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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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2016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17个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出台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早已在2015年4月份出台,那么各个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情况如何?据第一电动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11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呼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4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市安排的用于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资金。

国家和自治区对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基本条件是:(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财建[2016]7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财建[2016]7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财建[2016]7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2016.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田永春2016-03-14 16:10:07补贴汽车标准阅读(48196)评论(1)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财建【2015】134号

财建【2015】134号

财建【2015】134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

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

《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

龙源期刊网
《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
作者:
来源:《汽车纵横》2016年第12期
规定2016-2020年,湖南省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目标任务为15.6万辆。

同时公布了省级补贴标准,奖补标准为:1.对购置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对一次性购置30辆以上新能源客车且用于租赁运营的非公交单位,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2.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3.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专用车的,通过给予放宽限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第九条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

包括:(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2016-2020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解读

2016-2020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解读

2016-2020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解读4月29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和科技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在未来5年,补贴额度大幅退坡。

自2010年中央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以来,补贴额度逐年下降,享受补贴的车辆标准逐年提高,同时,政府对汽车企业的燃料消耗限值不断降低,显示政府希望由市场力量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具体的退坡办法是: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车型补贴标准都实行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对象依然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但对车辆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

其中,纯电动汽车的补贴门槛由之前的80公里续航里程提高到100公里,对车辆的最高时速也要求不低于100公里/每小时。

以下为电动汽车时代汇总整理的2013-2020年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标准表,仔细对比一下,会发现不少变化。

单位:万元首先,补贴退坡幅度大大提升。

2014年的补贴标准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下降5%,2015年则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下降10%。

但是新一轮补贴退坡幅度则大大提升,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以续航大于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为例,2014及2015年的补贴标准较2013年分别下降万元和万元,但是2017-2018年补贴标准则较2016年下降了万元和万元,新政的补贴下降幅度的确够大,再加上2017年与2018年和2019年与2020年的补贴标准一致,所以此次新政在未来能否刺激市场提前发力还是未知。

其次,从2016年开始,能够享受补贴的纯电动乘用车的续航里程门槛从80公里提高到了100公里,这给本来要求转正的低速电动车冲击不小。

比如康迪、唐骏、众泰、陆地方舟等以生产微型电动车的企业来说,他们的大部分产品虽然续航勉强够格,但是最高时速还达不到新政要求的100公里/每小时以上的标准,所以无法享受国家补贴。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汇总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汇总

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
千瓦时补助 1800 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客车补贴调整方案最后还声明:后续可能会增加车长系数,分三档,8 米以下、8-10 米、 10 米以上,或 8 米以下、8-12 米、12 米以上。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单车国补上限可能会改 为 30 万元。
货车与专用车调整方案
货车与专用车方面,新政将以车载的动力电池总储量作为依据,采取分段补贴,其中装载 30 度电的车,按照 1500 元/度标准,30-50 度电,按照 1200 元/度补贴,大于 50 度电按照 1000 元/度进行补贴,单车最高上限为 15 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调整方案
在新能源客车方面,新版补贴草案则将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节油率水平作为补 贴参考指标,同时确定了一些强制达标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Ekg 不高于 0.24Wh/km.kg;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 20%;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 驶里程不低于 200km(等速法);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 85Wh/kg;快充类 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不低于 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低于 40%等条 件。
L≥10
25
(含增程式)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 15 万元。
2013 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 R(工况法、里程)

财建【2016】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9)

财建【2016】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9)

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资金申报程序生产企业提交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整理汇总,将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关于各自责任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科技、发改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确定具体补贴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关于追责条款有关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江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江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1、拨付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

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化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纯电动公交客车按照能量消耗量、纯电动专用车按照电池容量大小分档予以补助,超级电容公交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车型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1。

为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优势企业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它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2016新能源车辆补贴标准 - 副本

2016新能源车辆补贴标准 - 副本

GB/T 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 量。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三、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1、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单位:km)
类 别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测试方法
纯电动
≥100
≥150
≥80
≥80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 用40km/h等速法。
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双 源无轨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 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货车、客车、专用车)综合燃料消耗 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 限值相比小于60%。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名称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 9kHz-30MHz 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试验方法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电动汽车用仪表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充电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充电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充电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电动汽车DC/DC变换器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 技术条件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 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可靠性试验方法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 车用超级电容器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电动汽车用传导式车载充电机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6 〕74 号各市财政局、经信委,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5月17日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文件发布 > 装备工业 > 正文发文机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标题: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建[2016]958号成文日期:2016-12-29发布日期:2016-12-30文章来源:装备工业司分类:装备工业管理> 汽车工业行业管理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

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

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

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财产业〔2016〕445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1日 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

二、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中央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市财政补助对象是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方式比照中央财政。

补助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并实行逐步退坡。

2016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详见附1。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及地方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

一、国家政策:(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5年4月22日,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其中,2016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单位:万元/辆):(2)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2015年12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3)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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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货车、客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附件3: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为更科学地评价纯电动客车技术水平,特提出“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 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公式如下:
E kg=E/M
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

电动汽车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

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

GB/T 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注:按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中定义: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

产未有全面的评估。

而此次2016-2020年补贴的逐步退坡对于整个行业的发
展起到大浪淘沙的作用,产品不过关的、纯靠国家补贴的企业和项目会被逐渐洗牌,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才会脱颖而出,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更希望做到去劣存优,提高行业壁垒,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品质、降低成本,促进整个行业真正健康的发展;
◆政策对于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逐渐凸显:本次2016-2020年的补贴政策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引入了新能源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的指标,根据该项指标的不同,新能源客车的补贴标准不同,这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更加落地,希望通过补贴引导新能源客车向轻量化和空间利用合理化的方向发展,鼓励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我们对乘用车、物流车、中巴车的补贴进行测算,乘用车和物流车2016年补贴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差不大,但对于大中巴,由于是6-8米的中巴,将会有10-15万补贴的减少,但即使这样,本次补贴标准的推出也得到了相关企业的认可,与各车企对新能源客车的发展方向的规划十分吻合,也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成本降低,从而真正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可见,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的思路已经十分明确,支持有品质、有技术、不断寻求突破的企业在有补贴的情况下迅速占领市场,并通过规模化的发展,降低成本来抵消补贴的退坡进而完全实现市场化。

国家从政策层面降低顾虑,但是从制度层面提高门槛和行业壁垒,对于行业良性发展将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所以,2015年将成为新能源汽车真正爆发的一年,并开始出现产业端较大的分化。

继续看好深度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公司,在运营和制造上积极推进新模式、新思维并不断改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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