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生产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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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制定了规模化养猪场的选址与设计、选育与繁殖、饲粮配制、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七个方面的技术要求,为转变生猪生产方式、提高养猪生产水平和养猪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性指导。

1 选址与设计1.1 选址与布局1.1.1 规模化猪场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禁止的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2 应选择地形整齐、开阔,地势高燥、平坦、向阳,土质坚实、未被污染,水质良好、水源充足,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块建设猪场。

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或其它公共场所1000m以上,并应位于居民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旅游区2000m 以上。

1.1.3占地面积应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出栏猪占地面积为3~4m2。

1.1.4 场区总体布局参照GB/T 17824.1《规模猪场建设》,做到生产区与管理区分开,生产区内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分开。

并应设有粪污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

1.1.5 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确定猪舍的种类和布局,按配种舍、妊娠舍、分娩哺育舍、保育仔猪舍、生长猪舍、肥育猪舍和装猪台进行排列。

1.1.6 应根据当地的主风向和地理位置确定猪舍朝向,黑龙江省猪舍的理想朝向是座北朝南偏东15°~20°。

1.1.7 每相邻两栋猪舍的间距不应小于一栋猪舍的宽度,一般应为12~15m。

1.1.8场区内分设净道和污道。

净道一般位于场区中部靠近每栋猪舍管理间一端,用于饲养人员出入和饲料的运送,进口与场区大门相通;污道一般位于猪舍的另一端,用于运送粪污,出口与堆粪场相通。

1.1.9 场区周围应建设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绿化带。

猪场实验室检测标准

猪场实验室检测标准

猪场实验室检测标准一、采样标准在猪场实验室检测中,采样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采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整体情况。

采样时应遵循随机、均匀、合理的原则,确保样本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采样的数量和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每个批次或阶段的采样数量不宜过多或过少,且应定期进行采样。

二、检测项目猪场实验室检测的项目主要包括饲料、饮水、猪只健康状况等方面。

饲料检测项目包括营养成分、添加剂含量、有毒有害物质等;饮水检测项目包括水的硬度、酸碱度、微生物指标等;猪只健康状况检测项目包括血液生化指标、免疫指标、寄生虫等。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测。

三、检测方法在猪场实验室检测中,应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对于不同的检测项目,应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检测方法标准。

同时,应定期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和更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选择检测方法时,还应考虑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和设备条件。

四、检测仪器检测仪器的质量和性能对猪场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影响。

应选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测仪器,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在使用检测仪器时,应注意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误差或损坏。

同时,应对检测仪器进行日常保养和清洁,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实验操作规范在猪场实验室检测中,应遵循实验操作规范,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实验操作规范应包括实验前的准备、实验操作步骤、实验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交叉污染和交叉感染,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同时,应注重实验操作的细节和质量,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误差或失误。

六、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是猪场实验室检测的重要环节之一。

实验记录应包括实验名称、实验日期、样品来源、实验操作人员、实验数据等方面的内容。

实验记录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可追溯。

在实验过程中,应注意记录实验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以便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七、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猪场实验室检测的最终成果体现。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杳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

检查项目表见附录IQ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智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湖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咨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JY-”J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
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枪查结果标为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
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杳结论为“不符合《生猪暑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3篇)

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3篇)

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一、工作目标针对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环节的生产行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疾病,有效防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要求(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相关法律开展畜禽养殖监管工作,重点对年出栏___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万头以上的家禽养殖场进行监管,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现场审核、畜禽养殖场管理档案建立等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积极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相关工作,一年内要对该管辖区域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两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要督促整改,及时上报各乡镇养殖情况最新动态(范本),并及时更新畜禽养殖场管理档案。

三、监管内容:1、在全县范围内“瘦肉精”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年出栏___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工作,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每半年检测一次,全年累计检测不少于___头份,沙丁胺醇检测不少于___头份。

检测方法以盐酸克仑特罗金标快速检测卡、莱克多巴胺金标快速检测卡和沙丁胺醇金标快速检测卡检测为主。

对检测不合格的生猪要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倡导使用环保型饲料,指导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提高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法制意识,并与养殖户签订《县农业__关于加强病死猪管理工作责任状》。

3、加强病死猪源头管理,对全县年出栏___头以上猪场进行现场监管,由各乡镇干部配合落实养殖户具体实施情况,对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没有建立病死猪处理记录档案的猪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督促这些猪场建造化尸井或化制池,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养殖技术-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技术措施

养殖技术-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技术措施

养殖技术-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技术措施近几年,我国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技术发展较快,湖北、广东、北京等地区都先后成立了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站,同时国内一些较大的种猪企业都在不同程度开展种猪现场测定。

现依据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对种猪生产性能现场测定技术加以整理,供广大养猪生产企业参考。

一、测定性状现场测定要测定哪些性状主要取决于该场种猪的选育目标、测定技术及测定设备情况,全国种猪遗传评估方案中共规定了15个测定性状,其中总产仔数、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背膘这三个性状经济重要性大,因此农业部将这三个性状规定为种猪场的必测性状。

其它性状如达50kg体重日龄、眼肌面积等等为辅助测定性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养猪生产企业已经把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达100kg体重背膘厚作为基本的测定性状,有些有育种实力的种猪企业为了增加选种的准确性,对氟烷基因、酸肉基因等进行辅助测定选择。

二、测定所需设备总产仔数和达100kg体重日龄数据比较容易获取,达100kg体重活体背膘的测定对测定仪器和技术都有一定要求。

测定和评估上述总产仔数、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背膘这三个基本性状通常需要以下的设备:用于称猪的电子秤、B型超声波测定仪、一台性能较好的电脑、种猪遗传评估软件。

同时进行种猪性能测定还需要测定场家有完善的系谱资料。

称猪用的电子秤必须要精确稳定,形状以猪栏式为优,这样便于进行猪的背膘厚测定。

活体背膘测定有两种设备,一种是A型超声波测定仪,另一种是B 型超声波测定仪,A型超声波测定仪是单晶体接受声波,对肌体组织进行点估计,其准确性低于B型超声波测定仪,B型超声波测定仪采用多晶体结构,能实时、快速、准确地反馈声波形成清晰的图像,准确性较高。

目前,很多种猪场都使用B超取代了A超,目前用于测定活体背膘的B超较为普遍使用的型号有:ALOKA500、ALOKA218、AMI900、ECMA8、A16等。

种猪遗传评估软件有如GBS、NETpig及软件包PEST等,育种软件GBS在我国很多种猪场已被广泛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DB12T686-2016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B12T686-2016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ICS65.020.30B 43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686—2016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large-scale pig farms2016-12-30发布2017-02-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信息采集 (2)4 监测布点 (2)5 样品采集 (3)6 样品管理 (4)7 样品检测 (5)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信息采集记录表 (7)附录B(资料性附录)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粪便采样记录表 (8)附录C(资料性附录)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污水采样记录表 (9)附录D(资料性附录)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气体采样记录表 (10)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西青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佳佳、张克强、赵润、刘立群、杨鹏、沈丰菊、张恩兰、渠清博。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过程中信息采集、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管理及样品检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猪场的环境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GB/T 11742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GB/T 24875 畜禽粪便中铅、镉、铬、汞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5169 畜禽粪便监测技术规范GB/T 27522 畜禽养殖污水采样技术规范HJ/T 346 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34-2012 土壤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44-2013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759-2015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5 水质蛔虫卵的测定沉淀集卵法NY/T 305.1 有机肥料铜的测定方法NY/T 305.2 有机肥料锌的测定方法NY 525-2012 有机肥料NY/T 1978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3 信息采集收集养殖场地理位置、建筑布局、养殖规模、养殖方式、清粪方式及粪污处理利用等情况,填写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信息采集记录表(见附录A)。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篇一: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生猪标准化养殖是实现生猪产业向安全、生态、高产、优质、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标准化养殖技术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内容:品种优良化:主要指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的生猪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性能良好、检疫合格。

对于中小规模的养殖户,主要是注意外购种猪时务必要从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正规的种猪场引种,同时,引种时要求其提供“种猪合格证”或“种猪档案证明”。

合格证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内容:种猪的耳号标记方法、种猪三代以上的系谱和生产性能测定结果。

有了这些资料和数据,说明所购买的种猪来源正规,种猪质量相对有保证。

养殖设施化:主要指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猪场选址应选在当地政府划定的可养区内;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道,其它畜禽养殖场及屠宰、加工交易场所1000米以上。

猪场布局合理,有一定规模的应将生活区、生产区、污水处理区分开;生产区中的母猪区、保育区、肥育区同样要分开,做到功能分区清晰,并有50米以上的距离,最好设置有隔离带;生产区中设有净道和污道,不交叉、不污染,猪流、物流科学、顺畅,有利防疫。

猪场的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总的要求每头能繁母猪占地40㎡以上,如存栏300头能繁母猪规模的猪场建筑占地面积至少要12000㎡(18亩)。

饲养和环境控制等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需要,主要指母猪分娩舍、保育区应采用高床漏缝地板,猪舍配备通风换气与温控等设备,有自动饮水器,有能控制的饮水加药系统等。

饲料、药物、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且储藏设备完善。

场区入口有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等,防疫设施齐全。

有一定规模的场还可以安装自动送料系统,配备B超用于妊娠检查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等。

生产规范化:主要指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 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技术规范

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技术规范

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技术规范1. 引言生猪标准化养殖是指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操作,以确保生猪养殖的质量和效益。

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技术规范是指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所需遵循的技术规定和操作要求。

本文档旨在对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

2. 规范内容2.1 养殖场选址与建设在选择生猪养殖场的选址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生猪市场的需求和消费水平;- 生猪养殖场附近的交通便利性; - 土地资源的可利用性; - 生猪养殖场周围的环境因素,如气候、水源等。

建设生猪养殖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符合当地的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 -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和消毒设施; - 建设合理的猪舍和饲养设备; - 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控。

2.2 生猪品种选择在进行生猪饲养前,应根据养殖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生猪品种。

选择生猪品种时,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 生猪品种的适应力和耐病性; - 生猪品种的生长速度和肉质品质; - 生猪品种的繁殖性能和产仔数。

2.3 饲料供应和管理合理的饲料供应是保证生猪健康快速生长的重要条件。

在进行饲料供应和管理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配备健康、优质的饲料原料; - 根据生猪的生长阶段和需求,科学配制饲料; - 采用合理的饲喂方法和饲喂时间; - 定期进行饲料质量检测和评估。

2.4 疾病防治和免疫措施生猪养殖过程中,疾病防治和免疫措施是确保生猪群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相关措施: - 定期进行生猪的体内外寄生虫检测和治疗; - 制定合理的疫苗接种计划; - 严格防止生猪养殖场的外来病原体侵入; - 建立完善的疾病监测和报告机制。

2.5 群体管理和环境控制对生猪群体的管理和环境控制是提高生猪养殖效益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相关要点: - 对生猪群体进行分类和分群管理; - 保持猪圈的清洁和卫生; - 控制猪圈的温度、湿度和通风; - 保证生猪饮水的质量和供应。

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范-最新国标

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范-最新国标

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测定项目和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瘦肉型种猪。

其他经济类型猪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NY/T820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821猪肉品质测定技术规程NY/T825瘦肉型猪胴体性状测定技术规范NY/T2894猪活体背膘厚和眼肌面积的测定B型超声波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瘦肉型种猪lean-type pig按照NY/T825规定进行屠宰测定,胴体瘦肉率不小于55.0%的猪只。

3.2性能测定performance test在一定条件下观测、度量个体性能表型值的活动。

3.3中心测定station test将不同来源的种猪置于营养水平和环境条件一致的第三方测定场所进行饲养,测定其特定体重阶段的生产性能表型值。

3.4场内测定on-farm test将受测个体置于营养水平和环境条件一致的本场测定场所进行饲养,测定其特定阶段的生产性能表型值。

3.5目标体重target weight育种目标所规定的体重。

4要求4.1中心测定要求4.1.1测定场所的要求a)生长性能:应有独立的饲养场所,且各功能区完备。

b)胴体性状和肌肉品质:应有固定的实验检测场所。

4.1.2设施设备的要求a)生长性能:测定设备应满足日增重、达目标体重日龄、活体背膘厚、活体眼肌面积、饲料转化率等性状测定的需要,其中:——笼秤:称量范围为0.0kg~200.0kg,称量精度为±0.1kg;——B超:应符合NY/T2894的规定;——自动饲喂系统的料槽:称量范围为0.0g~2000.0g,称量精度为±2.0g;——测定设备应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测定舍内应配备有环境调控的设施。

2019最新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解读

2019最新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解读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 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 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 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了解是否违反国家 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了解是否使用未 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六.检疫工作记录
谢谢!
四、检疫程序
4.1 申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 。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检 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要加大普法力度. 申报还应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检疫 时补充申报单.
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 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 的,填写受理通知单,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 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受理,一定要说明 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蹄疫、 猪瘟、非洲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炭疽、 猪丹毒、 猪肺疫。
三、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 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 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 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 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 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3.2.7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 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 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 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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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B4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生猪生产监测技术规范
Pig production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5年5月25日)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监测方法 (3)
5 监测内容 (3)
6 数据采集、分析及处理 (4)
7 监测结果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生猪生产监测数据采集表 (6)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提供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李英、程彬、刘全、郑广宇、韩硕、魏学义
生猪生产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生产监测过程中的术语定义、监测方法、监测内容、数据采集分析及处理、监测结果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开展生猪生产监测工作的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会及参加监测的行政村、合作社、饲养企业、农户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07〕15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07〕17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牧业生产及畜牧专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农牧发〔2008〕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业务统计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8〕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定点统计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动卫发〔2008〕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猪存栏数量 The number of pig herds
约定调查日实际存活的所有猪的数量。

3.2
仔猪Piglets
出生至60日龄期间的猪。

3.3
能繁母猪 Sows
达到生殖年龄且专门留作繁殖用的母猪,一般指8月龄以上的母猪。

3.4 生猪出栏数量 The number of pig slaughter
经过育肥后进入屠宰环节的生猪(不包括仔猪和淘汰种猪)数量。

3.5
全村户数The village households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居民户(不限户口所在地)数量。

3.6
养猪户 Pig farmers
调查期内饲养或出售过生猪的农户,含当期猪全部死亡的农户。

3.7
死亡猪数量 The number of death Pig
调查期内死亡的所有猪数量。

3.8
后备母猪数量 Reserve quantity sow
经挑选留作专门用于生产商品代肥猪且尚未达到生殖年龄的母猪数量。

3.9
哺乳仔猪数量 The number of pinlets nursing
约定调查日处于哺乳期的用于商品育肥的仔猪数量,包括断奶后尚未转出产房的仔猪。

3.10
保育仔猪数量 The number of nursery pigs
约定调查日断奶后转入保育舍内饲养的用于商品育肥的仔猪数量。

3.11
育肥猪数量 The number of fattening pigs
从保育舍转出进入育肥舍饲养的商品猪数量。

3.12
产仔窝数 The number of litters
2个约定调查日期间能繁母猪所产全部仔猪窝数总和。

3.13
产健仔数 Litter size
2个约定调查日期间能繁母猪所生产的全部健康仔猪数量,不包括弱仔、死胎、木乃伊和畸形仔猪数。

3.14 出栏肥猪成本价 The cost price of slaughter pigs
2个约定调查日期间出栏的肥猪摊销各类成本后计算的单位体重费用。

4 监测方法
4.1 样本选择
行政村、养猪户、养猪场。

4.2 行政村
将全县(市、区)范围内各行政村按年出栏生猪数量排序,以县(市、区)为样本框,行政村为抽样单位,按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每县抽取10个村。

4.3 养猪户
每个村随机抽取2-3个养猪户。

4.4 养猪场
将全县(市、区)范围内达到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猪场按生猪年出栏数量排序,按对称等距方法抽取4个养殖场,若不足4个,全部监测。

5 监测内容
5.1 指标
5.1.1 行政村监测数量指标。

规范化数据采集表见附录A中表A.1。

5.1.2 养猪户监测数量、价格和效益指标。

规范化数据采集表见附录A中表A.2。

5.1.3 养猪场监测数量、价格、猪群流转、成本和效益指标。

规范化数据采集表见附录A中表A.3。

表1 不同监测对象应开展的监测内容
5.2 数量指标
5.2.1 生猪存栏、仔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生猪出栏。

5.2.2 全村户数、养猪户。

5.3 价格指标
5.3.1 仔猪、活猪、猪肉。

5.3.2 玉米、豆粕、小麦麸、鱼粉、配合饲料。

5.4 猪群流转、
5.4.1 后备母猪、哺乳仔猪、保育仔猪、育肥猪数量。

5.4.2 产仔窝数、产健仔数、出售商品猪数量、出售仔猪数量、哺乳仔猪死淘数、保育仔猪死淘数、育肥猪死淘数。

5.5 成本指标
5.5.1 仔猪成本、出栏肥猪成本。

5.5.2 饲料总费用、防疫总费用。

5.6 效益指标
出栏肥猪活重、出售仔猪活重。

6 数据采集、分析及处理
6.1 数据采集
6.1.1 人员
行政村、养猪户的数据采集人员为村级防疫员,养猪场的数据采集人员为该场专门设立的统计员。

数据采集人员要保持稳定性。

6.1.2 时间
约定调查期最后3天,村防疫员采集行政村及养猪户数据。

养猪场统计员每天记录相关数据,约定调查期最后1天汇总。

6.1.3 采集要求
生猪存栏、仔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存栏指标”采集时点数,即采集当时栏内实际存在的数量。

出栏、出售、死淘、产仔窝数、产健仔数等指标采集累计数,即采集数据当月全月数量累积总和。

价格指标采集平均数,即采集数据当月成交所有产品价格平均数。

6.1.4 单位
数量指标的单位为头、户。

价格指标的单位为元/千克。

猪群流转指标的单位为头、窝。

成本指标的单位为元/千克、元。

效益指标的单位为千克/头、元/头。

6.1.5 记录
数据采集人员按要求记录生产、效益、猪群流转、销售及特殊情况等内容,建立完整的监测数据记录,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数据。

6.1.6 档案
有效记录应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三年。

6.2 数据报送
6.2.1 村防疫员采集的数据应于约定调查期最后1天前报到所在乡镇区域所。

6.2.2 乡镇区域所在收到采集数据后1天内报送到县(市、区)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

6.2.3 养猪场统计员于约定调查期最后1天前将采集数据报送到所在地县(市、区)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

6.2.4 市以下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将汇总审核后的数据2日内报送上一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

6.2.5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采集数据后4小时内上报省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

6.2.6 日常监测采用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方式上报,特殊情况以任何形式随时上报。

6.3 数据分析
6.3.1 报表审核
乡镇区域所负责对村防疫员上报数据的基本汇总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对下级的报表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数据及时了解情况,若情况属实,写明原因后上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如情况不属实,纠正错误后上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

省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对报表的逻辑关系进行最终审核。

6.3.2 逻辑分析
1)表内逻辑
全村户数≥养猪户数;
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仔猪存栏;
(生猪存栏+生猪出栏)/养猪户数≥1;
本月死亡猪头数≥本月死亡仔猪头数。

2)表间逻辑
本调查期内出栏生猪数≤上调查期内的(生猪存栏-仔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

6.3.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指到行政村、养猪户或养猪场的圈舍内核对数据,对照上报数据与实际数据一致性。

市级以下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现场核查每年不少于1次。

省级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0%。

7 监测结果
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指导行业发展决策依据。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生猪生产监测数据采集表
表A.1 生猪生产行政村数据采集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A.2 养猪户数据采集表
表A.3 养猪场数据采集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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