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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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 引言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法律领域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合理规范的收费管理对于维护律师服务质量、促进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2.1 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金额、所需的劳动力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2.2 预先约定原则律师与委托人在承接案件前,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服务范围、费用计算方式、收费标准等,委托人应对约定内容进行确认。

2.3 提供证据原则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收费相关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清单、律师费用结算书等。

委托人有权要求查阅这些证据,确保收费情况真实透明。

3. 收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是指律师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不受案件发展变化的影响。

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法律事务,如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

3.2 按小时收费按小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工作时间计费,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或时间长久的案件。

律师每小时的计费标准应当事先与委托人约定,并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时间记录。

3.3 按比例收费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比例计费,适用于一些以诉讼金额为基础的案件。

律师与委托人应当就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金额的准确性。

4. 收费程序4.1 收费前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律师在承接案件前,应当与委托人就收费标准、方式和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书面协议。

委托人对协议内容应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

4.2 提供收费清单律师在向委托人收费时,应当提供清楚明细的收费清单,包括具体的服务项目、费用计算方式、费用金额等。

委托人有权对收费清单进行核对和质疑。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能够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律师服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合理合规、诚实守信。

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性,同时也要求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遵守与客户约定的收费规则。

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一般常见的收费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标的额收费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和精力、所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收费方式,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平衡。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是根据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以及与同行的交流与讨论,制定自身的收费标准。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注意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经济能力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于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内部机构,如收费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收费争议进行审查和解决。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客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确立不公正的收费行为。

为了有效管理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和管理办法。

首先,可以制定具体的收费规定,明确各种收费方式和标准,为律师和客户提供明确的指导。

其次,可以建立相应的收费监督机构,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透明地向客户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制度。

它不仅能为律师服务行业提供规范,还能够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仅能够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还能够提高客户对律师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价服[2006]176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落实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1200字以上的介绍。

一、引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江苏省司法厅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依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则《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收费基准、费用计算、费用结算、费用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其中,适用范围明确了该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律师服务的各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收费基准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确定;费用计算明确了律师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收费尺度和固定收费等;费用结算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时限;费用监督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收费档案并接受监督;处罚规定了对违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理措施。

三、律师服务收费原则与方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方式。

其中,律师服务收费原则包括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和诚信原则;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案件收费和固定收费等。

四、律师服务收费的计算和结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计算和结算方式。

律师服务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计时收费或者按项目、案件进行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基准表,并在收费后提供详细的费用结算明细。

费用结算应当及时进行,并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者收据。

五、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

当事人对律师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当事人不服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所在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二、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除法院指定律师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三、服务收费标准
1.关于收费标准的设定,应当建立正式文件记录,如书面合同、发票
等有效凭证,以保证双方权益;
2.律师服务收费应当明确服务范围和时限,且以市场收费行情为依据,不得有违法约定;
3.关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合同等有
效凭证记录;
4.律师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与律师双方协商确定,应当视政府和客观事
实而定,双方应当充分维护利益;
5.对于律师服务的收费,应当建立有效的收费检查机制,对超出服务
时限、范围或价格超出市场行情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收费折扣。

四、收费管理
1.律师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约定等规
定进行;
2.律师收取收费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
纳税款;
3.律师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收费的,应当及时开具正规的发票,出具收费单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

附件:1、⼭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〇〇九年三⽉三⼗⼀⽇主题词:律师服务收费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委、司法部⼭东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3⽉31⽇印发附件⼀:⼭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为,维护委托⼈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依法在⼭东省登记设⽴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协商确定执⾏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愿有偿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的辩护⼈或者⾃诉⼈、被害⼈的诉讼代理⼈;(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东省物价局会同⼭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需要耗费的⼯作时间和费⽤;(三)委托⼈的经济承受能⼒;(四)承办律师的业务⽔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2006-12-2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河北省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附】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附】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云南省司法厅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802号)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其中代理仲裁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暂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第二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标准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云计收费[2003]802号文件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我省的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依法收费的原则。

收费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律师的专业胜任程度、服务的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1.法定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出现高于规定标准的收费行为。

2.协议收费:律师与委托人在明确律师服务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相应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四、收费标准的确定1.案件类型: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可以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2.工作量和时间:根据律师在案件中所花费的工作量和时间,可以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例如,可能对于复杂的案件和长期诉讼,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五、报酬支付方式1.预收方式: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服务前,根据协议约定向律师事务所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

2.阶段性支付方式: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工作量的不同阶段,律师与委托人可以约定收取相应的阶段性服务费用。

3.结案时支付方式:案件结案后,委托人向律师支付律师费用。

六、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1.律师协会负责收费标准的编制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对于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可以进行严肃处理。

2.监察机关可以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对于涉及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案件,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并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撤销执业资格。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签订的委托协议不受影响。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收费,确保合法权益和责任履行。

以上是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68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律师服务收费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维权。

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合法、明码标价、安全可靠和监督公开。

第二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标准,明确了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收取标准。

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固定费用和计件费用两种方式。

固定费用是指律师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金额,根据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收费,计件费用是指按照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多数情况下根据律师处理事务的时间、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计件收费。

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同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包括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服务费清单,并向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或发放纸质账单,明确包括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当事人公示。

第四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强调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岗位,定期进行收费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收费报告和费用收支明细,加强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有权举报违法收费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举报人保护。

综上所述,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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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式。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禁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裁决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计算)、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结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

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2、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3、采取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4、以明显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1、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2、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其它办案经费规定的;3、约定据实报销而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经费有效凭证的,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4、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5、其它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指过错有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政府指导价范围。

凡有前述情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10000000元以上2%-1%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代理申诉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

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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