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 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有效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4)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无劳动 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 额。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 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2、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应继承的 遗产份额有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 代位继承指适用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子女。


一、继承权的概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基本原则 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 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 受遗产者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 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继承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 承顺 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 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依《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这意味着父母离婚不仅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血 缘关系,而且也不会消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离婚后 的子女不论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他同生父母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都是存在的,可以互为继承人。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与 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 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即他们享有双重继承权。 本案中的孙某与继父形成了扶养关系,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同 时她与生父之间也仍然存在着血缘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有 权继承生父的遗产。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刘某与儿子从他们各 自继承的遗产中各拿出一部分分给了孙某。

2、对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 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 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以 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 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继承遗产时,应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案例链接一:
继承纠纷案 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 两人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 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2002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 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经过 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第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同年6月15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 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 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1 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为 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

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解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双重继承权 问题。对这个问题,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互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并非 血缘关系而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本来不存在继承关系。但他们 之间一旦形成扶养关系,即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那么就可以相互享有继承权。可 见,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是 否有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就有继承权,没有扶养关系的,就没 有继承权。



1、关于遗产的范围。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 (1)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一半财产。因此,李某与王某婚 后购置的彩电等家用电器及银行存款6万元中应先分出一半归王某所有, 其余的财产才是李某的遗产。 (2)保险公司给付的1万元保险金。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人身保险金 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 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金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则应作遗产处理。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这l万元人身保险金是李某 的遗产。 (3)有关部门发给的5 000元抚恤金,不属于李某的遗产。因为这 5 000 元既不是李某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对他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其 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生活补助,应由受抚恤的对象所有。

案例链接二 :继子女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 被告:刘某、刘某之子 孙某5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孙某随母亲付某改嫁到张某家, 由张某和母亲共同抚养。孙某的生父离婚后娶刘某为妻并生有一 子。1993年1月和6月,张某与付某先后去世,孙某作为他们唯一 的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1995年2月,孙某生父也因病故去,生 前未立遗嘱。于是刘某便同儿子一起分割了孙某生父的遗产。孙 某得知后,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而刘某与儿子则不同意。双方 协商不成,孙某起诉到法院。



2、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 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离婚的一审 判决,但在李某死亡时,上诉期尚未过,一审判决也 还没有生效,因此,王某仍是李某的配偶,与李某的 父母一样,同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 协议:王某分得全部家用电器及人民币4万元;李某 的父母分得人民币3.5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