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个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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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学期末总结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要素构成的。
?风险因素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有形(实质)风险因素(2)无形风险因素道德因素行为因素
?风险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风险回避
2.损失控制:防损减损
3.损失融资:风险自留风险转移
?可保风险的要件
1.经济的可行性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4.损失时可以并且容易确定和计算的
5.损失的发生既有偶然性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第二章保险概述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一)分摊损失(二)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一)投资职能(二)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的分类及其含义:
1.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2.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3.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和再保险(分保)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性: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保险合同的诚信性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5.保险合同的对价有偿性
6.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7.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applicationform):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policy):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俗称“大保单”。
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主体: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客体: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内容:保险条款合同基本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首先,一般以普通字面含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即以一般公众理解的含义和价值作为判断标准,不得局限于保险合同用语的哲学或科学上的语义。
其次,约定的特殊含义优于一般含义。
2.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3.解释有利非起草人原则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们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5.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6.明示优于默示的原则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互不欺骗和隐瞒,起源于海上保险。
?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遵行的准则,不载于保险合同中
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对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是经济上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
限长并且具有储蓄性,仅要求投保
人订约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问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在风
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损害赔偿原则的含义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
效期内,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和修复原标的物,只能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而不能从中获得额外利益。
?代位求偿的含义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依法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委付的含义与运用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受损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委付用于海上保险。
委付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提出的。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方法
(1)顺序责任制:按照出单时间顺序进行赔偿。
(2)比例责任制
各个保险人承担的赔款金额?损失金额?
(3)限额责任制各个保险人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100%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各个保险人承担的赔款金额?损失金额?各个保险人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100%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第五章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的含义与构成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保费纯保费保险赔付支出
附加保费保险人所支配的费用,主要用于保险业务各项营业支出
?确定纯费率:
(一)确定保额损失率。
保额损失率是确定纯费率的基本因素。
保险损失率?赔偿金额?100%保险金额
(二)计算均方差
均方差反映了各保额损失率与平均保额损失率相差的程度,说明了平均保额损失率的代表性,均方差越小,则其代表性越强;反之,则代表性差。
三)计算稳定系数
稳定系数是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比。
(四)确定纯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平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1.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2.保险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社
保险合作社
3.个人保险组织
?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篇二:保险合同射幸合同
篇一: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英文对照
aleatorycontract;chancecontract;
射幸合同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事件发生作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具体讲一方当事人受偿只是一种机会,机会在效果上具有不确定性,要么什么都没有,要么可以获得数倍乃至数十倍于支付保费的赔付
文献来源
2、而人寿保险合同尤其是死亡保险合同,保险金要高于保单现金价值(亦正因为如此,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因此,维持合同效力所能实现的担保能力要高于退保文献来源
3、因此,保险活动具有赌博或彩票的性质,人们也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从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实际上,在保险活动中,不可能出现双
赢的局面文献来源
射幸合同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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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春明
摘要: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
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
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视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但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种类的射幸合同如有奖销售合同、金融期权合同等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射幸合同应在法律上取得一席之地应为理所当然之事。
由于射幸合同的许多副作用,也由于例外从严的法律原则,我国也应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以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关键词:射幸、射幸合同、合法性
一、射幸与射幸合同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或说服或交易等行为,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
通常,人们把
这种主观上具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
性事项,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
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
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意为死亡)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者)有联系。
《牛津字典》给“射幸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1]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
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
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一方的给付并非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
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
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向他允诺的给付,比他同意在交换中付出的给付,有更强烈的欲望。
[2]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基于射幸合同的标的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的特点,各国民法对之定义大同小异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定义射幸合同:“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
确定的事
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
”[3]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条规定:“若作为合同目的之一的履行取决于不确定事件,合同是射幸的或冒险的。
”第2982条规定:“射幸合同是当事件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由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取决于不确定事
件的相互协商一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4]
从以上定义可知,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一)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
因此,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emptiospei)。
[5]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
譬如在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花钱买得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票的号码。
(二)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诸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这也是罗马
法中的“买希望”与“买希望之物(emptioreisperatae)”之间的区别所在。
[6]
这里还需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尽管所附条件的成就具有不确定性,且立约人也可能从不实际承担作出所允诺给付的义务,但并不能说这些合同具有射幸性,为射幸合同。
因为射幸合同是其标的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条件的合同标的
是确定的,只是以不确定的条件来制约其效力。
射幸合同既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也是可附条件的。
另外,用英美法的观点看:一个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考虑到即使他们中的一个不履行另一个仍可能必须履行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这些允诺表明了这样的意思,即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之下,即使他方当事人不履行,仍履行其允诺的情况下,才能是射幸合同。
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若为射幸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作出即行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他方当事人则不承担并且决不会承担这样的义务。
[7](三)射幸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
比如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如前文所述的“买希望”,“显然是一种卜测不定的的买卖(典型的情况是预购某一天或某一段鱼网的捕捞结果)。
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
[8]有论者认为射幸合同的风险还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例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