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利息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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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 副本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 副本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卢湾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

附件:《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前,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如被保险人取得第三者赔偿后,对保险人隐瞒情况,导致保险人仍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二、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的法定转移。

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通知第三者。

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当根据通知到达的情况分别处理。

通知到达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属善意清偿,可以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

详细解读《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条款

详细解读《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条款

详细解读《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只有在受益人无权主张保险事故发
生前的理赔之际,保险公司才可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进行替代。

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八
十九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需要与受益人达成一致
意见,或者向法院申请裁决等。

第二百九十条明确了代位求偿的效力,规定了代位求偿的方式和条件,包括在双方达成一
致的情况下进行支付,或者根据法院的裁决进行支付等。

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三
条规定了代位求偿的限制和继续等情况,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行使代
位求偿权,或者需要与受益人达成新的协议等。

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当代位求偿权行使引起第三人责任时的相关规定,包括代位求偿引起第三人责任的具体情形和方式等。

第二百九十八条则规定了代位求偿权
的保密义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遵守的信息保密规定等。

总体来看,《保险法》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相关条款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
时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护受益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合法
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偿权。

同时,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保密义务也进行了
规定,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论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实务问题

论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实务问题

论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实务问题说到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大部分人脑袋里浮现的可能是一堆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难懂的条文。

说白了,就是一个“谁吃亏,谁有权找回去”的概念。

想象一下,假设你在外面碰了一个人,不是你的错,反而对方先撞上你,车子坏了,医药费也没少花。

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会先替你赔偿,不管是谁的错,它们都帮你掏钱,换句话说,你暂时拿到了赔偿。

可是,保险公司可不是吃亏的主,钱是替你垫的,它有一个很大的“后手”——那就是代位求偿权。

就是说,你拿到赔偿后,保险公司就有权代替你去找肇事方“讨回”本该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好比说,你替别人出了一笔钱,它帮你收回来,你就没那么亏了。

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实则很简单。

代位求偿权就是保险公司通过你的身份去追讨本该由第三方承担的损失。

这就像是你去借了别人一把伞,结果被大雨淋了,伞没了,你不高兴,然后找到伞的主人,告诉他:“你借给我伞了,结果伞坏了,我现在只能向你要个新的。

”虽然你这次是借了伞,但伞坏了的责任,并不完全是你的,但你要是自己去找伞的主人麻烦,感觉也挺奇怪的。

所以,保险公司就站出来,帮你去拿回属于你的钱,顺便补偿你“雨淋”的痛苦。

话说回来,代位求偿权这东西其实对保险公司来说可重要了。

你赔了钱给客户,不是随便发点现金了事,而是背后还有一堆麻烦事得处理。

你想啊,谁愿意白白赔了钱,结果又什么都没有拿回来?保险公司就是通过代位求偿权,去跟肇事方“理论”,再去追求“公平”的结果。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调查那么仔细。

你可能觉得没事,怎么赔偿就是了,可保险公司可不这么看。

它们必须搞清楚到底谁应该负责,拿到的钱也得落实到该是谁的头上。

但代位求偿权有时候就像是把双刃剑,虽然它帮保险公司讨回了不少钱,也让客户暂时解了燃眉之急,但也得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特别是客户不太了解这条“规则”,可能会感觉被“打了折扣”。

比如,你拿了保险赔偿款后,还没完全知道到底怎么回事,保险公司就悄悄去找责任方要钱了。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作者:邓晗来源:《学理论·中》2012年第12期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的保险法律规定中都予以了规定。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不当得利,确定保险人保险赔偿义务以及维持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

本文拟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保险代为求偿权在实务中可能面对的问题,以期为实务中的操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行使;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17-02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自认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60条至第63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指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虽然我国的新保险法对该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该立法规定还是颇为笼统保险代为求偿权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还有很多。

下文将从解释论的角度对该制度的适用展开分析。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保险人自己或被保险人对于该问题,我国的保险法律规范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的观点也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美国法即采用该种观点。

“保险人能够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第三方以行使其代位权,这样做能够防止陪审团对保险人固有的偏见产生不利影响”[1]263,此举对保险人来说具有现实意义。

其理论依据,保险人无权改变、参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除非被保险人明确授权;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并不使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2]477。

该种观点也为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

本文认为,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的债权让与,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从被保险人处转移到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而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财产保险也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保险种类。

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个重要的条款,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保险人就有权向那些可能导致第三方责任的人索赔。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二、代位求偿权的作用代位求偿权的作用十分明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往往是一方较弱的一方,缺乏足够的追偿能力。

而保险人作为一个经常从事保险事务的机构,则拥有更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责任及赔付等问题无法协调时,代位求偿权就可以发挥出作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尽管代位求偿权具有良好的作用和优势,但是它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方面,代位求偿要求保险人已经实际支付了赔款,如果保险人没有支付赔款,便无法享有代位求偿权。

另一方面,代位求偿的行使应符合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范围。

否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行为可能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在代位求偿时保险人需要谨慎和协调,确保代位求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结起来,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在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和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风险。

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谨慎行使代位求偿权,确保代位求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3篇)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尤为突出。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

二、答辩思路概述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

三、具体答辩思路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证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确实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

(2)提供保险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明确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限于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若第三者拒绝赔偿,保险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若被保险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但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

3. 针对具体案件,提出以下答辩策略:(1)针对被保险人主张的代位求偿权范围过宽的情况,答辩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①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分析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分析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总公司理赔服务部 2015年5月
代位求偿介绍内容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要点介绍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三、代位求偿案件理算实务
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此次商车改革,在理赔端影响最大的是代位求偿
3
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代位求偿的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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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4、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
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 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 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 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 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 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 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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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5、代位保险公司应对追偿获得款项按照财务规定进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 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 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 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损失费用计算公式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损失费用计算公式为标题的文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会根据一定的公式来计算出代位求偿的损失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损失费用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损失费用计算公式如下:损失费用 = 赔付金额 - 免赔额 - 被保险人自行追偿金额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赔付金额大于免赔额时,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追偿一部分损失费用,即赔付金额减去免赔额。

2. 当被保险人自行追偿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减去免赔额时,保险人无需进行代位追偿,因为被保险人已经全额追偿了。

3. 当被保险人自行追偿金额小于等于赔付金额减去免赔额时,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剩余的损失费用。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损失费用的计算过程。

假设某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为100,000元,免赔额为20,000元,被保险人自行追偿金额为30,000元。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损失费用 = 100,000元 - 20,000元 - 30,000元 = 50,000元因此,保险人可以代位追偿的损失费用为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在进行代位追偿时,需要确保第三者确实对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并且有追偿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同时,保险人也应当在进行代位追偿前与被保险人协商并取得同意,确保代位追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损失费用计算公式为损失费用 = 赔付金额 - 免赔额 - 被保险人自行追偿金额。

保险人可以根据该公式计算出需要代位追偿的损失费用,并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后进行相应的代位追偿。

这样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保证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而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代位求偿权进行思考,了解其特点、起源、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死亡或被解散时,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代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权利。

在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通常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产生作用,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代替受益人行使其权利,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提供了便利,也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代位求偿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系,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了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而在中国法系中,代位求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是在受益人死亡或被解散之后产生的,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也受到了特别的保护和规定。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通常包括寿险和意外险两种保险,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健康。

在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通常包括车险、财产险等,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

代位求偿权还可以适用于团体保险,即多人共同投保一份保险,当其中一人死亡或被解散时,其继承人可以代为行使其权利。

在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往往会伴随着一些特殊的法律责任。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需要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不能违反保险公司的规定。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可能会受到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审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审批。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时两位仲裁员支持乙的请求,但首席仲裁员支持甲的请求,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C.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D.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答案】 A2、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为()。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 D3、(2016年真题)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卡车抵押给陈某。

抵押期间,卡车因车祸严重受损,李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

后李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

经催告,李某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

此时,李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修理厂拒绝。

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A.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修理费只能向李某主张B.陈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其后修理厂应向陈某交付卡车C.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D.修理厂可将卡车依法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有优先受偿权【答案】 D4、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

A.7月1日B.4月10日C.5月1日D.6月1日【答案】 C5、(2019年)王某向张某购买一台电脑,与张某约定一个月后由李某支付电脑价款。

一个月后,李某未支付电脑价款。

下列关于张某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请求王某或李某承担B.请求李某承担C.请求王某承担D.请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答案】 C6、(2019年真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作者:徐天骥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2期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旨在平衡被保险人、保险人及致害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本文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4文献标识码: A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设立宗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之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已经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

关于此项权利设立的宗旨,主要有四种说法: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避免第三人脱责说、减轻投保人负担说、保障被保险人损害补偿说等。

全面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应该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及致害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问题,此权利一则维护损害赔偿的侵权之债的稳定,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也即受害人保险赔偿而免除;二则维护保险合同之债的稳定,即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也不会因被保险人也即受害人可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而减免;三则更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甚至故意假借保险事故之由获取不当得利。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主要是第60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般规定)、第61条(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效力)、第62条(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和第63条(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这些规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适用尚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笔者拟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第60条)而不是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禁止追偿的规定(《保险法》第46 条),可见我国从立法角度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1 . 转移之原因定性 保险代位求偿权 的转移应属于民法 中债权 的 转移。 债的转移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 法律关系的发
收 稿 日期 :0 l l—0 2 1— 1 l
作者简介 : 颜峰(99 . )男, 17_ , 湖南衡 阳人 , 义民族师范学院马列部讲师 , 兴 法律硕士 , 主要研究方 向: 经济 法 、 民商 法 。
文献标 识码 : A
A u y o u St d f a n mb r fs u s n c ie e ” s r n e Iw” e s e i h n s o i I ua c n a
Y AN F n eg
( igi o l nvr tf aoaie, igiG i o 64 0 C ia Xny N r i syo N t nlisX ny, u hu 5 2 0 , hn) ma U e i r i t z
颜 峰
( 兴义 民族师范学院, 贵州 兴义 52 0 ) 64 0
摘 要: 国《 我 保险法》 中对保 险代位权的转移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 但是在保险代位权转移的原 因 定性 中仍有 可探讨之 处, 特别是在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中应有所 区分对待 , 在财产代位求偿权的适 用范围中应有所限制。 关 键 词 : 险代 位 求偿权 ; 平原 则 ; 失补偿 原 则 ; 产保 险 保 公 损 财 文章 编号 : 9- 6 3 2 1 )6. 0 5 3 10 - 0 7 (0 0 _ 0 0 —0 0 1 中图分 类号 : 9 22 4 D 2 .8
Ab r c : a e nt ei s r n e s b o ain e p st n o eb s g l r cp e , ic s e e s i ei s r n es b o t t B s do u a c u r g t x o i o f h a i l a i il s d s u s st h f i t u a c u r — a h n o i t ce p n h tnh n g t nq a i t er a o ste ec u d b x lr d i eis e , s e il h l i s rn ea d Un e s rn es o l et a- ai u t i s n . r o l ee p o e t u s e p cal i t ef l n u a c d r n u a c h ud b e t o l av e h nh s yn u n i r e i e e t n r p ryr h f u rg t n i es o e s o l e l td d d f r nl a d p o e t g t b o ai t c p h u d b mi . y i os o nh i e Ke r s: y WO d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在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权利,以获得被保险人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作用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在支付赔偿后向责任方追偿,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

代位求偿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例如在车险合同中,车主可以将车辆保险转让给第三方进行使用,在发生事故后,第三方可以行使车主身份的代位求偿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另一种实现方式是基于法律规定,例如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害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权,同时也可以通过代位求偿将自己的赔偿要求向保险公司转移,由保险公司代替被害人向责任方追偿。

然而,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时需考虑责任方的财务能力,如果责任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追偿将面临困难。

同时,在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角色关系发生了转变,保险公司也面对着可能会涉及的追偿诉讼等法律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条款和条件,并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后与保险公司及责任方保持联络,确保代位求偿权得以有效行使。

同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追偿存在风险时,需要决定是否派专门的人员或律师来进行追偿,以避免因追偿出现风险导致降低保险公司的声誉和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在实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注意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带着风险意识和谨慎态度来进行操作,从而实现代位求偿权的最大化价值。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与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

在保险业的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的损失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具有怎样的意义呢?一、代位求偿权概述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应赔付的赔偿款,则被保险人对于损失的请求权利,由保险公司代为行使的权利。

这样,在被保险人取得赔偿的同时,保险公司获得了与被保险人相同的权利来起诉造成损害的人,进行代位求偿。

从而,保险公司便成为了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当保险人就保险事故依法向被保险人赔付或者被保险人向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责任人就相同损害因事件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已被保险人代位取得时,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利视为转让给保险人。

二、代位求偿权的意义1.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可以保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确保被保险人可以在遭受损失后及时获得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责任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后,债权人虽然存在,但因各种原因无法行使权利,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行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 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代位求偿权还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与责任人进行诉讼,但这样的诉讼根据不同情况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出结果。

如果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被保险人就需要再次诉讼,这样就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负担。

而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权,可以在获得赔偿后直接起诉责任人,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3. 保护保险公司的收入代位求偿权还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收入。

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对于赔偿款项的支付是存在风险的。

如果责任人履行不及时或不足,那么保险公司会受到经济损失。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进行诉讼,可以尽快地获得赔偿,这样就保护了保险公司的收入。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特殊限制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特殊限制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特殊限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交的赔偿权和诉讼权,以获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同的权利,进而通过诉讼等途径追偿,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在实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保险人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限制,本文将对这些限制进行具体分析。

一、代位求偿权的起诉限制在进行代位诉讼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限制是起诉限制。

具体而言,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

比如,被保险人只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没有作为赔偿人提起诉讼,或者是已经作为赔偿人提起诉讼,但由于当事人变更等原因,保险人无法代位提起诉讼时,保险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因此在行使代位权时,保险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代位求偿权的代位限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限制是代位限制。

具体而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具备代位能力。

例如,保险人不能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提起诉讼,因为保险人不具备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想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议经过合法手续转让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样,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不能超越被保险人的范围和标准,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抗辩限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三个限制是抗辩限制。

具体而言,第三人在接到保险人提交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例如,第三人认为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缺乏合理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就必须证明其代位时具有合法性,以及代位请求的合理性。

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遭受到第三人的抗拒,因此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增加代位请求的合理性和成功率。

四、代位求偿权的过错限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四个限制是过错限制。

具体而言,代位求偿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具有无限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并且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同意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金额和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为保险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就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的意义以及相关思考进行探讨。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进行和解,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被保险人在事故或损失发生后可能无力进行法律诉讼或者无法取得赔偿,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权利,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

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代为行使,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尽快收回所支付的赔偿金。

在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和解的方式向责任方追偿,以减轻自身的赔付压力。

其三,提高法律效率。

通过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在被保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尽快向责任方提出诉讼并获得赔偿,提高法律效率,减少诉讼纠纷。

关于代位求偿权的一些思考。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行使或滥用权利。

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审慎考虑,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公平合理。

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利或者对第三人进行不公平的追偿。

其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核心,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对维护保险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审慎思考,遵守法律规定,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前提。

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何洋,丁晓鸣一、司法裁判中的不同认定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深入剖析,找到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才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进而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裁判者的认知。

理论上,“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既包括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又包括第三者违约等行为。

本文在选取案例的时候亦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而剖析司法裁判中对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的不同认定。

(一)司法裁判梳理1.基于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代位求偿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甲保险公司诉乙保险公司、杨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理赔款的利息,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在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后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故利息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开始计算。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甲保险公司诉姚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中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甲保险公司诉乙建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中认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2.基于违约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代位求偿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甲保险公司诉李某某一案中认为,原告主张因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利息,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在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后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利息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开始计算。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甲保险公司诉王某某一案中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在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后向被告主张权利,在双方对履行期限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结合诉状副本送达时间依法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甲保险公司诉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等,法院调整为以保险理赔款为基数自原告理赔之次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例题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例题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例题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这种权利使得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以弥补保险人因赔偿被保险人而遭受的损失。

在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代位求偿权的相关内容。

根据这一规定,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是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二是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金额鉴定书等;三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

这意味着,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未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则代位求偿权将失效。

在具体计算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时间;2.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保险条款;3.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4.保险人是否在法定时限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甲签订了一份车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乙受伤,并导致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支付了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保险公司向甲支付赔偿金之日起。

假设保险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甲支付了赔偿金,那么诉讼时效起算点即为2021年1月1日。

保险公司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则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将失效。

总之,了解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助于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掌握时间节点,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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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实务问题的具体分析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傅勇进杜宏亮更新时间:2013-10-30 16:34:00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而取得的一项权利。

其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弥补保险人损失以及追究第三者的应负责任等。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日益普遍,而与此相关的争议也随之增加。

尤其是"无责不赔"条款的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使得保险代位权的制度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从事司法实践多年,现就实务中常遇见的问题分情况讨论。

一、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1.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免除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结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事前达成的免责条款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从民商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出发,应承认并保护该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还不存在,因此被保险人免除第三者责任并没有侵害保险人的利益,应为有效。

但由于该免责条款对保险人的承保及保险费率有重大影响,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进行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有权不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或保险人已知或应知其事实,保险人应受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约束,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且第三者可以此有效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2.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义务,并同时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期待权,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在条件成就时将归属于保险人所有,因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请求权已经不能完全由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置,否则将可能损害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但对于第三者来说,因其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且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第三者当时并非事故的责任人,因此第三者接受被保险人的免责并无过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因为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而放弃赔偿请求权所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虽无法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但可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3款,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要求可以扣减或者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在损害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之前对此情况我国《保险法》第61条已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有时,保险人并不知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免责行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偿款,此时第三者的抗辩能否成立呢?在保险赔款支付前,代位求偿权尚未成立,对于第三者而言,被保险人依然有权利处分其赔偿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免责对第三者已经生效。

保险人可以依据上述《保险法》第61条第3款,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也有观点认为,要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第三人知道被保险人放弃权利将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权,仍然与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使得被保险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应当对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做法可能没有实践操作性,如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和解协议,确实可以因"恶意串通"而判定和解协议无效,但因被保险人放弃或部分放弃赔偿请求权只需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与第三人协商或征得第三人同意,因此根本无需"串通",只要被保险人单方面表示弃权,第三者的抗辩依然可以成立。

4.在保险人进行赔付之后《保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这一规定与此前论述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及成立时间相吻合。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已经当然取得法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此时已经自动移转给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已经无权对此进行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第三者不知晓保险人的存在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也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弃权来抗辩保险人的追偿。

二、第三者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该条款规定看似简单明确,但只能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以前,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且保险人知晓上述赔款情况时。

但在实践操作中,因被保险人自第三者处取得赔款的时间各异及保险人是否知情等不同情况,而存在多种保险代位权适用情况。

1.在支付保险赔款前,第三者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但保险人不知晓赔付情况,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且被保险人受领的。

此时保险人如向第三者提出代位求偿,第三者会以已经履行赔付义务进行抗辩,因赔付发生在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尚未转移给保险人,亦有权收取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因此第三者不存在过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无法获得支持。

与此同时,第三人的清偿导致被保险人的债权消灭,故被保险人无权再向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隐瞒上述情况,领取保险赔偿金的,属不当得利。

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不当取得的赔偿金额。

2.在支付保险赔款前,第三者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人知晓上述赔付情况,仍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且被保险人受领的。

根据第60条第2款,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

但实践当中,偶尔会出现保险人已经知道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但因操作失误等原因向被保险人赔偿了未经扣减的保险金。

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抗辩当然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能否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

个人认为,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及保险人处均获得赔偿,超过其损失金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保险人可以要求其返还。

3.在支付保险赔款后,第三者收到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通知前,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

第三者在收到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关于代位求偿的通知前,并不当然知晓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因保险代位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法定转移行为,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不发生效力,并非指转让本身不发生效力,而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虽然保险代位求偿权于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自动成立,但在未通知第三者前对第三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行为构成有效清偿,可以此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

保险人可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3款,要求被保险人返还支付的保险赔偿。

4.在支付保险赔款且第三者收到通知后,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

如前所述,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益于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并于通知第三者之日起对第三者生效。

第三者收到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债务消灭,相关债务转移至保险人。

因此此时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属于恶意赔偿的行为,不得以此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三、相关费用问题1.理赔中的必要费用保险人在理赔程序中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可能会产生公估费、鉴定费、检验费等费用。

有观点认为,该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及损失程度等而实际发生,是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的必要费用,如果是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索赔也会发生,因此应由第三者承担;有观点认为公估费等不属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范围,也不属于第三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因此不应由第三者承担。

对此笔者认为,公估费、检验费等实际发生于保险的理赔过程中,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赔款的金额而产生的支出,普遍存在于各种保险理赔案件中。

即使没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也需要花费上述支出,因此该费用属于保险人开展业务的正常支出。

《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该费用并非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被保险人也无权向第三者索赔。

相反,在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索赔的情况下,双方可能通过协商便能确定赔偿金额,无需经过公估、检验等。

因此,对于第三者来说,该费用并非必然支出的费用,即使确需进行检验等程序,其可以通过筛选机构、协商价格等方式自行决定具体费用。

为此,将保险人自行花费的公估费等转嫁给第三者违背了保险代位求偿的公平原则,并为保险人自行高价聘请公估公司埋下隐患,故该费用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2.理赔中的利息问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开始行使向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由于第三者往往对损害赔偿及保险人的权利存在诸多异议,保险人一般都需要通过诉讼甚至强制执行才能实际取得保险代位求偿金。

期间便会涉及到保险金利息问题,尤其在保险赔偿金额较大时,相关利息金额不容忽视,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保险人将利息损失列入代位求偿范围的情形。

有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自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成立,第三者于该成立之日负有向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义务,利息作为求偿权的法定孳息,属于求偿权的附属权利,当然属于保险人所享有,其计算时间自应从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计算。

也有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60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利息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向第三者主张。

个人认为,基于保险代位求偿的特殊性,第三者在保险人向其提出追偿请求前,并不知道其应向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因此并不是迟延给付的行为,要求其承担利息显失公平。

为此,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第三者,要求其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

如果第三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以避免恶意拖欠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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