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基本条件是:(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财建[2016]7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财建[2016]7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2016.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2016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6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在2016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终于进行了正式公布。
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
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
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
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田永春2016-03-14 16:10:07补贴汽车标准阅读(48196)评论(1)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8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5【实施日期】201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 2016年12月1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力度2016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属地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2016年应不低于10%、2017年应不低于15%、2018年应不低于20%、2019年应不低于25%、2020年应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从2016年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每年更新的车辆应按适当比例购买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场内通勤交通车和工作用车。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新能源汽车政策与法规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与法规(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对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的规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都应遵循的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这一规定对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第十四条中规定对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该项规定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提供了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新能源汽车是摒弃传统能源采用新能源为动力,生物质燃料的发展和利用可以为新能源汽车未来的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电力法》(1995)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从目前来看我国在新能源汽车发展上电动汽车成为主要发展趋势,电力能源的使用在未来占有较大比重,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可以从源头减少能源的消耗,也符合该产业发展的目的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第二十一条规定"……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节能汽车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消耗量,节能汽车的发展符合循环经济和该法律的要求。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安政办〔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6〕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和《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纯电驱动为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突出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引进优势企业来我市建厂、合作,积极推进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形成数个整车制造和配套产业知名品牌,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在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力度(一)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
2016年要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1000辆(标准车,下同),且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市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
2017—2020年按2016年基数递增(具体按省定数量执行),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市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10月底之前制定本地区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或方案,确保完成推广任务。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
2016-2020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解读
2016-2020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解读4月29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和科技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在未来5年,补贴额度大幅退坡。
自2010年中央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以来,补贴额度逐年下降,享受补贴的车辆标准逐年提高,同时,政府对汽车企业的燃料消耗限值不断降低,显示政府希望由市场力量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具体的退坡办法是: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车型补贴标准都实行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对象依然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但对车辆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
其中,纯电动汽车的补贴门槛由之前的80公里续航里程提高到100公里,对车辆的最高时速也要求不低于100公里/每小时。
以下为电动汽车时代汇总整理的2013-2020年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标准表,仔细对比一下,会发现不少变化。
单位:万元首先,补贴退坡幅度大大提升。
2014年的补贴标准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下降5%,2015年则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下降10%。
但是新一轮补贴退坡幅度则大大提升,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以续航大于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为例,2014及2015年的补贴标准较2013年分别下降万元和万元,但是2017-2018年补贴标准则较2016年下降了万元和万元,新政的补贴下降幅度的确够大,再加上2017年与2018年和2019年与2020年的补贴标准一致,所以此次新政在未来能否刺激市场提前发力还是未知。
其次,从2016年开始,能够享受补贴的纯电动乘用车的续航里程门槛从80公里提高到了100公里,这给本来要求转正的低速电动车冲击不小。
比如康迪、唐骏、众泰、陆地方舟等以生产微型电动车的企业来说,他们的大部分产品虽然续航勉强够格,但是最高时速还达不到新政要求的100公里/每小时以上的标准,所以无法享受国家补贴。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汇总
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
千瓦时补助 1800 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客车补贴调整方案最后还声明:后续可能会增加车长系数,分三档,8 米以下、8-10 米、 10 米以上,或 8 米以下、8-12 米、12 米以上。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单车国补上限可能会改 为 30 万元。
货车与专用车调整方案
货车与专用车方面,新政将以车载的动力电池总储量作为依据,采取分段补贴,其中装载 30 度电的车,按照 1500 元/度标准,30-50 度电,按照 1200 元/度补贴,大于 50 度电按照 1000 元/度进行补贴,单车最高上限为 15 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调整方案
在新能源客车方面,新版补贴草案则将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节油率水平作为补 贴参考指标,同时确定了一些强制达标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Ekg 不高于 0.24Wh/km.kg;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 20%;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 驶里程不低于 200km(等速法);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 85Wh/kg;快充类 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不低于 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低于 40%等条 件。
L≥10
25
(含增程式)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 15 万元。
2013 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 R(工况法、里程)
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
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再度引起广泛关注。
下面将对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进行详细解读。
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补贴。
1. 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是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并发放的。
根据政策规定,纯电动车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60000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50000元。
此外,根据车辆的性能和续航里程等指标,还可以获得额外的补贴。
对于技术先进、能耗低、续航里程较长的车型,额外补贴可以达到每辆30000元。
中央财政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为购车后的6个月至1年内,购车者需要通过认证渠道申请补贴。
2. 地方补贴地方补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和发放。
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和政策。
一般来说,地方补贴的额度要低于中央财政补贴,但是可以结合其他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停车优惠等,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
地方补贴一般也需要购车者通过认证渠道申请。
此外,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还对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补贴分别做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例如,对于中央财政补贴,购车者需要在购车后6个月内办理车辆上牌和新车行驶证,并且车辆在购买之日起至少保持一年不转让。
对于地方补贴,规定了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申请资格等条件。
总体来说,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在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补贴政策的出台,不仅大大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成本,也提高了人们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认可度和采购意愿。
在政策的推动下,新能源汽车销量迅速增长,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
同时,补贴政策也进一步激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发展,推动了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升级。
2016江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1、拨付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
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化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纯电动公交客车按照能量消耗量、纯电动专用车按照电池容量大小分档予以补助,超级电容公交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车型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1。
为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优势企业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它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 3 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 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 2016-2020 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 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 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 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 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 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 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 的 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 2019-2020 年中央及 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 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 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2009-2019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展历史及影响
一、2009-201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展历史及影响2009年,我国正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政策包括对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免车购税等优惠政策,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在政策的推动下,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也开始逐渐增长,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逐渐完善,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2013-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展历史及影响2013年,我国发布了《关于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大,购车补贴金额也有所提高,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利好。
由此,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再次出现了飞速增长的态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2016-2018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展历史及影响2016年,我国继续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和政策支持。
政策中包括了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
政策还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创新、研发和产业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政策的支持下逐步崛起,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新增长点。
四、2019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展历史及影响2019年,我国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政策对新能源汽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对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创新、智能化发展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政策力度继续加大,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身到新能源汽车产业中来,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2009-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的不断调整和优化,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的出台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市场保障;政策的优惠措施鼓励了更多的用户购物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再次,政策的出台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全面升级和完善;政策的影响也促进了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6 〕74 号各市财政局、经信委,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5月17日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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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自2016年起,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由起步阶段进入加速阶段。
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国家共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30项,其中推广政策出台7项,行业规范政策出台8项,充电基础设施政策出台4项,企业目录相关政策出台5项,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出台6项。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考。
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深入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7号),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8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建言献策。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为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5、《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并制定了奖励标准。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1批)1月14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1批),共有247款车型进入此次目录。
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除特殊说明外,已核准更改产品技术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的企业,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6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
在纯电动轿车方面,北京、华泰、华泰元田、中华、吉利、吉利美日、江淮、力帆、长安、比亚迪、奇瑞、荣威等12个品牌的车型入选。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方面,比亚迪、荣威、传祺三个品牌的车型入选。
另外,传祺、中华增程式混合动力轿车,华泰圣达菲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御捷马纯电动运动型乘用车入选此次目录。
纯电动客车方面,福田、大通、安凯、宇通、海格、金龙、恒通、申龙、南车、星凯龙、江西、南车时代、蜀都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7、《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二批)1月20日,工信部发布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二批)公告,7家企业入选。
进入第二批目录的企业分别为:万向A一二三系统有限公司、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至此,工信部公布的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增至17家。
8、《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精神,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四部委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自查时间,即日起至2月5日;现场督查时间,待定。
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9、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于2015年10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经分类测算,2015 年到2020 年需要新建公交车充换电站 3848 座,出租车充换电站 2462 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2438 座,公务车与私家车用户专用充电桩430 万个,城市公共充电站 2397 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50 万个,城际快充站 842 座。
10、《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设计生产、回收主体、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月4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6年 3月 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1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月4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6年 3月 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1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日。
14、《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月29日,《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这一《指导意见》被业界誉为能源互联网的顶层设计,似乎也预示着2016年将成为能源互联网的元年。
“互联网+”智慧能源(以下简称能源互联网)是一种互联网与能源生产、传输、存储、消费以及能源市场深度融合的能源产业发展新形态,具有设备智能、多能协同、信息对称、供需分散、系统扁平、交易开放等主要特征。
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理念、先进信息技术与能源产业深度融合,正在推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兴起。
能源互联网是推动我国能源革命的重要战略支撑,对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升能源综合效率,推动能源市场开放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2批)2月29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2批),共有466款车型,进入此次目录。
在纯电动轿车\乘用车方面,比亚迪、东风、风神、启辰、莲花、迈迪、之诺、中华、吉利、知豆、康迪、腾势、众泰、江南、力帆、长安、奇瑞、凯翼、开瑞、江铃、海马、野马、宝马21个品牌的车入选。
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乘用车方面,比亚迪、野马、荣威三个品牌的车型入选。
另外,传祺GAC7100SHEVD5增程式混合动力轿车、比亚迪BYD7150WTHEV3和沃尔沃VCC7204C13PHEV 混合动力轿车入选。
纯电动客车方面,海格、东风、青年、福田、海格、黄海、金杯、申沃、畅达、亚星、安凯、宇通、比亚迪、野马、金龙、金旅、中通、申龙、大马、开沃、山西、黑龙江、象牌、常隆、陆地方舟、星凯龙、舒驰、江西、飞燕、扬子江、南车时代、广通、蜀都、万达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方面,亚星、安凯、晶马、中通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混合动力客车方面,宇通、万达、南车时代、中通、金旅、金龙、海格、比亚迪、福田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值得注意的是,纯电动专用车都未进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
16、《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部分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绿色产品消费、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加强金融扶持等17条具体举措,力促绿色消费发展。
新能源汽车部分:(1)鼓励绿色产品消费。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组织实施“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变速箱,建立健全对消费者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