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精)

合集下载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

收入为25000万,则研发费用不得低于
25000万×3%=750 万
注意:研发费用为近三年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14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业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1、技术类收入(又细分为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42
第二年的净资产增长率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1
第三年的净资产增长率 =(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 =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43
销售收入增长率 =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 ÷第二年销售收入)-1
19
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 新材料 资源与环境
生物与新医药 高技术服务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航空航天 新能源与节能
20
一、电子信息 (一)软件 (二)微电子技术 (三)计算机产品及其网络应用技术 (四)通信技术 (五)广播影视技术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七)信息安全技术 (八)智能交通和轨道交通技术
25
七、资源与环境 (一)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 (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 (四)物理性污染防治技术 (五)环境监测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技术 (六)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 (七)清洁生产技术 (八)资源勘查、高效开采与综合利用技术
26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一)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四)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 (五)新型机械 (六)电力系统与设备 (七)汽车及轨道车辆相关技术 (八)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技术 (九)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技术

高企认定标准

高企认定标准

高企认定标准一、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手段,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高企认定标准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评价指标,对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条件。

1. 研发投入。

企业在最近一年内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

2. 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在最近一年内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授权数量不低于5项。

3.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4.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5.技术成果转化。

企业最近一年内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

三、认定程序。

1.申报材料准备。

企业根据高企认定标准,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投入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技术人员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技术成果转化情况等。

2.资料提交。

企业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认定机构。

3.初审。

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现场核查。

初审通过的企业将接受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人员、主营业务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情况。

5.评定结果。

经过初审和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将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相关证书。

四、认定效益。

1.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财务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务支持,包括科技创新基金、科技贷款等。

3.人才引进。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4.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五、总结。

高企认定标准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评价指标,企业可以根据认定标准,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0]172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扶持和鼓舞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连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舞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治理、坚持公平公平的原那么。

第四条依据本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称«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待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治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要紧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二〕和谐、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显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要紧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治理;〔四〕建立并治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91﹞12号【发文日期】1991-03-06【实施时间】1991-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1988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2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负责审定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范围、面积,并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设立并注册的、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准入条件下,以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我国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1.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取得有效的技术成果;2. 公司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公司创新能力强;3. 公司在技术研发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成果达到一定水平;4. 公司在技术领域的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良好,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要求1. 管理层必须具备较高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负责公司技术开发、管理和市场拓展工作;2. 建立科学的研发管理制度,加强对技术研发项目的规划、实施和评估;3. 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研发费用占比,确保企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4.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公司技术成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5. 积极拓展技术合作渠道,开展技术创新合作,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扶持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进出口关税等费用;2.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3. 政府设立专门的扶持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和风险投资支持;4.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合作,鼓励企业间技术资源共享,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应遵守相关管理要求,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政策扶持,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希望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为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的认定条件如下:
1.技术水平:企业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通常需要有自主研发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2.研发投入: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比例较高。

一般而言,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3.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人才队伍:具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包括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

5.产品或服务创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6.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领域,通常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

7.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对良好,没有严重的财务风险。

8.经营年限: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在成立后的一定年限内具备一定条件,如在某个时间段内连续几年保持研发投入。

2023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

2023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

2023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领域:企业必须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

2. 人员要求:企业研发人员数量需占企业总从业人员的10%以上,且要求
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 研发费用: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一定要求,例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时,比例需不低于5%。

此外,企业在
中国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需不低于60%。

4. 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需不低于60%。

5. 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评价需达到相应要求,例如评分需达到70/100
分以上。

6. 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上述事故或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条件外,企业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人员结构、研发项目计划等,以证明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

评审过程中还将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创新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参考当地科技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最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最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认定条件一: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一)内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内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 (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外延: (二)外延: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 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 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 新品种。
认定条件四:“研发费用”要件
——研发费用必须占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
• a.适用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a.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 非居民企业被排除在了该优惠政策之外
• b.项目要求 b.项目要求 • 1、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研发成果对本地区具有推动 作用; • 2、不包括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 • 3、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 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解读:上述文件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 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1、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 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总额占到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 例。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要求。 7、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08.4.2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08.4.2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08.4.28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1—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2—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0-07-23 发文文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资[2000]第324号2000年7月23日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解读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解读 (技术部分)
2023年5月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概念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要点 四 监督管理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相关概念
30多年来,高企政策经历了酝酿规范、标准提升、全面发展、完善强化阶段
酝酿规范 19881999
标准提升 20002007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 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科发火资[2000]第32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 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 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 技术含量和较高的附加值的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组织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 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 、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新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新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科发火字 [2000]324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
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 须对其重新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