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境内向通过正式程序完成的并购活动提供贷款的管理。
(二)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障贷款合规、风险可控。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审批、放款、管理、风险提示和监测等工作,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沟通。
(四)银行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财务情况及业务前景,核实并购资金来源和合法性,理性评估并购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贷款合理明确、资金安全,严禁从事借贷买壳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应该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充分评估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理性控制风险,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问题。
二、贷款审批(一)银行应当认真评估并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并购对债务和资产的影响情况,评估并购方案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及贷款偿还来源等情况。
(二)银行应当建立并购项目贷款审批和放款实施流程,包括提交贷款申请、审核贷款申请材料、出具贷款审批意见、审批上报程序、会议审核、实物审查等环节。
(三)银行应当根据信贷政策、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不同级别贷款审批权限制度,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程序严谨,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三、放款管理(一)银行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和贷款协议规定,以合法、安全、便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予以放款。
(二)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放款用途和财务数据等信息,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安全可靠。
(三)银行应当注重放款和贷後管理,加强对借款人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
四、风险提示和防范(一)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纳税义务等内容,以及各种风险可能影响借款人企业的财产与利益的情况。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的并购贷款行为,保护资金安全,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对并购贷款进行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管理等全部环节的规定和操作。
三、申请条件1.借款人具有合法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2.借款人具有较好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3.借款人拥有明确的并购目标和计划,并提供详细的并购方案。
4.借款人能够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四、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并购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银行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
3.如初步审查通过,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更详细的并购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
4.银行对借款人的并购计划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5.如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
五、贷款发放1.借款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安全。
2.贷款资金仅限用于明确的并购目标,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提供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贷款管理1.银行将建立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对并购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2.贷款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贷后检查,核实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
3.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况,贷款管理部门将与其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风险监控1.银行将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对并购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2.如发现风险情况,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3.如借款人的并购计划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将拒绝或暂缓贷款申请。
八、贷款利率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情况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进行公示。
九、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严重违约,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十、制度的修订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银行上级机构审批,并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进行公告。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银行的并购贷款管理工作。
以上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的内容,经用时1200字以上。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富滇银行流程体系文件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TZ]0344-0100编制部门:投资银行部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12 年4 月日目录修改记录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6)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9)第四章并购贷款的担保方式 (10)第五章业务受理与尽职调查 (11)第六章审查和审批 (14)第七章前提条件核准、发放 (16)第八章贷后管理 (17)第九章附则 (20)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富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活动,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记录,并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客户。
二、主业突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04
并购贷款业务流程中的关 键环节
尽职调查环节
01 02
目的与原则
尽职调查是并购贷款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对并购项目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以确保银行对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有充分了 解,从而做出科学决策。
主要内容
尽职调查涵盖项目基本情况、行业分析、市场前景、财务状况、法律 风险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对项目的全面了解。
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利率风险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导 致并购贷款的利息收入减 少,需要对市场利率风险 进行管理。
汇率风险
如果并购涉及跨国交易, 需要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 ,以避免由于汇率波动导 致的经济损失。
价格风险
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 可能导致并购成本增加, 需要进行价格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管理
交易结构风险
严格执行签约审批流程
对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合同内容符 合银行内部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
加强合同执行监督
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
加强放款流程管理
严格落实放款条件
对并购交易中涉及的各项放款条件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满足条件 后方可放款。
加强资金流向监控
对并购交易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用于合法 合规的用途。
并购贷款的申请条件
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已在银 行开立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
其他相关条件,如借款人身份、借款用 途等符合银行规定。
并购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的信用 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购交易合法合规,交易背景真实。
并购贷款的业务流程
• 银行收到并购方企业的贷款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 否齐全、是否符合银行规定。
并购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企业股权、资产或者对企业进行重组的贷款。
第三条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商业可持续原则;(四)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二)有专门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的部门或者团队;(三)有熟悉并购贷款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四)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并购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以下审查:(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二)并购目的、并购方式、并购对象等;(三)并购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四)担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进行以下审批:(一)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三)对担保措施进行审查;(四)对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并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购贷款的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担保物的管理等进行监督。
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中国xx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借款主体、模式及用途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授信管理第五章还款要求第六章担保措施第七章专业中介机构管理第八章贷款流程第九章贷后管理第十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抓住并购重组市场机遇,规范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境内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其中包括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并购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可包括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
(二)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xx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并购贷款须符合国家政策、监管— 2 —要求及我行相关信贷政策,做到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二)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并购贷款业务应严格准入管理,审慎选择客户和项目,稳步推进业务发展。
(三)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并购贷款业务应强化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把控关键风险点,加强贷后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四)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对客户(项目)好中选优,拓展综合效益。
第四条管理要求各分行应依据本办法开办并购贷款业务。
客户、项目和专业中介机构由一级分行负责准入,不得向下转授权。
第二章借款主体、模式及用途第五条借款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大中型企业法人。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50%;(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并购重组)农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为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跨行业并购。
第六条本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融资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
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执行部门。
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或联合经办分支机构对所辖客户进行业务营销;指导或审核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方案;负责相关授信业务的前期审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行业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或操作制度等。
第九条总行产品管理部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本行现行政策,牵头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的管理及政策事项,指导和监督风险条线人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规范本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费用及并购融资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方,是指实际发起、运作并控制并购行为的一方,并购方可直接发起并购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起并购行为。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管理(一)开展“并购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二)严把客户准入关,严禁为国际社会、我国政府等各类组织及本行洗钱及恐怖融资“黑名单”客户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三)持续跟踪客户洗钱风险,持续监测客户资金交易,定期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授信期间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适当选择暂停、中止、终止办理并购贷款业务,控制洗钱风险;(四)严格核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提前还款业务需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尽职调查;(五)开展跨境并购交易的,经办行须严格评估交易对手及目标企业国别风险,谨慎介入反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严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跨境交易须核实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及汇款目的。
第七条并购贷款业务适用于本行各辖属机构。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系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不包括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财务性并购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系指本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总体原则,按照“遴选立项、逐户组团、集中审批”模式审慎开展。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或保密合同,禁止泄露任何有关并购业务的资料或信息。
第六条发放并购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七条申请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本行对一般授信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以专门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三)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应为综合还款能力较强、经营稳健、管理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效益处于同行领先地位,且符合本行行业政策基本准入条件;(五)以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专设子公司的,要求其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子公司”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向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本行贷款之后;(三)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四)“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并购与重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支持并购和重组的资金需求;提供并购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并购借款人提供咨询、评估、尽职调查等服务。
第三章审批流程银行并购贷款审批程序如下:1. 客户提出申请,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2.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结合项目的风险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并制定贷款合同;3. 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4.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担保和抵押物,确保借款安全;5. 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和监管,保证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6.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四章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2. 申请人的资信记录良好,具有良好信用状况,能够按时还本付息;3. 申请人拥有要进行并购或重组的资产或股权;4.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担保和抵押物。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利率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要和项目情况,通常不超过3年;2.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定价。
第六章还款方式和保证1.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进行;2. 保证: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进行还款保证。
第七章风险管理1. 银行应当对并购借款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2. 银行应当提供并购借款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减少金融风险;3. 银行应当切实加强对并购借款人的贷款管理、跟踪、监督和风险预警,确保贷款安全;4.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强化对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原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
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篇: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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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流程体系文件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TZ]0344-0100编制部门:投资银行部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12 年4 月日目录修改记录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6)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9)第四章并购贷款的担保方式 (10)第五章业务受理与尽职调查 (11)第六章审查和审批 (14)第七章前提条件核准、发放 (16)第八章贷后管理 (17)第九章附则 (20)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富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活动,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记录,并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客户。
二、主业突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四、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五、并购方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得高于并购交易总价款的50%,并购方用于支付并购交易总价款的其它资金来源已足额到位。
第六条申请并购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并购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验资报告、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贷款卡等;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如需要)。
三、涉及并购交易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方案、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四、说明并购双方企业、并购交易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购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被并购方出让资产的产权证明等。
涉及特许经营的,还应有相关经营许可证。
五、能证明并购方投融资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非债务性资金的筹资方案和出资证明、用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还款保证措施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并购交易在有权部门的批准手续尚未完成的,申请贷款时可暂不提供前款第二项资料,但应提供办理进展情况说明。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应在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设定质押或抵押,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股权除外。
第八条贷款用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第九条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并购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依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实行浮动利率。
第十三条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本行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并购贷款的担保方式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的担保,但信用担保除外。
第十五条并购贷款担保涉及以股权作为质押标的,本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累计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本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高于该公司全部股份的10%,累计用于质押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得高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
第五章业务受理与尽职调查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分支行客户经理/投行部项目经理)应对并购双方及并购交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并购贷款提交材料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分析。
调查分析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并购双方合并及分立情况、日常经营及财务情况。
二、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以及并购双方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三、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
四、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五、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及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
六、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七、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和整合计划,并对整合计划的前景和风险进行分析,对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进行预测。
八、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九、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作出的判断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尽职调查报告除应涵盖上述调查分析内容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程序和方法。
二、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交易合规性的潜在问题及并购双方提出的解决方案。
三、调查人员对主要调查事项的评价意见及对调查发现风险的提示;涉及项目评估的,还应评估相关内容和结论。
四、调查人员对并购贷款金额、期限及风险管理方面的建议。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后,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经理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经理在完成风险评估后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内容:一、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二、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三、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四、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还款期限和现金流预测;五、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抵押物变现能力;质押物或权利的合法有效性、变现能力,本行对质押物和权利的控制能力。
第六章审查和审批第十九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根据部门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及风险经理的风险评估情况,完成对并购贷款的初审,上报总行信审办。
总行授信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并符合本行有关要求。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及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金额及稳定性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
九、对于出售方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本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本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在全面评估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并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计划是否审慎,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行接受的并购贷款内部授信为单笔授信。
第二十二条并购贷款纳入总行统一授信管理。
因并购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十三条并购贷款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分支行按照贷款授权执行。
第七章前提条件核准、发放第二十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并购贷款)》、《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对《富滇银行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及需要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落实的相关事项须全部在相关合同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相关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
三、并购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六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一般应在并购方确需对外支付交易价款时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