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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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案卷烟的定价、销售及价格监管活动。

第三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满足市场需求原则。

第四条卷烟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不得搞垄断、恶性竞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涉案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透明的卷烟价格,有权拒绝购买价格虚高、不公正的涉案卷烟。

第二章卷烟价格标准第九条涉案卷烟的价格标准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品牌、型号、包装、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

第十条卷烟价格标准应反映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不得无故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标准按照层次和档次划分,不同层次享有不同的定价权限,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二条涉案卷烟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向相关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

第三章卷烟价格监管第十三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税费等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销售成本、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二、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纳税人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对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于收到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三、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一、背景为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涉案卷烟价格规定。

本文档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二、涉案卷烟价格规定概述1. 涉案卷烟价格是指涉嫌违法销售的卷烟价格,包括非法生产、非法进口、非法销售等环节的卷烟价格。

2.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

3.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和发布。

三、涉案卷烟价格的确定方法1. 市场零售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市场零售价格进行确定。

2. 批发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批发价格进行确定。

3. 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运输等成本,根据相关财务报表和行业数据进行计算。

4. 非法利润:根据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等因素,合理估算非法利润。

四、涉案卷烟价格的计算方法1. 单条卷烟价格:根据涉案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计算出每条卷烟的价格。

2. 涉案卷烟总价:根据单条卷烟价格,乘以涉案卷烟数量,计算出涉案卷烟的总价。

3. 涉案卷烟违法所得:根据涉案卷烟总价,减去购入成本,计算出违法所得。

五、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执行与监管1. 各级烟草专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确保规定的落实。

2. 有关部门在办理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进行计算和认定。

3. 涉嫌违法销售卷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主动提供相关价格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价格监管工作。

4. 违反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万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严格规范卷烟价格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卷烟零售终端建设,进一步规范万载县市场卷烟零售户经营行为,维护卷烟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卷烟零售户卷烟盈利水平,努力保持万载烟草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市局有关价格管理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于严格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的组织领导,县局(分公司)成立规范卷烟价格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熊尚宇副组长:辛钧波、刘巍巍成员:宋思荣黄旭红王九安王永红宋思洪龙冬华黄卫平潘亮施新云郭敏闻俊怡宋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巍巍任办公室主任,黄旭红,宋思荣,闻俊怡、宋军任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方案的具体实施及进行市场价格检查,闻俊怡负责卷烟价格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宋军负责相关材料的整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针对当前卷烟规范经营和卷烟市场价格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零售客户不明码标价、低价销售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达到卷烟经营规范、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客户综合毛利率水平、提升卷烟零售终端建设的目的。

确保在6月底之前全县卷烟零售户综合毛利率达到10%以上。

三、责任分工为把价格管理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发挥全员参与、分工负责,实行领导包片,部门挂点,片区履责,具体划分如下:县城片:挂点领导:熊尚宇挂点部门:综合办职能部门:县城客服部、县城稽查中队三兴片:挂点领导:辛钧波挂点部门:专卖办职能部门:三兴客服部、三兴稽查中队株潭片:挂点领导:刘巍巍挂点部门:营销部职能部门:株潭客服部、株潭稽查中队四、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局、省局有关卷烟价格政策,规范卷烟经营行为1、严格执行市公司统一的营销策略和货源供应标准,营销部、客户服务部等营销人员不得压销,不得擅自调整零售客户档、级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卷烟定价规范

卷烟定价规范

卷烟定价规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烟法〔1998〕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一、定价机构卷烟工商企业应成立卷烟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负责定价工作。

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及计划、物价、销售、财务、市场信息等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

二、定价要求(一)卷烟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

无特殊情况,出厂价和调拨价在6个月内不得调整,批发价在一周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卷烟工商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及程序,严格按照定价制度及程序进行工作。

严禁个人随意定价。

(三)卷烟商业企业在遇有市场重大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对批发价的小幅度上浮,县级以上烟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但事后必须向同级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汇报,并补办调价手续。

三、定价原则(一)工业环节1.制定卷烟出厂价格应保证各类卷烟获得合理利润。

开发、生产新牌号卷烟应本着"少牌号、多规格"的原则从严控制,并不得再出亏损产品。

2.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基础价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不得低于计税基础价。

3.制定卷烟出厂价应兼顾商业环节利益。

出厂价不得高于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也不得过多的低于调拨价。

(二)商业环节1.制定调拨价和批发价应根据市场行情,考虑进货成本和合理费用,保证经营环节获得适当利润。

不得亏损经营。

2.注意培育市场,选准价位,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严禁低价竞销。

3.定价中不得出现任何价格歧视行为。

4.不得采取组合、搭配方式销售卷烟。

四、国家局对部分重点牌号卷烟价格进行监控管理(一)为调控卷烟价格的总体水平,国家局确定一批在全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骨干牌号卷烟,对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国家局监控管理价格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和调拨价的调整及新规格产品出厂价和调拨价的制定,应事先报国家局同意后,方能正式执行。

解析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

解析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

解析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
引言
本文旨在解析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是指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卷烟等行为进行价格监管和处罚的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专卖法》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定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涉案卷烟的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价,价格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2. 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税法》,对涉案卷烟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税收管理,确保税收依法征收。

3. 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涉案卷烟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刑事责任等。

4. 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卷烟专卖法》,对卷烟的销售实行专卖制度,确保卷烟市场的有序运行。

监管机构和执法力量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机构负责监管和执法。

他们具备相应的执法权力和执法手段,可以对涉案卷烟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处罚等。

结论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是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卷烟等行为进行价格监管和处罚的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卷烟的定价机制、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和专卖管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机构负责监管和执法,确保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有效实施。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价格管理的形式、内容第四章价格信息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加强烟草专卖体制下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规范价格⾏为,维护企业正常⽣产经营,促进卷烟流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卷烟的出⼚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由企业依法⾃主制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及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产企业、卷烟经销单位为定价主体。

国家局通过制定统⼀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平来间接管理卷烟价格。

在必要时,也可采取直接的、⾏政的管理形式。

第三条国家局及各省级局依据以下原则对卷烟价格进⾏调控和管理:1.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卷烟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

2.有利于兼顾国家、地⽅和企业的利益,协调⽣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有利于价格机制(包括形成、运⾏和约束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

4.有利于全⾏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5.贯彻“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局充分注重省级局在⾏业价格调控、管理中的作⽤,同时保障企业的价格⾃主权。

第⼆章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卷烟价格管理为国家局、省级局和⽣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

第五条国家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系统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作;各省级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作;⽣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价格管理⼯作。

第六条各省级局、各⽣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员凡⼯作岗位发⽣变动的,应及时向上⼀级烟草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在坚持烟草专卖体制的前提下,研究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理论及⽅法。

我国卷烟销售价格管理流程

我国卷烟销售价格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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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文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文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卷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它对公众的健康、社会的稳定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卷烟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的卷烟市场监管机制,本文拟就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二、涉案卷烟价格定价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涉案卷烟价格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得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

2.人民群众利益至上原则:涉案卷烟价格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

3.适度收益原则:涉案卷烟价格应确保卷烟企业合理的经营利润,以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机制1.价格监测和发布:建立完善的涉案卷烟价格监测和发布机制,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提供公平公正的价格参考。

2.价格干预和调整:当涉案卷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3.价格公示和公告:卷烟厂家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价格的公示和公告,确保消费者了解和参考市场价格信息。

4.价格执法和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执法和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监测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测和研究,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2.加强价格信息发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的发布和传播,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信息,增强价格透明度。

3.规范价格形成机制:涉案卷烟价格的形成应在市场自主交易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通过价格垄断或其他手段操控价格,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

4.加强价格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加强价格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价格宣传和教育,增强他们的价格意识和消费能力,提高消费者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理性判断能力。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模版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模版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模版一、前言本文旨在规范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模版。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卷烟生产、销售、经营等相关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定价机制1. 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卷烟价格。

2.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制定卷烟价格时,应遵循自愿交易、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公示1. 卷烟价格必须以明码标价形式公示,不得存在虚高、虚低等违规行为。

2. 卷烟价格公示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价格等信息。

3. 卷烟价格公示应清晰、明确,以便消费者正确理解和选择。

四、价格调整1. 针对市场供需关系、成本变化或其他合法原因,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度调整卷烟价格。

2. 价格调整应合理、公正,并及时向消费者公示。

3. 企事业单位在调整卷烟价格时,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价格执法监管1. 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涉案卷烟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虚高、价格捆绑销售等行为。

3.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检查1. 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资料和信息。

2. 价格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 对于涉案卷烟价格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价格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涉案卷烟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价格部门有权解释本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3.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模版旨在加强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希望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3篇)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卷烟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定价,竞争有序;(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促进卷烟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国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卷烟价格形成机制第五条卷烟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合理利润、税金和烟草专卖专营费用组成。

第六条卷烟生产成本包括:(一)原材料成本;(二)生产费用;(三)折旧费用;(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卷烟流通费用包括:(一)运输费用;(二)储存费用;(三)装卸费用;(四)包装费用;(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卷烟合理利润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卷烟税金包括:(一)消费税;(二)增值税;(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条卷烟烟草专卖专营费用包括:(一)烟草专卖专营资金;(二)烟草专卖专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确保卷烟价格与市场供求状况相适应,保持价格稳定。

第三章卷烟价格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卷烟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加强价格自律。

第十四条卷烟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包装、销售场所等明显位置标明卷烟价格。

第十五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卷烟价格。

第十六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卷烟。

第十七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卷烟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烟草制品零售价管理办法》和《烟草制品批发价管理办法》对卷烟的价格进行了管理和规定。

1. 零售价管理规定:
- 零售价的制定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 零售价应当公示,并不得擅自调整。

卷烟零售价的公示应当包括品牌、型号、价格和销售地点等信息。

- 配售范围内烟草制品的零售价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2. 批发价管理规定:
- 批发价的制定应当符合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等因素,并公示在销售合同上。

- 批发商不得擅自调整烟草制品的批发价。

另外,在中国,烟草制品的价格也受到烟草税和增值税的影响。

烟草税根据卷烟的成本和零售价两个因素计算,增值税则是根据销售额进行计算。

总体来说,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合理竞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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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2000年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维护国家利益,努力提高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总水平,坚决制止部分企业为挤占市场,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降价倾销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卷烟价格持续下跌已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对此,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建立健全卷烟价格管理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并实行卷烟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

要通过加强专卖、控制货源、搞好网建、规范经营等综合措施,实现对卷烟价格的有效控制。

二、抓好卷烟最低限价工作。

最低限价是稳定当前卷烟价格的有效措施。

最近,国家局要求各省级局(公司)都要制定全面限价方案,以实现价格的稳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克服一切困难,通过制定限价措施,对卷烟价格实施有效控制。

限价方案要结合市场实际,保证方案得以落实。

要纪律严明,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限价规定的单位严肃处理。

全国重点牌号卷烟的最低限价标准需经国家局批准后下达。

三、严格控制总量。

限价要与控量紧密结合。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持以销定产,加强生产调度工作,合理安排生产进度,调整产品结构,抓好限产压库。

要以市场为导向,精心组织货源,安排好调出、调入量,促进产销协调发展。

四、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

卷烟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厂、调拨、批发顺价销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9.04.09•【文号】国烟计[1999]203号•【施行日期】199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国烟计[1999]203号1999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加强烟草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完善卷烟价格管理体系,提高全行业卷烟价格宏观管理水平,全面监控全国卷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5月份起,烟草行业卷烟价格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负责对全行业卷烟价格信息进行宏观管理,统一安排,向烟草行业内外发布卷烟价格各类信息;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对全国卷烟市场价格实行监控管理,制定全国卷烟市场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并落实方案各项具体内容,定期向国家局提供卷烟价格指数。

二、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监控的重点是全国名优卷烟、卷烟工业重点企业卷烟产品、全国百牌号卷烟价格指数,由国家局计划司每半月发布一次(暂定)。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卷烟市场价格的采集、汇总和向国家局有关部门提供卷烟市场价格信息。

三、国家局计划司原定期发布的《全国卷烟价格信息汇总资料》从此文下发之日起停编,改为定期发布《全国卷烟生产成本、出厂价格资料汇编》,资料由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按原渠道上报。

四、关于卷烟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和卷烟市场价格上报的时间、内容、办法按国家局计划司和销售公司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五、今后凡有关卷烟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宣传,统一以国家局计划司发布的卷烟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06.17
•【文号】国税函发[1995]338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38号1995年6月17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红塔山25×(64+20) 11500/箱
全包装46元/条
玉溪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55元/条
阿诗玛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36元/条
黄红梅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22元/条
白红梅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17元/条
昆明卷烟厂云烟25×(64+20) 9750元/箱全包装39元/条
曲靖卷烟厂石林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的深入理解

对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的深入理解

对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的深入理解1. 背景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是针对卷烟产品的价格管理政策,旨在规范卷烟市场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卷烟产业的健康发展。

2. 价格制定规定的主要内容2.1 价格管理体制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卷烟价格的宏观管理政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2 价格制定原则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制定卷烟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

2.3 价格制定权限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明确了卷烟价格的制定权限。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卷烟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卷烟零售价格。

2.4 价格调整机制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建立了卷烟价格调整机制。

在卷烟价格调整时,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成本核算,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卷烟价格。

3. 价格制定规定的意义和作用3.1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通过对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卷烟市场的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3.2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有助于引导卷烟产业合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3.3 保障国家利益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通过合理设置卷烟价格,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4. 结论通过对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的深入理解,可以看出我国对卷烟价格管理的高度重视。

卷烟案件中的价格制定规定对于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卷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价格制定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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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严格规范卷烟价格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卷烟零售终端建设,进一步规范万载县市场卷烟零售户经营行为,维护卷烟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卷烟零售户卷烟盈利水平,努力保持万载烟草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市局有关价格管理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于严格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的组织领导,县局(分公司)成立规范卷烟价格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熊尚宇副组长:辛钧波、刘巍巍成员:宋思荣黄旭红王九安王永红宋思洪龙冬华黄卫平潘亮施新云郭敏闻俊怡宋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巍巍任办公室主任,黄旭红,宋思荣,闻俊怡、宋军任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方案的具体实施及进行市场价格检查,闻俊怡负责卷烟价格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宋军负责相关材料的整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针对当前卷烟规范经营和卷烟市场价格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零售客户不明码标价、低价销售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达到卷烟经营规范、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客户综合毛利率水平、提升卷烟零售终端建设的目的。

确保在6月底之前全县卷烟零售户综合毛利率达到10%以上。

三、责任分工为把价格管理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发挥全员参与、分工负责,实行领导包片,部门挂点,片区履责,具体划分如下:县城片:挂点领导:熊尚宇挂点部门:综合办职能部门:县城客服部、县城稽查中队三兴片:挂点领导:辛钧波挂点部门:专卖办职能部门:三兴客服部、三兴稽查中队株潭片:挂点领导:刘巍巍挂点部门:营销部职能部门:株潭客服部、株潭稽查中队四、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局、省局有关卷烟价格政策,规范卷烟经营行为1、严格执行市公司统一的营销策略和货源供应标准,营销部、客户服务部等营销人员不得压销,不得擅自调整零售客户档、级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2、确保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全面到位。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明码标价、明码实价的重要性,结合片区各类零售户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卷烟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全面覆盖、执行到位。

要积极发挥专销结合、三员联动作用,积极引导零售户开展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工作。

3、高度重视零售户毛利率的提高。

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营销人员经营指导能力,提高零售户的满意度,增加零售户的忠诚度和依存度,实现卷烟销售的平稳增长。

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市场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对价格出现波动、零售价格不能到位的品牌规格,要积极与市局营销中心联系,及时调整投放策略,控制投放节奏,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确保零售户综合毛利率达到10%以上。

4、严格执行高价位卷烟有关管理规定。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国烟专【2010】294号文件)、《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加强卷烟零售价格管理的通知》(赣烟计【2010】25号文件)和《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价位卷烟销售管理的通知》(赣烟销【2010】30号文件)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高价位卷烟市场价格的管理力度,所辖的卷烟零售店,经营所有品牌规格的卷烟价格不得超过1000元/条(含),确保高价位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落实到位。

5、严格执行涉案卷烟的价格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要针对涉案卷烟的收购和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同时要设立专柜零售涉案真品卷烟,并按国家局和省、市局(公司)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为确保卷烟价格管理实施方案在我县的顺利开展,按照局(分公司)的统一布置,拟在5月底前进行前期的实施准备工作,拟定6月底前规范价格正式全面到位。

实施工作将分为二个阶段进行:(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底前)1.市场卷烟价格摸底、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完善(5月10日至5月15日)(1)各客服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对辖区所有零售户在销卷烟品牌的市场销售条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进一步搞准辖区卷烟市场价格真实信息及有低价销售行为的零售户情况。

各客服部要针对各片区反馈的市场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如何做好本片区的扬价增效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5月13日报闻俊怡处(2)根据省、市局相关价格管理要求,结合万载实际,局(分公司)制定了“万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严格规范卷烟价格管理实施方案”。

营销部负责制定出卷烟品牌零售指导价格表(单位:元/条)及《告零售户书》,营销部与专卖办共同制定出零售户价格培训会讲稿。

(3)在县局FTP设置价格管理文件夹,内容包括各部门意见反馈、材料上报等,每周发行一期卷烟价格管理简报,汇总各网点的价格检查情况及本周价格管理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具体由宋军、闻俊怡负责。

2.宣传动员及组织召开零售户卷烟价格培训会(5月16日至31日)(1)局(分公司)于5月16日上午召开万载规范卷烟价格实施动员大会。

明确目标及责任,全员动员,全员积极参与。

(2)由客户经理负责把《告零售户书》粘贴到每位零售户客服薄上并宣传解释到位。

由局卷烟价格实施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以网点为单位,市场经理和中队长为责任人,由片区客户经理、专卖人员为召集人,分批次对本辖区的零售户进行集中规范卷烟价格培训。

力争通过培训,使每位零售客户都能理解此次规范价格管理的真正内涵和意义。

(二)、全面实施到位阶段(2011年6月)1.开展卷烟价格检查工作,确保价格稳定(1)检查内容:针对卷烟规范经营和卷烟市场价格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检查县局(分公司)下发的《卷烟品牌零售指导价格表》(具体见附件一)中的卷烟品牌价格执行情况和异地冲击的问题。

(2)检查方法:局(分公司)价格检查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全县卷烟市场价格和异地冲击实施检查。

对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异地冲击行为,由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科进行调查。

局(分公司)领导及中层干部每人负责管理15户零售户,其余零售客户以各营销片区为单位,按照我县价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片区总户数80%(零售价格相对稳定)的零售户由客户经理负责管理、片区总户数20%(在销品牌规格20%以上低于我县零售指导价)的零售户由稽查员负责管理,责任到人的价格检查和自查工作,每日开展价格检查的零售户数不少于10户,全月检查面达到100%,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低价销售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对于检查的情况,由网点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每周二次(星期三及星期五)上报到局(分公司)价格管理文件夹。

2.专销联动,信息共享全体人员要树立起全员专卖、全员营销的理念,对于市场上发现的异常问题和情况,做到每个问题责任到人,营销人员和专卖人员要及时的进行沟通和反馈,对每一个信息要进行分析、梳理。

特别是要密切关注实施价格管理后市场动态情况,关注“假、私、非”卷烟的流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中队执法人员,中队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查处。

每月月初召开一次全局(分公司)专销联席会,每周五各中队、客户服务部召开一次专销联席会,做到专销互动,信息互享。

六、责任追究(一)低价销售行为责任追究1、对零售客户低于卷烟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行为的处理(6月起实施):第一次查实有低价销售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停供低价品牌及取消紧俏货源供应一个月,并取消其电了结算户银行透支额度优惠政策。

第二次查实有低价销售行为的,按营销中心下发的《违规客户级别下调标准》做降档降级处理,自查实之日起停供低价品牌及取消紧俏货源供应三个月。

2、检查到有零售户低价销售卷烟行为的,扣除该辖区客户经理50元/户,稽查员25元/户,营销部主任按全县总数扣15元/户,专卖科长10元/户。

月度扣款额度按营销、专卖人员正式职工500元/人、聘用职工300元/人封顶。

(二)异地冲击行为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省、市局销售相关规定、办法,规范经营,杜绝异地冲击行为。

各片区造成异地冲击他县市场的,一经发现,按省、市局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免职、下岗处理。

低价销售和异地冲击责任追究可一并处罚。

(三)关于保护举报人举报经营户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泄露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情节较轻的凡本局干部职工正式职工待岗,聘用职工辞退;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六奖励办法1、对于明码标价、卷烟零售价格都能达到《卷烟品牌最低零售指导价格表》所规定的规范经营零售客户,在紧俏货源的增加投放上,卷烟展示柜的发放上,年度组织到烟厂参观指标上、新品的投放选点上将享有优先权。

2、将卷烟价格管理纳入全年绩效考核,对于卷烟价格管理工作执行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将根据平时的考评在年终的考核分值上加2-5分,并做为全年评先的重要条件。

在市局组织的赴外地参观培训的指标上享有优先权。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县规范卷烟价格的重要意义,按照方案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狠抓落实,强化本辖区市场的卷烟价格监督管理,确保卷烟零售户卷烟经营利润,提高零售户卷烟经营积极性,努力实现万载烟草“卷烟上水平”和平稳较快发展。

附件: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表鱼知水恩,乃幸福之源也。

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

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

知恩图报,善莫大焉。

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

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

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

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

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

久遭雨潦之苦的幽草,忽遇晚晴,得以沾沐余辉而平添生意。

当一个人闯过难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些支撑你,陪你一起走过厄运的朋友和亲人,这个世界谁也不亏欠谁,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

如古人所说:淡看世事去如烟,铭记恩情存如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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