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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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中文名称: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英文名称:Suzhou Health Management Academic Society ,缩写为:SZHMAS。
第二条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苏州市健康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我市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健康产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大力推进我市健康城市建设,提高我市人民健康素质,促进我市健康管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培养我市健康管理学科人才,促进我市健康管理相关产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0医院
苏州市沧浪区乌鹊桥路53号或沧浪亭街4号
邮编:21500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和群体的健康和疾病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
2. 组织和开展我市健康管理学理论研究与技术产品创新等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健康管理学术期刊、书籍。加强与全市各地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及与外省市相关组织交流的具体渠道,筹备和举办以健康为主题的论坛、讲座、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健康管理交流与合作。
3.开展健康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健康技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4. 承接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能委托,参与和组织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
5.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和群体进行健康咨询和指导,推进我市健康教育普及,促进我市健康管理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6.举荐和培养健康管理人才,宣传和奖励为我市健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及单位。
7.组织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具有良好社会责任,能履行会员义务。
3.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及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的机构和团体。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及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的机构和团体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2.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本会对会员实行统一编号,终生不变。
3.申请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相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对本会和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享有入选本会专家咨询、评审及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3.积极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时需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会员证。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法律法规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学会有关规定的终止事宜。
5.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科协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进行各类表彰和奖励活动。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服务会员并监督执行情况。
9.制定本会的组织工作细则及计划,组织和召开全市健康管理学术会议,认真完成省、市科协和有关部门交付的任务。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由会长推荐产生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
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可设置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并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