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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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树木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邻居树木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邻居树木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本人在高邮市某村承包土地建造房屋一幢,南北朝向。

今年清明节前后,邻居陈俊生认为我栽种他家屋旁的杨树妨碍了他的通风采光权,并要求砍伐掉这些杨树,双方发生纠纷。

经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位于该处约2米长的8棵杨树全部迁移到路边的空闲地里。

此致!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人:某年月日附:1、物证照片二张;2、本案庭审记录一份。

高邮市人民法院答辩人:事实与理由:我父亲老赵是***县乡政府退休职工,我母亲陆爱珍也是***县乡政府干部。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们分得三间宅基地及小屋两间(每间10平方米)。

1989年间,父母出资又盖起楼房四间。

1993年11月间,老赵因脑溢血导致半身不遂瘫痪在床无法料理家务,而且不能说话,也不会走动,大小便都在床上进行,需要妻子陆爱珍侍候。

那时家中主要收入来源靠农作物、鸡鸭鱼兔和养猪等,每天有数百元收入。

1996年12月底的一天早晨,我起床去上学,突然听见厨房里有哭声,循着哭声跑过去,看见是母亲坐在锅台边抹眼泪,口里喃喃自语“家里就剩俺娘俩了……”我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可没敢往深处想。

接着,父亲回来叫我放学别做饭,让妹妹先吃饱,把衣服送给我穿好再去上学。

之后的几个晚上,家里每天都是妹妹睡醒后匆忙烧好稀饭和冷菜,然后骑车去城里买东西。

1997年春季的一天早晨6点多钟,父亲突然告诉我去城里一趟,拿钱回来就死了。

当时正值上班时间,听到消息后,我赶紧从外面打电话询问怎么办?父亲才简单讲述完病情后说:“你赶快到派出所去报案吧!千万不能让她知道,更不能找媒体。

”挂断电话后,心想这可咋办呢?可毕竟是家庭的顶梁柱呀!只好强忍悲痛、极力克制住内心的巨大伤痛,赶往公安局报警。

随后,还给乡政府领导汇报了此事。

接着父亲又被送进医院治疗。

乡党委书记王继贵闻讯后,组织人员帮助料理善后事宜。

同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父亲又突然昏迷过去。

次日凌晨3时左右,救护车赶到医院,可为时已晚,父亲永远离开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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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
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
廖修善与崇义县关田镇人民政府不服山林权属争议行政处
理决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201X)崇行初字第1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廖修善,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浩、钟北斗,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崇义县关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汤昌禄,男。

委托代理人张裕豪,男。

委托代理人罗柏水,男。

第三人张朝连,女。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答辩书一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林业处罚行政复议答辩状

林业处罚行政复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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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处罚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村(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争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答辩状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答辩状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曹某。

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我对指控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表示严重质疑。

据我了解,我所拥有的土地并没有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

以下是我对此指控的答辩状。

一、合法土地所有权根据我所掌握的土地证明和相关文件,我是合法拥有该土地的所有者。

该土地所有权已在过去的十年中得到多次确认,并未出现纠纷。

我未曾侵占、占用或违反任何关于林地保护或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

二、土地用途规划我按照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土地利用,该证明允许我将该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和自己的居住。

该土地并未规定为林地保护区,因此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问题。

三、中立的专业评估报告我聘请了一家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明确指出,该土地并未被归类为林地,而是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的农地。

评估报告可以证明我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四、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除了上述的土地利用许可证和评估报告外,我还按照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农地管理规定,申请获得了土地使用证。

该证明允许我种植农作物并经营农业。

我从未越权或违反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也没有非法占用任何林地。

五、无证据证明占用林地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我非法占用某片具体的林地,然而却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我的土地上,完全没有任何标示或证明该地是林地的迹象。

如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非法占用林地,我请求法院撤销此次指控。

综上所述,根据我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规划、专业评估报告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我强烈否认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指控。

我请求法院依法删除这一指控并追究原告的诉讼费用。

此致,被告:曹某。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精品文档】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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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山林权属纠纷的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答辩书一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1X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X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撤销林权证答辩状

撤销林权证答辩状

撤销林权证答辩状撤销林权证答辩状【1】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长被答辩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

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

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林木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

林木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

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名称)被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名称)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系林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被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订了一份林木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请判决答辩人支付林木价款人民币______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答辩意见1.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林木交付给被答辩人,并已收到被答辩人支付的林木价款人民币______元。

3. 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林木价款,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

4. 被答辩人主张的林木价款过高,与其提供的林木质量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5. 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迟付款、擅自改变林木用途等,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事实与证据1.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原件及附件。

2. 答辩人提供的林木交付证明、被答辩人支付的林木价款凭证。

3.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

四、请求事项1. 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依法支持答辩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1.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原件及附件。

2. 答辩人提供的林木交付证明、被答辩人支付的林木价款凭证。

3.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林权,在本案中我代表自己向法庭提出答辩状,就原告方提起的林权纠纷一事作出如下申明和辩解:一、事实背景描述根据原告方的起诉书中所述,林权纠纷的起因是原告方声称拥有某块地的林权,而被告方我则坚称该块地的林权属于我所有。

为了充分了解和解决该纠纷,我首先向法庭展示了我与该块地林权有关的证据资料。

我现场提供了该块地的土地证、林权证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证据支持1. 土地证明首先,根据土地证上的记录显示,该块地是我名下合法拥有的土地,我通过购买并合法手续流程完成了对该块地的所有权转移。

2. 林权证明其次,我也提供了合法完备的林权证明文件。

根据这份林权证明,该块地上的森林资源以及相关自然生态系统划归了我的所有权。

3. 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此外,我还提供了一些与该块地林权相干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前后的所有权交接过程记录等。

基于这些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对该块地林权的拥有是合法的、准确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法律依据和辩护观点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在合法的土地交易过程中缴纳了相应的购买费用,并且完成了相关手续。

这包括将该块地的所有权正式转至我的名下,并接受了土地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2. 林权法规定依据我国《林权法》,该块地上的林权是可以被划归并转让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个人或者法人单位。

而我作为购买者,在购买该块地时已经满足了相应的法律条件,并且已经获得了林权证明文件的合法权益。

四、请求判决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我要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1. 维持我对该块地林权的合法所有权,原告方撤回其对该块地的所有诉讼申请。

2. 要求原告方支付我在此案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相关材料费等。

五、结语根据上述辩护观点和请求判决,我强烈要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

在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充分了解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正当合法的权益。

感谢法庭为此案提供的公正审理机会,期待以公平正义的态度给予公道,还我清白。

关于林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林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林权纠纷的答辩状【答辩状】尊敬的法官、仲裁员: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林权纠纷一事,向贵庭作如下答辩:一、案情回顾原告声称,被告侵犯其林权,并要求我方退还一定面积的土地。

然而,我们坚决否认这一指控,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二、归属权问题1.历史使用权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家族对该土地有长期使用权,并在此期间进行了园林景观建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应当归还给土地使用者,即被告一方。

2.合法购买被告家族在过去数十年中,多次与土地所有人进行合法购买和租赁,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签署了合同,得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可见,被告在土地使用权上具有充分的合法性。

三、附带权益问题1.权益保护被告在取得合法林权的同时,也积极履行了其衍生权益,如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这为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被告应当获得相应的尊重和支持。

2.诚信履约被告一直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了林业管理责任,保护了林地资源,使其得到合理利用和开发。

与此同时,原告忽略了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不应凭借单方面主张破坏我方的正当权益。

四、证据支持为支持我们的答辩意见,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土地权属证明我们持有土地权属证明及历史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有合法权益。

2.园景建设记录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施工记录和照片,证明被告以合法途径进行了园景建设和生态修复。

3.历史交易合同我们提供了历史购买和租赁合同,证明双方曾就土地使用权达成一致意见。

五、请求鉴于上述理由和证据,我们要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1.确认被告对林地具有合法的长期使用权;2.拒绝原告的要求,继续维持被告对土地的合法权益;3.保护被告的附带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陈述结束在此,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案中的权益是合法且合理的。

我们强烈要求法庭综合上述理由和证据,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维护正义。

代表被告:日期:。

行政复议答辩书林权(精选3篇)

行政复议答辩书林权(精选3篇)

行政复议答辩书林权(精选3篇)行政复议答辩书林权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__________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行政复议答辩书林权篇2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代表,就原告提起的针对我作为林权持有人的指控案件,特向贵庭提交我方的答辩状。

本答辩状自被告收到原告诉状之日起即生效。

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些事实,以便更好地理解我方的立场。

作为林权持有人,我是在合法程序下取得该林权的所有权,并且一直遵守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次林权纠纷的起因是原告的一系列错误行为,而非我的不当操作。

我要强调的第一点是,林权的所有权归属合法。

在我取得林权所有权之前,我通过相关渠道了解了该林地的历史背景和所有权归属情况,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该林地原本是由一位前所有权人合法拥有的,并在合同约定下转让给我。

我完成了所需的手续,包括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费用,并获得了林权证书,证明我是合法的林权持有人。

因此,我有权依法使用、管理和处置该林地。

其次,我要反驳原告的指控,他们指称我违反了林权所有者的义务并滥用了林地。

这些指控是基于对我方的错误理解和对事实的曲解。

在我拥有林权的期间,我始终致力于合法、合规地利用该林地,以确保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我积极参与土地保护和林地管理工作,依法支付必要的费用和税款,并按照相关法规履行林地管理的各项义务,如进行森林防火、防虫害、植树造林等。

同时,我也保障了附近居民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未对任何人造成不当损害。

这充分证明我方并未滥用林地,反而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管理和维护。

最后,针对原告关于林地现状的指控,我要明确表示这些指控基于对现实情况的错误解读。

我的林地管理从未涉及任何破坏性的活动,反而致力于保护并改善林地生态环境。

我采用了先进的土地保护技术和可持续的管理方式,确保土地永续利用,同时促进生态恢复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此,我要再次强调我对林权的合法持有以及积极负责的管理态度。

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和事实依据的,且明显是对我方的诽谤和侵犯。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这起案件,并给予我方公正的判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一审答辩状范文

一审答辩状范文

一审答辩状范文一审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单**,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答辩人因上诉人毛**不服(20**)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1、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

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

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20年前发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仅以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条坝沿作为确权的住所是得不到林业部门、政府及村委会和相邻权人的认可,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3、一审法院经过同政府、村委会、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又找来同村的与答辩人相邻编号的林权证进行反复对比,认定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辩人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范围之内,所以,判决争议树的所有权是归答辩人所有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树归毛凤景所有,在一审质证时,答辩人也没有提出对毛凤景与毛凤文的委托书无异议。

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树为毛凤景所有,如果有,就请指明判决书中的具体位置。

另外,对于委托书的问题,答辩人在当庭质证中就对真实性表示了异议,认为此委托书是上诉人故意伪造的,而上诉人不能说清委托书的来源及出处,而且又是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是正确的。

在开庭质证时,答辩人曾提出要进行对委托人毛凤景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审判长回答说没有必要。

三、关于现场勘验在第一次开庭辩论中,因双方各自出示了林权证书,而且答辩人提出自己的林地与上诉人的弟弟毛凤景的林地没有互相连接之处,也就是说并不相邻。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反诉原告:陈xx 李xx,反诉与被告李xx 高xx,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一、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xx年xx1月xx日,签订了一份《山林权流转协议》,该协议对山林的范围不清,面积不实,只有流转的价格约定,签订协议时反诉被告没有和亲属统一意见,更没有征得村集体同意,所以该协议只是为无效协议,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才签订过后,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定金,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迫我诉请法律解决,反诉原告的定金元,被告愿意按银行利息返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高xx 2xx年xx月xx日。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2X年集体林权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2X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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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以上事实有政林高字第277号《山林所有证》、新林证字(2010)第22150045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附图、雷云书等人及严塘镇清溪村委会的《证明》《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及现场核实表》及《新邵县林权证地形图》、2014年5月28日经双方现场勘验绘制的《廖家冲位置草图》、《廖家冲山林纠纷位置地形图》及《现场勘验笔录》、对雷键的《调查笔录》、对危周兴的《调查笔录》、对雷从嵩的《调查笔录》、对雷本栋的《调查笔录》、对高学芝的《调查笔录》、对王正礼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因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关于板子山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2012年12月1日,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向答辩人申请裁决,答辩人于2013年4月7日作出新政决字〔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争执的廖家冲山林权属归严塘镇清溪村三组所有。

大新乡人民政府不服,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邵复决字〔201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行政处理决定。

大新乡人民政府不服,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19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以争议的廖家冲山林四至、坐落地点、面积与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持有的廖家冲山林权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的事实与客观不符且新邵县人民政府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新林证字(2010)第2215004508号林权证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与附图不符为由,撤销新政决字(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新邵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答辩人不服新邵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邵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新邵县人民政府认定争议的廖家冲山林四至、坐落地点、面积与政林高字第277号山林所有证和(2010)第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事实不清,且认定争执山林四周的山林为东风林场所有,亦缺乏证据支持为由,维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

答辩人依法重新处理该山林权属纠纷,并再次进行了现场勘验,收集有关证据,于2014年6月25日组织双方质证、调解,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雷健参加了调处、质证,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及委托代理人童容芝未参加,委托副乡长周新华及大新乡党委书记王红参加调处质证,因意见分歧,调解未成。

本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新政决〔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争执的廖家冲山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具体见附1),面积为40亩,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据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三、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山林登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虽然两证记载的廖家冲山林面积与本府现场勘验时不一致,但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答辩人将争执的廖家冲山确认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据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隆回县人民法院新邵县人民政府林权纠纷答辩状【2】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被答辩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争议的XX 、XX 、XX 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 XX 、XX 、XX 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 、后坡园(现称XX) 、落坎坑(现称XX) 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

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 、XX 、XX 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

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 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 、XX 、XX 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

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 、XX 、XX 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 、XX 、XX 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200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 、XX 、XX 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200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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