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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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课程名称:学年论文
课程代码: 5001821
题目: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院: XX学院
专业年级:XX级法学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312009030101XXX 指导教师:XXX
完成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3)
(一)医患关系在医学上的定义 (3)
(二)医患关系在法学上的定义 (3)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 (4)
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学说 (4)
(一)国内学说 (4)
1、民事法律关系 (4)
2、行政法律关系 (5)
3、消费法律关系 (5)
4、复合型法律关系 (5)
(二)国外学者观点 (6)
1、准委任契约说 (6)
2、委任契约说 (6)
3、雇佣契约说 (6)
(三)各个学说缺陷分析 (6)
三、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 (7)
(一)医患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相似性 (7)
1、法律地位的平等 (7)
2、适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非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8)
3、有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
4、医方事实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8)
(二)将医患关系纳入侵权责任的优势 (8)
(三)与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医患关系的准确的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医患纠纷。但是在学术界,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似乎给我们在法律上有了一个新的指引。本文将从医疗关系的概念、类型,国内外主要学说入手,分析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3月23日下午,因医患纠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一起血案,一名男子冲进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当场刺死一人,致伤三人。这次恶性伤害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一大隐患,亟待我们解决。如果医患纠纷的产生已是不可避免,那么法律上的救济就是一种事后的弥补。这种弥补不仅能使纠纷得到文明的解决,也能对以后的纠纷解决产生指导作用。要有一种合理而明确的救济方式,确定这种关系的定性是首要的。司法对于纠纷的解决,遵循的是这样一种模式,即先找到法律关系,然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责任的分配,最后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最后的裁判。医患纠纷产生之初并不一定严重,但随后的解决往往会使双方不甚满意,造成二者势同水火的形势。在法律上对医患关系定性,不仅从根源上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使之关系明确化,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有效健全的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在事后得到最好最有效的解决,使医患二者均对结果满意。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一)医患关系在医学上的定义
医患关系的概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定义。就医学领域来说,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主动与被动型又称为父权型医患关系,即父母与未成年儿女之间,父母与婴幼儿间的关系。这种说法到现今社会已经不适用,但是对处于休克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及不能表达自己意识的患者仍具有积极意义。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二是主导——合作医患关系。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三是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现代医患关系的发展模式,就应当为共同参与型的,患者积极配合,参与治疗。这种医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医患关系间权利地位的平等,有利于充分发挥医患双方的积极性,消除医患间的隔阂,提高医疗质量。
(二)医患关系在法学上的定义
就法学领域来看,“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即医方与患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法律概念,医患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是指医
师与患者就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医师包括职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患者指因疾病而接收医师诊疗的自然人。患者因疾病接收医师的医疗服务,即形成医患法律关系。广义上是指医师为主体的医疗者一方的群体包括护士、医技人员、医务行政人员等。与以患者一方的群体包括与患者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患者家属、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在工作部门、单位等。在医疗活动中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根据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组织。所谓患,即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失去或不具行为判断能力的特殊患者,如昏迷患者、休克患者、婴儿等与其有关的人群往往成为医患关系的患者一方当事人。而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指患者似采折中概念。虽然二者在医患二者的定义上有一些差别,但是广义的医患关系是以狭义的医患关系为基础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医师通常服务于一个医疗机构,患者也是到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就诊。医疗纠纷也多发生在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此,对于医患关系中的医和患,应当做广义上的解释。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
美国功能学派社会学家帕森斯和福克斯认为医患关系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相似性,故此他们将医患关系的特点归纳为四点:支持、宽容、巧妙的利用、奖励和拒绝互惠。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医患关系长期以来呈现以下的特点:兼具公益性与商业性;受特定行业规范的调整;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医疗诊治行为常具有一定的加害性。
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学说
医患关系究竟应当怎样定性,在国内外均有不同的观点看法,这些学术争鸣与探讨对我国确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有一定的启发。
(一)国内学说
我国法学界对医患关系的定性不甚明了,在并不明确的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一系列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都不甚健全。在理论界,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