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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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英文译名为National medicine development commission ,英文名缩写为NMD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民族医药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海内外关心中国少数民族保护医药开发委员会事业的人事和团体的作用,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以推进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医药遗产作贡献,为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国家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本团体在开展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为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服务为中心,开展中国民族医药民族医

药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疗法,验方的传承开发工作;

二、作为非政府组织,本协会积极同国内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

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友好交往,展开协作交流。通过互访和联合考察,进一步增强保护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的科学性,为保护好民族医药做出贡献;

三、组织少数民族医药文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学术讲座和教育培训,

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和民族医药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少数民族医药保护意识;

四、为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

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海内外社会各界在人力、物力、财力

方面的支持;

六、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和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医药的研究、宣传、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人士和单位

三、民族医药方面的杰出工作者

四、向本团体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五、为本团体筹集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颁发委员会单位相应证书和铜牌;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等推广活动;

四、参加中国民族医药发展论坛和技术研讨会;

五、参加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示范基地、特色医疗、教育开发合作单位申请;

六、优先参与中国民族中医药、保健品优秀企业和优秀教育机构评选表彰活动;

七、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行业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和示范企业申请;

八、优先参与中国医药、保健品行业自主创新保护品牌申报;

九、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重点推广应用产品申报;

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产品监制申请;

十一、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中心、地方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申请;

十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名医、名院、名企、名药、名校”等行业评选;

十三、参与本会组织的诚信示范单位和人才开发基地评价认证;

十四、协助企业媒体宣传,健康媒体企业专刊合作;

十五、协助企业申办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十六、帮助企业申请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十七、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药品、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包装合作;

十八、参加本会年会、医术医药技术论坛、商务合作、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请款,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如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领导成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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