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方案,避税避债的案例剖析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一、避税案例。
1. 老张的遗产税“巧妙”化解。
老张是个精明的商人,辛苦打拼一辈子,积累了不少财富。
他知道在一些国家或者未来国内可能会有遗产税这个东西,他可不想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到时候被征走一大笔。
老张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大额的终身寿险。
保额设定得很高,每年缴纳保费。
后来老张去世了,保险公司赔付了一大笔保险金给他的家人。
这时候就体现出保险避税的妙处了。
在很多国家的税法规定里,这种人寿保险的赔付金是不被计入遗产范围的,也就不用缴纳遗产税。
老张的家人顺利地拿到了这笔钱,没有因为可能存在的遗产税而减少财富的传承。
就像老张在生前给家人留了一个“财富保险柜”,这个保险柜的钱是免税的,直接就到了家人的口袋。
2. 企业主小王的税务筹划。
小王开了一家小公司,每年利润还不错。
但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他咨询了理财顾问后,了解到企业可以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于是,小王给自己和员工都购买了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合适的保险产品。
比如说,企业一年利润100万,如果没有买保险的话,要交25万的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所得税率25%)。
但是买了20万的团体保险后,计税利润就变成了80万,企业所得税就只需要交20万了。
这就相当于通过保险的方式,合法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企业少交了5万的税,同时员工还得到了保险保障,大家都很高兴。
二、避债案例。
1. 老李的债务隔离“法宝”老李是个有点倒霉的人,前几年做生意的时候被合作伙伴坑了,结果欠了一屁股债。
不过好在他之前给自己买了一份年金保险。
在债务到期,债权人找上门来的时候,老李心里很慌。
但是律师告诉他,他买的这份年金保险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虽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完全避债,但在老李这个案例里,这份年金保险是在他债务发生之前就购买的,而且保费来源合法,是他自己多年的积蓄。
并且,年金保险的受益人为他的孩子。
法院在审查他的财产情况时,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没有把这份年金保险的权益作为偿债资产。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个人和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保险进行避税避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保险避税避债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5年,某知名企业家王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王某通过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王某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避税避债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三、案例经过1. 保险产品设计:王某控制的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财富传承计划”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购买。
产品条款中规定,客户购买保险后,每年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且这些回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2. 资金转移:王某利用该保险产品,将公司资金和个人资产转移到海外账户。
具体操作方式为:客户购买保险后,王某将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自己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然后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渠道,将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
3. 逃避税收:王某通过上述操作,逃避了巨额个人所得税。
同时,由于保险产品具有法律效力,其资产也难以被法院冻结或执行。
4. 法律调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保险避税避债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
四、案例分析1. 保险避税:王某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避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报,包括保险回报。
王某通过将回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逃避了应纳税款。
2. 保险避债:王某将资产转移到海外账户,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转移资产的规定。
同时,王某通过指定受益人,使得其资产难以被法院冻结或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漏洞:本案反映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一方面,保险产品设计缺乏有效监管,使得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保险产品进行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保险避债的案例
保险避债的案例
我有个朋友叫老王,这老王啊,是个小老板,开了个小公司。
前几年生意做得还不错,赚了点钱,但是做生意嘛,难免会有资金周转和负债的情况。
有一回啊,老王跟一个供应商闹了点矛盾,结果被人家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一笔不小的债务,总共得有个五十万呢。
这老王当时就慌了神,他所有的钱几乎都投到公司的新业务里去了,要是一下子拿出五十万,那公司估计也得垮了。
不过呢,老王之前有个先见之明。
前几年他听了一个理财顾问的建议,给自己买了一份大额的人寿保险,每年交不少保费呢。
这保险的保额挺高的,受益人写的是他的儿子小王。
法院这边呢,开始清查老王的财产。
他的房子、车子、公司股份都在清查范围内,但是当查到他这份人寿保险的时候,情况就有点不一样了。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人寿保险的保单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因为这份保险从本质上来说,是老王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且受益人是他儿子,不是他自己。
最后啊,法院判定老王的这份人寿保险不需要用来偿还这笔五十万的债务。
这可把老王给救了,他保住了这份保险,公司也慢慢缓过劲儿来。
后来老王逢人就说:“这保险啊,就像我在财务危机的大海里的一个救生圈,还真帮我躲过了一劫呢。
”
你看,这就是保险避债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不过呢,保险避债也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来。
比如说,如果老王买保险的时候有恶意避债的嫌疑,那这事儿可能就另当别论了。
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方案避税避债的案例课件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
1 2 3
互联网保险将进一步普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选 择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将 进一步扩大。
智能化服务将成为主流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将提升保险服务 的智能化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个性化的 服务。
跨界合作将成为新常态
保险公司将与科技公司、电商等领域的企业展开 更广泛的合作,共同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创 新。
、产品责任险等。
信用保险
保障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包 括贸易信用险、贷款保证险等
。
保险在全球的普及程度
全球保险市场
全球保险市场总值约为XXXX亿美元 ,其中美国、中国和日本是全球最大 的三个保险市场。
各国保险普及率
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的 认识提高,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增长 态势,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 家。
04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方案
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
人寿保险
提供生命保障,适合有 家庭负担或遗产规划的
人。
健康保险
提供医疗保障,适合注 重医疗保障或身体状况
不佳的人。
财产保险
提供财产保障,适合有 高价值财产或经营企业
的人。
旅游保险
提供旅游安全保障,适 合经常外出旅游的人。
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
人工智能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前景
智能核保与理赔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数据分析 和模式识别,快速、准确地完成 核保和理赔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和客户满意度。
个性化保险推荐
基于大数据和用户画像,人工智能 可以分析用户的保险需求和偏好, 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推荐 和服务。
保险避债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企业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合理避债避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因其独特的功能,在避债避税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保险避债避税案件的剖析,探讨保险在法律层面上的避债避税功能。
二、案例简介某甲,男性,35岁,企业老板,拥有多家企业。
某甲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企业负债累累。
为了偿还债务,某甲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企图通过保险来实现避债避税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某甲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高额的保费,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子女。
在保险合同中,某甲明确表示,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实现避债避税。
然而,在保险到期后,某甲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导致保险公司向其追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保险赔款。
”3. 案件分析本案中,某甲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避债避税,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保险人偿还已支付的保费。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保险赔款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并不代表保险合同本身具有避债避税的功能。
本案中,某甲通过购买高额的人寿保险,企图将企业的债务转移至保险合同中,以达到避债避税的目的。
然而,这种做法违背了保险的本质,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偿还已支付的保费。
四、结论1. 保险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有避债避税的功能。
保险可避税避债
保险可避税避债买天价保单可留巨额“遗产”2011年07月06日 17:11 来源:武汉晨报年缴保费50万保身故,最高风险保额2000万元保险可避税避债,已成个人财产保全重要途径年缴保费50.7万元,60岁前身故可获得2000万赔偿。
近日,市民李先生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保身故的天价保单,为家人留下了一笔巨额“遗产”。
李先生经商多年,尽管个人资产上千万,仍缺少安全感。
由于女儿马上准备出国留学,需要大笔资金,加上生意场上变幻无常,李迫切希望给家人提供一份保障。
在太平人寿湖北分公司代理人的推荐下,李先生选择了该公司一款保身故的分红险。
从43岁起缴费至60岁,年缴保费50.7万元,身故后可获1000万元赔偿及产品分红;若被保人60岁前身故,则可获得2000万元赔偿及分红,保险随即终止,无需交纳剩余保费。
“和普通保单不同,保额上千万的天价保单通常需要客户进行面谈、体检,并提供财务资料。
”太平人寿湖北分公司相关核保人士称,天价保单(意外险除外)虽然带来了高保费,但也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被保人出险,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因此核保时相当谨慎。
此外,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还对此保单进行再保险,分担了部分风险。
对于客户来说,购买这份保险相当于给家人留下了一笔巨额“遗产”,一旦被保人身故,家人可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及分红。
天价保单成富人避税避债重要途径记者从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信诚人寿湖北分公司等本地保险公司了解到,近年来,公司承保的年缴保费超10万、保额上百万的天价保单明显增加,其中以保障型保险居多。
“购买天价保单的多是生意人,目的主要是避税和避债。
”信诚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汪葆华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债权人不能拿债务人的保险来抵债;而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资金也不用纳税,是种合理避税的手段。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东则称,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从国外经验来看,保险金不在遗产税征收之列。
保险避税案例
保险避税案例
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不仅可以为我
们的生命和财产提供保障,还可以在税务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保险在避税方面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白领,每年的工资收
入相对较高。
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他购买了一份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扣除。
因此,小明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实现了保险避税的目的。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一份团体医
疗保险,用于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
根据税收政策,企业购买团体医疗保险的保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扣除。
因此,公司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为员工提供福利的同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避税。
此外,保险在财产税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
某人拥有一套房产,为了减少财产
税的支出,他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
根据税收政策,购买房屋保险的保费可以在财产税的计算中予以扣除。
因此,他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降低自己的财产税负担,实现了财产保险避税的目的。
综上所述,保险在避税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还是财产税,保险都可以通过合理的购买和利用来降低税收负担,实现避税的目的。
因此,在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保险这一工具,实现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优化。
希望以上案例可以为大家在保险避税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同时,保险在避税避债方面的作用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保险避税避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保险在法律框架下的避税避债功能。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先生,某私营企业主被告:某保险公司案件起因:张先生因经营企业不善,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张先生购买了大量保险产品,将大量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通过保险产品规避债务。
三、案情分析1. 避税方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目的。
具体分析如下:(1)张先生购买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保险产品,其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中,部分属于投资型保险,其收益部分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相对于直接投资其他金融产品,购买保险产品的避税效果更为显著。
2. 避债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张先生购买大量保险产品,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规避债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具体分析如下:(1)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在转移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2)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后,其保险账户内的资金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面临债务追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张先生偿还债务。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张先生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将保险合同作为担保物。
在面临债务追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张先生提供保险合同作为担保。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目的。
但张先生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规避债务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法院判决:1. 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及其收益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
保险避债的真实案例
保险避债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保险避债案例:
某人因意外导致严重受伤,需要接受大额医疗治疗。
然而,他并没有购买医疗保险,这意味着他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为了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他只能借款或卖掉一些重要的财产。
然而,这些努力仍然无法满足医疗费用的要求,导致他陷入了债务困境。
幸运的是,在这个人受伤之前,他购买了一份关键疾病保险。
这份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一些指定的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心脏病或中风等,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在接受医学检查后,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一种被保险合同所列举的严重疾病。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支付给他一笔赔偿金,足以支付他的医疗费用。
这笔赔偿金帮助他轻松地支付了他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债务压力。
如果没有关键疾病保险的保障,他可能会陷入债务危机,并且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摆脱这个困境。
[保险避税避债]保险能否避债-答案在这里
[保险避税避债]保险能否避债答案在这里保险作为一种资产保全工具,具备一定的对抗债务能力,但并不是买了保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应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通过对保险险种的选择,结合其他辅助安排,才有可能真正为客户提供比较有效的资产保全。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尤其是大额保险产品过程中,“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等功能屡屡成为吸引客户眼球的关键词,保险“避债”似乎已成为众所周知的“真理”。
但随着2022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的发出(下文简称“通知”),在保险业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保险避债功能一夜之间被普遍质疑,而对这份文件的反对之声也此起彼伏,那么我们不妨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通知引质疑《通知》规定人身保险可执行的内容并没有太多新意,只不过其第二、三、四、五条(可详见附录一)在要求保险公司配合执行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反响,是因为保险营销界对法律中关于人身保险“避债”方面的规定普遍存在很多误会。
在保险营销中,法律中关于人身保险在所谓“避债”的依据是两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避债”详解析案例一:A 借给B 十万元,已经到期但B 迟迟不还,C又欠B五万元,而已经到期,但B也不要求C还款。
这时就可以用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此时的A 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B的代位人,直接要求C将五万元还给A;但是,如果B对C的债权是专属于B自身的,A就不能这样主张。
这就是七十三条的含义。
这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为关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就明确了人寿保险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逐渐成为人们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保险产品不仅能够为个人和家庭提供风险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避债的效果。
然而,保险避税避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保险避税避债的合法性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型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为了规避潜在的风险,张先生决定购买一份大额保险产品。
在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后,张先生选择了一份具有投资分红功能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价值,并在合同到期时返还全部保险金。
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张先生发现该产品具有避税避债的功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如果张先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其保险金可以指定受益人,避免遗产纠纷。
然而,张先生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税务机关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因此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张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保险产品是否属于合法避税工具?2. 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3. 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四、法院判决及理由1. 保险产品是否属于合法避税工具?法院认为,保险产品本身是一种合法的金融产品,其设计初衷是为了提供风险保障。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险产品可以具有一定的避税功能。
然而,如果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非法避税,则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保险产品的合理范围,因此不属于合法避税。
2. 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法院认为,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属于投资收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美国避税避债,保全个人资产的利器
在美国避税避债,保全个人资产的利器在美国,婚姻美满固然好,但若在美国离婚,那么分割家庭财产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家庭资产很多,决定谁应该得多少是相当大的挑战。
同时,如果离婚是有争议的,情况就可能变得更加复杂。
美国不同州法律不同,需了解所在州是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以50%-50%为分割准则;还是公平分配制(Equitable Distribution),财产分割不一定平等,但要公平和公正,法庭一般考虑多个因素(如婚姻的长度,每个配偶的年龄、身体和情绪的健康状况;收入及双方的收入潜力;监护方用以保持孩子们正常生活的需求等。
在美国,包括加州在内的9个州是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而其余41个州是公平分配制。
美国家庭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通常被认为是共同财产,例如以下所有财产:养老金计划;401K;个人退休账户和其他退休计划;延期补偿;股票期权;奖金;佣金;乡村俱乐部会员资格;年金;人寿保险;证券账户--共同基金,股票,债券等;银行账户 --支票,储蓄;定期存款等;任何一方拥有的物业和经营许可;房地产;任何一方合伙经营的物业;汽车,轮船等;艺术;古董;还有退税,等等。
在此特别提醒:人寿保险,保单在婚姻中属共同财产,但你若做出以下调整,对个人资产保全和隔离还是有很大作用的:如何用人寿保险保全和隔离个人资产一、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 (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ILIT)许多高额的人寿保险会使用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ILIT)变成保险的拥有者 (owner)。
如果是信托拥有这一个保单的话, 自然不是个人或是夫妻名下的财产。
二、人寿保险在婚后给自己更多保障给自己购买大额保单,如果出险,指定的受益人(可为自己、父母或子女)获得大头赔偿部分,至于现金价值升值部分,则根据不同州的婚姻法和实践而有所不同。
保险AB面—避税避债
值得借鉴的理财方式
生时为自己避债
死时为儿女避税
避债:商场如戓场,瞬息万变,但如果您 拥有充足的人寿保险,哪怕我们面临破产 的厄运,也会让我们有足够的资金东山再 起戒安享晚年。 避税:我们都爱自己的孩子,都想把所 有的爱留给自己的孩子,所以需要及时 制定合理的避税方案
选择合理理财方式 保险助您无忧人生
值得借鉴的理财方式
保险AB面
A:普通人:高额保障 B:富人:资产保全和转移
客户王先生用10万元投资某银行理财产品 到期保证收益达到50% 投资时间为5年 最终受益为15万
假设期间王先生发生风险,急需10万元用亍治疗 则实际损失为15万
保险AB面—资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 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 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12
王先生,35岁。资产1000万,丌幸早逝,按遗 产税草案计算应纳税多少钱? 1000万X50%(税率)—175万(速算扣除 数)=325万 继承人能得到多少钱? 1000万—325万=675万
案例分析
按财富成长3号计算: 年投资20万,投资时间10年,保额1000万,中 途意外保险公司赔付至多3000万。 需纳税(1000万原有资产—200万)X40%— 75万=245万 继承人领取金额:1000万-200(保险费)-245 万(遗产税)+3000万(保险赔付)=3555万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18650758113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186********引言:近期有一个学过法律的企业业主,收集了一大堆保险相关法律条款约见我,要求立刻投保巨额保险,目的是为了转移资金避债。
相关法律条款: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3、《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总结: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4、《遗产税法草案》第五条: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的有:(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5、《继承法》规定:保险资金受益人可唯一指定。
商业保险是有避债、避税的功能,各大保险公司也的确打着避债、避税的噱头,吸引客户。
但此种情况下,我不得不代表保险公司拒绝承保。
因为商业保险如果是在负债后再购买的,就会以转移财产嫌疑受到刑事处罚。
人寿保险合理的避债、避税是一个长期的投入与计划,如果是较长的时间如3年前、5年前……开始合理的安排购买理财保险,完全可以合法的安全的避税、避债的。
保险的避税、避债是保险最基本的保障。
相关说明:一、避债例如:1、小李借给小王100万,小王有个女儿,小王身故了银行里有100万那这笔钱应当给谁?答:只能给小李,因为债务权大于继承权。
2、小李借给小王100万,小王有个女儿,小王身故了,保险公司存100万,受益人女儿,那这笔钱给谁?答:给女儿(小王),因为保险受益权大于债务权。
人寿保险的避债和免税问题分析
人寿保险的避债和免税问题分析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分担损失,但从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金的给付属于“约定给付”这一特征中我们发现,对于富人来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这笔财富(保险收益金)都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
由于法律没有限制人寿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一致,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额就可以有无限大的空间。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功能演化与合法避债问题分析1、人寿保险的功能演化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产生最早的一个险种,人寿保险之所以产生的初衷--转嫁人生由于生死所带来的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寿保险的目的又从最初的转嫁风险演变成保全资产,成为公司股东用以避债免税的常用工具。
2、人寿保险合同的合法避债分析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就是说是无价的。
当人的寿命作为保险的被保障对象时,其价值则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人寿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是合同约定给付金额,保险公司只是依照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投保多少就可以得到多少。
3、人寿保险合同本身的风险隔离墙作用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是安全的,一般不会受到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所产生的债务的侵害。
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恰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有时会出现公司经营不善累及家庭和个人财产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一身份证名下的同一个人一经人寿保险合同的签订就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笔账,债权人只可以依法向公司法人或公司股东追讨债务,而不能向一个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及其家人追讨债务。
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当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会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都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是债权人也没有这个权利。
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方案,避税避债的案例
温世仁因突发脑中风不幸去
世,享年55岁
由于生前未做任何节税规划,
温世仁去世时名下的海内
外财产总额达160亿新台币,
遗产税高达40亿新台币, 创下台湾最高纪录。
台湾英业达集团 副董事长温世仁
南京市分公司
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 肯尼思· 莱2000年2月购买了 37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 破产清算了安然 公司和肯尼思· 莱的所有资 产,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 护,债权人却无法以此为 由起诉肯尼思· 莱. 每年可领几十万 的养老金。
南京市分公司
天价保单 90亿人民币保险金受益人是谁?
全球最富有的女性之 一,已有81岁法国欧 莱雅集团的大老板利 利雅娜 贝当古将90亿 天价保单更改指定身 故受益人为其养子 (著名摄影师巴尼尔)
●
欧莱雅老板贝当古与其养子巴尼尔
南京市分公司
人寿保险是企业财务危机中 保障家庭财务安全的 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二、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 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 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 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 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南京市分公司 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是不得被 冒领的财富——《保险法》24条
保险的避债避税功能
¶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
时期就有了遗产税。
¶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经有400多年的历
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
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据统计,目前世
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
税。
¶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正
式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
年7月1日起正式开征遗产税。
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 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 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 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 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 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 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 前债务。
『资金合法』
¶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保险业界资深人士
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 一般60周岁后就无法购买寿险产品。 ¶ 如何才能今早拥有一个避税账户?
『保险其他避税方式』
¶ 《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
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 至于保险的另一种避税方式——个人税
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相较于遗产税,目 前或许离中国人更近一些。个人税收递 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 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 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 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 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 的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
¶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注意事项』
¶ “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
的,” 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 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 被保险人债务。”
完整word版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word文档良心出品
案例 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 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 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 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 得税。 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 可转让或者质押。 六、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5条
让您的财富按照您的意愿支配
南京市分公司
一个卓越的企业家,不是说你是不是首富,不是说 你赚了多少钱,而是你是一个最好的风险管理者。只 有最好的风险管理者才能够让你永续长存。 —— 郎咸平《新世纪》周刊 大量的现金,低负债比例和互补的行业选择是李 嘉诚控制风险的三大法宝。 中国企业平均寿命7.3年,民营企业平均寿命2.9年, 中国的企业每一天有1.2万家倒闭,每一分钟有近10家 企业关门。
二、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 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 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 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 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南京市分公司 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南京市分公司
重庆的案例
1998年重庆万县出了一场车祸,有一对年轻夫妇当场 死亡,留下一个10个月大的孩子。这对夫妇都买过保 险,合计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是105.2万元。就在这 个时候,当地的一家银行找上门来,因为夫妻俩生前 为了做生意,曾借了不少贷款,银行要求先还贷款。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定,《保险法》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无权对保险金进行保全或冻结,于是100多 万就踏踏实实地留在了这个婴儿手里,没有拿去还银 行。这个案子后来成为类似案件的经典参照案例。
南京市分公司
温世仁因突发脑中风不幸去
世,享年55岁
由于生前未做任何节税规划,
温世仁去世时名下的海内
外财产总额达160亿新台币,
遗产税高达40亿新台币, 创下台湾最高纪录。
台湾英业达集团 副董事长温世仁
南京市分公司
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 肯尼思· 莱2000年2月购买了 37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 破产清算了安然 公司和肯尼思· 莱的所有资 产,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 护,债权人却无法以此为 由起诉肯尼思· 莱. 每年可领几十万 的养老金。
《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 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 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 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摘自2004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报》 案例: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 思·莱夫妻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破产 清算了公司的所有资产,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却 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思·莱夫妻。两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 从保单中领取92万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 南京市分公司 (约合53.7万人民币/月)。
人身保险的受”突然去世,后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 儿子为“顶梁柱”留下来的巨额保险金究竟属于谁对簿公堂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按照《保险法》中不看 “关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则,将价值2162010元的“天价 保单”的赔付额判给了投保人滕某某在买保险时所指定的受 益人:儿子滕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 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南京市分公司 。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 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 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帐户不受 债务纠纷困扰。
新《保险法》第89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因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同时国家成立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障投保人利益。
李嘉诚
别人都说我很富有, 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 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 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人寿 保险。
南京市分公司
谢霆锋在儿子Lucas出生的22天,他就花了1千多万元港币 帮儿子买保险和基金,这笔钱够买谢贤现在住的房子。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是不得被 冒领的财富——《保险法》24条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 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 得保险金的权利。” 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
南京市分公司
四、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条
南京市分公司
天价保单 90亿人民币保险金受益人是谁?
全球最富有的女性之 一,已有81岁法国欧 莱雅集团的大老板利 利雅娜 贝当古将90亿 天价保单更改指定身 故受益人为其养子 (著名摄影师巴尼尔)
●
欧莱雅老板贝当古与其养子巴尼尔
南京市分公司
人寿保险是企业财务危机中 保障家庭财务安全的 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南京市分公司
《保险法》中这些相关条文说明了一个道理:受 益权大于债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资 产保全的避风港。现在有很多人,银行里存了不 少钱,也有很多债券、基金、股票,但同时也可 能很多债权债务,尤其是做生意的人,总会有各 种纠缠不清的债务关系,因此,当他出现某种不 测的时候,财产有可能首先被用来还债,最后真 能留给家人的,说不准就只有安全的保险赔付金。
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 最佳方案
一、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二、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24条 四、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条 五、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条 六、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5条
一、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