

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探讨者”的互联网阅读器。

1995年5月,微软开创人比尔·盖茨对该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进行了调整。

同年11月,微软推出“探讨者”2.0版,该软件据称性能比不上网景公司的“航行者”,但用户能够免费利用。

1997年10月,微软将其阅读器与视窗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背了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于1995年批准的协议。

同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发布指令,要求微软停止将“探讨者”阅读器与视窗95操作系统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

微软不服并提出上诉。

1998年5月16日,在与微软公司长达11小时的谈判最终以破裂终止后,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莱纳州后来退出)及哥伦比亚特区代表于5月18正式联合提出微软公司违背反托拉斯法的诉讼。

美国司法部等指控微软公司在1995年与那时最大的阅读器提供商网景公司协商,希望划分阅读器市场,受到拒绝后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如要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就必需同意在该系统上预先安装上“探讨者”阅读器。

微软公司法律案例(3篇)

微软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之一。

自1980年代以来,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系列在全球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这种市场地位也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二、案件概述微软的反垄断诉讼始于1990年代,由美国联邦政府联合20个州的总检察长以及欧盟等地区提起。

起诉方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公平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主要争议点1. 垄断地位:微软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这种地位是否被滥用?2. 捆绑销售:微软是否通过将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捆绑在其操作系统Windows中进行销售,排挤了其他浏览器厂商?3. 标准必要专利:微软是否滥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对竞争对手施加不公平的竞争压力?四、案件进展1. 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1998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联合20个州的总检察长-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要求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浏览器分离,并允许其他浏览器厂商在Windows上安装和运行。

- 争议:微软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 微软上诉案(2001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

- 争议:微软继续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微软案(2001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最高法院以4比1的判决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

- 争议:微软不服判决,继续寻求和解。

4. 微软与欧盟反垄断案(2004年):- 起诉方:欧盟委员会-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欧盟委员会判决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提供一种可以删除Internet Explorer的选项,并允许其他浏览器厂商在Windows上安装和运行。

微软垄断案大事回顾

微软垄断案大事回顾

微软垄断案大事回顾(1990年—2007年)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微软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不断遭到了反垄断诉讼。

美国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个人电脑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调查,后由美国司法部接管。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微软垄断案开始审理。

2000年6月,美地方法院作出对微软拆分的判决。

2001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地方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但其违反反垄断法罪名成立。

2001年11月,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

2002年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了和解协议,微软面对至少为期5年的惩罚性措施。

欧盟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反垄断调查。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做相应改变,并开出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2005年6月,微软公司正式推出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

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

2007年3月,欧盟委员会威胁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

2007年9月,欧洲初审法院对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判决。

2007年10月,微软同意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较量告一段落。

韩国2001年4月,韩国Daum通信公司控告微软及其韩国子公司涉嫌在即时通信软件业务上有不公平的商业行为。

2005年11月,两家公司达成协议,微软向Daum 支付1000万美元现金和解反垄断起诉。

2004年11月,微软在媒体播放领域的竞争对手RealNetworks公司在韩国指控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MSN即时通信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随即扩大调查范围。

微软垄断案

微软垄断案

Your company slogan
现实表明,即使微软已经被确认存在垄断的行为, 微软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但是消 费者还是愿意使用微软的软件,因为这使消费者得 到了便利。 而且现在的市场竞争异常的激烈,要想在市场中立 足,也必须要想出好的营销策略,微软的捆绑销售 也是一种策略,只是微软的策略成功了,市场份额 扩大了,商家和消费者都获得了益处,占据的市场 份额较大就说是垄断吗?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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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微软案
市场强调“不公平竞争”,而不是强调“对消费者造 成损害的证据” 竞争者永远抱怨对手咄咄逼人的举动,他们把这叫 做“掠夺”,而全然不管这些举动会不会让消费者得 益。 微软用户越多,消费需求也就越大,因为较大数目 的用户会产生一种网络效应。促进了文件和数据的 共享以及互补产品的开发。
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
1.引诱网景公司(NETSCAPE)不与其竞争
2.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
3.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 4.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 电脑屏幕 5.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
6.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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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宣布微软违反了 美国的反垄断法,其主要认定以下方面:
第一
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垄断市场严重违反反托拉斯法。
第二 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
第三 将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搭售,微软公司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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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末的审判

微软垄断案

微软垄断案

微软垄断案199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PC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调查。

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生产商的投拆,开始对微软公司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集中调查微软DOS的市场策略。

1994年7月,微软公司同意修改与个人计算机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因特网服务领域成为一个新兴的十分有潜力的市场。

在这一市场上已远远落后于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的微软立即作出反应,不仅在所有的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互联网浏览功能,还将其IE网络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计算机制造商,这使得微软公司在网络浏览市场上的份额由0猛增到36%,网景公司的Navlgator浏览器的市场份额则从80%降到62%。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称其违反了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

当时,微软公司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

1997年12月,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宾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公司不得勒令计算机生产商在安装Windows95操作系统时安装其Internet Explorer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蔼0个州的总检察官起诉微公司,声称微软公司非法阻止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护其软件的垄断地位,后来一个州退出了这项指控。

1999年1月5日,杰克逊法官宣布了对微软案的事实认定:微软利用其对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力量阻碍竞争和创新,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两周后,杰克逊委派芝加哥联邦法官查理〃波斯纳在微软和政府之间进行调解,力图促成双方的庭外和解。

2000年6月7日,杰克逊法官作出判决:将微软公司水平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 等应用软件和IE浏览器等网络业务。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

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

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

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

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

反垄断法 案例

反垄断法 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维护经济稳定。

以下是一些反垄断法案例的介绍,以展示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1. 微软案(美国):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反垄断调查。

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并下令对其进行拆分,以维护市场竞争。

2. 谷歌案(欧盟):欧洲委员会在2017年对谷歌公司进行了一项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滥用市场地位的罪名对其处以24.3亿欧元的罚款。

谷歌被指控在其搜索引擎结果中操纵竞争,并不公平地限制竞争对手的机会。

3. 高通案(中国):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对高通公司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高通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强制使用其专利技术并收取过高的费用。

最终,高通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商业行为进行调整。

4.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美国):1982年,美国政府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进行了反垄断诉讼。

AT&T被指控垄断美国的长途电话市场,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最终,AT&T同意分拆成几家独立的公司,以促进竞争。

5. 苹果案(欧盟):欧洲委员会在2016年对苹果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爱尔兰税务安排的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30亿欧元的罚款。

苹果被指控通过与爱尔兰政府达成特殊税收协议,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6. 京东案(中国):2018年,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京东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滥用市场地位的罪名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京东被指控限制第三方商家在其平台上销售产品,从而扼杀了竞争。

7. 联邦快递案(美国):美国联邦快递公司被指控在其配送市场上滥用市场地位,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最终,联邦快递同意支付2400万美元的罚款,并采取措施改善其商业行为。

微软垄断案的来龙去脉

微软垄断案的来龙去脉

微软垄断案的来龙去脉初临战火1974年,刚刚创建的微软公司即致力于为个人电脑编制基础软件。

1980年,该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从此事业发展突飞猛进,并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当然霸主。

由于微软公司发展速度之快超乎想象,早在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对该公司是否把MS— 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后来,由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

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

直到1995年,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一项赞同协议,这一轮争斗才告终结。

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

就在微软官司缠身的时候,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

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

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

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

最终,司法部于去年10月20日向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递交了上告微软的诉状,认为该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视窗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应对其课以巨额罚款。

两个月后,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驳回这一要求,但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个人电脑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

但1999年5月12日,哥伦比亚地方上诉法院裁定,微软的“视窗98”不受该项禁令的影响。

美国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美国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998年,美国司法部(DOJ)对微软公司提起垄断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非法捆绑其操作系统中的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此案引发了全球关注,成为美国反垄断法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案例之一。

本文将分析此案,探讨美国法律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起因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计算机软件公司。

1990年代,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市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微软开始将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捆绑到Windows操作系统中,用户在安装Windows时必须安装IE浏览器。

2. 案件经过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垄断为由,向微软公司提起诉讼。

在长达三年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捆绑IE浏览器是否构成垄断行为?(3)如何制裁微软的垄断行为?3. 案件结果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判决微软公司垄断,并要求其拆分公司,将Windows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分开。

然而,这一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推翻。

2002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认为,微软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判决微软无罪。

三、案例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美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经营领域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其实施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限制了竞争,则该行为属于非法。

在本案中,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法院认为,微软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市场竞争仍然存在,其他操作系统如Linux等仍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2. 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一种产品时,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另一种产品。

美国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通过捆绑销售手段,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和市场竞争。

在本案中,微软将IE浏览器捆绑到Windows操作系统中,强制用户安装。

垄断行为案例分析

垄断行为案例分析

垄断行为案例分析垄断行为案例分析:Microsoft案一、案例背景1998年,美国政府对于软件巨头Microsoft公司进行了一场历时几年的反垄断诉讼。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Microsoft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剥夺了其他软件竞争对手的机会,限制了市场的竞争。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深入剖析事件背景和案件细节。

二、时间序列1995年11月Microsoft推出Windows 95操作系统,该系统采用了新一代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技术,极大地改善了用户体验,使得其在市场上迅速获得了高市场份额。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政府共同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Microsoft进行了非法的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1999年11月5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庭审,以确定Microsoft是否滥用了其市场地位,排挤了竞争对手,和其他的反竞争行为。

2000年4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Microsoft违反了1890年通过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的垄断规定,并宣布Microsoft公司有垄断操作系统(Windows)市场的垄断地位。

三、案件细节1.销售捆绑Microsoft公司销售操作系统Windows的同时,在其系统中捆绑销售其自家开发的网页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此举剥夺了其他竞争对手在浏览器市场上的机会,最终导致Internet Explorer市场份额的稳步增长。

2.独家合同Microsoft与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制造商签订了独家合同,要求其在预装操作系统时只能选择Windows,禁止OEM厂商预装其他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从根本上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

3.开发者限制Microsoft限制开发人员使用或提供与Windows操作系统竞争的软件工具,如Java平台。

通过限制开发者的选择权,Microsoft有效地控制了操作系统市场的竞争格局。

微观经济学案例反微软公司垄断案

微观经济学案例反微软公司垄断案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整理日期:2003-4-51 微软公司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简述1) 199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公司与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简称IBM公司)关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冲突对微软公司进行秘密调查,焦点是微软公司将应用软件与MS—DO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是不是有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由于投票的结果是2∶2,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就立案形成一致意见。

2) 1993年8月20日,联邦贸易委员会终止对微软公司的调查。

司法部宣布接管这一案件。

3) 1994年7月,司法部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就微软公司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称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法院防止和限制微软公司以排他性的和反竞争性的合同销售其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

1994年7月15日,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在法庭上达到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公司不能以“视窗(Windows)95”许可证要挟运算机制造商,以附带其他应用软件,但微软公司保留开发“集成产品”的权利。

两边同意法院再也不审理,而只作一个“同意令”。

但这一和解协议被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院法官斯坦利·斯鲍肯法官驳回。

1995年6月16日,哥伦比亚地域联邦上诉法院以为应当批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到的和解协议,驳回了斯鲍肯法官的意见并解除其审理该案的权利。

8月21日,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官杰克逊批准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到的同意令。

4) 1996年,网景(Netscape)公司就微软公司销售“探讨者”(Internet Explore 简称IE)阅读器的行为向司法部提出指控,宣称微软公司利用其垄断操作系统市场之便,捆绑推销IE 阅读器,违背公平竞争规那么。

1997年10月20日,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鄙弃两边达到并经法院批准的同意令,要求法院裁决微软公司遵守同意令。

1997年12月11日,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官杰克逊下达预先禁止令,要求微软公司从“视窗95”操作系统中分离IE阅读器。

美国_法律案件_奖(3篇)

美国_法律案件_奖(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提起了一场针对其垄断行为的诉讼。

这场诉讼源于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在1990年代,微软推出的Windows操作系统迅速占领了市场,成为全球最流行的操作系统。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发了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竞争对手的担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微软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2. 微软是否非法捆绑其产品?3. 微软是否对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案件过程1. 起诉阶段(1998年)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微软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司法部认为,微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非法捆绑其浏览器IE与Windows操作系统,从而打压竞争对手。

2. 一审阶段(2000年)2000年6月7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作出判决,认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

然而,在判决后,杰克逊法官因与微软的律师产生矛盾而被美国总统克林顿解职。

3. 二审阶段(2001年)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认为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存在程序问题,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

4. 重审阶段(2002年)2002年6月28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肯尼思·卡尔曼作出判决,认为微软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美国司法部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5. 上诉阶段(2004年)2004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地方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认为,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是合法的,但其在捆绑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等行为中存在不正当竞争。

6. 最终判决(2009年)2009年6月7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彭德尔顿作出判决,认为微软在捆绑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等行为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但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此后,微软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修改其产品捆绑方式,以减少对竞争对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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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作者:刘峰靳立新2001-07-15[编者按]美国是当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微软公司本身是这个国家打破垄断、迅速崛起的成功企业的代表和象征。

象这样一个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技术垄断企业,仍然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反垄断法,不仅在美国本土,而且在全世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

本刊转载西南财经大学刘峰、靳立新的这篇文章(原载《经济学消息报》),供业内人士参阅。

案件的起因源于1994年4月,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网景公司使全球用户都可以通过其“航行者”浏览器接入互联网。

同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一项协议,微软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视窗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

这一协议在1995年获得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的批准。

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探索者”的互联网浏览器。

1995年5月,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对该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进行了调整。

同年11月,微软推出“探索者”2.0版,该软件据称性能比不上网景公司的“航行者”,但用户可以免费使用。

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反了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于1995年批准的协议。

同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发布指令,要求微软停止将“探索者”浏览器与视窗95操作系统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

微软不服并提出上诉。

1998年5月16日,在与微软公司长达11小时的谈判最终以破裂结束后,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莱纳州后来退出)及哥伦比亚特区代表于5月18正式联合提出微软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

美国司法部等指控微软公司在1995年与当时最大的浏览器提供商网景公司协商,希望划分浏览器市场,遭到拒绝后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如要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就必须同意在该系统上预先安装上“探索者”浏览器。

不仅如此,微软公司又推出视窗98操作系统,该系统含有“探索者”浏览器在内,而且微软公司还通过合同和技术手段限制个人电脑制造商和经销商从视窗操作系统上去掉该浏览器。

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个人电脑时,在安装操作系统的同时还得到已在系统中的“探索者”浏览器。

美国司法部认为这样做属于“捆绑式销售”,消费者因此而不会再去购买其他浏览器,从而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影响了消费者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微软公司则声称微软对创造性和推进软件这一创新性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对其诉讼既损害微软为消费者创新的权利,也限制了消费者对创新技术和产品的选择自由。

比尔·盖茨称美国政府反托拉斯部门试图设计软件来干预美国这一最为成功的产业,这无疑会使走向21世纪的消费者和个人电脑工业倒退,生产力的发展将受到阻碍,纳税人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尽管此次诉讼涉及的范围较之于此前针对微软公司的任何其他反托拉斯调查都要广泛,并有史以来第一次提出个人电脑制造商自由安装计算机启动时的首屏,但此次双方诉争的焦点集中在浏览器软件上。

1998年6月23日,上诉法院裁决微软胜诉,驳回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所做出的勒令微软暂时停止捆绑销售操作系统和“探索者”的临时处分命令。

驳回的理由是,在做出该决定时没有给微软辩护的机会。

微软公司有权将其浏览器与视窗98操作系统不受1997年12月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针对视窗95操作系统作出的“预先禁止令”的约束,要如期向厂商及用户发售。

6月25日,视窗98操作系统与“探索者”浏览器实现完全的融合。

这些显然与司法部等控方的诉讼目的背道而驰。

为了不影响视窗98操作系统的发售,比尔·盖茨多次亲自出马到全国各地演讲,反复强调视窗98操作系统是“集成”了而不是“捆绑”了浏览器功能,如果将浏览器从视窗98操作系统中移出,无疑将严重影响其主要功能。

而IBM、Compaq、Intel等28家公司总裁和董事长亦在与盖茨磋商后,联名上书司法部,称视窗98操作系统的任何人为拖延都将有害于美国经济的发展。

作为竞争对手的Netscape、Sun、Oracle等公司也毫不示弱地成立了“数字时代促进竞争与创新计划”集团。

面对微软公司在浏览器问题上的辩护,司法部等控方针锋相对地指出:你不是说把浏览器集成到视窗98操作系统中可以带来消费者更好的福利吗?那么把网景公司的“航行者”浏览器一起集成进去不是可以为消费者增加更多的选择吗?!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微软采用上述销售手段以前,“航行者”浏览器一度占有80%的市场份额,而微软只有3%到4%;到了1998年初,“探索者”浏览器已达到了5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

这样,微软也就难以逃脱企图在浏览器这种应用软件领域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优势来挤垮对手的嫌疑。

在接下来双方的谈判中,微软曾作出让步,答应在视窗98操作系统中为“航行者”浏览器提供直接链接通路,但联邦和各州司法部态度坚决:要么把“航行者”浏览器装进视窗98操作系统,要么连“探索者”浏览器一起卸除,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而这,是微软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的。

普通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当然还是视窗98操作系统的命运,而接下来传来的消息是:联邦法院宣布将于1998年9月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这一时间安排似乎是一种妥协,视窗98操作系统很可能将原封不动地按时到达消费者手中。

果真如此的话,则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消费者将能够享用“原装”视窗98操作系统,法庭大概总不会要求微软公司把卖出去的产品统统收回来“回炉”吧?而司法部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诉,关键在于它能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并因此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有民意测验表明,多数美国公众更加倾向于微软公司,认为政府不应该拿微软开刀。

甚至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在表示充分信任和支持司法部打这场官司的同时透出几分担忧,认为这一诉讼案件“有可能对我们的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被称为“世纪末审判”的微软案正式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到1998年10月19日,这一天对于整个计算机和网络产业来说,是决定未来走向的关键之日。

双方辩论异常激烈。

1999年2月27日,第一阶段的审理结束。

3月,微软与美国政府就庭外和解进行协商。

8月10日,诉讼双方向法庭提供所有相关证据。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公布关于微软公司垄断事实的调查报告,初步认定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垄断市场,从而阻碍了竞争和创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杰克逊随后任命芝加哥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担任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之间的调解员,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庭外和解。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一职,声称他将集中精力进行互联网软件的开发。

2月22日,杰克逊法官进一步听取案件辩论。

3月24日,微软提交一份包括多项措施在内的“最终”和解建议,但美国司法部方面认为微软的让步还不够。

4月1日,波斯纳法官宣布四个多月的调解没有弥补双方的分歧,美国司法部与微软间的商谈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调解失败。

2000年4月3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宣布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微软公司被认定的事实是:一、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二、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三、将其IE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在微软公司案违法行为的判决中,杰克逊法官认为,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滥用其独占地位,严重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长达43页的裁决书历数了微软公司的违法行为,例如,“微软公司通过反竞争的手段试图独占网络浏览器市场,维持其垄断力量,这些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微软公司还在其操作系统上搭售网络浏览器,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裁决书写道:“法庭认为微软通过采取反竞争手段而巩固了其垄断势力”。

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他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但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对微软的这一重要指控。

然而这并不足以改变法官所认定的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结论。

2000年5月底,杰克逊法官突然宣告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审判结束。

他拒绝了微软公司提出的延长考虑拆分计划的建议,并提议司法部改变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计划。

杰克逊向司法部质疑此举是否会制造出两家新的垄断寡头。

他赞同由反对微软公司的工业集团提出的一分为三的方案,该方案建议将微软公司拆分为视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互联网商务、互联网软件产品3个公司。

2000年6月7日,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公司案作出最终判决,将微软公司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经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探索者”浏览器其他业务。

在拆分微软公司的计划之外,政府还将在微软公司上诉期间以该公司的行动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以保护市场竞争。

这份反垄断判决是自1984年分解AT&T以来,美国最大的法庭强令分解公司判决。

在1984年的判决中,美国电信业巨头AT&T被强制分解为一个专营长途电话业务的公司和若干地区电话公司。

对于此项裁决,微软表示将不遗余力地上诉,整个过程可能将持续长达两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分解微软的具体实施将被延缓。

至此,被称为“世纪末审判”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案暂时告一段落。

微软公司案告诉人们:(1)在现代反垄断法发源地的美国,反托拉斯法颁布一百多年后依然发挥着调节经济的巨大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2)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神圣不可侵犯。

反托拉斯法在美国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具有维护自由竞争机制的根本作用。

微软公司本来就是这种竞争机制的产物。

只要自由竞争机制长存,就会孕育出一系列“微软”。

而若有人破坏这种孕育“微软”的市场土壤,就会受到反托拉斯法的打击。

美国政府和法院之所以分解微软公司,表明不管你微软声名多么显赫,功劳多么伟大,都不能为所欲为,破坏自由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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