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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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万科项目工程

监理细则

(弱电专业)

一、监理工作要点

二、监理依据

三、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提交的资料

四、材料报验

五、施工工艺流程

六、技术、质量要求

七、设备安装

八、接地要求

九、工程检测要求

十、质量监督方面

十一、对工程支付签署质检方面的意见。

十二、工程管理方面

项目监理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省建设厅建设监理处监制

一、总则

为了确保弱电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细则,望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望参与本工程的各有关单位给予支持。对未涉及的容及与国家标准规、规程不符之处,以国家标准、规、规程为准。

二、监理工作要点

电气(含弱电)监理应以工程的安全性为首要任务,必须确保建筑物和弱电系统不受直击雷与侧雷的袭击,防火灾与触电事故的发生。第二任务是保证弱电系统的使用功能与运行可靠性。为此弱电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确定质量控制的重点。

三、监理依据:

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 ( GB/T50311-2000)

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GB/T50312-2000)

3、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通信设施验收规(YD5048-97)

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GB50174-93)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50116-98)

6、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DB32/181-98)

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及验收规(DB32/366-99)

8、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规程(DB32/365-99)

9、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评估标准(DB32/T367-99)

四、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管理人员书和特殊工种上岗

证;

2、检测仪器、工具的标定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工艺的施工方案、配合比试验报告

等)

4、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文件等;

5、与市建工局办理质检手续、安检手续的证明;

6、开工报告。

五、材料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不论进货渠道如何,均应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

自检容包括查三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试验检测报告)、目测

和必要的测量测试。进口材料还需查商检部门的检验报告。自检不合格

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收、拒用。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采用省建委统一表格A32)报监理

验收。材料、设备三证、商检证明、施工单位目测、测试数据应交监理

检验,并将复印件附在A32表格后备存。

3、监理在对资料、实物进行核对和必要的检查后作出同意使用或不同意使用

的答复。未经同意使用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得用于本工程,亦不得存放

于现场,且必须在监理通知期限撤离现场。

六、施工工艺流程

1、暗管敷设→明管、桥架敷设→电线、电缆敷设→摄像机、解

码器等前端装置安装→中央监控室设备安装与接线→调试。七、技术、质量要求:

一、缆线的敷设

1.1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

2、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至少为电缆外径的6~10倍;

3、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

4、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5倍。

1.2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表1.2的规定。

1.3建筑物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见表1.3的规定。

注: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且平行长度小于10m时,最小间距可为10mm。

表中对绞电缆如采用屏蔽电缆时,最小净距可适当减小,并符合设计要求。

表1.3 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

1.4、预埋线槽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敷设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管。布放多层屏蔽电缆、扁平缆线和大对数主干电缆或主干光缆时,直线管道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道应为40%~50%。暗管布放4对对绞电缆或4芯以下光缆时,管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线槽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1.5、预埋暗管保护要求如下:

(1)预埋在墙体中间暗管的最大管径不宜超过50mm,楼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径不宜超过25mm。

(2)直线布管每30m处应设置过线盒装置。

(3)暗管的转弯角度应大于90°,在路径上每根暗管的转弯角不得多于2个,并不应有S弯出现,在弯头的管段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管线

过线盒装置;在有2个弯时,不超过15m应设置过线盒。

1.6、设置缆线桥架和缆线线槽保护要求如下:

(1)桥架水平敷设时,支撑间距一般为1.5~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距地1.8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2)金属线槽敷设时,支架或吊架间距一般为3m;线槽接头处、转弯处、离开线槽两端出口0.5m处,均应设置支、吊架。

(3)塑料线槽槽底固定点间距一般为1m。

1.7、明配管应排列整齐、横平竖直,固定点间距离应均匀;管卡、吊架与终端、转弯中点、过路箱、分线箱或交接箱边缘的距离应为100~300mm,中间管卡、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1.71和表1.72的规定。

表1.71 钢管中间管卡的最大间距

表1.72 硬塑料管中间管卡最大间距

注:表中“*”表示所列允许间距穿放线计算,若管穿放通信电缆时,可前进一档选用,如:水平间距1.2m,前进一档为0.8m,以此类推。

1.8、暗管布放缆线的根数及截面利用率可参照表1.81和表1.82所列数据。

表1.81 暗管允许布线缆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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