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服务项目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范文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范文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毒品问题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为了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供高质量的戒毒医疗服务,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2. 为毒品成瘾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关爱,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自尊;3. 加强毒品监测和研究,为防治毒品问题提供科学依据;4. 提高公众对毒品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加强预防意识。
三、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选择和意愿;2. 综合治疗,采取药物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式;3. 个性化服务,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4. 多学科合作,医生、心理专家、社工等多个专业合作,共同提供全方位的戒毒医疗服务。
四、具体措施1. 提供戒毒医疗设施:建立戒毒医疗中心,提供戒毒场所、设备和药物,为毒品成瘾者提供全程戒毒医疗服务。
2. 专业医生团队:组建由精通戒毒医疗的专业医生组成的团队,负责制定和实施戒毒医疗方案。
3. 药物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药物辅助戒毒。
在使用药物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理,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戒毒效果。
4. 心理治疗:提供个体心理咨询和群体心理辅导,帮助患者解决戒毒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高患者的心理健康水平。
5. 社会支持:建立社区戒毒组织,提供患者戒毒后的康复支持和帮助,包括就业培训、社会融入等方面。
6. 健康教育:开展毒品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毒品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增强预防意识,减少毒品的滥用。
五、实施和监督1. 资源保障:加大对戒毒医疗服务的投入,确保所需的医疗设施、药品和人力资源的充足。
2. 监督和评估:建立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戒毒医疗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防治毒品问题,分享戒毒医疗经验和技术。
六、预期效果1. 提供高质量的戒毒医疗服务,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2. 增加毒品成瘾者接受戒毒医疗服务的比例;3. 降低毒品的滥用率,减少毒品问题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4. 提高公众对毒品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加强预防意识,减少毒品的滥用。
河南省监狱罪犯疾病管理规定
河南省监狱罪犯疾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罪犯健康权益,规范罪犯就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监狱系统在押罪犯的就医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罪犯就医管理遵循分级诊疗、规范管理、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是罪犯就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监狱总医院负责全局各监狱转诊罪犯的诊治,开展对各监狱的医疗巡诊工作,指导监狱内设医疗机构业务工作。
监狱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本监狱罪犯的就医管理工作。
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具体负责罪犯疾病诊治和转诊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障)充分利用监狱内设医疗机构、监狱总医院、社会协作医院三级医疗体系,并参照上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罪犯基本医疗。
第二章狱内就医第六条(分级诊疗)监狱内设医疗机构是罪犯就医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实行门诊、巡诊、急诊和远程医疗相结合的日常诊疗制度。
罪犯出现急重症可转诊至监狱总医院。
罪犯病情需要且监狱内设医疗机构、监狱总医院无法诊治的,可转诊社会医院或请社会医院专家入监会诊。
第七条(报病送医)罪犯日常就诊由本人向监区提出申请,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安排民警送至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就诊。
罪犯突发疾病的,应及时送诊。
罪犯就诊时,必须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罪犯就诊回监区后,民警应注意观察病情,发现异常及时送诊。
第八条(健康检查)监狱总医院和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在新收入监体检、健康检查等检查中发现异常的,应告知监狱或监区及时安排就诊。
第九条(狱内转诊情形)罪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可转诊至监狱总医院:(一)病情严重且监狱内设医疗机构无法处理的;(二)门诊多次仍未能明确诊断的;(三)经治疗病情无明显改善的;(四)需专科检查治疗或需进一步检查治疗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3•【字号】豫政[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7]44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套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疗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延续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延续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延续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为保障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的连续性,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秩序,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期一年。
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损伤程度鉴定人300-700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700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600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一)尸体检验鉴定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5、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三、法医物证鉴定(一)个人识别鉴定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DNA检验一份检材不超过10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二)亲权鉴定(DNA)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不超过10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不超过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3、单亲鉴定(父、母与孩子)一份检材不超过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三)隔代亲权鉴定(祖孙、兄弟姐妹同胞)一份检材不超过2000(四)性别鉴定一份检材不超过1000(五)种族和种属鉴定一份检材不超过2500四、法医毒物鉴定全检不超过2000其中1、定性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500-8002、定量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600-10003、不明方向毒物鉴定一份检材/项800-1000五、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次800-1000智商测验人次艾森克人格测验人次80卡特尔人格测验人次100精神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80韦氏成人智力测验人次100抑郁症状自评表测查人次30焦虑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六、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含房屋安全司法鉴定)鉴定面积200㎡以下元/㎡20最低1000元200㎡以上500㎡以下元/㎡18500㎡以上1000㎡以下元/㎡151000㎡以上元/㎡10构筑物总造价4%最低2000元七、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工程造价百分比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鉴定造价在100万元以下1.2%最低2000元鉴定造价在100万元至500万元1%鉴定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0.8%单独安装工程鉴定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1.5%鉴定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1%单独计价鉴定造价0.6%八、司法会计鉴定委托鉴定范围涉及金额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1.5%最低2000元50-100(含100)万元部分1%100-500(含500)万元部分0.8%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0.4%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0.15%5000-10000(含10000)万元部分0.1%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8%九、资产评估鉴定委托鉴定范围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部分1.5%最低2000元10-100(含100)万元部分1%100-500(含500)万元部分0.8%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0.4%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0.15%5000-10000(含10000)万元部分0.1%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8%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委托鉴定物标的额1万元以下500元1~104%10~503.5%50~1003%100~2002%>2001%十一、痕迹鉴定手印元/每例300-500足迹元/每例500-800工具痕迹元/每例300-500枪弹痕迹元/每支300-500车辆痕迹元/例800-1000其它痕迹元/例不超过800十二、文书鉴定一般书写检材元/每件300疑难书写检材元/每件300-500每案最高收费不超过1500元。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目前,我国吸毒人数不断增加,戒毒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为了提高戒毒工作效率,改进戒毒医疗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的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为对戒毒人员提供综合性、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方案,达到戒毒有效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1.医疗保健1.1 戒毒人员体检每名戒毒人员入所时,应验身体状况,通过实验室检查、心理测量等方式对其进行评估,了解其身体状况、心理状态、戒毒意愿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定个体化的戒毒方案提供依据,并在戒毒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
1.2 日常检查戒毒所应建立定期的体检机制,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身体指标、免疫力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临床治疗2.1 戒毒人员整体治疗针对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采取药物替代治疗、戒毒康复等整体治疗方式,对其身体上和心理上都进行治疗。
2.2 心理治疗系统地开展心理咨询、治疗课程,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分析、心理干预等治疗,帮助戒毒人员树立健康的心理价值观,增强自我调节能力。
3.康复治疗戒毒人员出所后,应采取有效的康复治疗方式,对其进行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适应训练,提高他们的社交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四、工作要求4.1 思想认识加强对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视,强化纪律和担当意识,始终把工作质量和效益作为重点,做到立足实际,科学管理,多措并举,创新发展。
4.2 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职责,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形成团结协作、高质量高效、在工作岗位上不间断锤炼的工作氛围。
4.3 客户服务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以需求为出发点,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戒毒人员解决难题,建立并保障戒毒人员权益。
各级戒毒所要做到面向服务对象,强化客户服务,做到管理人性化、服务真诚、工作细致、效率高。
五、工作效果通过加强和改进戒毒医疗服务工作,达到以下效果:5.1 明显降低戒毒人员复吸率5.2 提高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5.3 明显提高戒毒人员的心理状态5.4 明显提高戒毒人员的社交能力六、总结依据本方案,加强对戒毒医疗工作的管理和落实,将对提高我国戒毒工作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戒毒人员提供更加高效的诊疗服务。
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05•【文号】卫药发[1996]第35号•【施行日期】199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卫药发〔1996〕第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了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鉴于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为此,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
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戒毒医疗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
三、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及单位基本情况;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有关规章制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见附件)组织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做出同意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的书面批复,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的,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一、选址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豫卫医〔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推进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为目标,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基础上,不断提升可以实现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的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互认范围1.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
2.原则上,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二)调整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在原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深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3〕136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见附件)。
(三)明确不予互认的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启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启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9.25
•【字号】202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24.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启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告
2024年第7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24年9月27日(含)起,“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批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三个政务服务事项启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仍使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特此通告。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启用印章式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卫医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ﻫ(卫医政发〔2009〕109号)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ﻫ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开展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一、床位至少设有治疗病床10张。
二、科室设置ﻫ(一)与其他临床科室相对独立。
至少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ﻫﻫ(二)医疗机构应当至少设有抢救室、药房、放射科、心电图室、医学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
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三、人员ﻫ(一)每床至少配备0。
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1名心理卫生专业人员。
ﻫ(三)戒毒治疗科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精神卫生或戒毒医疗工作3年以上,并应具备相应的心理卫生专业知识。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治疗科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四、医疗用房(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ﻫ(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ﻫ(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和卫生要求。
五、设备设施供氧装备、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电动吸引器、必要的消毒设施、心电监护仪、洗胃机、必备的抢救药品和设施、器械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计算机,并配有戒毒人员专用的卫生洗浴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报警设施.六、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机构戒毒治疗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戒毒治疗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成瘾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稳定和人
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帮助那些沉迷毒品的患者走出泥沼,医疗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的戒毒治疗工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医疗机构戒毒治疗工作进行总结,探讨其中的成绩和不足之处。
首先,医疗机构在戒毒治疗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通过开展各种戒毒康复
项目,如戒毒药物治疗、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成功帮助了大量的毒品成瘾患者戒除毒瘾,重新走上健康的生活道路。
医疗机构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社会对毒品成瘾问题的关注度,促进了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其次,医疗机构在戒毒治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由于毒品成
瘾问题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些患者在戒毒过程中存在复发的风险。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戒毒治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技术和设施方面的不足,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在戒毒治疗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毒品成瘾问题的严重性,加大对戒毒治疗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更多的毒品成瘾患者提供更好的戒毒治疗服务,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清朗的社会。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1. 项目目标本项目旨在提供全方位的戒毒医疗服务,帮助戒毒者戒除药瘾,重返社会。
通过医学治疗,心理辅导和康复训练等手段,全面提高戒毒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帮助他们逐步摆脱药物依赖,重获新生。
2. 项目内容2.1 医学治疗医学治疗是戒毒医疗服务的基础,主要包括戒毒药物治疗和戒烟治疗。
药物治疗可以通过缓解戒断症状,减轻戒毒者身体上的痛苦,帮助他们逐渐脱离毒瘾。
戒烟治疗则是为了降低戒毒者复吸的概率,通过烟草替代疗法,逐渐减少烟草依赖。
医学治疗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不能自行决定药物的类型和用量。
2.2 心理辅导戒毒者心理辅导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与专业心理医生进行沟通和交流,戒毒者可以逐渐找到自己内心的平衡点,减轻由药物戒断带来的强烈不安和焦虑感。
心理辅导还可以帮助其增强自信心和抵抗力,并激发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积极性。
2.3 康复训练戒毒者需要重新找回自己的体力和灵活性,提高身体素质,减少身体上的不适感。
康复训练可以帮助戒毒者逐渐恢复身体能力,提高运动能力。
以此增加戒毒者对自身的信心和自尊心,降低复吸概率。
3. 服务流程3.1 接触戒毒者通过社区、医院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渠道与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向戒毒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进行初步评估。
3.2 评估服务工作人员对戒毒者进行全面评估,了解戒毒者的基本情况、病史和戒毒经历,确定戒毒者是否适合接受本项目的戒毒服务。
3.3 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评估完成后,根据戒毒者的个人特点和具体情况,服务工作人员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包括戒毒治疗方案、心理辅导方案和康复训练方案。
3.4 实施服务计划服务工作人员根据服务计划,逐步实施医学治疗、心理辅导和康复训练等全方位服务工作,帮助戒毒者逐步摆脱毒瘾,恢复健康。
3.5 跟踪服务戒毒服务机构需要跟踪服务,对戒毒者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同时也对戒毒者的康复情况进行及时了解。
4. 资源配置戒毒服务机构需要配备专业的医生、心理医生和康复训练师等,保证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规章制度: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汇总
编码 3108 310800001 310800002 310800003 310800007 310800010 310800011 310800012 310800013 310800014 310800015 310800016 310800017 项目名称 8.血液及淋巴系统 骨髓穿刺术 骨髓活检术 混合淋巴细胞培养 自体血回收 血液稀释疗法 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 输治疗 骨髓采集术 骨髓血回输 外周血干细胞回输 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 体外净化 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 冷冻保存 血细胞分化簇抗原 (CD)34阳性造血干 细胞分选 血细胞分化簇抗原 (CD)34阳性造血干 细胞移植 配型不合异基因骨髓 移植T细胞去除术 骨髓移植术 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术 自体骨髓或外周血干 细胞支持治疗 脐血移植术 脐血采集术 细胞因子活化杀伤 (CIK)细胞输注治疗 淋巴造影术 骨髓细胞彩色图象分 析 含药物加无血清培养基、体外 细胞培养;包括树突状细胞治疗 (DC) 导管 指严格无菌下体外细胞培养法 包括程控降温仪或超低温、液 氮保存 含采血、紫外线照射及回输 含保存 含骨髓复苏 指液闪技术体外细胞培养 管路套件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省 次 次 每个人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冷冻袋、细胞保护 次 剂 试剂、管路 次 40 50 200 100 80 50 1500 200 250 800 1000 3500 次 2000 包括体外细胞培养法、白细胞 分离沉降 含严格无菌消毒隔离措施;包 括异体基因、自体基因 含严格无菌消毒隔离措施;包 括异体基因、自体基因 指大剂量化疗后;含严格无菌 消毒隔离措施 含严格无菌消毒隔离措施;包 括异体基因、自体基因 次 供体 供体 次 次 次 脐血 脐血 次 次 次 3000 次 次 80 20 2550 68 17 1950 52 13 1500 2000 2000 100 2000 200 1700 1275 1700 1700 85 1700 170 1300 975 1300 1300 65 1300 130 价 市 34 43 170 85 68 43 1275 170 213 680 800 2975 格 县 原3108类项目价格全部废止,均按本文规定执行 26 33 130 65 44 28 975 140 175 560 650 2275 说 明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在1997.08.13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7.08.13 实施时间1997.08.13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置审批3第三章执业登记4第四章执业管理5第五章法律责任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设置审批编辑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戒毒医疗情况汇报
戒毒医疗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的毒品问题日益严重,戒毒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毒品依赖者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戒毒医疗工作的投入,积极推动戒毒医疗工作的发展。
以下是我所在单位戒毒医疗工作的情况汇报。
首先,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戒毒医疗机构和团队。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戒毒医疗团队,包括心理医生、药物治疗师、康复护士等专业人员。
同时,我们的戒毒医疗机构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能够为戒毒人员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其次,我单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戒毒医疗活动。
除了常规的戒毒药物治疗外,我们还注重心理康复、职业康复等方面的工作。
我们定期组织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增强戒毒的信心和决心。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找到自己的位置。
再次,我单位积极开展了戒毒医疗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利用各种渠道,包括宣传栏、宣传车、社区宣传等,向社会大众宣传毒品的危害性,普及戒毒知识,提高社会对戒毒工作的关注度。
同时,我们还积极组织戒毒康复成功者开展公益演讲和经验分享活动,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戒毒医疗工作中来。
最后,我单位加强了戒毒医疗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戒毒医疗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我们还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回访和跟踪调查,了解他们的康复情况,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我单位的戒毒医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戒毒医疗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更多的戒毒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助力他们重返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戒毒医疗工作,共同为戒毒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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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服务项目
执业登记申请书(试行)
医疗机构名称(公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分类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制
申请戒毒医疗服务提交材料:
1、《河南省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书及复印件。
4、从事戒毒卫生技术人员名录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戒毒医疗用房平面图。
6、各类规章制度及人员职责。
医疗机构简况
登记号(医疗机构分类代码):□□□□□□□□—□□□□□□□□□□□□□□分类性质(1)营利性(2)非营利性()隶属(1)中央属(2)省属(3)省辖市属(4)区属(5)县属
关系(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
备注
从事戒毒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可续页)
医用仪器设备情况
(可续页)
拟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项目情况。