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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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复习重点

第一章购概述

1、采购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可分为招标、询价、比选、磋商、竞买、订单等。

2)按采购主体划分,可分为公共采购、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

3)按采购标的物的来源地划分,可分为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

4)按采购标的物的属性划分,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

2、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而招标是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如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也有出售行为,如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等的出售或出让。

招标投标概述

1、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2、招标投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1)公开: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

2)公平: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

3)公正: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

4)诚实信用: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

3、招标投标的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和技术经济性。

其中,一次性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和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

技术经济性:是与拍卖的唯一区别,拍卖以价格为唯一因素。①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等;②招标投标的经济性则体现在中标价格是招标人预期投资目标和投标人竞争期望值的综合平衡。

4、招标方式:①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②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

5、其他有效的招标操作方法和手段:两阶段招标;框架协议招标;电子招标。

6、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拍卖是一种建立在竞争基础上,通过价格分配稀缺物品的交易方式。《拍卖法》明确了我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主要为出售标的。《招标投标法》的条款倾向于规范在我国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购买标的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拍卖主要适用于出售标的,可以多次、公开竞价;招标主要适用于购买标的,一次性、密封报价。

7、工程产品具有唯一性、一次性、产品固定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工程施工招标区别于货物采购招标的特点,主要是选择一个达到资格能力要求的中标承包人和可靠、可行的工程施工方案,而不是选择一个现成的产品。

8、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

9、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11步):

招标准备→ 组织资格审查→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现场踏勘→ 投标预备会→ 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组建评标委员会→ 开标→ 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10、招标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招标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不满足法人资格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等。

1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具体解释为5个方面: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

专业技术力量;

③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12、招标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13、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代理范围、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其他。

14、招标的基本条件:

1)项目招标的共同条件:

①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②根据项目本身的性质、特点应当满足项目招标和组织实施必需的资金、技术条件、管

理机构和力量、项目实施计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项目招标的内容、范围、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已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投

标监督部门核准,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规划、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实施程序。

2)工程施工招标的特别条件:

①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工程招标设计或工程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并经有关政府部

门对立项、规划、用地、环境评估等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满足招标投标和工程连续施工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已经落实。

15、书第20-21页,图2-1和图2-2。熟悉。

16、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

民事主体指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行政主体指进行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17、招标投标争议按争议的当事主体分为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和招标投标行政争议两种。

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18、民事争议包括四种: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前三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异议(质疑)和投诉;最后一种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9、异议(质疑)是指投标人(包括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

20、投诉是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21、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22、《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异议(质疑)不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投标也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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